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花補字第6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聖全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6,0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14,8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