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花補字第239號
原 告 陳芷楹
被 告 友倫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5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扣除已繳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