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花補字第219號
原 告 余俊達
陳頡宇律師
吳慈林律師
被 告 林玉英
張惠茹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雅敏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