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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5 年度玉小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玉小字第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張淵植 
訴訟代理人  彭世行 
被      告  田麥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33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0,3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