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花小字第16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蘇潮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3日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然被告已於114年3月15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原告對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提起訴訟,起訴要件
顯有未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雅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