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花簡字第109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戶籍設花蓮縣○○鄉○○路○段000巷0號(花蓮○○○○○○○○○)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周盟凱所得遺產之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6,628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6,310元由被告繼承被繼承人周盟凱所得遺產之範圍內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依原告
聲請為
一造辯論判決。
二、㈠原告
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主張:被告為周盟凱(112年2月15日死亡)之繼承人;原告執有周盟凱與周致慶共同於110年12月29日簽發、面額86萬元、到
期日114年3月30日、約定利息年息百分之16、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
本票1張,
惟該票款屆期後
迄今仍有如訴之聲明
所載之金額未獲清償,依票據關係及繼承之
法律關係請求。㈡被告並未到場亦未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票、基隆地院函、臺北地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2973號民事
裁定、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
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
戶籍謄本等為憑,並經調閱基隆地院112年度
司繼字第166號
拋棄繼承卷宗(
聲請人為周彥賢)核閱無誤;而被告並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復依
上開證物,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本票票據關係及繼承之
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宣告假執行,
暨核定訴訟費用為第一審
裁判費6,31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