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花小字第95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淑惠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花小字第95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同年5月1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通 譯 李王崇慎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05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支付命令
聲請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則以:原告支付命令主張之欠費係伊女兒之欠費等語為答辯,
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之相符之台灣大哥大續約同意書(姓名:劉淑惠)及所附之被告之身分證影本、欠費明細表為證,
堪信為真實,被告所辯不足為採,
爰判決如主文。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陳良瑋
法 官 沈培錚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對造人數附
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