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5 年度花小字第 1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花小字第11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蔡家翼 

被      告  李佳豪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轉管轄前來(114年度桃小字第1874號),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04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18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9,04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