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花補字第627號
原 告 林梁祖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2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4,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周健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