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花小字第139號
原 告 鴻偉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徐國龍
李家鈺
上列
當事人間因
被告竊盜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311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附民字第189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對造人數附
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