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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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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5 年度花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花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麗雲 

上訴
即  被  告  趙震   
輔助 人  趙惠妹 
上列當事人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5日本院115年度花簡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