114年度花簡字第461號
原 告 景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星宇開發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
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以114年度花補字第38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7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收文資料、收狀資料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可佐,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