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花補字第57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志祥
陳瑤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655元,應徵
裁判費2,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周健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