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花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麗雲
即 被 告 趙震
上列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5日本院115年度花簡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雅敏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