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花補字第503號
原 告 徐于婷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4,8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