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花補字第25號
原 告 吳郁伶
被 告 欣悅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欣悅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4,6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扣除前已繳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67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