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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5 年度花小字第 1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花小字第116號 
原      告  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ALVIN SEAN PANG

訴訟代理人  吳泓億
被      告  黃聖忠 

被      告  吳憶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357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