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0 年度上訴字第 13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學海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啟萍 選任辯護人 鄭敦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饒瑞逸 選任辯護人 吳美津律師       籃健銘律師       吳順龍律師 被   告 唐碧娥 選任辯護人 陳清華律師 被   告 蔡啟塔 選任辯護人 歐宇倫律師 被   告 黃文瑞 選任辯護人 余道明律師 被   告 翁啟文 選任辯護人 許慧如律師       顧立雄律師 被   告 潭進成 選任辯護人 高逸軒律師       吳明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 一三五號、第一六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饒瑞逸、蔡學海、高啟萍、黃文瑞、翁啟文部分撤銷 。 饒瑞逸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褫奪公權捌年。扣案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 蔡學海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 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之共同所得財 物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 高啟萍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 權肆年。 黃文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翁啟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饒瑞逸自民國九十一年至九十九間止,係花蓮縣花蓮市公所 (下稱花蓮市公所)工務課課長,高啟萍自九十四年五月間 起今係花蓮市公所工務課約僱技士,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 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亦係受市 民委託行使地方自治職權之人。翁啟文係立法委員唐碧娥辦 公室主任(自八十八年至九十七年二月),黃文瑞係立法委 員唐碧娥辦公室助理(自九十四年至九十七年二月),蔡學 海係花蓮縣民。 二、花蓮市公所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下稱體委會)爭取「多功 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補助經費之經過(詳附表所載九十四 年十二月至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事實摘要): (一)緣九十四年十二月間,花蓮市公所依潘惠珠(前花蓮市市 民代表會代表,自七十五年至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之 提案,擬在花蓮市北濱地區興建「花蓮北濱海岸多功能運 動公園」,潘惠珠、羅正勝(慶譽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慶 譽公司〉副總經理)、高德安(以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下稱以琳公司〉實際負責人)、詹長源(世台工程顧問有 限公司〈下稱世台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名義負責人為 智台興)等人擬以詹長源、高德安負責設計監造,潘惠珠 、羅正勝取得營造工程之合作方式爭取工程,一方面由詹 長源透過許桐樹之介紹,結識立法委員唐碧娥(第六屆, 任期自九十三年二月至九十七年二月)之助理黃文瑞、翁 啟文,請託立法委員唐碧娥出面替花蓮市公所向體委會爭 取工程補助經費,另方面由與花蓮市公所關係良好之潘惠 珠取得花蓮市市長蔡啟塔(第十四屆、第十五屆,任期自 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至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工務課課 長饒瑞逸之同意,由花蓮市公所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 日以花市工字第0九四00三0一四五號函,檢附「花蓮 北濱海岸多功能運動公園」工作計畫書,請花蓮縣政府轉 呈體委會爭取補助經費,並將唐碧娥及潘惠珠列為副本受 文者,惟花蓮縣政府於九十五年一月二日以府教體字第0 九四0一九0一六00號函,將「花蓮北濱海岸多功能運 動公園」工作計畫書轉呈體委會(漏未將唐碧娥、潘惠珠 列為副本受文者),經體委會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以體 委設字第0九五0000四五0號函通知花蓮縣政府及花 蓮市公所,以未符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補助直轄市、縣 (市)政府興(整)建運動設施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五 點規定為由,未納入經費審查會議審查。 (二)潘惠珠、羅正勝、高德安、詹長源得知「花蓮北濱海岸多 功能運動公園」未獲核准補助後,即思另行尋找地點提案 申請補助,而花蓮市勞工公園前於九十四年間,經花蓮市 公所以「花蓮市勞工公園開闢工程」案進行整建,由台典 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典公司)設計監造。羅 正勝、高德安、詹長源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至花蓮市勞 工公園地點勘查後,決定以勞工公園之地點再向體委會申 請補助經費,高德安、詹長源即透過不知情之許桐樹請黃 文瑞安排唐碧娥與體委會人員至花蓮市辦理會勘,黃文瑞 遂於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以立法委員唐碧娥辦公室名義通 知體委會、花蓮市公所辦理「花蓮北濱海岸多功能運動公 園計劃」會勘,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唐碧娥與時任體委會 運動設施處處長李高祥、體委會承辦人員詹翔傑抵達花蓮 市公所,由工務課人員依課長饒瑞逸事先之指示,以花蓮 市勞工公園為多功能運動公園地點向唐碧娥等人做簡報, 並變更會勘地點為花蓮市勞工公園,由市長蔡啟塔偕同唐 碧娥、黃文瑞、李高祥、詹翔傑等人至現場會勘,潘惠珠 、羅正勝、高德安及許桐樹等人亦在場陪同。 (三)嗣於會勘後,潘惠珠即要高德安向饒瑞逸索取上開由台典 公司製作之「花蓮市勞工公園開闢工程」設計監造預算書 圖等相關資料,交由詹長源以勞工公園之地點製作「花蓮 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工作計畫書,再由高德安轉 交予饒瑞逸,並由饒瑞逸以花蓮市公所九十五年四月二十 五日花工字第0九五000九三七三號函,以「花蓮市多 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為名義,檢附上開詹長源製作之 「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工作計畫書,請花蓮 縣政府轉呈體委會爭取補助經費,並將唐碧娥及潘惠珠列 為副本受文者,花蓮縣政府則以九十五年五月八日府教體 字第0九五00六八四四一0號函轉呈體委會,經體委會 初步審核後,同意納入九十五年度經費審查會議進行審查 ,惟體委會因當年度預算遭凍結等因素,而未於該年度審 核通過。 (四)體委會嗣於九十六年二月八日召開審查會議,審查「花蓮 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申請補助案,審查通過補助 花蓮縣政府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辦理「花蓮市多功能 運動公園整建工程」,並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體委 設字第0九六000八一八二號函通知花蓮縣政府及花蓮 市公所,要求於文到一個月內提報工作計畫,經花蓮縣政 府以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府教體字第0九六00六二七 000號函轉知花蓮市公所,市長蔡啟塔於九十六年五月 三日於函文上批示「儘速辦理,並召開會議」。 三、潘惠珠、羅正勝與高德安、詹長源、莊文富(前開五人均已 判決確定)雙方競相與黃文瑞、翁啟文接觸洽談工程回扣比 例,以爭取「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詳附表所 載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至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事實摘要) : (一)潘惠珠得悉體委會已同意核定「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 建工程」補助一千萬元經費後,與羅正勝另找不知情之台 典公司負責人林志誠負責設計監造,以合作爭取本件「花 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之設計監造及營造施作權 利,並私下決定不再與高德安、詹長源等人合作。惟潘惠 珠、羅正勝因誤認上開體委會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體委 設字第0九六000八一八二號同意補助函所指「提報工 作計畫」(指工程作業進度計畫表),係要補充再製作「 工作計畫書」,即請不知情之林志誠向高啟萍索取相關資 料,由林志誠製作完成「工作計畫書」後,以電子郵件送 交饒瑞逸,然因本案已不需再檢送工作計畫書給體委會, 饒瑞逸、高啟萍以該「工作計畫書」,做為辦理「花蓮 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招標之參考 資料。嗣高德安知悉潘惠珠、羅正勝另找台典公司林志誠 合作(設計監造部分)後,與潘惠珠之合作關係破裂,轉 而找豐年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豐年公司,登記名義人為林 輝雄)實際負責人莊文富合作,計劃由詹長源經營之世台 公司負責規劃設計、高德安監造,莊文富經營之豐年公司 負責營造施作之方式合作,爭取承作「花蓮市多功能運動 公園整建工程」。潘惠珠、羅正勝與高德安、詹長源、莊 文富等均積極爭取本案工程,雙方競相與唐碧娥(無罪理 由詳後述)之助理翁啟文、黃文瑞接觸,希望透過與唐碧 娥合作,由唐碧娥幫花蓮市公所爭取補助經費之關係,對 花蓮市公所施壓,指定廠商以取得「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 園整建工程」之承作權利,惟翁啟文、黃文瑞明知唐碧娥 並無收取回扣之意,竟共同向潘惠珠等人訛稱需有回扣始 願意幫忙。 (二)潘惠珠、羅正勝為爭取「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 」,乃由潘惠珠透過花蓮市公所機要秘書宋家興(任期自 九十一年至九十九年,已判決確定)安排翁啟文與黃文瑞 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至花蓮市公所拜會市長蔡啟塔(無 罪理由詳後述),其後並與羅正勝在其位於花蓮縣花蓮市 ○○路居所(地址詳卷)與黃文瑞、翁啟文協商工程回扣 事宜。嗣潘惠珠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至花蓮市公所與 市長蔡啟塔見面,表示要爭取「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 建工程」,蔡啟塔雖同意,惟表示唐碧娥方面要潘惠珠自 己去談,其並不介入。潘惠珠與羅正勝商談後決定提供工 程總金額百分之十二之回扣爭取上開工程,此後潘惠珠即 多次前往立法院與黃文瑞、翁啟文洽商回扣事宜,最終因 黃文瑞、翁啟文要求工程總金額百分之十五之回扣比例, 而未達成協議。 (三)高德安、詹長源及莊文富等人,則經高德安與莊文富、蔡 學海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協談後,莊文富同意提出得標 工程總金額百分之十五為回扣,爭取本案工程,以透過立 法委員唐碧娥向市長蔡啟塔關說,指定由高德安、詹長源 之世台公司取得設計監造標案、由莊文富之豐年公司取得 營造工程標案,高德安、詹長源即積極與翁啟文、黃文瑞 接洽協商工程回扣之比例,嗣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高 德安要詹長源再至立法院與黃文瑞、翁啟文商談,經黃文 瑞、翁啟文同意以工程總金額百分之十五為回扣之比例而 達成協議。詹長源為求確認其等可取得上開工程設計及施 作之權利,遂要求黃文瑞、翁啟文電話聯絡市長蔡啟塔, 將唐碧娥同意由高德安等人取得上開工程之事通知蔡啟塔 ,黃文瑞、翁啟文等人利用高德安等人欲取得上開工程, 且認立法委員得以影響該工程由何人取得之機會,明知唐 碧娥並不知有收取回扣,且實際並未影響該工程可由何人 得標之事,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推由黃文瑞打電話給市長蔡啟塔,黃文瑞並在詹長源面前 打電話給市長蔡啟塔,惟因市長蔡啟塔電話中,黃文瑞乃 假作有接通,並自言自語稱「小高比較好」等語,黃文瑞 於通話後,即向詹長源佯稱已與蔡啟塔談妥。嗣後黃文瑞 雖有再打電話給市長蔡啟塔,其等通話內容為:「黃文瑞 :因為就是委員這邊的那個事情,想說就拜託高先生這邊 ,給我們幫忙。蔡啟塔:哦,我不知道哎,我瞭解一下。 黃文瑞:好啊。蔡啟塔:好啊,攏不要緊啦。黃文瑞:好 ,感謝,想說一開始就是他們,就拜託他們幫忙。蔡啟塔 :哦,這樣哦。」,蔡啟塔雖未正面回應黃文瑞,同意將 上開工程交予高德安等人施作,惟黃文瑞等人仍以上開行 為,致詹長源等人陷於錯誤,誤以為唐碧娥同意代為關說 ,並經蔡啟塔同意其等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與施作,而同 意給付工程總金額百分之十五,計一百四十八萬五千元( 9,900,000×0.15=1,485,000)予黃文瑞、翁啟文。嗣詹 長源、高德安於標得上開工程後,即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攜帶莊文富簽發面額各為七十四萬二千五百元之支 票二紙,前往立法院交予黃文瑞及翁啟文,惟因黃文瑞認 該二紙支票會有未能付款之風險,乃將支票退還,並要求 確認可以支付現金之日期,高德安乃於同年月二十二日以 電話通知黃文瑞同年月二十八日到花蓮市拿取上開款項, 翁啟文、黃文瑞乃於同年月二十三日至花蓮市向高德安收 取莊文富所交付之另二紙支票以供擔保,並於同年月二十 八日再至花蓮市向高德安、莊文富實際拿取一百四十八萬 元,而由黃文瑞、翁啟文分別詐得六十萬元及八十八萬元 。嗣經查獲後,黃文瑞在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偵查中繳 交詐得之六十萬元;翁啟文在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委由 其妻吳孟春繳交詐得之八十八萬元。 四、花蓮市公所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告辦理「花蓮市多功 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而詹長源於同年 月二十六日至立法院與黃文瑞、翁啟文談妥百分之十五工程 回扣後,即通知高德安。惟因潘惠珠亦積極爭取上開工程, 高德安乃向饒瑞逸詢問唐碧娥方面有無打電話來,饒瑞逸表 示未接獲指示,高德安、莊文富為確保能得標取得工程,於 同年月二十七日決定透過蔡學海向饒瑞逸關說運作,表示如 取得「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設計監造標及營造 標,莊文富願給付工程得標總金額百分之十回扣,蔡學海即 安排莊文富、高德安於同年月二十八日到花蓮市公所拜會饒 瑞逸。饒瑞逸為花蓮市公所工務課課長,主管辦理「花蓮市 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招標作業等事務,竟與非具公務 員身分之蔡學海共同基於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與高德安、 莊文富約定,於高德安指定詹長源之世台公司及莊文富之豐 年公司得標取得「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後,由 莊文富給付工程總金額百分之十之回扣給蔡學海(分得百分 之二)及饒瑞逸(分得百分之八)。 五、饒瑞逸、蔡學海與高德安、莊文富為上開約定後,饒瑞逸即 於辦理「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招標作業中,指 示高啟萍配合辦理以世台公司、豐年公司為內定廠商,高啟 萍明知前開指示違反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竟與饒 瑞逸、蔡學海共同基於圖利世台公司、豐年公司不法利益及 妨害投標之犯意聯絡,由蔡學海於招標期間,多次進出花蓮 市公所與饒瑞逸、高啟萍接觸聯絡,傳遞訊息,由饒瑞逸運 作要求評選委員,形式上評選世台公司取得優先議價權利,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高啟萍配合辦理招標作業,以圖利 世台公司取得委託設計監造標之不法利益;世台公司得標後 ,高啟萍承前圖利世台公司之犯意並基於登載不實公文書之 犯意,同意世台公司延遲交付預算書圖,且明知世台公司函 文並未檢附預算書,竟於世台公司函文上虛偽記載「預算書 抽辦,審核後續辦」之不實事項;又饒瑞逸、高啟萍同意延 遲交付預算書圖,饒瑞逸明知世台公司所提出之預算書有浮 編之情形,故意放水未實質審核,及簽由不知情之花蓮市公 所主任秘書潭進成(期間自九十二年至九十九年,無罪理由 詳後述)及主計人員審核通過,以世台公司浮編之預算書圖 辦理營造工程招標作業,並配合莊文富以借牌圍標之非法方 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接續圖利豐年公司取得營造標之 不法利益等事實如下: (一)辦理「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 部分: 1、「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承辦人高啟萍於九十 六年六月十三日,簽請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公開取得三家廠商書面報價 或企劃書規定辦理「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 設計監造標」案,於同年月二十五日上網公告辦理招標, 定於同年七月十日開標。饒瑞逸、高啟萍均明知機關辦理 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 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 不得事先內定廠商,饒瑞逸、蔡學海竟為收取回扣,饒 瑞逸乃同意以高德安指定之世台公司為內定廠商,高啟萍 則依從饒瑞逸之指示配合辦理招標作業,而與蔡學海共同 基於妨害投標、圖世台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由蔡學海於 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安排高德安至花蓮市公所拜會市長 蔡啟塔及工務課長饒瑞逸,又進出花蓮市公所傳遞訊息, 於九十六年七月五日轉知高德安,關於設計監造標案審標 之評審委員已經安排好,均係由花蓮市公所內部人員擔任 ,已沒問題,要高德安隔日再到花蓮市公所與饒瑞逸打招 呼即可。高德安即與饒瑞逸約於同日下午見面,與饒瑞逸 討論投標之「服務建議書」是否可不予設計溜冰場、籃球 場,及詢問開標以一次或要第二次等投標事宜,饒瑞逸向 高德安表示:溜冰場、籃球場一定要做,但用最普通的設 備即可;當場開完標之後,投標廠商家數如果不夠,或是 沒有廠商來投標,就直接開第二次標,當天即可解決,並 向高德安表示沒問題等語。高德安則於開標前將投標廠商 世台公司之名片交給饒瑞逸,俾於開標作業中為有利於世 台公司之評選。 2、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 設計監造服務案」開標,因潘惠珠、羅正勝與林志誠等人 聽聞已內定由高德安方面取得設計監造服務標案,已無得 標之可能而未參加競標,僅有廠商元山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元山公司)及高德安指定之世台公司參與投標,因 投標家數不足三家而流標。蔡學海於開標後與饒瑞逸聯絡 ,嗣以電話轉知莊文富、高德安,稱饒瑞逸表示「百分之 百沒問題」、「百分之百照原先預定的這樣」等語,高德 安並向蔡學海表示已給饒瑞逸投標廠商之名片。 3、饒瑞逸、高啟萍均明知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以合於招 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之原則辦理決標(政府 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依「採購評選委員會 審議規則」規定,應事先提供招標文件等資料供評審委員 審酌,如有必要並得實施調查或勘驗;評選最有利標,為 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 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條)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 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 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 ,評定最有利標(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如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 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不予開標(政府採購法第四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於開標前發現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內 容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或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 行為者,應不予開標(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七款)等相關規定。高啟萍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二次上網公告辦理「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 託設計監造案」招標,竟遴請饒瑞逸與對該工程無專業知 識,不知情之花蓮市公所原住民勞工課課長黃惠枝、城鄉 課課長林美湘、工程隊隊長董英源、民政課課長陳加富等 五人擔任評審委員。嗣於九十六年八月一日開標,仍僅有 元山公司及世台公司參與投標,饒瑞逸主持開標並擔任評 審委員,高啟萍擔任紀錄,明知提送體委會核准補助之「 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工作計畫書,係高德安 交由世台公司之詹長源所製作,且係用於本案工程之規劃 設計資料,世台公司參加投標有礙公平競爭,足以影響採 購公正,且明知世台公司投標之「服務建議書」內容未依 投標須知及「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規劃設 計,及監造評審辦法」第伍點規定之規劃內容製作,與「 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評審 辦法」第伍點規定以溜冰場、籃球場為主要規劃設計內容 不符,預算編列後顯不合理,依上開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本應不予開標,而評審委員黃惠枝、董英源、陳加富等 人(評審委員林美湘請假未參與評選)並無規劃設計及採 購之專業知識、經驗,復不瞭解評審內容,饒瑞逸與高啟 萍於開標前竟未提供任何招標文件,及「花蓮市多功能運 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評審辦法」等資料供 評審委員黃惠枝、董英源、陳加富審酌,於開標時故意不 要求廠商辦理簡報或現場詢答等方法,利用評選委員之無 經驗,且不知評選重點(主要為施作溜冰場及籃球場), 而僅為形式之評選給予世台公司較高之評分,以此非法方 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違反上開政府採購法規定, 由世台公司取得優先議價之權利,並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五 日與代表世台公司之高德安完成議價,決標予世台公司得 標,再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與世台公司簽訂「委託設 計監造契約書」,使世台公司得標取得「花蓮市多功能運 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契約之不法利益四十 四萬零一百七十三元。 (二)世台公司延遲交付「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預 算書圖部分: 1、依花蓮市公所與世台公司簽訂之「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 整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約定:「本契 約自簽約日起生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乙 方(即世台公司)應於契約生效日起三十天內完成本案設 計圖說,並辦理簡報。」,世台公司應於合約簽訂生效日 起三十日(即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內完成「花蓮市多功 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之設計圖說,送交花蓮市公所審核 並辦理簡報。詹長源因無法在約定期間內完成預算書及設 計圖說,為避免因違約遭花蓮市公所罰款,由高德安於九 十六年九月十九日與高啟萍見面商討後,高啟萍接續前開 圖利世台公司及基於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同意世台公 司延遲交付預算書圖,由高德安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以 世台公司(花)世字第0七0九二00號函花蓮市公所, 虛偽記載檢送「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規劃 設計」乙案之預算書圖,惟實際上並未檢送預算書圖,高 啟萍明知世台公司並未依合約約定檢送預算書圖,竟於其 職務上收受保管之上開世台公司之函文上偽簽「預算書抽 辦,審核後續辦」之不實事項,以掩飾世台公司未依合約 約定檢送預算書圖之事實,足以生損害於花蓮市公所辦理 公共工程之正確性,及使世台公司免於違約罰款之不法利 益。嗣世台公司遲至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始將預算書圖( 花蓮市公所扣押物十八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七十九)送入 花蓮市公所審核,而圖利世台公司違約罰款二萬一千一百 八十七元。 2、饒瑞逸明知依「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委託規劃設計及監 造評審辦法」第伍點規定以溜冰場、籃球場為主要規劃設 計內容,且世台公司之「服務建議書」亦有溜冰場、籃球 場之規劃項目,世台公司既已得標,依花蓮市公所與世台 公司委託規劃設計契約書第四條約定:「契約範圍:本契 約包括契約條文、開標紀錄、投標廠商投標文件等。」, 則世台公司自應依「服務建議書」之規劃設計內容製作預 算書圖,竟因高德安之關說,承前圖利世台公司之犯意, 同意世台公司延遲交付預算書圖並擅自私相授受,同意世 台公司於預算書圖剔除溜冰場之規劃設計。詹長源將溜冰 場之規劃設計項目剔除後,至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始完成 「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預算書圖之製作,並 將預算書圖以電子檔傳送予高德安,由高德安交付給莊文 富評估成本後,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始將預算書圖(花 蓮市公所扣押物十八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七十九)送入花 蓮市公所審核,經高啟萍準備辦理「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 園整建工程」之招標作業,將預算書簽由饒瑞逸核示後, 逐級呈由不知情之潭進成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代蔡啟塔 決行審核通過(惟因預算金額超過編列之一千一百萬元, 未經主計人員核定)。 3、詹長源為世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 規劃、設計之人員,高德安與詹長源合作,負責工程監造 ,均明知詹長源所製作之「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 程」預算書圖,係作為營造工程發包之預算及招標底價計 算依據之文件,於工程決標前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竟共 同基於洩漏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高德 安將上開製作完成關於採購應秘密之預算書圖洩漏並交付 予莊文富(詹長源、高德安涉犯洩密罪部分已判決確定) ,供莊文富評估工程施作之成本。經莊文富核算成本後, 發現若依詹長源所規劃之預算書圖內容施作,再加上應支 付翁啟文、黃文瑞二人百分之十五之回扣,及允給饒瑞逸 、蔡學海百分之十之回扣,合計百分之二十五,將超出成 本二百五十七萬元,而無利可圖。遂於九十六年十月十六 日要求高德安轉知詹長源重新修改預算書之工程施作項目 、材料、數量、金額。惟因高德安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 已將預算書圖送入花蓮市公所審核,高啟萍準備辦理「花 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營造之招標作業,而通知 高德安提出五份預算書圖供辦理工程招標之用,因高德安 、詹長源於莊文富核算成本後認預算書尚需修正,即透過 蔡學海出面向饒瑞逸、高啟萍關說延後預算書圖送件時間 ,並獲饒瑞逸、高啟萍同意。又該預算書雖經潭進成決行 審核通過,惟因總金額超過一千一百萬元,未獲主計人員 核定,高啟萍即電話通知高德安預算書名稱少打「公園」 二字及總金額不得超出一千一百萬元,要高德安修正,並 於蔡學海至花蓮市公所關說延期送件時,告知蔡學海預算 書有上開錯誤,要蔡學海轉知高德安一併修正。高德安、 詹長源獲饒瑞逸、高啟萍同意延期送件時間後,由莊文富 依其施作成本加計回扣比例金額重新修改工程施作項目、 材料、數量及價格,並重新調整總金額為一千一百萬元以 下,再由高德安轉交給詹長源作最後確認修正,高德安於 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將詹長源修正確認後之預算書圖( 花蓮市公所扣押物十七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七十八)送交 花蓮市公所,並將該完成之預算書圖交付一份給莊文富, 使豐年公司參與投標時,得以較接近底價之金額得標該工 程。 4、饒瑞逸、高啟萍明知修正後之預算書圖(花蓮市公所扣押 物十七)與前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審核通過之預算書圖 (花蓮市公所扣押物十八)之施工項目、材料、價量均有 大幅之更異出入,施工項目單價分析均顯有浮編之情事, 竟對於修正後預算書圖浮編之情形未予審核,即由高啟萍 將修正後之預算書圖,呈由不知情之潭進成代蔡啟塔決行 審核通過,並以該修正後加計回扣比例浮編之預算書圖作 為招標之依據。 (三)辦理「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營造標部分: 1、高啟萍於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上網公告辦理「花蓮市多 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營造發包招標作業(預算金額為 九百九十四萬一千六百二十三元),蔡學海得知羅正勝之 慶譽公司有意競標,向饒瑞逸探詢,饒瑞逸明知機關辦理 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 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政府採購法第 三十四條第二項),竟將慶譽公司領標及慶譽公司係與潘 惠珠合作爭取工程之公司等資訊告知蔡學海,經蔡學海於 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十三時許,通知莊文富要高德安解決 慶譽公司投標之事,以免節外生枝,經高德安出面找羅正 勝洽談,羅正勝考量後即不再出面競標,而影響營造標採 購之公正性。 2、莊文富為順利得標,基於以借牌圍標妨害投標及影響採購 結果之犯意,自行覓妥三家公司採借牌圍標之方式,以豐 年公司為投標公司,並向知情之興明川營造有限公司(下 稱興明川公司)會計石雨臻、瑞陞營造有限公司(九十九 年變更登記為力陞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變更為林梁甚, 下仍稱瑞陞公司)原負責人呂冠賜,分別借用興明川公司 及瑞陞公司之名義、證件參與陪標。石雨臻、呂冠賜均明 知莊文富借牌圍標,各基於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同意並 容許莊文富借用興明川公司、瑞陞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前 開三人及公司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已判決確定)。莊文富 於開標前將上揭三家廠商名單交由蔡學海轉交饒瑞逸知悉 ,並自行填載三家廠商投標文件、標單等投標文件,備 妥三份押標金支票(金額各係四十九萬元),向花蓮市公 所投標,以此圍標之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3、饒瑞逸為圖得莊文富所提供之回扣,高啟萍接續前開圖利 之犯意,其等均明知花蓮市公所辦理「花蓮市多功能運動 公園整建工程」採定有底價最低價得標之方式公告招標, 依規定需公開招標進行投標,由出價較低之廠商得標,不 得事先決定承包廠商;且知悉有圍標情事,應不予開標並 當場宣布廢標;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與該廠商,決標 或簽約後發現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政 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 款、第二項、第三項),仍與蔡學海共同接續圖利豐年公 司不法利益,併與莊文富共同基於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蔡學海事先將莊文富投標及陪 標之三家廠商名單交與饒瑞逸,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開標時,饒瑞逸、高 啟萍均明知莊文富係以借牌圍標方式參與投標,應不予開 標,竟違反上開政府採購法規定,利用不知情之鄔素珍主 持開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果由內定廠商即豐年公 司以接近底價之九百九十萬元得標(承辦單位擬定底價金 額為九百九十四萬一千六百二十三元,最後核定底價金額 為九百九十四萬元,見東機組卷編號四十五第三十八頁花 蓮縣花蓮市公所招標底價單),並決標予豐年公司得標。 高啟萍並於開標結束後,直接要莊文富至其辦公室領回興 明川公司及瑞陞公司之押標金支票二紙,使豐年公司得標 取得工程之不法利益三百十二萬五千元。 (四)嗣蔡學海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書寫「老闆要先調 一些錢」之信件囑由莊文富之子莊00(姓名、年籍詳卷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不得揭露少年身分之資訊)交付給莊文富,向莊文富要 求先行支付半數之工程回扣款(即原約定九百九十萬元百 分之十之一半四十九萬五千元),惟因莊文富尚未領得工 程款,無法先支付一半回扣金額,經與蔡學海協調後,蔡 學海同意莊文富先行支付二十萬元,莊文富遂於九十六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十八時三十分許交付蔡學海二十萬元。嗣 本案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開始搜索強制處分,蔡學海 乃於九十七年五月七日偵查中經由其辯護人自動繳交所得 回扣款二十萬元。 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壹、被告等對於證據能力之陳述: 一、被告饒瑞逸及其辯護人稱:證人翁啟文、黃文瑞、高德安、 詹長源、蔡學海、莊文富、潘惠珠、羅正勝等人於調查站, 及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述,證人林志誠於調查站之證述, 均為審判外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證人高德安、蔡學海、 莊文富、羅正勝、林志誠、詹長源、高啟萍、唐碧娥、蔡啟 塔、黃文瑞、翁啟文、潘惠珠、潭進成、宋家興於偵查中經 具結之證述,因未經被告詰問,且證人蔡學海於九十八年四 月十八日偵查中之證述,因錄音光碟無法讀取而均無證據能 力;另關於被告饒瑞逸之測謊報告、本案之通訊監察譯文均 無證據能力,其他部分及本院依職權所列之證據均同意有證 據能力(見本院卷五第五十一頁背面、第五十二頁背面)。 二、被告高啟萍、黃文瑞及其等辯護人均同意檢察官及本院依職 權所列之證據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五第七十八頁背面、第 七十九頁背面、第九十五頁背面、第九十六頁)。 三、被告蔡學海及其辯護人稱:對檢察官所提之證據,除被告以 外之人於調查站所為之證述無證據能力外,其餘部分均同意 有證據能力;另本院依職權所列之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二第一二八頁、卷五第九十一頁背面)。 四、被告翁啟文及其辯護人稱:證人黃文瑞、高德安、詹長源、 莊文富於調查站之證述,及前開證人與證人潘惠珠、羅正勝 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述,測謊報告及監聽譯文認無證據能 力外,其餘部分沒有意見;另本院依職權所列之證據均同意 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一三二頁至第一三七頁、卷五第 九十五頁背面、第九十六頁)。 五、被告蔡啟塔及其辯護人稱:共同被告於調查站及偵查中所為 之證述均屬傳聞證據而無證據能力,測謊報告及監聽譯文亦 無證據能力外,其餘部分沒有意見;另本院依職權所列之證 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原審卷四第十一頁、本院卷五第一 0九頁背面、第一一0頁)。 六、被告潭進成及其辯護人稱:被告以外之人於調查站所為之證 述,及測謊報告、監聽譯文認無證據能力外,其餘部分沒有 意見;另本院依職權所列之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 卷二第一一九頁、第一二0頁、卷五第一0九頁背面、第一 一0頁)。 七、被告唐碧娥及其辯護人稱:被告以外之人於調查站及偵查中 所為之證述,認無證據能力,且證人黃文瑞於偵查中經檢察 官列為污點證人,其陳述有遭不當誘導或脅迫之虞,另黃文 瑞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九十七年三月四日筆錄之錄音 光碟有缺漏或無法讀取之情形,不能證明黃文瑞之各該筆錄 為自由意思陳述,應無證據能力,及測謊報告、監聽譯文認 無證據能力外,其餘部分沒有意見;另本院依職權所列之證 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五第一一四頁背面)。 貳、本院對證據能力之判斷: 一、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黃文 瑞、蔡學海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各對於檢察官提出其 等於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下稱東機組)詢問 、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羈押訊問筆錄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 亦查無明顯事證顯示檢、警機關於製作該等筆錄時,有對上 開各被告施以不正方法之情形,是被告黃文瑞、蔡學海於調 查站調查、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羈押訊問時關於其等所為部 分自白之審判外陳述係出於任意性,均具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 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 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定有明文。而所謂「與審 判中不符」,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 供述有所不符,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 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 絕陳述(如經許可之拒絕證言)等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 。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規定:「證人、鑑定人 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 外之人(證人、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 )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 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供述之身分為證人 ,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本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有關具結之規 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一百五十八條 之三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 傳喚而以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 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 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 。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 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 ,除該被告以外之人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 、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拒 絕陳述等情形外,如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 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 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依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仍非不得為證據,惟應於判決內 敘明其符合傳聞證據例外之理由。不能因陳述人未經具結,   即一律適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之規定,排除其證據能  力(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三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 (一)證人翁啟文、黃文瑞、高德安、詹長源、蔡學海、莊文富 、潘惠珠、羅正勝、林志誠於調查站之證述,雖與原審審 理時所為證述不符,惟其等於調查站之前開證述均甚為詳 盡,對於所詢均針對問題回答,並能清楚陳述,顯見其等 受詢問時精神狀態良好,均係出於自由意志,並非經不正 方法取得,又其等上開證述受外界影響之程度較低,大部 分亦與通訊監察譯文相符。足認其等上開證述時之記憶較 為鮮明,受外力之干預較少,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 (二)證人翁啟文、黃文瑞、高德安、詹長源、蔡學海、莊文富 、潘惠珠、羅正勝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係分別以被 告之身分經檢察官訊問,惟其等於檢察官訊問時,均能針 對問題回答,並能清楚陳述,顯見其等受詢問時精神狀態 良好,均係出於自由意志,並非經不正方法取得,且其等 亦經原審傳訊到庭,經被告等交互詰問,已保障被告等之 反對詰問權,上開證人於原審亦均證稱在偵查中確有如偵 查筆錄所載之陳述,其等於偵查中之供述,外在環境及情 況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況被告饒瑞逸、翁啟文、蔡啟 塔及其等辯護人亦未能提出任何證據以證明前開證人以被 告身分於偵查中之供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 (三)前揭證人上開證述,均攸關於被告等是否成立犯罪,且難 以其他證據取代該等陳述,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存否所必 要,依前揭說明,本院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 一第二項定有明文。查證人高德安、蔡學海、莊文富、羅正 勝、林志誠、詹長源、高啟萍、唐碧娥、蔡啟塔、黃文瑞、 翁啟文、潘惠珠、潭進成、宋家興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  業經檢察官告以偽證罪之處罰,並令其具結後始為證述,有 結文在卷可憑,已足擔保其等證詞之真實性,且其等所為證 述時外在環境及情況,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況被告饒瑞 逸、蔡啟塔、潭進成及其等辯護人亦未能提出任何證據以證 明前揭證人在偵查中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從而,被 告饒瑞逸、蔡啟塔、潭進成及其辯護人以前揭證詞未經交互 詰問,認無證據能力,容屬有誤。本院認上開證人於偵查經 具結之證述,均有證據能力。 四、被告饒瑞逸及其辯護人另以:證人蔡學海於九十八年四月十 八日偵查中之證述,因錄音光碟無法讀取而無證據能力云云 。惟按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 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證人蔡學海上開證述,業 經檢察官告以偽證罪之處罰,並令其具結後始為證述,已足 擔保其證詞之真實性,且本件事實上是有錄音,僅因該錄音 「已毀損」或「無法格式化」而無法讀取,有錄音光碟及檔 案管理局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三檔資字第一0一000三四 九八號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五第十二頁)。況蔡學海係以 證人之身分製作筆錄,非以被告之身分為之,並無上開規定 之適用,縱檢察官未予以錄音,所踐行之程序已難認為違法 。又證人即被告蔡學海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次供承上開偵查 筆錄之記載伊都有看過,當時確實有講這些話等語(見本院 卷三第二二五頁、第二二六頁、卷五第九十二頁),足認證 人蔡學海為上開證述時外在環境及情況,並無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之情況,自得為證據,是被告饒瑞逸及其辯護人前揭所 辯,並無可採。 五、被告唐碧娥及其辯護人雖以:共同被告黃文瑞經檢察官列為 污點證人,其陳述有遭不當誘導或脅迫之虞,且黃文瑞於九 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九十七年三月四日筆錄之錄音光碟有 缺漏或無法讀取之情形,不能證明黃文瑞之各該筆錄為自由 意思陳述,應無證據能力云云。惟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 一第一項固規定,訊問被告,原則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 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同法第一百條之二規定司法警察詢問 犯罪嫌疑人時亦準用上開規定。考其立法目的,在於建立訊 問筆錄之公信力,並擔保訊問程序之合法正當,亦即在於擔 保犯罪嫌疑人對於訊問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思及筆錄所載 內容與陳述相符。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詢問被告如違背 上開規定,所取得之供述筆錄,究竟有無證據能力,應審酌 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認定之。查黃 文瑞上開供述及證述,對被告唐碧娥而言係證人之證述,而 非以被告之身分為之,並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況於調查局製 作筆錄時已有錄音,僅係有無法讀取之情形,且證人黃文瑞 對其有上開證述及供述並不爭執,而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又被告黃文瑞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東機組提訊時,余道 明律師原有到場,後因有事先離開,當日詢問過程還未進入 正式詢問時,先有調查員詢問黃文瑞是否考慮自白,黃文瑞 考量法律上的要件,及高德安已經明白陳述將一百四十八萬 元交付給黃文瑞跟翁啟文,且莊文富已經獲得交保,再加上 黃文瑞個人在看守所的思考,所以才會決定要自白,黃文瑞 表示願意自白後,東機組稱自白要經過檢察官同意,所以再 將黃文瑞提解到地檢署,經檢察官詢問是否願意自白,黃文 瑞表示願意自白後,檢察官才又將黃文瑞發交東機組詢問, 有調查筆錄在卷可按(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七三號卷二第 七十四頁至第八十頁)。依上開所述,被告黃文瑞之自白過 程,其自白並無受到他人以強暴、脅迫、威脅、利誘或其他 不正方法影響陳述;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東機組再傳喚詢問 ,詢問過程余道明律師全程陪同在場,當時黃文瑞已經知道 有證人保護法或偵查中自白減輕刑期的相關規定,而非因調 查人員之利誘行為,以致於影響陳述;在九十七年三月四日 東機組詢問時,余道明律師亦全程在場,在願意當污點證人 之後所為之供述,並無因此對其他被告部分故意為不實陳述 或渲染誇大情形;於東機組及檢察官偵查中之歷次詢問筆錄 ,東機組人員及檢察官均無以強暴、脅迫、威脅、利誘或其 他不正方法影響陳述,各筆錄記載內容確是根據當時詢問內 容記載,並經黃文瑞閱覽全部筆錄後簽名,筆錄內容均係黃 文瑞自己基於自由意思陳述等情,業據黃文瑞於原審審理時 證述在卷。足認黃文瑞上開證述並無遭受不當利誘或脅迫, 且均出於自由意思所為之供述,而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自 得為證據,是被告唐碧娥及其辯護人前揭所辯,尚無可採。 六、通訊監察錄音暨譯文: (一)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 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 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於偵查中得由檢察官核發通訊監 察書,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之通訊監察 ,係源自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 察官因另案追查羅正勝與花蓮縣吉安鄉公所人員涉犯貪污 治罪條例案件而實施通訊監察之期間內,持續發現被告潘 惠珠使用之0000000000號、蔡啟塔使用之00 00000000號(登記花蓮市公所名義)、0000 000000號、宋家興使用之0000000000號 (登記花蓮市公所名義)、莊文富使用之0000000 000號(登記豐年公司名義)、高德安使用之0000 000000號(登記以琳公司名義)、黃文瑞使用之0 000000000、0000000000號(登記立 法院名義)、潭進成使用之0000000000號、蔡 學海使用之0000000000、(00)00000 00號、詹長源使用之0000000000號、饒瑞逸 使用之0000000000號、翁啟文使用之0000 000000號、唐碧娥使用之0000000000號 等電話互有聯絡之可疑情形,遂於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起至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止期間,另再針對上開電話號碼實 施通訊監察及續監,因而發現有卷附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之 通聯內容(詳東機組編號十九卷)。而對上開電話號碼實 施監聽錄音,均經檢察官依職權以修正前之規定核發通訊 監察書,有花蓮地檢署九十六年度花檢貴精監字第三號、 九十六年度花檢貴精監續字第八、十三、十五、二一號、 九十六年度花檢兆精監(續)字第二七、四0、五0、五 一號,九十六年度花檢兆勤監(續)字第六六、七九、九 一、九八、一0七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在卷可憑(見 原審卷五第四十八頁至第七十三頁),並經原審調閱各該 通訊監察卷宗核閱無誤。又各該通訊監察書均已載明案由 及涉嫌觸犯之法條、監察之通訊種類及號碼等足資識別之 特徵、監察處所、監察理由、監察期間、監察方法、聲請 機關或依職權核發、執行機關、適用法條、監察結果報告 等事項,而通訊監察之對象於通訊監察卷內有被告之詳細 姓名及年籍資料、使用之電話門號,符合法定要件;且上 開各次通訊監察之實施,係在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 施行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 布部分條文,於同年00月00日生效施行),悉符合斯 時有效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關規定。本件監聽經花蓮地 檢署檢察官依當時有效之法律核發,自屬依法所為之合法 監聽,則依通訊監察書實施通訊監察取得之監聽錄音帶, 自均屬依法取得之證據。至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 以翻譯而製作之監聽譯文,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 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 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該監聽錄音帶之聲音,以踐行調查證 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 與監聽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或依其他 法定程序,為證據調查。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 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 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 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 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 五九四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對於唐碧娥、蔡啟塔 、黃文瑞、翁啟文、詹長源、蔡學海、潘惠珠、高啟萍、 潭進成、宋家興、饒瑞逸、高德安、莊文富、羅正勝等人 所使用上開電話施以通訊監察,事前已經花蓮地檢署檢察 官依法核發通訊監察書,程序未有違法情事,又偵查機關 依監聽錄音所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詳東機組編號十九全 卷),被告唐碧娥、蔡啟塔、翁啟文、潭進成、饒瑞逸等 人及其等辯護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之真實性並不爭執 ,且經踐行提示前揭監聽譯文供被告及其等辯護人辨認並 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依上開說明, 本案卷內相關監聽譯文應有證據能力。 (二)再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係指被告以外之人 就其曾經參與或見聞之事實,事後追憶並於審判外為陳述 者而言。如被告以外之人係被告犯罪之共同正犯、共犯、 相對人、被害人或其他關係人,而於被告實行犯罪行為時 與被告為言詞或書面對談,且其對話之本身即係構成被告 犯罪行為之部分內容者,因非屬其事後就曾經與聞之事實 所為之追憶,自與審判外之陳述有間,二者不容混淆。又 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 監察,乃係以監控與過濾受監察人通訊內容之方式,蒐集 對其有關之紀錄,並將該紀錄予以查扣,作為認定犯罪與 否之證據,屬於刑事訴訟上強制處分之一種,而監聽係通 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通訊監察方法之一, 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執行監聽取得之錄音,係以錄音 設備之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通訊之內容,如通訊一方 為受監察人,司法警察在監聽中蒐集所得之通訊者對話, 若其通話本身即係被告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內 容,則依前開說明,自與所謂『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 不受傳聞法則之規範,當然具有證據能力。至通訊監察譯 文中各被告就曾經與聞之事實所為之陳述,固屬審判外之 陳述,惟各該被告均經原審傳喚到庭以證人身分作證,並 就通訊監察內容為詰問,各該通訊監察譯文之審判外陳述 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另被告饒瑞逸等雖質疑本件通訊監察結束後未通知受監察 人,通訊監察所得資料無證據能力云云。惟通訊監察實施 結束後是否通知受監察人,係以其通知是否妨害通訊監察 目的及有無不能通知等情綜合判斷,屬通訊監察執行後之 裁量事項,要與實施通訊監察之過程是否違法無涉。況證 據排除法則之目的係為嚇阻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 法取得證據,若監察機關先前所實施之通訊監察已為合法 ,則其合法取得之證據自不因執行後是否通知受監察人而 受影響。本案所執行之監聽過程均係合法,已如前述,是 以所得證據資料自不因事後未通知受監察人而受影響。 七、法務部調查局測謊報告書: (一)按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若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時, 會產生微妙之心理變化,例如:憂慮、緊張、恐懼、不安 等現象,而因身體內部之心理變化,身體外部之生理狀況 亦隨之變化,例如:呼吸急促、血液循環加速、心跳加快 、聲音降低、大量流汗等異常現象,惟表現在外之生理變 化,往往不易由肉眼觀察,乃由測謊員對受測者提問與待 證事實相關之問題,藉由科學儀器(測謊機)紀錄受測者 對各個質問所產生細微之生理變化,加以分析受測者是否 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並判定其供述是否真實;測謊 機本身並不能直接對受測者之供述產生正確與否之訊號, 而係測謊員依其專業之學識及經驗,就測謊紀錄,予以客 觀之分析解讀。故而,測謊鑑定之結果,如否認犯罪有不 穩定之情緒波動反應,雖不能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但 非無證據能力,仍得供裁判之佐證。至其證明力如何,事 實審法院自得依職權自由判斷之。又實務上送鑑單位依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囑託法務部調查局或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為測謊檢查,受囑託機關就檢查 結果,以該機關名義函覆原囑託之送鑑單位,該測謊檢查 結果之書面報告,即係受囑託機關之鑑定報告,該機關之 鑑定報告,形式上若符合測謊基本程式要件,包括:⑴經 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 必要之壓力。⑵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 。⑶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⑷受測人身心及意識 狀態正常。⑸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要件, 應即賦予證據能力。 (二)本件受測人蔡學海、饒瑞逸、潭進成、高啟萍、翁啟文等 人之測謊鑑驗,係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囑託法務部調查局 實施,經鑑定人吳家隆實施鑑定。又鑑定人吳家隆任職法 務部調查局負責測謊鑑定業務,於八十八年四月完成測謊 鑑定專業訓練,並接受生理學及心理學基礎課程,經考試 檢定合格取得證書,自八十八年完成課程後開始從事測謊 鑑定工作,至目前為止超過四千人次,一個月平均約鑑定 三十人次測謊業務;本案所使用之型號七六一-九八GA測 謊儀器,為美國拉法葉儀器公司製作,均定期送修保養, 維持儀器良好狀況,受測人蔡學海、饒瑞逸、潭進成、高 啟萍、翁啟文等人在實際測試前,均有填寫身心狀況調查 表並做數字測試,數字測試通過,得到正確結果,確定證 明儀器運作正常且受測人當天生理反應正常後,才進行實 際測試;且受測人受測當時都有簽同意書,並有告知受測 人可拒絕受測之權利;本案測試之偵訊室是專業偵訊室, 有錄音錄影且有溫度控制,測試當時只有鑑定人跟受測人 在場,沒有外力干擾,調查局的作業完全符合美國測謊協 會標準作業準則;鑑定人吳家隆並輔以其所提出鑑定過程 中的測謊圖譜,詳細說明測謊過程及所使用之鑑定方法, 及就各辯護人之詰問說明測謊原理及判斷依據,暨說明測 謊範疇係以具體行為有或無作為測謊標的,只針對具體行 為有或無,雖然時間久遠,但行為有無做過是一輩子不會 忘記;膚電反應曲線如有偽陽性的反應,做研判時會把偽 陽性的反應排除,才去鑑定測謊結果,測試結果完全依照 生理反應記錄,所做的測試流程絕對符合美國測謊協會相 關準則的精神與意旨;本案雖沒有做測後會談,但不會影 響測後判斷結果,因為圖形已經出來等情,業據鑑定證人 吳家隆於原審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五第二三二頁至第二五 二頁)。並有法務部調查局測謊鑑定過程參考資料、測謊 標準作業程序流程表、受測人測謊同意書、測謊對象身心 狀況調查表、數字測試生理紀錄圖、測謊問卷內容題組( 包含檢測方法)、生理記錄圖(含呼吸、膚電、脈搏)、 測謊儀器運作情形、測謊施測環境評估、吳家隆之法務部 調查局結業證書、其他測謊文獻資料等在卷可稽(九十七 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號卷一第一一三頁至第一二二頁、卷 二第二十頁至第二十九頁、第一五八頁至第一八二頁), 認法務部調查局測謊報告書,符合前揭測謊之基本要件 而具有證據能力。 八、莊文富帳本內頁(扣押物編號十二即莊文富扣押物四): 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 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得為證據,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定有明文。查本案扣押物編 號十二之莊文富所記載關於「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之 帳簿內頁,為被告莊文富針對豐年公司承攬「花蓮市多功能 運動公園整建工程」之支出所為之記載,屬於業務上製作之 紀錄文書;雖該帳簿不若有規模公司所製作之帳冊般具有一 定格式,或附具傳票佐證,或有專責會計、記帳人員校對其 正確性;然觀諸該帳簿內頁之內容,均於支出發生後,即加 以記錄,正確性極高;又參以該帳簿內頁係偵查機關主動發 現犯罪並實施搜索後扣案,並非莊文富主動提出,足見各筆 支出於記載時亦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 機,虛偽之可能性極小;且該帳簿幾近為不間斷、有規律、 機械性之連續記載,用以記錄支出情形,以明瞭成本、損益 狀況,堪認係出於營業需要而為日常性之記載,以利豐年公 司正常運作,其記載之正確性堪認得以確保。此外,復無其 他足認該日記帳有何顯不可信之情事,則依上開規定,該帳 簿記載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九、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   ,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 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 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 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 一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除上開證 據外,其餘所引用檢察官提出之供述證據,均經被告及其辯 護人等於本院準備程序表示同意作為證據,已如前述,且迄 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 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 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 條之五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至其餘本院未 引用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茲不贅述。 十、另本院所引下列非供述證據(包括本院依職權所列之非供述 證據),均非違法取得之證據,或係公務員職務上或從事業 務之人於業務上製作之證明文書、紀錄文書,核無顯不可信 之情況,且檢察官、被告等及其辯護人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反面解釋、第一百五十 九條之四之規定,均得為證據。 乙、原判決撤銷部分(即被告饒瑞逸、蔡學海、高啟萍、黃文瑞 、翁啟文部分): 壹、被告黃文瑞、翁啟文部分: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文瑞、翁啟文於本院審理時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高德安、詹長源、莊文富、秦惠真等人於偵 查中及原審之證述情節相符。此外,復有莊文富使用之00 00000000號(登記豐年公司名義)、高德安使用之 0000000000號(登記以琳公司名義)、黃文瑞使 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登 記立法院名義)、詹長源使用之0000000000號、 翁啟文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之監聽譯文、翁 啟文之測謊報告、豐年公司會記帳本內頁、花蓮地檢署九十 七年保管字第二一0號、第二一六號扣押物清單(即被告黃 文瑞、翁啟文繳回詐得款項之扣押物清單,見九十七年度偵 字第一一三五號卷一第一七二頁、卷二第三十一頁)等在卷 可資佐證堪信被告黃文瑞、翁啟文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等犯罪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貳、被告饒瑞逸、高啟萍、蔡學海部分: 一、訊據被告饒瑞逸、高啟萍、蔡學海均矢口否認有前揭犯行, 各辯解如下: (一)被告饒瑞逸及其辯護人辯稱略以:  1、工程預算書之編列,係經被告饒瑞逸參考相關營建物價、    報價資料而編列,再參以公共工程委員會鑑定意見,可知   本案編列預算並無發現浮報或不合理之情。 2、原審判決僅引用被告蔡學海及包商高德安、莊文富之通聯 紀錄為證,然卷附通聯紀錄並未見廠商與被告饒瑞逸間之 通聯,被告饒瑞逸對於涉案廠商高德安及涉嫌收回扣之黃 文瑞、翁啟文均不認識,亦無接觸,如何內定廠商、索取 回扣?且證人高德安、莊文富、蔡學海等人歷次證述均非 實在,其等證述不能證明被告饒瑞逸有與高德安談及回扣 比例,及有收取回扣之事。 3、縱使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當天高德安有與莊文富、詹長源 電話聯絡,且電話中討論本案工程爭取經費或討論回扣比 例等事,但被告饒瑞逸對此電話之談話內容確實不知情, 也未參與討論,更無法從監聽譯文內容中可以證明被告饒 瑞逸有明知而故意要收回扣的情形,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 告饒瑞逸為收取回扣之共同正犯,更無被告饒瑞逸跟高德 安或莊文富共同討論或議定,或推派其他人收取回扣的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照卷附事證,假設有人在本案中收 取回扣,惟並不能因此就推定被告饒瑞逸有明知而同意收 取回扣的主觀犯意與犯行。 4、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設計監造標第一次招標流標後,於同年 八月一日辦理第二次招標,與蔡學海於通聯中所述他去問 二家還沒有到,及不管如何還是百分之百要按照原來的這 樣等語,並不相符,既因不足三家廠商投標致有第二次招 標,怎麼會除了高德安外還有二家廠商來,而其他二家廠 商還沒到之情形。而工程標在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即已 公告上網,蔡學海於通聯譯文中竟仍在詢問莊文富、高德 安何時上網公告,可見蔡學海對於工程標案一無所悉,是 蔡學海所述開標、招標、決標等相關資訊都不實在。  5、原審雖認被告饒瑞逸同意預算書延後繳交及知悉有人圍標   之事,惟蔡學海已證述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預算書遲交,   其至市公所時,被告饒瑞逸並不在市公所,且從工程標之 決標相關文件可知伊並不是主持人員,也沒有參與開標程 序,亦不在場,如何知悉圍標之事。 6、原審認定世台公司為本標案之規劃廠商,顯與事實不符, 設計監造標案之評選委員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以前, 即第二次(九十六年八月一日)開標、評選前已獲告知將 擔任評選委員,且市公所內部文件之會簽中已提供招標相 關文件及評審辦法予評審委員,故各評審委員並非開標當 日始獲臨時通知,且無從知悉採購內容之情形下前來評選 ,是設計監造標並無流於形式評選,亦無內定廠商之舞弊 情事。 7、本件設計監造標案之招標因未達公告金額,依「中央機關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應採用「最有利標精 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 條第一項規定,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被告饒瑞逸逐級 簽奉市長蔡啟塔核准,以花蓮市公所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 負責評審工作,自屬依法有據,無任何不當。被告饒瑞逸 及工務課人員在通知本案評選委員有關審查會開會時間及 會簽時,均有檢具本案評審辦法及評分表,過程中被告饒 瑞逸及整個工務課人員均是依法行政,沒有違背職務行為 。又規劃設計廠商於評選時所提供服務建議書,乃供評選 時用以考量投標廠商履約能力之用,然因得標廠商得標後 尚須至施工現場勘查、細部規劃,故投標時之服務建議書 內容並不必然與得標後所提出之預算書的設計規劃內容一 致,原審誤將本件視為統包工程,始誤認投標文件之服務 建議書內的預算概估屬不得調整。  8、再由證人馮獻毅之證述可知,服務建議書其實就是委外設    計監造,而身為招標單位,必須由服務建議書的內容做判    斷,以評斷廠商未來設計、履約之能力,且尚須實地勘查    、細部規劃及設計,是服務建議書不當然會成為後來工程    招標之文件。本案僅少了一項溜冰場,原審即認為世台公    司之設計書圖及預算書不符合需求,惟公家機關如遇到預    算不足時,只能加以取捨,此由元山公司提出之預算書圖    並無籃球場之設計亦可得知,故並無內定世台公司得標,    收取回扣或圖利犯行云云。 (二)被告高啟萍及其辯護人略以: 1、被告高啟萍係在隔二天就要送出請求體委會補助公文之九 十五年四月間始接觸本案,在此之前完全沒接觸過本案, 且由監聽譯文、測謊紀錄可知,被告高啟萍跟其他被告或 證人幾乎沒有任何往來,雖然於押標金之處理有失當之處 ,然此僅係行政程序上之瑕疵,被告高啟萍根本沒有任何 動機必須袒護任何一個廠商。且押標金之退回,市公所是 認章不認人,只要任何人拿符合之大小章均可辦理,因為    廠商之間有互相代理的情形,莊文富證述亦有提到這點,    並非是為了配合才有這樣的行為,本件退回押標金文件上    都有大小章,並均相符,依規定就必須退回。 2、本件開始辦理設計標案時,並無內定任何公司(廠商), 或告訴任何人的情形,絕對沒有所謂在設計標之前有告訴 任何人或有內定廠商的情事,且被告高啟萍係依花蓮市公 所採購慣例遴選花蓮市原住民勞工課課長黃惠枝、城鄉課 課長林美湘、工程隊隊長董英源、民政課課長陳加富、工 務課課長饒瑞逸組成五人評審小組,並無任何違誤,至於 評審小組人員有無聽從饒瑞逸之指示,評定世台公司為優 先議價廠商,被告高啟萍並不知情。 3、被告高啟萍實未接獲任何指示,刻意違背政府採購法第九 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又本件工程設計及監造費僅需八十五 萬元,被告高啟萍乃參考最有利標作業手冊之規定,簽奉 長官核示由內部主管組成評審委員會,且內部主管亦均沿 用向來之內部委員,評審委員會之組織復由長官最終決定 ,實難據此即謂被告高啟萍有何不法行為。 4、依證人詹長源陳述確實有一份預算書圖初稿,這份初稿確 實是在調查過程曾由調查員提示出來給詹長源看過,顯見 此項初稿是存在的,既然有此初稿,應不會有人還要延後 再提出,亦可知被告高啟萍於公文上並無偽簽的情形,也 因為有初稿,需要修正,才要抽辦。又抽辦文義上也有包 含送件、退還,本案應是第二份預算書補送之時間才是正 確,否則大可不用記載任何文字,因為第二份預算書事實 上還是被退件。再經過修正程序產生起訴書證物十七、十 八,其中證物十八是因為當時送來花蓮市公所時有很多不 完備地方,因此必須要退件,經課長退件後,被告高啟萍 放在旁邊,工友又拿去送件,才會有四個章,所以是誤送 ,原審認為程序不合理應有所誤解。而證物十八當時確實 經過退件給廠商修正,才會有後來的證物十七。  5、證物十七預算書圖取得後,被告高啟萍開始辦理工程標招    標,工程標招標過程,被告亦無在招標前與任何廠商有任    何聯繫、透露底價或圍標的意思聯絡或行為分擔,從莊文    富陳述也可證明,本件全部圍標過程莊文富從來沒跟被告    高啟萍講過,也沒有其他人跟被告高啟萍說過圍標情事,    如何能認定被告高啟萍就本件工程標有與廠商任何圍標的    情形。是莊文富是否於開標前將三家廠商名單交由蔡學海    轉交饒瑞逸,被告高啟萍無從知悉,且開標時僅擔任紀錄    員,毫無權力宣布不予開標或廢標,亦不知饒瑞逸是否有    與他人期約收賄,如何要求饒瑞逸不予開標或廢標,而與   其等有犯意之聯絡而違反政府採購法及圖利罪。 6、本件投標後如何規劃設計,應委由專業依照多功能運動公 園本旨進行規劃設計,如果預算是一千萬元,硬要做超過 一千萬元反而不能同意,因此在預算一千萬元範圍內,即 符合相關規定,原審認為預算有浮編情形或迴護特定廠商 情形應屬誤會。  7、世台公司於得標並與花蓮市公所簽約後,隨依約於九十六   年九月二十日以花(世)字第0七0九二00號函檢送「   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乙案之預 算書圖予花蓮市公所。經被告高啟萍依職掌審核後,發現 該預算書圖所列工程管理費及設計費未依規定扣除保險費 ,乃請世台公司攜回補正再送審查。可知被告高啟萍恪遵 依法行政為審核,其於世台公司函文上註明「預算書抽辦 ,審核後續辦」等詞僅係表明該公司所檢送預算書圖尚有 前述未依規定之處,爰請世台公司補正後再行送所,原審 認被告高啟萍係為掩飾世台公司未檢送預算書圖之事實, 而偽簽如上註明,其認定事實應有誤解。 (三)被告蔡學海及其辯護人辯稱略以: 1、原審所認之犯罪事實及過程,皆僅為被告蔡學海與工程包 商高德安、莊文富之聯絡及接觸,遍觀全卷,並無被告蔡 學海與花蓮市公所人員間之聯絡或接觸之具體證據,原審 僅以臆測之方式,推論被告蔡學海頻頻與高德安、莊文富 聯繫,傳達訊息,即認被告蔡學海與公務員間有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之情事,似嫌遽斷。蓋本件工程招標乃公開上 網招標,任何人均得上網或至花蓮市公所相關單位洽詢公 開之資訊,而被告蔡學海所為,即與一般市民可同獲訊息 無異,且無其他證據可佐之情形,焉可即予認定被告蔡學 海與花蓮市公所人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2、高德安、莊文富為求順利取得工程,除行賄黃文瑞等人外    ,亦欲透過與花蓮市公所人員認識之被告蔡學海,確保對    花蓮市公所本件標案之招標順遂,而對被告蔡學海提出所    謂酬金之對價,被告蔡學海見有機可趁,明知無法左右花   蓮市公所行政流程,僅止於認識部分花蓮市公所人員,仍  予以吹噓;而其後被告蔡學海轉達之訊息、資訊皆為公開 之資訊,或為至花蓮市公所相關單位藉聊天方式取得之訊 息,藉以取信莊文富等人。是被告蔡學海所為充其量為詐 騙莊文富等人之犯意,要無與公務員有何犯意連絡,行為 分擔。  3、再比對被告蔡學海事後取得二十萬元之情形,益可證明為    被告蔡學海自導自演,蓋依莊文富之陳述,被告蔡學海於   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要求莊文富支付四十九萬五千元   ,莊文富表示無法支付,經其等協商後改為支付二十萬元 。苟被告蔡學海索取者真為回扣,揆諸常情即應予拿清, 為何索取時遭拒後?經討價還價,可自行決定先拿二十萬 元?且該二十萬元亦遭被告蔡學海自行花用,顯不合常情 。再者,苟如原審所認確有收取回扣之事,何以未約定付 款日期?又何以收取二十萬元後,其餘款項未續予支付? 亦未約定何時再支付?在在顯示,被告蔡學海僅係為一己 之利,圖謀向莊文富詐取財物,能拿多少是多少之心態甚 明。 4、被告蔡學海係在高德安、潘惠珠二派人馬競逐本件工程時 ,經高德安、莊文富委託向饒瑞逸關說,並同意支付被告 蔡學海工程總金額百分之二為其報酬,此為原審判決所認 定。是被告蔡學海係基於「為莊文富、高德安之利益」與 花蓮市公所人員溝通之角色,且係為自己所能得到之「工 程總金額百分之二」之利益驅使,而代莊文富、高德安與 花蓮市公所人員交涉,並非代表花蓮市公所人員與莊文富 、高德安協談甚明,顯與花蓮市公所人員並無「合同平行 性」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足認原審認定有誤。  5、從而,公訴人所舉證據尚未達合理程度,足證被告蔡學海   與公務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情事,依「罪疑為輕」  原則,利益歸於被告蔡學海,原審判決有誤,應予撤銷, 改為被告蔡學海無罪之知云云。 二、惟查: (一)本案「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係由潘惠珠向花 蓮市公所提案;高德安、詹長源製作「工作計畫書」透過 許桐樹請託被告黃文瑞、翁啟文由唐碧娥以立法委員身分 幫忙向體委會申請補助經費,經體委會於九十六年二月審 查通過,而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體委設字第0九六 000八一八二號函,通知花蓮縣政府及花蓮市公所同意 補助一千萬元辦理「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 又潘惠珠、羅正勝、高德安及詹長源等人原為合作關係, 共同促成「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原係計劃 由高德安、詹長源負責設計、監造,羅正勝負責營造工程 之方式合作取得工程,惟於補助經費核准後,潘惠珠、羅 正勝私下另找台典公司之林志誠負責設計規劃部分,引起 高德安不滿,揚言要找唐碧娥收回補助經費,並轉而找莊 文富(豐年公司)合作負責營造工程施作部分,衍成潘惠 珠、羅正勝為一方,與高德安、詹長源、莊文富為一方, 兩方為爭取工程及取得唐碧娥之同意支持,競與被告黃文 瑞、翁啟文接觸洽談回扣事宜之三方局面,高德安、莊文 富為確保獲得工程,另找被告蔡學海與花蓮市公所人員接 觸。嗣因潘惠珠、羅正勝方面僅同意給付百分之十二之回 扣給被告黃文瑞、翁啟文,且不願預付,而未達成協議。 最後高德安、詹長源、莊文富方面決定由莊文富提供工程 得標金額百分之十五之回扣比例,而與被告黃文瑞、翁啟 文達成協議,獲得其等同意支持取得「花蓮市多功能運動 公園整建工程」。又高德安因未得蔡啟塔回覆確認,而與 莊文富決定提供百分之十回扣比例給被告蔡學海及饒瑞逸 ,獲得被告饒瑞逸同意,最後果由高德安指定詹長源之世 台公司取得「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設計 標案,由莊文富之豐年公司取得該工程營造工程標案。嗣 莊文富得標「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後,於九 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交付一百四十八萬元給被告黃文瑞 、翁啟文,及於工程完工後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交 付部分回扣二十萬元給被告蔡學海等全案事實經過,除詳 如附表所載及有如附表證據欄所載證據可為佐證外,以下 分敘之。 (二)花蓮市公所以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花工字第0九五00 0九三七三號函,請花蓮縣政府轉呈體委會爭取補助經費 之「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工作計畫書,係被 告饒瑞逸提供「花蓮市勞工公園開闢工程」資料,供世台 公司之詹長源所製作,以下分敘之:  1、證人高德安於東機組證稱:伊跟花蓮市公所課長饒瑞逸談   到花蓮市公所有意規劃一個多元化的公園,就跟他提議找   詹長源先作一個提案計畫,以便花蓮市公所可以依計畫提 報體委會爭取補助經費,經饒瑞逸同意後,伊與詹長源便 著手擬定提案計畫,計畫完成後由伊轉交給饒瑞逸,再由 饒瑞逸發函提報體委會爭取補助經費。...後來詹長源 表示唐碧娥可以協助爭取補助經費,..於是花蓮市公所 才發副本給唐碧娥委員,唐碧娥委員才下來花蓮視察(見 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七三號卷一第一八0頁);原本潘惠 珠想以極限運動的名義提案,伊認為不符合多功能的用途 ,潘惠珠就帶伊到北濱公園及勞工運動公園看場地是否符 合,之後伊又帶詹長源及某設計師到北濱公園及勞工運動 公園看場地。詹長源看完以後,認為勞工公園旁的空地較 適合興建多功能運動公園,就把製作計畫書需要的資料告 訴伊,要伊去向花蓮市公所索取,因為潘惠珠告訴伊,有 需要資料的話可以去向花蓮市公所工務課索取,所以伊就 去找花蓮市公所工務課長饒瑞逸索取相關資料,包括地籍 資料及勞工運動公園以前的計畫書,之後就把相關資料交 給詹長源製作提案計畫書,詹長源完成提案計畫書後就由 伊轉交給饒瑞逸,饒瑞逸就先將提案計畫書裡的預算表及 規劃項目當作附件準備發函給花蓮縣政府,要求縣政府函 轉體委會。因為立法委員有一個慣例,就是地方政府發副 本給立法委員,立法委員才可以去關切這個案子,所以伊 與詹長源(世台公司)才會要求花蓮市公所將副本發給唐 碧娥委員國會辦公室,以便唐碧娥委員可以協助向體委會 爭取這個補助等語(見上開卷第二六0頁背面)。再於原 審證稱:伊歷次在調查站做筆錄時,調查員並無對伊有強 暴、脅迫、威脅、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影響伊之陳述,伊 均是在自由意識下所為陳述等語(見原審卷十三第一六二 頁),足認其於東機組之上開證述均屬實在。  2、證人詹長源於東機組證稱:高德安跟伊於九十六年六月二   十五日該監造案第一次公告招標前有協助製作計畫書,因  為高德安跟伊說那邊有案子,問伊是不是可以幫忙提個計 畫,以伊等的立場,多一個機會總是比較好,因為伊等事 先知道這個案子,如果經費下來,在投標的建議書可以寫 的比較豐富,有比較高的得標機會(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 五七三號卷一第一二六頁背面);九十四年底、九十五年 初,高德安告訴伊花蓮市公所之前有提計劃向體委會申請 經費補助,興建極限運動公園,但體委會沒有核准,就問 伊有沒有興趣做興建極限運動公園的計畫書,如果經費核 准下來,伊等比較瞭解內容,比較容易標到設計標,伊答 應高德安後約一個月,就帶世台公司唐怡君設計師到花蓮 市,由高德安陪同到二個地點勘查現場,其中一個地點已 經忘記名稱,另一個地點則是在勞工運動公園旁的空地, 勘查現場後,高德安告訴伊因為另一個地點不適合,要伊 以勞工運動公園旁的空地規劃製作計畫書,同時高德安有 拿之前向中央申請經費補助的計畫書給伊參考,要伊以多 功能運動公園名義製作計畫書,伊製作完成的計畫書就用 電子郵件傳送給高德安。因為伊等的合作模式都是伊負責 設計,高德安負責監造及與花蓮地區公家單位接洽(見上 開偵卷二第十三頁背面、第十四頁);花蓮市公所扣押物 編號四該工作計畫書,是高德安向花蓮市公所取得原本勞 工公園的原始規劃書,伊再將部分內容修改後製作計劃書 ,完成後交給高德安轉交予花蓮市公所,不過該工作計畫 書內初步設計圖與工程概算書等三頁不是伊製作的等語( 見上開偵卷二第二一三頁)。於偵查中證稱:伊有拿圖給 伊的員工簡金蘭製作服務建議書,是高德安找伊做的,他 有提出一本他們之前做過勞工公園案子的資料,提供給伊 參考等語(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號卷二第一四一 頁)。再於原審證稱:伊在調查局所述應該都實在,多功 能運動公園整建計劃書是之前花蓮市公所另有工程顧問公 司做了完整規劃,伊知道高德安希望伊可以幫忙他們提出 計劃書時,就請高德安去花蓮市公所幫伊調之前提過的規 劃書,伊是依照該規劃書再自行做修正,弄成一個工作計 劃書(見原審卷九第一0八頁、第一一0頁);那時伊請 高德安去公所要資料,伊再幫他們做個修正,規劃書是包 含旁邊已蓋好的壘球場,因已蓋好,伊就做修正把壘球場 拿掉。是他們已經規劃完的,因高德安等人有想提這個計 劃去體委會,伊就說他們有做過的給伊參考,這樣速度比 較快,高德安就會資料給伊等語(見原審卷十第十頁、第 十一頁)。核與高德安上開證述內容相符。  3、再比對詹長源電腦內「花蓮勞工公園」工作計畫書檔案(    東機組卷編號四十八、六十七,即詹長源扣押物十七)及    花蓮市公所「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工作計畫    書(東機組卷編號四十七,即市公所扣押物四工作計畫書    及花蓮縣政府函轉體委會檢送之工作計畫書,見原審卷十   第三六四頁至第三七九頁),其中「一、計畫摘要表;二    、計畫源起;三、計畫區位與範圍;四、基地現況概述;    六、計畫目標;七、景觀計畫構想」等內容完全相同,且    「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工作計畫書內容「四   、基地現況概述」所使用之照片,與詹長源電腦檔案內九  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詹長源勘查現場之檔案照片(見東機組 卷編號五0)相同,有上開詹長源之工作計畫書檔案、照 片及花蓮市公所工作計畫書等在卷可按。又由詹長源處扣 押之花蓮市公所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花市工字第0九五 000九三七三號函,受文者為「工務課」,副本收文者 為立法委員唐碧娥辦公室等之函文副本(見九十六年度他 字第五七三號卷三第二六四頁即詹長源扣押物七),顯示 該函文副本係由花蓮市公所工務課所提供給高德安、詹長 源,令其等知悉花蓮市公所已向體委會提出補助申請之事 ,均足認花蓮市公所提送體委會申請補助經費之「花蓮市 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工作計畫書,確係詹長源所製 作提供,且被告饒瑞逸在發函花蓮縣政府函轉體委會爭取 「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時,即已知悉高德安 、詹長源係製作提供工作計畫書、並找立法委員唐碧娥協 助爭取經費之人。  4、證人即被告高啟萍於原審證稱:東機組卷編號四十八之工    作計畫書並非伊所擬定,也不清楚該工作計畫書封面為何    會寫提案單位是「花蓮市政府」,及上面的經費與伊呈給    體委會的經費金額會一模一樣,因為不是伊寫的,伊提給   體委會的工作計畫書是後面金額一千七百六十五萬元那份   等語(見原審卷十一第一六一頁)。足認證人高啟萍並未 製作上開工作計畫書。  5、此外,復有花蓮縣政府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府教體字第    0九九0一九六五六四號函檢附之「工作計晝書」一本(   見原審卷十第三六三頁至第三七九頁)在卷可資佐證。  6、綜上所述,在高德安、詹長源、潘惠珠、羅正勝等人尚在    合作之階段,本案「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之    「工作計畫書」,係潘惠珠告知高德安向被告饒瑞逸索取    資料,被告饒瑞逸乃提供台典公司製作之「花蓮市勞工公    園開闢工程」資料給高德安,高德安再交付予詹長源所製    作。又潘惠珠、高德安、詹長源因唐碧娥國會辦公室同意    協助爭取經費,要求被告饒瑞逸將唐碧娥、潘惠珠列為副    本收文者,再由被告饒瑞逸以花蓮市公所名義檢附前開工    作計畫書,發函花蓮縣政府,並列唐碧娥、潘惠珠為副本    受文者,向體委會申請補助經費之事實,可堪認定。是被    告饒瑞逸否認提供資料給高德安,並辯稱該「工作計畫書    」係被告高啟萍所製作云云,自無可採。 (三)高德安與潘惠珠合作關係破裂後,轉而找莊文富合作,並 透過被告蔡學海與被告饒瑞逸接觸商談回扣事宜,被告饒 瑞逸、蔡學海確有與高德安、莊文富約定,如高德安指定 之世台公司及莊文富之豐年公司取得「花蓮市多功能運動 公園整建工程」,即由莊文富提供工程得標金額百分之十 比例之回扣給被告蔡學海(分配比例百分之二)及被告饒 瑞逸(分配比例百分之八)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證:  1、證人即被告蔡學海於東機組證稱:高德安跟伊熟識,他也    知道伊跟市長蔡啟塔及市公所工務課長饒瑞逸等人很熟,   所以他才會拜託伊協助他向花蓮市公所爭取承攬本件工程   (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七三號卷一第一七七頁);在伊 協助向花蓮市公所爭取施作「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 工程」時,伊只有與工務課長饒瑞逸接觸,饒瑞逸之所以 能答應伊幫忙高德安取得上開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標,是因 為上開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標係採評選委員評選後決定得標 廠商,而且評選委員係由饒瑞逸課長他們去運作的,所以 饒瑞逸課長應該能夠幫忙,至於他們如何運作,伊就不清 楚(見上開卷三第二二四、第二二六頁、本院卷四第一六 一頁、第一六三頁勘驗筆錄及譯文);在花蓮市多功能運 動公園整建工程部分,是因為高德安在找伊出面之前,就 已經透過潘惠珠跟花蓮市公所人員接觸過,後來因為高德 安跟潘惠珠不合,才來找伊向花蓮市公所運作,所以伊就 介紹高德安跟饒瑞逸接洽,後來莊文富向伊表示要支付「 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得標金額的百分之八給 花蓮市公所人員,饒瑞逸就是因為有這個回扣,才會同意 幫助莊文富取得「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饒 瑞逸接受伊的請託後,因為該工程的設計及監造標都是用 評選的,至於饒瑞逸怎麼去運作的,伊真的不清楚,莊文 富的工程標怎麼運作,饒瑞逸也沒有告訴伊,但饒瑞逸應 該知道潘惠珠及高德安在爭奪「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 建工程」;伊協助莊文富取得花蓮市公所的工程時,通常 都是直接由伊到工務課找饒瑞逸課長幫忙,至於饒瑞逸與 花蓮市公所人員要怎麼樣運作,都不會主動告訴伊,所以 伊不知道流程,莊文富曾向伊表示,要將「花蓮市多功能 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得標金額的百分之八交給伊,轉交給 花蓮市公所的人當作回扣,並給伊得標金額的百分之二做 為伊替莊文富爭取該項工程的報酬,因為莊文富到九十六 年十二月底,還沒有拿到工程款,所以他只拿給伊前述的 百分之二的二十萬元等語(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 號卷二第一一三頁、第一一四頁)。再於偵查中證稱:高 德安跟饒瑞逸比較不熟,才經過莊文富的幫忙來找伊幫他 們,然後伊再介紹他們認識,饒瑞逸之所以願意幫忙是因 為他應該知道這是違法的事情,但幫忙的話,得標的廠商 會給他應該有的利益(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七三號卷三 第二二一頁、本院卷四第一五一頁、第一五一-一頁勘驗 筆錄);要給市公所百分之八,是高德安要莊文富託伊轉 交,回扣比例都是他們決定。這樣的模式運作了花蓮市托 兒所,及本件(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號卷二第一 八四頁);給付回扣的事,是在工程招標的那段時間,伊 忘了是在監造標還是施作標時,當時高德安請伊帶他到花 蓮市公所找饒瑞逸,當時他們在市公所一樓後面的空宿舍 討論,伊有聽到他們在討論本件工程要分花蓮市公所多少 百分比,沒提起給任何人,伊聽到一半就出去抽煙,隔天 莊文富就跟伊說高德安告訴他,工程完成後要給市公所百 分之八,給伊百分之二(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號 卷二第二五四頁)。又於原審陳稱:當初是高德安跟饒瑞 逸談妥就本件工程標到金額的百分之八給市公所,百分之 二給伊,高德安做這件工程當初是找一家設計公司及承包 商,但後來不知是何原因,又找了另一家豐年包商,因為 豐年公司負責人之前是伊的學生家長,就來找伊,麻煩伊 介紹高德安跟饒瑞逸及蔡啟塔認識,後來還有透過伊從中 協助可以讓送件時間延後方便運作,及包商要標工程透過 伊跟高德安向饒瑞逸講講看,是否可以幫助這家廠商得標 ,後來莊文富把要給伊的百分之二給伊,但要給公所的百 分之八沒有交給伊,所以伊沒有交給公所等語(見原審卷 一第九十九頁)。由證人蔡學海上開證述及供述,已足證 被告饒瑞逸與蔡學海、高德安約定,由莊文富提供工程得 標金額百分之十作為回扣,並由蔡學海分得百分之二,被 告饒瑞逸分得百分之八。  2、證人莊文富於東機組證稱:高德安告訴伊,世台公司已取    得運動公園整建工程的設計規劃標,伊可以準備投工程標    ,並與伊研商承包本工程的回扣問題,...伊就去找蔡    學海幫忙,希望業主花蓮市公所也願意讓伊得標承作,伊   並對蔡學海表示,如果伊標得本工程的話,願意拿總工程  款的百分之十作為回扣,請他幫忙疏通花蓮市公所相關人 員,蔡學海當場向伊表示,他會幫忙處理(見九十六年度 他字第五七三號卷一第一四八頁背面);九十六年五、六 月間高德安告訴伊,體委會有一筆預算要撥給花蓮市公所 施作多功能運動公園,伊便主動告知蔡學海,如果伊順利 得標、施作、請款,願意提供工程款百分之十的回扣,請 他拿去給花蓮市公所的相關人員,蔡學海當場就答應有百 分之十的回扣,他會去幫伊疏通、運作花蓮市公所相關人 員,讓伊能順利得標,至於蔡學海找何人運作、如何運作 伊不清楚等語(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七三號卷二第七頁 背面、第八頁)。又於偵查中供稱:伊確實有跟蔡學海主 動提到百分之十的回扣,由蔡學海去運作,因為原來要求 百分之十五,工程會做不下去,所以就跟蔡學海提如果市 公所方面要求太多伊沒辦法做,蔡學海說百分之十可以去 談,至於他如何跟市公所方面接洽伊不過問,伊是在九十 六年十月底、十一月初,公告之前跟蔡學海說給市公所百 分之十的事(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號卷二第二六 七頁)。再於原審證稱;伊曾經跟蔡學海說,如果伊有標 到運動公園的工程,伊會給他一筆錢,就是工程款的百分 之十,請他在請款時幫伊將工程款如期提撥;本件工程如  果沒有百分之二十五(黃文瑞等人百分之十五、饒瑞逸等 人百分之十)的回扣,是不需要九百九十萬元的工程費; 伊在調查站所述願意拿百分之十做為回扣請蔡學海疏通市 公所建設課相關人員,蔡學海也表示會幫伊處理等情均屬 實在等語(見原審卷七第六十二頁、第六十三頁、第六十 七頁、第九十一頁、第九十二頁)。由證人莊文富上開證 述,亦足以證明其於九十六年十月底、十一月初,本件工 程公告之前已議定由其提供工程得標金額百分之十作為回 扣,透過被告蔡學海向被告饒瑞逸疏通而標得本件工程。 是綜合證人蔡學海、莊文富上開證述,高德安、莊文富與 被告蔡學海、饒瑞逸約定如取得「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 整建工程」之施作,即由莊文富提供工程得標金額百分之 十之回扣給被告蔡學海(分配百分之二)及饒瑞逸(分配 百分之八)之事實應堪認定。  3、至約定給付回扣之時間,依證人蔡學海於東機組證稱:因    為高德安跟潘惠珠不合,才來找伊向花蓮市公所運作,所   以伊就介紹高德安跟饒瑞逸接洽等語(見九十七年度偵字  第一一三五號卷二第一一四頁)。證人高德安於偵查中證 稱:當時是透過莊文富找到蔡學海,莊文富說蔡學海和市    公所方面很熟,如果伊等有潘惠珠方面的困擾的話,找蔡   學海就可以解決,因為之前伊有問過饒瑞逸,唐碧娥方面  有無打電話來,他說沒有,所以才想說要透過蔡學海等語 (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號卷一第十二頁)。再參 酌委託設計標開標之前,高德安即透過蔡學海與被告饒瑞 逸多所接觸(詳如後述),蔡學海並多次進出花蓮市公所 傳遞訊息,亦有蔡學海、高德安、莊文富間之通訊監察錄 音譯文(見東機組卷編號十九)在卷可為佐證。被告饒瑞 逸雖辯稱其未與高德安等人聯絡,惟證人蔡學海於上開通 訊譯文中均直指被告饒瑞逸,且證人高德安於東機組亦證 述:在「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公開 招標截止投標前,蔡學海打電話表示他會替伊等打點花蓮 市公所的人等語(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七三號卷一第二 六二頁背面),及高德安於九十六年七月五日親自與被告 饒瑞逸見面討論「服務建議書」內容,經被告饒瑞逸告知 溜冰場跟籃球場就弄普通的設備就好,「之前送的大部分 都可以,就加籃球場跟溜冰場二項」,有通訊監察譯文在 卷可按(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一七八),顯見被告饒瑞逸 上開所辯並不可採;另證人莊文富於偵查中供稱:伊確實 有跟蔡學海主動提到百分之十的回扣,由蔡學海去運作, ...是在九十六年十月底、十一月初,公告之前跟蔡學 海說給市公所百分之十的事(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三 五號卷二第二六七頁)等情,其等約定給付回扣之時間, 應係在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 建工程委託設計標」公告後至九十六年七月五日之前,高 德安因向被告饒瑞逸探詢唐碧娥有無打電話來,被告饒瑞 逸未獲指示,高德安恐潘惠珠搶走工程,而找蔡學海出面 並與被告饒瑞逸議定可收取回扣,嗣於九十六年十月底、 十一月初確定回扣比例為營造標工程金額百分之十之事實 ,可堪認定。  4、再查,潘惠珠之前擔任花蓮市市民代表多年,經營地方政    治,與蔡啟塔、被告饒瑞逸、潭進成及宋家興等花蓮市公    所人員關係良好,此由潘惠珠於電話中稱蔡啟塔「麻吉仔    」、「我老大」(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四十三、一0一)   ,及潘惠珠與宋家興、被告潭進成、饒瑞逸等人之通訊監    察譯文可知。而依潘惠珠積極爭取工程,於知悉體委會通    過「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補助經費後,隨即    於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以電話告知被告高啟萍,會找林志    誠協助修正「工作計畫書」(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十八、    二十、二十三至二十九);高德安於知悉潘惠珠另找林志    誠規劃設計後,即打電話質問潘惠珠「那個多功能運動公    園那個,裡面講說你都拿去了」(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二    十七),及潘惠珠與羅正勝間討論如何因應高德安反彈之    通訊監察譯文(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二十八至三十),再    參酌潘惠珠於九十六年五月八日七時四十五分二十九秒打    電話給饒瑞逸:「潘:要跟你講一下,小高說有去找你,    你踢他是不是?饒:我知道啦...」之通訊監察譯文(    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四十七),及羅正勝於東機組證稱:    因為「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經費補助核准後    ,高德安去花蓮市公所找饒瑞逸課長要討論本案要如何規    劃設計,但饒瑞逸告訴他這是潘惠珠這邊要來設計規劃,    與高德安沒有關係,高德安一氣之下才會打電話質問伊,   潘惠珠為什麼要將本案的設計規劃搶過去做等語(見九十  六年度他字第五七三號卷三第十八頁背面、第十九頁)。 足認被告饒瑞逸先前已有由潘惠珠承作「花蓮市多功能運 動公園整建工程」之共識,高德安並非被告饒瑞逸認同之 人。被告饒瑞逸與高德安既無交情,又不熟識,嗣後被告 饒瑞逸卻轉為支持高德安之一方,配合高德安指定廠商由 世台公司、豐年公司得標(詳如後述),若非有回扣之約 定,被告饒瑞逸豈會有如此大之轉變。被告饒瑞逸以高德 安指定之世台公司及莊文富之豐年公司為內定廠商,顯係 因高德安、莊文富透過被告蔡學海運作關說為回扣之約定 所致,此亦與被告蔡學海前開所證:「饒瑞逸就是因為有 這個回扣,才會同意幫助莊文富取得『花蓮市多功能運動 公園整建工程』」、「饒瑞逸之所以願意幫忙是因為得標 的廠商會給他們利益。」等語相符。由此亦足證被告饒瑞 逸、蔡學海間與高德安、莊文富間就上開工程,確有約定 回扣之事實。  5、又被告饒瑞逸經檢察官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進行測謊鑑定結    果:「饒瑞逸稱:㈠渠不曾向廠商索取工程回扣;㈡渠沒    有要求其他評審委員將『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讓世    台工程公司得標。上述問題經測試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    說謊。」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調   科參字第0九七00一一一0九0號測謊報告書暨測謊鑑   定過程參考資料在卷可稽(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 號卷二第十九頁至第二十八頁)。足認被告饒瑞逸對於其 就本案工程不曾向廠商索取工程回扣之測謊,有不實反應 ,而可佐證被告饒瑞逸確有與被告蔡學海、高德安、莊文 富為回扣約定之事實。  6、被告饒瑞逸雖辯稱:伊與高德安及黃文瑞、翁啟文均不認    識,無從內定廠商、索取回扣,且卷內亦無證據證明伊為    何能成為收取回扣共同正犯的關係,更無伊與高德安或莊    文富共同討論或議定,或推派其他人收取回扣的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云云。惟本案係由被告蔡學海居中運作被告饒   瑞逸而與高德安、莊文富約定百分之十回扣之事實,已如 前述,足認被告饒瑞逸前開所辯,尚無可採。 7、證人即被告蔡學海於原審雖證稱:伊因被羈押禁見,為求 交保,才為上開不實之陳述,花蓮市公所的人不知道伊向 莊文富表示要這百分之十的回扣金云云(見原審卷十第一 0六頁)。然被告蔡學海於東機組調查時、檢察官偵查中 之歷次筆錄均是基於自由意思所為陳述,調查員、檢察官 均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影響其陳述,已據被告蔡 學海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見原審卷十第一三一頁、第 一三二頁)。再依一般常情,僅因欲獲交保,即為誣陷別 人,且自陷於重罪追訴之陳述,實難採信,況如依其所稱 只是向市公所探詢一些已公告公開之事項,就可獲得工程 總金額百分之十之報酬,亦顯不合理;又莊文富、高德安 均非至愚之人,依卷附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莊文富、高德 安均曾與被告饒瑞逸、高啟萍有所接觸,高德安並親自與 被告饒瑞逸見面接觸,獲被告饒瑞逸保證「沒問題」(見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一八一高德安與莊文富之對話)。倘被 告蔡學海僅係詢問花蓮市公所已公告公開之事,證人莊文 富豈須提供高達百分之十之回扣給被告蔡學海之理。足認 證人即被告蔡學海前開證述因要交保才為不實陳述云云, 委無可採。  8、又證人莊文富於東機組雖證稱:蔡學海找何人運作,伊不    知情;證人高德安雖於本院證稱:沒有找蔡學海幫忙疏通    花蓮市公所人員、蔡學海如何打點、打點誰不清楚,也沒    有在花蓮市公所後面的宿舍討論本件工程要分給花蓮市公    所多少百分比,伊從來都沒有與饒瑞逸在花蓮市公所後方    空房舍接觸過云云(見本院卷五第二二二頁背面)。惟花    蓮市公所百分之八回扣比例係由高德安與饒瑞逸議定,蔡    學海在場,已據被告蔡學海多次證述在卷(見九十七年度    偵字第一一三五號卷二第二五四頁、第二六九頁、原審卷    一第九十九頁),且由上述被告蔡學海確實均與被告饒瑞    逸聯絡,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並於言談中均直指饒    瑞逸課長,及高德安親自至花蓮市公所與饒瑞逸見面討論    投標之「服務建議書」內容是否可不做溜冰場及詢問投標    事宜等情,與證人莊文富於前開2之證述,均足徵莊文富    、高德安知情被告蔡學海所指運作之花蓮市公所人員係指    被告饒瑞逸,且被告蔡學海百分之二、饒瑞逸百分之八之    回扣比例係由高德安出面與被告饒瑞逸、蔡學海議定,證    人莊文富、高德安於原審所稱不知被告蔡學海找何人運作   、打點云云,並無可採。證人莊文富再於原審證稱:給蔡  學海工程款百分之十,是請蔡學海在請款時幫忙如期請款 ,幫忙早些領到工程款云云(見原審卷七第六十一頁至第 六十三頁),然亦證稱:其於前開東機組及偵查中之證述 ,並沒有受到強迫脅迫、威脅、利誘或其他不正方式而影 響伊之陳述,當時伊都有把事情說出來,都是在伊自由意 識下所為之陳述,且於作證時都有理解問題後才回答等語 (見原審卷七第八十八頁、第八十九頁),顯見其上開於 原審之證述與事實不符;證人高德安於偵查中雖證稱:蔡 學海及莊文富沒有提過回扣之事云云(見九十六年度他字 第五七三號卷一第一八六頁),亦與前述事實不符。足認 被告蔡學海及證人莊文富、高德安所為與前開事實不符之 證述,均屬事後迴護被告饒瑞逸、蔡學海之詞,不足採信 。  9、綜上所述,被告饒瑞逸、蔡學海有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    並與高德安、莊文富約定,如高德安之世台公司及莊文富   之豐年公司得標取得「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    ,即由莊文富提供營造工程得標金額百分之十比例之回扣   予饒瑞逸等人之事實,足堪認定。被告饒瑞逸、蔡學海否    認犯行,委無可採。 (四)再由下列事實及通訊監察譯文(均引自東機組卷編號十九    ),被告饒瑞逸確有與蔡學海、高德安接觸,並違反政府    採購法規定,為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行為,復可印證被告   饒瑞逸、蔡學海與高德安、莊文富有回扣約定之事實:  1、九十六年七月五日九時四十五分十二秒、四十七分五秒,    莊文富打電話給被告蔡學海,及高德安約見面討論工程事   宜;九十六年七月五日十一時四十一分八秒,被告蔡學海    再打電話告知莊文富:因為他那個出差啦,他那個部分伊    有跟他講了,他有找那個負責的,他說應該沒有什麼吧,    那個都是他們裡面的人去審查的。就是小高(指高啟萍)    ,那個他們長的(指饒瑞逸課長)明天回來,小高(指高    德安)再去跟他打招呼就OK了。莊文富回以:可是小高(    指高德安)說他有打電話過去,好像跟他約下午哎,有通    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一七四、一七    五、一七七)。而譯文中「小高再去跟他打招呼就好了」    之「他」,依其等之語意應係指被告饒瑞逸,並據被告蔡    學海證述在卷(見原審卷十第一三五頁),而高德安於當    日下午確有至花蓮市公所與被告饒瑞逸見面,詢問投標之    「服務建議書」內容可否不予設計溜冰場之問題,並獲被    告饒瑞逸保證「沒問題」(詳如後述)。又被告蔡學海所    述「那個都是他們裡面的人審查」等語,與「花蓮市多功    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設計規劃標」案,經被告高啟萍   簽請由花蓮市公所內部之人員擔任評審委員一節相符,足  徵被告蔡學海確有與被告饒瑞逸或高啟萍接觸並獲悉傳遞 內部訊息。  2、詹長源與高德安於九十六年七月五日十時二十三分二十八    秒之通話內容:「詹:那個花蓮那件,現在是怎樣?高:    那個已經在喬了,那個等一下我會過去啦。詹:已經在喬    。高:對,我會過去啦,我那個還沒有決定啦,因為還沒    有一個結果,我等一下會去喬。詹:還沒有一個結果,什    麼意思?高:我等一下過去啦,那個正確的結果,我會跟    你講。...詹:然後你問他說,到底他們是一次,還是    要第二次。高:我知道,那個我會一次問,我會全部一次    都給你問清楚啦。」。嗣高德安於當日(五日)下午至花   蓮市公所與被告饒瑞逸見面後,於當日十四時二十六分四   十三秒打電話告知詹長源詢問結果:「他是當場開完之後 ,家數如果不夠,或是沒有來,就直接開第二了,就當天 把他解決掉了。」、「然後那個溜冰場跟籃球場,他說你 就弄最普通的設備給他們就好了。」、「他說你之前送的 東西,大部分可以,就加這兩項就好了。」等語。再於九 十六年七月六日十一時七分十三秒與莊文富聯絡:「莊: 你不是有去找嗎?高:有啊,他跟我講沒問題。...。 莊:你有找到課長人嗎?找不到?高:都找到了。莊:是 哦,找到就好了,他跟你講,沒問題就沒問題了。高:是 啊。」,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一七六、一七八、一八一)。又證人高德安於東機組證稱 :詹長源製作「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之「服務建議 書」時,發現若依照該標案的「投標須知」來設計內含斜 坡競速跑道的標準溜冰場及標準籃球場會超過預算金額一 千一百萬元,於是詹長源要伊去花蓮市公所探詢可否省略 不設計溜冰場,所以去問饒瑞逸課長,饒瑞逸回答因為溜 冰場是花蓮市代表會特別要求設置的,不能不做,後來伊 打電話告訴詹長源,溜冰場一定要弄,但是隨便弄一下就 可以,因此詹長源才將溜冰場設計在「服務建議書」裡面 ;九十六年七月五日十四時二十六分四十三秒通訊監察譯 文(即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一七八),是伊與詹長源的對話 ,是伊去找饒瑞逸討論的事,饒瑞逸向伊表示本工程案只 要能夠把溜冰場跟籃球場做進來,就算材料用最普通的也 沒關係,至於伊等要用什麼的材質及規格來施作,他不管 ;譯文中「他說你之前送的東西大部分可以,就加這兩項 就好了」,也是一樣係指饒瑞逸說伊等若是要投標,所檢 附的「服務建議書」一定要有溜冰場及籃球場兩項設備才 可以等語(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七三號卷二第四十五頁 、第四十六頁背面、第二五一頁背面)。再於偵查中證稱 :譯文中的「他」是指饒瑞逸等語(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 一一三五號卷二第十二頁),與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互核相 符。足認被告饒瑞逸確有與高德安見面討論,並提供「服 務建議書」製作內容之意見。再查詹長源、高德安對於招 標文件「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評審 辦法」第伍點規定以溜冰場、籃球場為主之規劃內容如有 疑義,本於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以書面向 招標機關請求釋義,而被告饒瑞逸、高啟萍則應將處理之 結果依該條第二項規定以書面答覆,必要時並得公告之。 詎被告饒瑞逸卻於投標前私下與投標廠商之代理人高德安 討論,並告知「之前送的東西大部分都可以(指前述詹長 源製作交付被告饒瑞逸用以向體委會申請補助經費之工作    計畫書)」,溜冰場、籃球場用普通設備即可,並透露開    標之相關訊息給高德安、蔡學海,其所為已違反政府採購    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顯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    違法及不當行為。再依上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一八一之內    容觀之,被告饒瑞逸與高德安私下接觸並提供相關資訊給    高德安,且向高德安稱「沒問題」,嗣世台公司依被告饒    瑞逸指示,於「服務建議書」加入溜冰場、籃球場二項目    ,惟未依招標文件「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委託規劃設計    及監造評審辦法」第伍點規定之標準溜冰場規格設計,而   被告饒瑞逸仍評選世台公司得標,與高德安所述:饒瑞逸  稱只要加溜冰場、籃球場二項,規格不管、「沒問題」等 語相符。益證被告饒瑞逸有與蔡學海、高德安及莊文富等 人為收取回扣、內定廠商之約定甚明。  3、九十六年七月十日十時五十九分四十一秒蔡學海電話告知    高德安,有與被告饒瑞逸聯絡,被告饒瑞逸並稱百分之百    沒問題,高德安並稱已將廠商名片給饒瑞逸:   ⑴九十六年七月十日十時許「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  程委託設計監造案」開標,僅有元山公司及世台公司二家 廠商參與投標(依招標公告記載,本案優先決標予原住民 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 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 部投標廠商辦理第二次評審),因投標家數不足三家而流 標,有花蓮市公所開標評審簽到簿、評審審查會議紀錄可 稽(見東機組卷編號四十五第二十二頁、第二十三頁)。 稍後被告蔡學海於九十六年七月十日十時五十九分四十一 秒打電話給高德安之通話內容為:「蔡:那個我剛剛有幫 你聯絡過了,那個,他今天剛剛跟我講,還有兩家還沒到 ,但是他說原則上百分之百沒問題,這幾天他會處理好, 你那家的名稱他都知道嘛?高:知道、知道,我有給他名 片。蔡:他說這幾天時間,反正百分之百就是OK就對了。 」;再於九十六年七月十日十五時二分二十五秒被告蔡學 海打電話給莊文富之內容為:「蔡:...今天我也有再 跟小高講過了,原則上百分之百沒問題。...今天早上 再聯絡一次,早上我聯絡的時候差不多將近十一點啦,那 個課長有跟我講,說還有兩家,那個都不管,他百分之百 是照原先預定的這樣。」,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按(見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一八四、一八五)。被告饒瑞逸雖辯稱 :當天開標是因不足三家廠商投標,何來還有二家廠商未 到,足認蔡學海上開供述內容不實云云。然就上開譯文內 容之對話,其時間及過程均與開標之情形相符,且證人蔡 學海所稱「還有兩家還沒到,那個都不管,但是他說原則 上百分之百沒問題」,應係指被告饒瑞逸告知尚有二家廠 商可能會參與投標,但不論如何,都不會有問題之意,是 被告前開所辯,尚無可採。   ⑵證人即被告蔡學海於東機組證稱:九十六年七月十日十時    五十九分四十一秒伊與高德安之通話內容,是指高德安在    「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標開標    前某日,要伊去向饒瑞逸拜託將本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標   給高德安所指定的廠商得標,饒瑞逸告訴伊這沒有問題,    他可以幫忙,之後伊才打這通電話告訴高德安,而且在電    話中問高德安,饒瑞逸是否知道高德安所要指定得標的廠    商,高德安回答伊,他有給饒瑞逸所要指定得標廠商的名    片;饒瑞逸課長之所以能答應幫忙高德安取得「花蓮市多   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標,是因為該規劃  設計標是採評選委員評選後決定得標廠商,而且評選委員 係由饒瑞逸課長他們去運作的,所以饒瑞逸課長應該能夠 幫忙,至於他們如何運作,伊不清楚;譯文中「他」是指 饒瑞逸;九十六年七月十日十五時二分二十五秒伊與莊文 富之對話中,伊所說的「課長」,指的是饒瑞逸等語(見 九十六年他字第五七三號卷三第二二五頁背面、第二二六 頁)。再於偵查證稱: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一八五,是在講 饒瑞逸要幫忙讓高德安的設計公司取得本案工程之事等語 (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號卷二第一八五頁)。雖 其於原審改證稱:伊當天比較晚到花蓮市公所,所以已經 結標,伊也沒有找到饒課長,所以在開標地方隨便問一下 ,就自已作主跟高德安這樣回答,會打電話給莊文富是因 為本件是他拜託伊的云云(見原審卷十第九十八頁、第九 十九頁)。然證人蔡學海於原審上開證述,與上開通訊監 察譯文內容顯不相符,且係在被告饒瑞逸在場,而有心理 壓力下之證述,應為迴護被告饒瑞逸之詞,無可採信。   ⑶證人莊文富於原審證稱:九十六年七月十日十五時二分二   十五秒通訊監察譯文,是指蔡學海說他們設計評審的過程   ,好像是有結果,要伊轉知高德安;譯文中「原則上百分 之百沒問題」,就是高德安公司取得設計標百分之百沒問 題,「那個課長有跟我說還有兩家,那個都不管,百分之 百是照原先預定這樣」中之「課長」,是指饒瑞逸,「原 先預定」,是指設計案就是要給高德安的公司做等語(見 原審卷七第一0二頁、第一0三頁)。   ⑷由上開譯文及證人蔡學海、莊文富於上開證述內容觀之,    均相符合,且本案最後確由被告饒瑞逸運作由世台公司取    得議價權利並得標,足徵被告蔡學海確與被告饒瑞逸接觸    ,且有內定廠商之事實。  4、九十六年十月九日十時二十六分十五秒,高德安與廠商「   小吳」通電話,表示無法依投標之「服務建議書」所規劃  之項目全部施作,要跟花蓮市公所討論拿掉一、二個項目 ,有高德安與「小吳」通聯對話:「高:我先去跟市公所 調整看看,因為大概一、兩個東西要先拿掉,拿掉的話, 看他願不願意接受,這樣子。」,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 稽(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二八六)。嗣果經被告饒瑞逸同 意拿掉溜冰場之設計,世台公司所提出預算書圖即無溜冰 場之規劃設計,有二份預算書圖扣案可為佐證(見花蓮市 扣押物十八、十七)。依前述高德安於投標前之九十六年 七月五日與被告饒瑞逸討論投標之「服務建議書」內容是 否可予不設計溜冰場、籃球場時,被告饒瑞逸告知「溜冰 場、籃球場一定要作」、「之前送的大部分可以,就加溜 冰場、籃球場這二項」,再觀之世台公司之「服務建議書 」內容,雖有加入溜冰場、籃球場這二項,惟並無符合「 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評審辦法」第 伍點規定標準溜冰場之規格設計,且溜冰場預算僅編列六 十八萬元,顯無法施作溜冰場(依元山公司按照花蓮市公 所規劃之標準溜冰場一百公尺乘四十公尺矩形,含六公尺 寬外部斜坡競速跑道,約需六百四十三萬七千六百七十五 元,見東機組卷編號五十二、五十三),可見僅係虛列項 目以形式符合招標文件「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委託規劃 設計及監造評審辦法」第伍點規定之規劃內容,惟實際與 評審辦法第伍點規定之內容不合且無法施作,被告饒瑞逸 仍評選世台公司優先取得議價權利(此適與前述被告饒瑞 逸向高德安稱「沒問題」及被告蔡學海轉述被告饒瑞逸稱 「百分之百沒問題」等情,互為印證)。嗣於世台公司得 標後,被告饒瑞逸再以預算不足為由擅自同意拿掉溜冰場 之設計(世台公司所提二份預算書圖均無溜冰場之設計) 等情,足徵被告饒瑞逸與高德安確有私相授受,以世台公 司為內定廠商及圖利世台公司之事實。  5、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十一時十五分五十六秒被告蔡學海    與莊文富之通話內容:「蔡:莊先生,那個小高(啟萍)    出差啦,下午不在,明天早上才會回來。莊:哦,課長哦    。蔡:小高啦,承辦的。莊:是哦。蔡:啊,他的稿都已    經弄好了,應該是回來就會弄上去了。莊:所以他明天會   上班?蔡:對、對,沒有錯,他出差,那個他要上網的稿  都已經ok,所以應該是這一、兩天,他回來,應該這一、 兩天就會弄上去了。」;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十三時二 十七分四十一秒莊文富與被告蔡學海之通話內容:「莊: 蔡老師,跟你講一下,那個已經上了。蔡:哦,可能是不 是今天回來,還是怎麼樣?因為我今天早上有去講,還有 我早上跟你講的那個,...」,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 憑(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三四二、三四八)。查本案「花 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中文公開 招標公告資料日期為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見東機組卷 編號四十五第三十四頁),而公開招標公告日為九十六年 十月三十一日(見東機組卷編號三十八第六頁),核與被 告蔡學海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他的稿都已經弄好」、 「他要上網的稿都已經OK」相符,由被告蔡學海知悉公告 資料都已做好,就等被告高啟萍出差回來就辦理上網,且 被告高啟萍果於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當日即上網公告「 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招標等情,足見被告蔡 學海確有與花蓮市公所人員接觸聯絡,且取得顯非公開, 並非一般人可得知之內部訊息後,即告知莊文富。  6、被告蔡學海告知莊文富業已將圍標廠商名單交予花蓮市公    所人員,並向被告饒瑞逸確認慶譽公司要參與投標,要莊   文富緊急轉告高德安擺平羅正勝要參與投標之事:   ⑴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十三時五十八分二秒被告蔡學海與莊    文富之通話內容:「蔡:莊先生,那個禮拜一的事,你那    個我都送進來了,都ok了,但是你現在要做一件緊急的事    ,就是跟小高說,叫小高自己要趕快去慶譽,叫小高要趕    快跟人家協調一下,要去擺平一下。莊:呼。蔡:因為剛   剛我有跟裡面講,裡面說那家就是以前潘惠珠找的就對了  。莊:對、對、對,沒有錯。蔡:所以看,現在這個徵結 是小高的事情,就不是我們的事情了,我有跟裡面講,裡 面也知道,反正,原則上他絕對是傾全力幫助我們這邊嘛 。莊:嗯。蔡:但是,他的意思是說,也是小高自己要趕 快去跟人家溝通一下,不要節外生枝就對了。莊:哦、哦 、哦,ok。」,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通訊監察譯 文編號三五0)。又證人莊文富於東機組證稱:多功能運 動公園工程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開標前二天,伊曾告 訴被告蔡學海,伊會借用興明川及瑞陞二家公司與伊的豐 年公司湊成三家去投標,...在將三家公司的標單遞送   進花蓮市公所後,伊有去被告蔡學海家找他,並告訴他已 經三張標單送進花蓮市公所等語(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 七三號卷二第八頁)。證人蔡學海於偵查中亦證稱:莊文 富交給伊三家廠商的名字,是拜託伊拿給饒瑞逸,伊也有 拿去給饒瑞逸,並跟他說是莊文富想要投標的三家廠商, 請他盡量幫忙等語(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號卷二 第一八四頁)。足認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那個禮拜一 的事,你那個我都送進來了」,即係指被告蔡學海將莊文 富借牌圍標之三家廠商名單交給被告饒瑞逸之事。 ⑵證人即被告蔡學海於東機組證稱: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十 三時五十八分二秒之通訊監察內容,是伊打電話給莊文富 ,請他叫高德安自己去跟慶譽公司協調,叫慶譽公司不要 出來投標「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而且伊也 問過饒瑞逸課長是否知道慶譽公司,被告饒瑞逸告訴伊, 潘惠珠原先計畫找慶譽公司來承攬「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 園整建工程」,而且因為之前饒瑞逸已經同意協助高德安 取得本工程之設計規劃監造標,所以伊告訴莊文富,饒課 長一定是會站在伊等這一邊的。在上開通話中,伊告訴莊 文富「因為剛剛我有跟裡面講,裡面說那家就是以前潘惠 珠找的就對了」、「我有跟裡面講,裡面也知道,反正, 原則上他絕對是傾全力幫助我們這邊嘛。」中的「裡面」 是指饒瑞逸等語(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七三號卷三第二 二七頁背面、第二二八頁)。 ⑶證人即被告蔡學海於偵查中雖另證稱:上次檢察官問伊是 何人告訴伊慶譽公司要投標的事情,伊說是饒瑞逸,是講 錯了,其實是伊台北的朋友叫吳育昌在營造廠有認識,聽 到此一消息告訴伊的云云(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 號卷二第二五四頁、第二五五頁)。惟被告蔡學海雖曾證 稱由吳育昌處知悉有廠商在關心詢問「花蓮市多功能運動 公園整建工程」。然被告蔡學海替莊文富送投標廠商名單 至花蓮市公所給被告饒瑞逸後,即打電話告知莊文富「裡 面的說那家就是以前潘惠珠找的就對了,...,他的意 思是說,也是小高自己要趕快去跟人家溝通一下」,要高 德安找慶譽公司協調解決,以免節外生枝,顯見被告蔡學 海確有向被告饒瑞逸探詢確認慶譽公司是否有領標要參與 投標之事,經被告饒瑞逸告知領標廠商並得悉是與潘惠珠 合作之慶譽公司之資訊,是其於偵查中之上開證述,應係 迴護之詞,尚無可採。 ⑷由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及被告蔡學海於東機組之證述,足證 被告饒瑞逸有與被告蔡學海接觸,並透露羅正勝之慶譽公 司欲投標之事給被告蔡學海轉知莊文富、高德安知悉,使 高德安得以與羅正勝洽談不投標之事,被告饒瑞逸顯係透 露足以妨礙採購公正之訊息無誤。  7、綜上所述,被告饒瑞逸確有與被告蔡學海、高德安接觸,   並透露招標訊息給高德安或由被告蔡學海轉知高德安、莊    文富等違反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之事實。再參以本    案委託設計監造標第二次開標時,被告饒瑞逸運作評審委    員所為違法、不合理之評選(詳如後述),及工程標部分    由莊文富交付圍標廠商名稱給被告蔡學海轉交被告饒瑞逸    ,被告高啟萍並配合辦理招標作業(詳如後述),最後確    由世台公司得標委託設計監造標,由莊文富之豐年公司得    標工程營造標等情,被告饒瑞逸辦理「花蓮市多功能運動    公園整建工程」案,確有以高德安指定之世台公司及莊文    富之豐年公司為內定廠商之事實甚為明確,亦足證被告饒    瑞逸、蔡學海有收取回扣之約定而為內定廠商之事實。 (五)被告饒瑞逸、高啟萍辦理「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 程委託設計監造標」評選、決標予內定廠商世台公司:  1、「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設計標」採最有利 標精神,縱由機關內部人員組成評選委員評審,仍須參照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 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等相關規定為評選: ⑴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公開取得三家廠商書面報價採購招標作業,依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製作之最有利標作業手冊「三、取最有 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其作業程序(六)固規定「擇 符合需要者之程序、標準、評審小組之組成及分工等均由 機關依權責自行核定,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免成立採購 評選委員會,可依機關人員自行評審,以擇定最符合需要 者。是否成立工作小組,亦由機關自行決定。」,惟依此 取最有利標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比價,仍屬最有 利標作業之一種,縱由機關內部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自行 評審,然組成評審委員會之組織、評審委員須知、審議規 則、評選辦法等仍應依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頒「採購評選 委員會審議規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採 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等相關 規定之精神,以為遵循,而非可以悖離最有利標之精神, 任意行之。 ⑵查「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 ,公告之招標文件「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 規劃設計及監造評審辦法」第貳點第一項規定:「本評審 辦法係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訂之,機關依據採購評審委員會 組織準則之精神組成五人評審小組。」,而依採購評審委 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委員會置委員 五人至十七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 或聘兼之。」之精神,則遴選內部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之 委員自應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 之。又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三條規定「機關成立 之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 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採購案名稱。... ......等事項,連同廠商資料送本委員會供評 選參考。」;第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本委員會辦理廠 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 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委員 認有調查或實地勘驗之必要時,得經本委員會決議後實施 調查或勘驗。」;第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委員應公正 辦理評選。」,本案雖由花蓮市公所內部人員自行組成評 審委員會評審,且無成立工作小組,惟參酌上開規定之精 神,仍宜遴選內部具專門知識之人,且需提供招標文件資 料供評審委員審議參考,由評選委員為公正之評選,並有 上開規定之適用。  2、被告高啟萍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簽請依「中央機關未    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    公開取得三家廠商書面報價辦理「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    整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訂定「    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評審辦   法」,並遴選花蓮市公所原住民勞工課課長黃惠枝、城鄉  課課長林美湘、工程隊隊長董英源、民政課課長陳加富與 工務課長即被告饒瑞逸組成五人評審小組,並於九十六年 六月二十五日公告招標,定於九十六年七月十日開標,開 標時僅有世台公司及元山工程公司參與投標,因投標廠商 未達三家而流標。再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二次公告 招標,定於九十六年八月一日開標,經評審委員評選世台 公司優先取得議價權利,由被告饒瑞逸於九十六年八月十 五日與高德安完成議價並決標予世台公司得標,並於九十 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簽立「花蓮市公所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 」而生效等事實,有被告高啟萍之簽呈、招標公告、招標 公告資料、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    及監造評審辦法、委託設計監造評比表、花蓮市公所工程    開標暨評審審查會通知報告單、開標評審簽到簿、評審審    查會議紀錄、花蓮市公所招標底價單等招標文件資料在卷    可按(見東機組卷編號四十五)。  3、被告饒瑞逸、高啟萍雖辯稱係按慣例遴請花蓮市公所原住    民勞工課課長黃惠枝、城鄉課課長林美湘、工程隊隊長董    英源、民政課課長陳加富與工務課長即被告饒瑞逸組成五    人評審小組,惟其等未提供招標文件資料供評審委員審酌    ,有違「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之規定:   ⑴被告高啟萍辦理「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規劃    設計招標案,遴請花蓮市公所原住民勞工課課長黃惠枝、   城鄉課課長林美湘、工程隊隊長董英源、民政課課長陳加  富與工務課長即被告饒瑞逸組成五人評審小組,有被告高 啟萍之簽呈在卷可稽(見東機組卷編號四十五第十頁、第 二十四頁)。又評審委員黃惠枝、董英源、陳加富等人在 評選前均沒有看過任何招標文件,及「花蓮市多功能運動 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評審辦法」,亦不知採 購案名稱、內容,被告饒瑞逸、高啟萍亦未提供任何招標 文件資料供評審委員參考,評審委員黃惠枝、董英源、陳 加富(林美湘請假未參予評審)均係到場始知悉採購案及 評選資料,現場只給予評分表及二家投標廠商之「服務建 議書」(見東機組卷編號五十一、五十二),沒有召開會 議討論,也未要求「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因無專業能 力,而依其等主觀評選,未依投標須知及「花蓮市多功能 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評審辦法」之規定 內容評比給分等情,業據證人黃惠枝、董英源、陳加富於 東機組調查時、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見 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號卷一第四十九頁至第五十一 頁、第五十七頁至第六十二頁、第六十八頁至第七十頁, 卷二第一九0頁、第一九一頁、第一九四頁、第一九五頁 、第一九八頁、第一九九頁,原審卷十一第二十一頁至第 五十八頁)。 ⑵被告饒瑞逸、高啟萍於開標評選前並未提供任何招標文件 、評審辦法供評選委員黃惠枝、董英源、陳加富審議參考 ;於開標時又未要求廠商簡報、接受詢答,上開評選委員 既無相關知識經驗,又無採購招標文件資料參考狀況下, 顯無從依最有利標精神為公平、合理之審議評選。  4、被告饒瑞逸及證人黃惠枝、董英源、陳加富等評審委員均   未依「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  造評審辦法」第伍點規定之規劃內容(建造標準溜冰場, 含六公尺寬外部斜坡競速跑道、標準籃球場,並設計多功 能運動公園為主軸)為評分,所為評審違反「採購評選委 員會審議規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採購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等相關規 定及最有利標之精神: ⑴按「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 公告之招標文件「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規 劃設計及監造評審辦法」第伍點規定規劃內容:「標準溜 冰場(100×40公尺矩形、含6公尺寬外部斜坡競速跑道、 內部平坦場地)、標準籃球場等,並以設計多功能運動公 園為主軸,提供花蓮市民運動、休閒、強建體魄之所需。 」(見東機組卷編號四十五第十四頁),是參與投標之廠 商自應依此規劃內容製作「服務建議書」。經比對世台公 司及元山公司投標之「服務建議書」內容,世台公司之「 服務建議書」係以先前詹長源所製作交付被告饒瑞逸供花 蓮市公所向體委會爭取補助經費之「工作計畫書」之設計 規劃內容為主,其內容與該「工作計畫書」內容大略相同 (比較內容詳下述),經高德安向被告饒瑞逸詢問後,依 被告饒瑞逸之意見加入溜冰場、籃球場二項,惟並無溜冰 場之詳細規格設計,並不符合「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 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評審辦法」第伍點規定標準溜 冰場之規劃內容,亦無溜冰場排水之設計,且該溜冰場之 預算僅編列六十八萬元,顯無法施作標準溜冰場,該預算 編列顯不合理;而元山公司之「服務建議書」則依招標文 件「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 評審辦法」第伍點規定內容規劃設計標準溜冰場、籃球場 及其他設施,就溜冰場之規格、材質、排水設施均有詳加 規劃設計,有世台公司、元山公司投標之「服務建議書」 在卷可憑(見東機組卷編號五十一、五十二)。 ⑵證人黃惠枝於東機組調查、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迭次證稱 :伊不曾承辦或接觸公共工程採購,沒有設計方面的學經 歷,也不知道本件工程的規劃內容,及有無標準溜冰場、 籃球場,伊有看二家公司投標的服務建議書,但看不懂, 因為看不懂所以看到溜冰場的價格差異,認為便宜就好, 伊不知道可以請廠商作簡報。擔任本案評審委員後,在指 定時間到評審地點,高啟萍只拿評比表、廠商計畫書給伊 ,在這之前並沒有召開會議討論監造標評審辦法,也沒有 看過評審辦法,被通知擔任評審委員時也不知道是那個標 案,到開標時才知道是那個標案,這是伊第一次擔任評審 委員,沒有辦法辨別服務建議書與本標案是否有關,也不 知道有簡報。就評比表評比項目(一)規劃設計內容及可 行性部分,伊主觀認為世台公司的服務建議書整體看起來 比較好;就評比項目(二)設計圖說及成本分配合理性部 分,認為世台公司價格便宜就好,就給高分。就評比項目 (三)人力組織、工作經驗及施工履約能力部分,依直覺 認為如果公司體制好的話,公司組織應該不錯。另設計圖 說及成本分析也是有看沒有懂,也不知道本件要規劃溜冰 場及籃球場,所以依直覺評比,沒有客觀基礎標準評比等 語(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號卷一第六十八頁、第 六十九頁、卷二第一九八頁、第一九九頁、原審卷十一第 三十七頁至第四十五頁)。由證人黃惠枝前開證述可知, 其係第一次擔任評審委員,且無評比本案工程之能力,而 其評比僅依直覺,並無任何客觀基礎標準,更遑論有依投 標須知及「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評 審辦法」第伍點規定之規劃內容評比,並在看不懂服務建 議書、不論內容如何之情形下,均給予世台公司高分,可 見證人黃惠枝為評審時,既未有任何參考資料,顯然無法 為公正評選,其後仍為評選,當係受影響所致。   ⑶證人董英源於東機組調查、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迭次證稱    :伊是在接獲通知擔任評審委員後,在指定時間到評審地    點,高啟萍就發給二家投標廠商的服務建議書及評比表,   並不知道在評審期間可邀投標廠商說明,也不知道有評審    辦法,依據評審辦法第伍點規定應以「標準溜冰場」及「    籃球場」等運動設施規劃之優劣作為評選之主要評分項目    ,但伊沒印象看過本件工程的評審辦法。伊只有一點點設    計方面的經歷,參與過高雄市政府碼頭堤防修補設計的工    作,但沒有整體的設計能力,對本件工程的評審標準是依    照配置及動線那一個比較好為主,單價部分第二,因為預    算只是初估。評審之前並不知道本件工程的規劃內容,也    不知道有標準溜冰場及籃球場之設計,饒瑞逸及高啟萍都   沒有告訴伊;伊是以適合公園的功能性做為評分標準,並  不知道花蓮市公所希望施作什麼項目,也不知道工程預算 金額是多少,伊知道規劃內容要符合欲施作的項目,不能 把公園當運動場或停車場來評審,但不知道本標案是工程 標或勞務標,就評比表評比項目(一)規劃設計內容及可 行性部分,伊認為公園主要是提供老人及小孩休閒之用, 而不是以運動設施為主,就以那個適合公園為標準,世台 公司是整體規劃為主,元山公司以運動設施等硬體設備為 主,所以給世台公司較高的分數;就評比項目(二)設計 圖說及成本分配合理性部分,是以平面配置圖的動線,那 個比較符合公園的功能為標準,也只看服務建議書的預算 編列,但沒有注意到世台公司溜冰場預算編列為六十八萬 元,也沒有注意該預定地已做過整地工程等細項,預算編 列是否合理,伊服務建議書裡面看不出來;就評比項目( 三)人力組織及工作經驗、施工履約能力部分,是以做出 來成果的感覺,因為伊沒有很專業,評這個很吃力;就評 比項目(四)維護管理是以將來除草修樹時比較方便為準 等語(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號卷一第五十頁、第 五十一頁、卷二第一九四頁、第一九五頁、原審卷十一第 二十一頁至第三十二頁)。由證人董英源前開證述,其係 工程隊長,負責公園維護管理,且本件標案係臨時被通知  為評審委員,並不知標案欲施作之內容為何,被告饒瑞逸 、高啟萍亦未告知有評審辦法及施作工程之目的,證人董 英源乃以一般公園使用之目的為評審,而非以運動使用之 目的為評審,且其評審時竟未查看預算編列及成本分配之 情形,不論設計內容及預算是否合理,即評予世台公司高 分,顯見證人並未依投標須知及評審辦法規定之招標內容 為評比。又比較元山公司與世台公司之服務建議書(見東 機組卷編號五十一、五十二),元山公司之設計規劃已將 公園內部、外部動線完整規劃分析、預算成本之分配、設 計內容以溜冰場、籃球場為主,草木之維護應屬較少,而 世台公司之設計並無動線分析之規劃,亦非以運動為主而 設計植栽綠美化之休憩空間,規劃之草地、樹木顯需較多 之維護,以證人董英源上開證述其評分之標準,應以元山 公司較符合其所列之標準,證人卻給予世台公司較高之評 分,顯不合理。   ⑷證人陳加富於東機組調查、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迭次證稱    :在開標前都沒有討論過評審要點,是在進入開標會場才    在桌上看到二本投標廠商的服務建議書及評分表。伊並無    設計方面的學經歷,之前都沒有接觸過有關設計及工程案    件的採購案,及相關的專門知識,這是第一次擔任規劃設    計案的評審委員。伊不知道本件工程的規劃內容,及有無    溜冰場或籃球場,饒瑞逸、高啟萍都沒有告訴伊,也沒有    看過本件工程的評審辦法,因無專業所以看不出來預算編   列之問題,只以配置為重點,全憑主觀、直覺的意思,並  沒有什麼評分的標準。就評比表評比項目(一)規劃設計 內容及可行性部分,伊主觀認為世台公司的服務建議書比    較好;就評比項目(二)設計圖說及成本分配合理性部分    ,伊因不懂工程,也沒有注意看預算及各項工程的金額,    所以只依工程圖面審核,直接給分,有關人力組織、施工    經驗及履約能力及維護管理(廠商報價)之評比都是一樣    等語(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號卷一第六十頁、第   六十一頁、卷二第一九0頁、第一九一頁、原審卷十一第  四十八頁至第五十五頁)。由證人陳加富前開證述可知,   其係第一次擔任規劃設計案評審委員,且無評比本案工程   之能力,亦不知本案工程之規劃內容,而其評比僅依主觀 、直覺、直覺,並無任何客觀基礎標準,更遑論有依投標 須知及「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評審 辦法」第伍點規定之規劃內容評比,竟在不論服務建議書 內容為何之情形下,給予世台公司高分,可見證人陳加富 為評審時,因完全不知評選內容,竟仍給世台公司高分, 顯係受影響。   ⑸被告饒瑞逸雖辯稱:伊認為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要先    把工程基地配置、排水設施整治處理好,其次才是地上硬   體設施建設規劃,雖然世台公司僅規劃溜冰場施作費用六  十八萬元,依正常標準是無法施作,但世台公司對工程設 施基地配置、排水設施整治的規劃較好,依評比項目(一) 、(二)、(三)認為世台公司的服務建議書整體表現較好, 所以世台公司得標;世台公司有規劃配置溜冰場,雖然沒 有敘明是標準溜冰場,但這只是其中一項缺失,整體而言 ,認為世台公司規劃比較好,評選本案監造標最主要是考   量維護管理及擴充性,看圖就可以知道將來的維護管理及  擴充性,元山公司雖有依照投標須知規劃內容做出設計, 然伊等認為要先做排水,這是評審的主觀認定云云(見九 十六年度他字第五七三號卷三第一五一頁背面至第一五三 頁、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號卷二第二0六頁、第二 0七頁)。惟查: ①被告饒瑞逸身為工務課課長,主管辦理「花蓮市多功能運 動公園整建工程」招標作業,對本案投標須知、「花蓮市 多功能運動公園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評審辦法」規定之內 容及要求均知之甚詳。而該投標須知及評審辦法規定之規 劃內容,並未有任何基地配置排水設施整治之相關要求及 說明,係以要求規劃標準溜冰場、籃球場為主要內容,被 告饒瑞逸明知世台公司之服務建議書未依「花蓮市多功能 運動公園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評審辦法」第伍點規定規劃 標準溜冰場,而元山公司則有依規定規劃標準溜冰場,且 就溜冰場之排水設施亦有規劃設計,卻稱著重在基地排水 設施之整治,給予世台公司高分而評選由世台公司得標, 顯未依投標須知及評審辦法規定之內容為評選。又其於評 審時完全違背各該規定之內容為評選,而自行變更以招標 文件及評審辦法並無規定之所謂基地配置排水設施整治, 顯已違反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 須知第九條之規定,而有違採購公平原則。 ②再參以上述高德安於九十六年七月五日與被告饒瑞逸討論 「服務建議書」內容,被告饒瑞逸表示「之前送的東西大 部分可以,就加溜冰場及籃球場這二項就可以」,已有違 採購公正。又比對世台公司投標之「服務建議書」及詹長 源所製作由被告饒瑞逸檢送向體委會申請補助經費之「工 作計畫書」內容,「服務建議書」雖加入溜冰場及籃球場 二項,惟溜冰場並無規格設計,且預算僅編列六十八萬元 ,顯不可能施作,可見該溜冰場僅係虛列於「服務建議書 」,以應形式上符合招標文件「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 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評審辦法」第伍點規定「溜冰 場」之規劃內容。 ③綜上所述,被告饒瑞逸明知世台公司所規劃溜冰場,與招 標文件「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評審 辦法」第伍點規定之規劃內容不符,且無法施作,仍給予 世台公司高分,決標予世台公司得標,嗣後再以預算不足 為由刪除溜冰場之項目,足認被告饒瑞逸前揭所辯,不足 採信,其確係以世台公司為內定廠商而為不公正評選。   ⑹查最有利標之精神,就是要讓機關能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    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   款或價格等項目,做綜合評選,以決定最佳決標對象,有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頒之最有利標手冊在卷可參。綜 合各評審委員即證人黃惠枝、董英源、陳加富及被告饒瑞 逸均未依「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 及監造評審辦法」規定之項目內容為評選,且由上述其等 評選之不合理,顯未為公正之評選,均已嚴重悖離「採購 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等 相關規定及最有利標之精神。是被告饒瑞逸、高啟萍辯稱 其等所為符合最有利標精神,並非圖利特定廠商云云,委 無可採。  5、評審委員黃惠枝、董英源、陳加富係由被告饒瑞逸運作要   求而為上開不公正評選: ⑴綜合整個招標、開標過程,被告饒瑞逸、高啟萍遴選毫無 設計規劃及採購等相關專門知識、經驗之黃惠枝、董英源 、陳加富為評審委員,且故不提供任何招標文件及「花蓮 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評審辦法 」等供評審委員參酌瞭解評選事項,於開標審議時,又未 依審議規則規定就評選事項討論意見,亦不要求廠商簡報 說明。評審委員黃惠枝、董英源、陳加富等人既無設計規 劃及採購等相關專業知識,對評選事項均不瞭解,甚且不 清楚花蓮市公所要施作評選之標的,在會場拿到評分表及 廠商之「服務建議書」,看不懂又不瞭解評選項目之情況 ,竟無任何一人提出要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之要求,四名 評審委員竟均同樣未依招標文件及評審辦法第伍點所規定 內容為評選。再依證人黃惠枝、董英源、陳加富及被告饒 瑞逸所陳述給分之主觀、情狀各不相同,當無所見略同之 可能,然其等四人評分表之各項目竟均評分相近(見花蓮 市公所扣押物十九評分表、東機組卷編號五十八第二十三 頁評審審查會議紀錄),且結論一同均給予世台公司高分 ,均顯見評審委員間有無論世台公司之「服務建議書」內 容如何,均給予世台公司高分之默契存在。   ⑵再參以被告蔡學海請被告饒瑞逸幫忙給世台公司得標、評    審委員係由被告饒瑞逸運作(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七三    號卷三第二二五頁背面至第二二六頁),被告蔡學海與饒    瑞逸聯絡後告知高德安、莊文富「他(饒瑞逸 )說百分    之百沒問題」、「百分之百照原先預定的這樣」等語;高    德安已交付世台公司名片給被告饒瑞逸知悉等情,已如前    述。再參酌上開證人黃惠枝、董英源、陳加富證稱:其等   均係臨時接獲通知,評選前不知評選內容為何等語,再由    其等證述內容可知,其等未必知悉相關採購法令之規定。   被告饒瑞逸為主辦課長,故意以此方式引導上開評審委員  之遴選內容,進而操控評比結果,核與證人蔡學海等人之 證述相符。足認被告饒瑞逸有以上開方式運作不知情之證    人黃惠枝、董英源、陳加富評選世台公司高分,否則被告   饒瑞逸豈敢向被告蔡學海、高德安大言稱「百分之百沒問   題」。此外,被告饒瑞逸經法務部調查局進行測謊鑑定結 果:「饒瑞逸稱:(一)渠不曾向廠商索取工程回扣;(二) 渠沒有要求其他評審委員將『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 讓世台工程公司得標。上述問題經測試均呈情緒波動反應 ,研判有說謊。」,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 日調科參字第0九七00一一一0九0號測謊報告書一份 在卷可按(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號卷二第十九頁 至第二十九頁)。被告饒瑞逸以世台公司為內定廠商並運 作要求評審委員為形式評比給予世台公司高分,圖使世台 公司得標之事實明確,足堪認定。 ⑶又證人黃惠枝、董英源、陳加富及被告饒瑞逸所證述依主 觀認定評選云云,均毫無依據,已如前述。再衡以證人黃 惠枝、董英源、陳加富與被告饒瑞逸、高啟萍同為花蓮市 公所同事,並受被告饒瑞逸影響,評選世台公司得標,於 本案經偵辦追訴後,實難期證人敢坦承違法評選圖利世台 公司情事,而陷自身於涉訟之危險,故證人黃惠枝證述主 觀認為世台公司整體看起來比較好、比較便宜;證人董英 源證述主觀以是否適合公園的功能及以將來除草修樹木較 易維護為評選標準;證人陳加富證述主觀上認為世台公司 的服務建議書比較好云云,均顯係迴護被告饒瑞逸之詞, 自無可採。  6、被告饒瑞逸、高啟萍辦理「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 程」委託設計監造標之招標作業,由被告饒瑞逸要求評選 委員為形式評選,被告高啟萍配合辦理,使世台公司取得 優先議價之權利,並決標予世台公司得標,以非法方法使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妨害投標及圖利世台公司: ⑴按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機關依政府採購法 辦理招標,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應不予開標決標;投標廠商有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 標文件之規定。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經 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 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 ,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機關辦 理採購之決標,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 廠商;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 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 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 評選,評定最有利標,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 三項、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⑵查高德安、詹長源為爭取工程利益,透過潘惠珠由被告饒 瑞逸私自提供「花蓮市勞工公園開闢工程」資料,給高德 安交由詹長源製作「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工 作計畫書,並請託被告唐碧娥幫忙爭取經費,可見高德安 、詹長源替花蓮市公所製作「工作計畫書」之目的係為取 得工程設計標案而為,自係有商業利益之廠商。再經比對 詹長源所製作交由被告饒瑞逸向體委會申請補助之花蓮市 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工作計畫書」(見東機組編號 四十七即市公所扣押物四)與世台公司投標花蓮市多功能 運動公園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案之「服務建議書」(見東機 組卷編號五十一)之內容,「工作計畫書」內容之「封面 照片、計畫緣起、計畫區位與範圍、基地現況概述 及照片、計畫目標、景觀計畫構想」,與世台公司投 標「服務建議書」之「封面照片、壹、1.1計畫緣起、1.3 計畫區位與範圍、貳、環境現況與基地概述及照片、壹、 1.2計畫目標、參、3.2景觀計畫構想」等內容均完全相同 ,顯見世台公司係以先前所製作「工作計畫書」之設計規 劃內容為投標之「服務建議書」內容,世台公司參與投標 自有礙公平競爭。被告饒瑞逸明知高德安及詹長源之世台 公司為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且詹長源所製作交付被告饒瑞 逸供花蓮市公所向體委會申請補助經費之「工作計畫書」 ,係用於本案規劃設計之資料,世台公司參與投標顯有妨 礙公平競爭,被告饒瑞逸竟以世台公司為內定廠商,透過 被告蔡學海透露內部訊息給高德安,並與高德安討論世台 公司投標之「服務建議書」內容,告知「以前送的東西大 部分可以,只要加溜冰場、籃球場這二項就可以了」,已 如前述,對廠商為差別待遇之行為,顯已違反公共利益及 公平合理原則,而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 ⑶「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於 九十六年八月一日開標,由被告饒瑞逸主持開標,被告高 啟萍擔任記錄,其等明知世台公司參與投標有礙公平競爭 ,且世台公司投標之「服務建議書」不符合「花蓮市多功 能運動公園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評審辦法」之規定,應不 予開標、決標,並應宣布廢標,竟以世台公司為內定廠商 ,利用評選委員之無專業知識經驗,又故不提供招標文件 資料給評審委員,亦不命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俾由被告 饒瑞逸運作、要求評選委員為形式上評選給予世台公司高 分,由世台公司取得優先議價權利,並於九十六年八月十 五日決標予世台公司得標,使投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有 花蓮市公所開標/議價/決標紀錄、簽到簿、評審審查會議 紀錄等在卷可按(見東機組卷編號五十八第七頁至第二十 四頁)。  ⑷被告饒瑞逸雖辯稱:如有圖利世台公司,何以僅有元山公   司及世台公司投標,而無其他廠商參與投標,以免流標云 云。惟世台公司既已透過被告蔡學海,而得知獲得保證可 以得標,世台公司即無需另找廠商參與陪標之必要,是其 前揭所辯,並無可採。  ⑸綜上所述,被告饒瑞逸、高啟萍顯有違反上開政府採購法   等規定及最有利標精神,有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結果妨害投標及圖利世台公司取得設計監造標(不法利益 之金額計算詳後述),堪以認定。 (六)世台公司未依契約約定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前完成檢送 預算書圖,惟為避免違約罰款,高德安於九十六年九月二 十日以花(世)字第0七0九二00號函虛偽記載檢送預 算書圖給花蓮市公所,被告高啟萍明知世台公司上開函文 未檢附預算書圖,於該函文上批載「預算書抽辦、審核後 續辦」,為不實登載公文書,以圖利世台公司:  1、世台公司於「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設計   監造案得標後,與花蓮市公所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簽  訂「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該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約定:「本契約自簽約日生效」、第三條第一項約定「乙 方(世台公司)應於契約生效日三十天內完成本案設計圖 說,並辦理簡報。甲方(花蓮市公所)依簡報內容提出修 正意見,乙方於收到修正意見後,三十天內完成設計圖說 、預算書及招標文件編製送校辦理招標。」,有委託設計 監造契約書在卷可稽(見東機組卷編號五十八第一頁至第 十五頁)。依上開契約之約定,世台公司應於九十六年九 月二十日前完成本案設計圖書並辦理簡報。嗣世台公司由 高德安先後檢送二份「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 預算書圖,經被告高啟萍逐級呈由被告饒瑞逸、潭進成、 蔡啟塔核准,第一份經高德安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送入    花蓮市公所,經潭進成審核決行蓋有「九十六年十月十七    日」日期(即花蓮市公所扣押物十八工程預算書,即扣押    物品清單編號七十九),第二份為修正後於九十六年十月    二十五日送入花蓮市公所,由被告高啟萍簽請被告饒瑞逸    核示後,由潭進成審核決行,未載審核日期之預算書圖(    即花蓮市公所扣押物十七工程預算書,即扣押物品清單編   號七十八),有該二份預算書圖扣案可為佐證(見東機組  卷編號五十五、五十六)。  2、世台公司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花)世字第0七0九二0    0號函,雖記載檢送預算書圖予花蓮市公所,惟詹長源於    該日前並未完成預算書圖之製作,世台公司上開函實際並   未檢送預算書圖:  ⑴證人高德安於東機組證稱: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十一時   十一分之監察通訊譯文(內容略以被告高啟萍要高德安交 細部設計,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二六0),是伊太太簡惠 珍與本工程原承辦人高啟萍的對話,高啟萍因為當時世台 工程承攬本工程案的設計監造標,契約要求預算書圖要在 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應為二十日)前送件至花蓮市公 所,但因為世台公司來不及完成該預算書圖,所以詹長源 要伊先函送至花蓮市公所收文,其餘預算書圖等附件再後 補,避免因違約而被罰款,而高啟萍與伊太太所談及「細 部設計」就是預算書圖的意思等語(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 五七三號卷二第二五一頁);於偵查中證述:在九十六年 九月二十日前無法準時將預算書送進花蓮市公所,伊就跟 高啟萍說臺北方面無法在時限內送,是否能晚一點送,高 啟萍即要伊盡快送,後來伊等晚送的這段期間內,高啟萍 也是一直在催等語(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號卷二 第十一頁);於原審證稱:詹長源在送第一次預算書時有 逾期,所以預算書沒有送進去,在十月十二日才完成,隔 天再送進去,所以九月二十日沒有送進去,整個預算書圖 都沒有送到花蓮市公所,十月十二日完成後是送第一次的 初步預算,詹長源趕完第一份時伊才有時間拿給莊文富看 ,而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的通訊監察譯文(見通訊監察譯 文編號三0三至三0六)就是在講這個預算的部分。東機 組卷編號五十五,即市公所扣案編號十八的工程預算書, 沒有蓋承辦技師、執業圖記及簽署應該是漏蓋,有時送件 較急促,而圖章沒有在伊這裡,花蓮市公所請伊等補,伊 等還是會補,這個是第一次,就是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做 好送出去的那份(實際日期應為十月十五日,詳後述), 那時章不在伊這邊,所以沒有蓋等語(見原審卷七第一七 二頁至第一七四頁);世台公司提出預算書圖第一次好像 有逾期,逾期時伊就趕快把文掛進去,有時就是先掛文再 說,實質上預算書圖並沒附,他們收發蓋了收文後,伊等 搶那幾天的時候趕快再補進去。花蓮市○○○道掛文進去 沒有附件,所以就一直催伊,伊就一直催詹長源,通訊監 察譯文編號二四0、二五二、二五五、二六0的內容,就 是因為預算書圖有遲延,伊與詹長源、高啟萍之間及高啟 萍與伊太太的對話內容。九月二十八日還在詢問單價的事 情(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二六一、二六二),掛進去的時間 伊不記得,但應該是在九月二十八日之後。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二九三說「東西都出來了」,是要交給莊文富預算書 中的項目表,總表後面的細項表,當時圖還沒有畫好等語 (見原審卷八第二三七頁、第二三八頁、第二四0頁), 並有上開與其證述相符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 ⑵再由高德安與廠商「小吳」、莊文富、被告蔡學海間之下 列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顯示詹長源至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 始完成預算書圖: ①廠商「小吳」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十二時四十六分五 十九秒及同年月二十七日十二時十七分打電話給高德安, 要高德安聯絡詹長源趕快規劃、設計出來並將數量告知「 小吳」,以便「小吳」報價提預算,高德安要「小吳」於 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過去找詹長源,因詹長源禮拜一左 右(十月一日)要提出初步的規劃設計(見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二五五、二六一)。   ②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十時二十六分十二秒「小吳」又與 高德安聯絡,告知已與詹長源聯絡並討論設計及材料問題  (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二六二)。 ③九十六年十月九日十時二十六分十五秒「小吳」再與高德 安聯絡:「吳:那個東西,你看完了嗎?高:我看完了。 ...現在情形就是說,我跟市公所先討論啦。吳:是。 高:因為有些項目還是市公所要求的啦。吳:所以太多了 就對。高:對啊,所以我這個還是要先跟市公所先討論完 畢。吳:所以東西(指設計圖)是在你那邊,到時候再看 怎麼處理,怎麼修正就對了。高:對啊,要不然你要再怎 麼放也放不進去,因為詹先生已經有跟我講過了,他說因 為某些東西都牽扯太多的金額啦,他說這樣子的話,他也 沒有辦法處理啦。吳:有的死豬仔價,也是固定的啊。高 :我知道,所以我先去溝通看看,到時候再說啦。... 高:我先跟市公所先調整看看,因為大概一、兩個東西要 先拿掉,拿掉的話,看他願不願意接受,這樣子。」,有 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二八六)。 可見詹長源雖有將初步設計圖交給高德安,然該初步設計 圖於九十六年十月九日尚在高德安處並未送出,高德安並 表示尚待與花蓮市公所溝通拿掉一、二個施作項目才能定 稿。 ④由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在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前,    廠商「小吳」尚與詹長源討論設計數量、材料,詹長源尚   未完成設計,核與高德安於原審上開證述至九十六年九月    二十八日尚在詢價,而未完成等語相符。  ⑤至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高德安將詹長源製作完成之「花蓮  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預算書圖交給莊文富,供莊 文富評估核算成本,有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十時五十五分 四十八秒高德安與莊文富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以高德安 要莊文富去拿東西),及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十四時五十 六分四十二秒莊文富與被告蔡學海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 以莊文富告知蔡學海,高德安已將預算書圖交給莊文富, 莊文富表示要先評估)在卷可憑(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二 九三、二九五)。核與高德安於原審證稱在九十六年十月 十二日將預算書圖交給莊文富評估成本等語相符。足徵詹 長源係至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始完成預算書圖之製作。   ⑶又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十四時五十一分三十八秒詹長源打   電話問高德安「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預算書  圖是否送出時,高德安告知詹長源已送出去(見通訊監察 譯文編號三0一)。而被告饒瑞逸於原審供稱高德安於九 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將預算書圖送入花蓮市公所審核(見原 審卷二第七十五頁),再參酌扣案之花蓮市公所扣押物編 號十八之「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預算書」上, 潭進成決行之核章日期為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等情,高德 安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始將該預算書圖(即花蓮市公所 扣押物十八)送進花蓮市公所審核,是其前述於九十六年 十月十二日應係記憶有誤所致。 ⑷證人簡金蘭於東機組證稱:花蓮市公所扣押物編號十八之    多功能運動公園工程預算書,是伊在九十六年十月中旬將    預算書圖製作完成,交給詹長源審核修改後,再將檔案傳    給高德安,由高德安送交花蓮市公所等語(見九十六年度   他字第五七三號卷三第七十四頁)。亦可證上開工程預算   書係在九十六年十月旬才製作完成。 ⑸被告高啟萍雖辯稱:依證人詹長源陳述確實有一份初稿且 經扣案,公文上無偽簽的情形云云,惟查:   ①世台公司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花)世字第0七0九二0 0號函並未檢附預算書圖,業據證人高德安、簡金蘭證述  明確,並有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按,已如前述。 ②又世台公司與花蓮市公所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第二條關   於設計之約定計有五項,其中第一項為初步設計:包括設 計構想、平面、立面、剖面設計圖;第二項為細部設計及 預算書之製作,有花蓮市公所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在卷可 按(見東機組編號五十八契約書第二頁)。即第一項之初 步設計,僅指設計構想等立面、平面、剖面設計圖,並不 包括細部設計及預算書。且證人詹長源於原審證稱:第一 次初稿伊有設計溜冰場,但必須給公所知道設計出來要多 少錢,這時送的並不是「預算」,是初步設計,要達到公 所所有要求的項目時,依照伊等實際去現場測量,才知道 有辦法做多大,如果全部都要做,伊提出說這金額無法做 這麼多。是伊跟高德安說明這個狀況,伊都請高德安幫忙 ,把「圖」寄給高德安,請他去問說這部分是否不用做, 是高德安轉述溜冰場可以不用做,做籃球場就好等語(見 原審卷九第一0七頁)。可見證人詹長源於九十六年十月 九日(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二八六)僅交給高德安「初步 設計」之構想平面圖,並非是「預算書」,將圖交給高德 安與花蓮市公所討論是否拿掉溜冰場項目的問題,當時規 劃設計項目尚未確定,而預算書須等花蓮市公所確定施作 項目、範圍後才能製作,是在九十六年十月九日前,證人 詹長源仍未完成預算書之製作。 ③再本案經東機組至花蓮市公所搜索,所有扣押物中並無「 初步設計」之圖說扣案,足徵高德安並未將該「初步設計 圖」送交花蓮市公所,且依被告高啟萍所辯因需要修改, 故予退件者係花蓮市公所扣押物十八之預算書圖,並非所 謂初稿。從而,被告高啟萍前揭所辯,顯無可採。 ⑹按所謂公文書,依刑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固指公務員職   務上製作之文書,若本屬他人製作私文書,公務員明知該 私文書之內容不實,而以文字、符號、印章或其他方式對 該文書登載、審核,並將該文書之內容引為公務員職務上 之意思表示,仍屬公務上登載不實,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 三條之罪(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九四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被告高啟萍主管辦理「花蓮市多功能運動 公園整建工程」業務,明知世台公司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 (花)世字第0七0九二00號函並未檢附預算書圖,詎 為掩飾世台公司違約並未按時檢附預算書圖,及為免世台 公司因延遲送件違約受罰,竟於該世台公司函文上批示「 預算書抽辦、審核後續辦」之不實事項。被告高啟萍有明 知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而圖利世台公司之情事,可堪認 定。 ⑺至被告高啟萍聲請傳喚花蓮市公所收受世台公司九十六年 九月二十日(花)世字第0七0九二00號函之收發人員 到庭作證,或函詢花蓮市公所說明公文收發、歸檔流程, 以證明世台公司上開函文有檢附預算書圖云云。惟上開事 實業據證人高德安、簡金蘭證述在卷,並有通訊監察譯文 及收文資料等在卷可按,已如前述,且收發人員每日收發 文甚多,距今亦事隔多年,人之記憶有限,並無傳訊之實 益,故本院認無再予調查、傳訊之必要,併予敘明。  3、綜上所述,世台公司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花)世字第0 七0九二00號函並未檢附預算書圖,是被告高啟萍有登 載不實,及圖利世台公司免於逾期交付之罰款(不法利益 之金額計算詳後述),可堪認定。 (七)世台公司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交付「花蓮市多功能運動 公園整建工程」之預算書圖尚須修正,被告饒瑞逸、高啟 萍經被告蔡學海之關說,同意延長預算書圖送件時間:  1、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十九日高德安、莊文富請被告蔡學    海至花蓮市公所關說延遲送件之通訊監察譯文: ⑴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九時十六分二十秒,高德安打電話詢 問莊文富,有無請被告蔡學海向花蓮市公所關說延後送件 時間,為何花蓮市公所打電話說要準備送五份預算書,以 備上網之用(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三0八)。 ⑵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九時十七分四十三秒,莊文富打電話 給被告蔡學海,告知高德安說花蓮市公所要求準備五份預 算書要上網,請被告蔡學海再跑一趟花蓮市公所,被告蔡 學海並表示已在前往花蓮市○○○○路了(見通訊監察譯 文編號三0九)。 ⑶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九時十八分五十七秒,被告蔡學海打 電話問莊文富預算書詳細資料什麼時候可以送進花蓮市公 所,莊文富表示還要三、四天,禮拜一可以送進去,被告 蔡學海即表示等一下就跟被告高啟萍講(見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三一0)。 ⑷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九時四十七分十三秒,被告蔡學海通 知莊文富,已經跟被告高啟萍講好星期一送進花蓮市公所 ;莊文富隨即於同日九時四十七分五十四秒,以電話通知 高德安已經講好延至星期一送進花蓮市公所(見通訊監察 譯文編號三一一、三一二)。 ⑸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十時四十四分三十秒,被告高啟萍電 話通知高德安:多功能運動公園工程名稱少打「公園」二 字及預算只有一千一百萬元,不能超編,要修正,高德安 稱星期一就會交給被告高啟萍,因為課長饒瑞逸有講(見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三一八)。 ⑹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十二時一分五十三秒,被告蔡學海打 電話給莊文富,向莊文富確認星期一送件有無問題,並表 示剛從花蓮市公所出來,被告高啟萍說預算書封面名稱不 對,要順便改好等語(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三二0)。  2、證人即被告蔡學海於東機組證稱:高德安製作完「花蓮市    多功能運動整建工程」預算書,之所以要送到花蓮市公所    之前要先給莊文富過目,是因為莊文富事先瞭解該工程案    施工內容及施工材質、數量時,會有利於莊文富標得該工    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九時十八分五十七秒的通訊監察    內容,是伊與莊文富的通話,通完電話後,伊就馬上到花    蓮市公所找饒瑞逸課長要解決這個問題,但是饒瑞逸課長    不在,伊就向高姓承辦人(即高啟萍)說明此事,高姓承    辦人告訴伊,高德安送的這份工程預算書,裡面內容有部    分缺失,必須在星期五以前修正完畢後給他,伊就打電話    問莊文富,莊文富告訴伊,必須要三、四天後才可以完成    ,所以伊才會告訴莊文富,在禮拜一之前要送過去,之後    伊就告訴高姓承辦人是否可以將工程預算書延至下星期一    給他,高姓承辦人也有答應伊的請求。九十六年十月十八   日九時四十七分十三秒的通訊監察錄音內容,是伊跟莊文  富之間的對話,這是因伊跟花蓮市公所高姓承辦人聯繫後 ,他答應將工程預算書延至下星期一送給他,伊告訴莊文 富要將工程預算書圖準時送進去,至於「他」就是指高姓 承辦人。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十二時一分五十三秒的通訊 監察內容,是伊與莊文富的對話,伊在電話中告訴莊文富 ,高姓承辦人說,高德安之前送至花蓮市公所之工程預算 書封面少了兩個字,所以伊告訴莊文富,要他告訴高德安 改正這個錯誤等語(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七三號卷三第 二二六頁背面至第二二八頁)。高德安是有透過莊文富要 求伊向花蓮市公所延後「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 」之預算書圖的交件時間,所以伊才去花蓮市公所找饒瑞 逸,要拜託饒瑞逸延後交件時間,因為當天饒瑞逸不在, 伊才會直接去找高啟萍,要求高啟萍能夠同意延後交件時 間,而高啟萍也當場同意(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 號卷二第一一四頁背面);於原審證稱:會知道他們的資 料上面名稱是打錯的,是因為莊文富有拜託伊,伊有去花 蓮市公所找過承辦的高先生,請他能否晚個一天或兩天, 資料補齊這樣可以嗎,高先生有跟伊講,伊才知道的等語 (見原審卷十第一0一頁)。  3、由上述通訊監察譯文及證人蔡學海之證述可知,高德安確    有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將詹長源製作完成之「花蓮市   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預算書圖(即花蓮市公所扣押    物編號十八)交付莊文富評估成本,並於九十六年十月十    五日送入花蓮市公所,經被告高啟萍逐級簽請被告饒瑞逸    、潭進成審核決行,並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審核通過, 準備辦理「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之招標作業    。惟因莊文富評估後認依該預算書施作成本太高,尚須修    正(詳後述),高德安、莊文富即透過被告蔡學海向被告    饒瑞逸、高啟萍關說,經被告饒瑞逸、高啟萍同意延至星    期一(即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並告知工程名稱少打   「公園」二字及預算金額不能超過一千一百萬元,應一併  修正等事實。是被告蔡學海確有與被告饒瑞逸、高啟萍接 觸、關說,且被告饒瑞逸、高啟萍同意延長原已延遲送件 之預算書圖送件時間,圖利世台公司之事實明確。被告饒 瑞逸、高啟萍否認與蔡學海之接觸,並稱不知被告蔡學海 為何知悉預算書圖有誤云云,委無可採。 (八)世台公司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送入花蓮市公所修正後 「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預算書(花蓮市公所 扣押物編號十七)之預算編列有浮編之事實:  1、高德安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將詹長源製作完成之「花蓮    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預算書圖(花蓮市公所扣押   物編號十八,見東機組卷編號五十五),交付給莊文富評   估核算成本,經莊文富核算成本後,發現若依詹長源所規 劃之預算書圖內容施作,再加上應支付被告翁啟文、黃文 瑞等人百分之十五及允給被告蔡學海、饒瑞逸百分之十回 扣,合計百分之二十五之款項,將超出成本二百五十七萬 元,而無利可圖。遂於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要求高德安轉 知詹長源,重新修改預算書之工程施作項目及材料項目費 用,並透過被告蔡學海出面向被告饒瑞逸、高啟萍關說延 後預算書圖送件時間,已如前述。而該預算書圖(花蓮市 公所扣押物編號十八)經莊文富依其施作成本利益加計回 扣計算,重新修改工程施作項目、材料及費用,由高德安 轉交給詹長源作最後局部小修正,經莊文富看過確認後, 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由高德安將修正後之預算書圖( 花蓮市公所扣押物編號十七,見東機組卷編號五十六)送 交花蓮市公所,作為「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 營建發包之預算書圖,高德安並交付一份最後確認送出之 預算書圖給莊文富等事實,有高德安與莊文富、詹長源之 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通訊譯文編號三0三至三0六、 三一三、三一五、三一七、三二一至三二五、三二七、三 三一、三三三)並據證人高德安、莊文富證述在卷,詳敘 如下: ⑴主要通訊監察譯文略如下: ①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十六時十三分五十三秒莊文富與高德  安之通話內容:「莊:你那個超過太多了,你那個多了二 五七塊(萬),我沒辦法處理。高:嗯,你能不能打給詹 長源。莊:我拿給你看就知道,我都寫好了,我拿給你看 ,你再跟他講,他這樣子編,我沒有辦法做,做不出來, 差太多了啦,差二五七呢。」(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三0 三)。   ②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十六時十五分九秒高德安與詹長源之   通話內容:「高:長源,那個莊仔有打電話給我,他說照   這樣編,他沒辦法做啦,會有困難性。...」(見通訊 監察譯文編號三0四)。   ③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十八時五十一分五十二秒高德安與莊 文富之通話內容:「高:你要不要過來?莊:我現在在忙 哎,你先看裡面,我有用鉛筆寫的。...。高:意思說 鉛筆就是你的成本就對了。莊:對,我把所有的開銷什麼 ,我都把他列上去了,就列上去之後,就差二五七啦。高 :嗯。莊:所以這部分,最主要是他的籃球場的地方。高 :就是說這裡的籃球場有問題啦。莊:他那個不需要用到 那種東西啦。高:不是啦,他兩個項目,我們已經拿掉一 個溜冰場了,如果今天討論是這樣子的話,我情願就拿掉 籃球場,可是...。莊:他籃球場可以做,但是他不需 要用那種地品、材質啊,...。莊:對啊,他怎麼會去 設計,而且那個預拌混凝土編的都是時價而已,都一點空 間都沒有。」(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三0六)。   ④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九時五十五分三十九秒莊文富與廠商 「小吳」之通話內容:「莊:小吳,我跟你講,我最近有 跟蔡老師講,我現在把那個整個項目都挪動了,你最近不 是有看到什麼亞麻的,有沒有?就是那個項目裡面,你的 草皮不是有一個亞麻什麼的,有沒有?那個部分我已經要 全部剔掉了,然後把那個量,有沒有?全部改成你那個草 皮啦。吳:是。莊:所以那個部分應該就有一千多,另外 我還要請教你的,...那個管的部分,你可不可以把那 個管的,那天你看的,你沒有印象是幾英吋的?...吳 :四英吋跟六英吋的。莊:哦,好,那你把四英吋跟六英 吋,你的那種管材的名稱,看用傳真還是e-mail給我,然 後你把那個單價給我的,也出來,然後我想把那個change 掉,你現在瞭解我意思嗎?...莊:你把資料帶過來, 我把要弄的東西,想說今天就一次把他cancel ,因為禮 拜一小高就要把全部招標文件送出去了,那我那天有直接 跟他講說,我那個差距太大了,我沒辦法,現在他可能會 傾向於就是,依照我這邊的需求來調整。」(見通訊監察 譯文編號三一三)。   ⑤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十三時九分二十秒莊文富與高德安之   通話內容:「莊:小高,你那個運動公園那個,有沒有,   你的估價單在你的電腦裡面有嗎?你e 一份給我好嗎?高 :好啊,不過我現在先出別的圖,我現在沒有空。莊:好 ,那你有空的時候e 給我,我把那個我跟你建議的一些調 整,有沒有?高:沒關係,你全部弄好再給我。」(見通 訊監察譯文編號三一五)。 ⑥由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足認莊文富完全依其需求變更    、修改預算書圖項目、材料、數量及金額後,再交付給高    德安、詹長源製作預算書。   ⑵證人高德安於東機組證稱:在「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    」工程標開標前,某日詹長源有打電話交待,要準備本案    工程的預算圖說,莊文富要來跟伊拿,(九十六年十月十   二日)莊文富拿回去看完後向伊表示,詹長源設計的籃球   場所要求的鋪設材質太貴等問題,於是伊向莊文富表示, 因為設計部分不是伊負責的,所以要莊文富直接找詹長源 溝通,後來詹長源認為莊文富要求修改的部分太多,要莊 文富先自行修改,之後莊文富將他修改完成後的設計書、 圖傳真給伊,伊看完後就傳真給詹長源看,最後詹長源將 定案的工程預算書,包含設計書圖之光碟片交給伊,伊就 把預算書圖列印出來裝訂,再函送給花蓮市公所收發室(   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七三號卷二第四十四頁背面);莊 文富對詹長源原先設計之預算書、圖(即花蓮市公所扣押 物編號十八的預算書稿)內,關於籃球場工程部分鋪設材 質有意見,認為以詹長源所設計的方式施作,施作成本加 上回扣後,所必須付出的金額太高,將會使他承攬該工程 時沒有利潤,所以莊文富要求伊向詹長源反應,詹長源才 會去修改預算書圖,變成花蓮市公所扣押物編號十七的預 算書等語(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七三號卷二第四十五頁 背面)。於偵查中證稱:詹長源將預算書拿給伊,要伊交 給莊文富,莊文富看過後說超過預算,伊說設計方面伊不 懂,請他直接和詹長源聯絡就好,當時他在該預算書內用 鉛筆寫一堆東西,伊說看不懂,就請他帶回去跟詹長源計 算等語(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號卷二第十頁); 於原審證稱:伊有把圖說總表、預算書給莊文富看,並跟 他說設計的不是伊,因為莊文富有說差價在二百五十七萬 元,施作上會有困難,所以請他直接找詹長源等語(見原 審卷七第一七一頁、第一七二頁);莊文富說超過太多, 多了二百五十七萬元,沒辦法處理,是指預算書裡面項目 的金額,細項伊不知道,所以才叫詹長源打電話給莊文富 ,之後莊文富有將這差價二百五十七萬元列入預算書等語 (見原審卷八第二四一頁、第二四二頁)。 ⑶證人莊文富於東機組證稱:高德安將世台公司製作的本工 程設計書圖交給伊,伊就依據他提供的設計書圖來估算施 工成本,但按照這份設計書圖承作的話,就沒有利潤可圖 ,所以伊就自行將籃球場的表面裝修改為較簡略的施工, 另外有一部分地面就鋪設草皮,再估算工程成本及所需付 出的相關回扣後,再將這些資料交給高德安,轉交世台公 司,經世台公司簡小姐與伊確認修改後,世台公司就交給 花蓮市公所作為發包運動公園整建工程營造標的預算書, 伊也以這份估算結果作為投標依據資料(見九十六年度他 字第五七三號卷一第一四八背面、第一四九頁);高德安 在開標前把預算書圖拿給伊看是否合乎成本,伊根據成本 分析並加入要給花蓮市公所人員總工程百分之十回扣、給 立法院部分總工程款百分之十五的回扣後,對預算書圖做 了修改,並將修改後的預算書圖拿給高德安,高德安隔天 就將預算書圖送給花蓮市公所,而花蓮市公所就完全依照 這份伊修改後的預算書圖公告招標,因為在公告招標前, 伊就跟蔡學海講好,願意提供總工程款的百分之十的回扣 給花蓮市公所相關人員,所以蔡學海應該有向花蓮市公所 相關人員疏通,花蓮市公所才會完全依照伊這份修改後的 預算書圖去公告招標(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七三號卷二 第八頁背面);世台公司針對「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 建工程」所做工程預算編列確有浮編情形,世台公司編列 好該工程的預算後,高德安某日(時間已忘記)打電話叫 伊去他花蓮市○○街辦公室,他把本案工程預算書總表及 明細表、圖面拿給伊,要伊回去計算看看,若伊依照預算 施作是否會不敷成本,隔幾日伊再到高德安辦公室,向他 反映這份工程預算施作的成本太高,將會沒有利潤,如果 不能修改設計,伊將不參與投標本項工程,於是高德安在 伊面前打電話給詹長源,與詹長源溝通討論伊希望調整的 項目,再隔二、三日高德安拿著他與詹長源溝通後修正過 的工程預算書總表及明細表給伊看,經伊看過認為沒有問 題後,他們才將本工程預算書交給花蓮市公所辦理本工程 案上網招標作業。所以高德安、詹長源有依據伊反映施作 項目及成本而調整預算書總表及明細表的內容,最後該工 程預算符合伊的成本,經伊同意後,他們才將本工程案工 程預算書交給花蓮市公所辦理本工程案上網招標作業;九 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十八時五十一分五十二秒此通電話是伊 與高德安的通話(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三0六),伊到高 德安博愛街的辦公室(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三0五),拿 本案工程預算書總表及明細表、圖面回家計算必須支付之 成本、稅金及回扣,發現依據該預算書總表及明細表內之 項目施作,總成本會超出預算金額二百五十七萬元,所以 伊才會在電話中告訴高德安,要他告訴詹長源將原本要以 瀝青混凝土(簡稱AC)及壓克力表面施作之籃球場更改為 只以預拌混凝土(簡稱PC)施作,這樣伊承攬本工程才會 有利潤,而且高德安、詹長源後來有採納伊的意見,將籃 球場材質AC變成PC;花蓮市公所扣押物十八(見東機組卷 編號五十五)的文件,即是高德安第一次拿給伊看的工程 預算書總表及明細表、圖面,搜索扣押物編號十七(指花 蓮市公所扣押物十七,見東機組卷編號五十六)之文件, 即是經伊反映給高德安、詹長源修正後的工程預算書總表 及明細表、圖面(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七三號卷三第四 頁、第五頁);於原審證稱:當時高德安有拿圖說、預算 書給伊參考,粗略估算成本與利潤,就如通聯(編號三0 六)所載會有二百五十七萬元的差距,這個差距伊確實加 進要給百分之二十五的回扣,本案工程不需要九百九十萬 元;伊把籃球場壓克力的成本算進來後差太多,伊沒有辦 法承攬這個工程,才會建議改為RC材質,砌石水道及鋪面 工程排水系統的工資、機械編列也太低,伊就調整增加, 之後也是照伊估價的單價金額編列等語(見原審卷七第五 十八頁、第五十九頁、第六十七頁、第一0七頁)。 ⑷綜核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與證人高德安、莊文富之歷次證述 均屬相符,並有扣案二份預算書圖在卷可為佐證(花蓮市 公所扣押物十八、十七),上開花蓮市公所扣押物十七之 預算書圖,係由莊文富依其施作成本利益加計回扣計算, 重新修改工程施作項目、材料、數量、金額及費用而成, 並作為「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營建發包之預 算書圖,足堪認定。  2、經比對上開二份預算書圖確有浮編之事實:   ⑴莊文富修改預算書圖,變更施作之項目、材料、數量、金    額等項,完全依其需求調整修改之事實,已如前述。而莊    文富修改後之預算書有浮編之事實,亦據證人莊文富於東    機組證述:伊承攬「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標    案已經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底驗收完畢,據伊自行計算,本    工程案的施作成本(含稅金)約六百八十萬元,利潤為百    分之十二,即約一百二十萬元,另外伊支付給唐碧娥辦公    室人員一百四十八萬五千元,及透過蔡學海給花蓮市長蔡    啟塔二十萬元,並具體列出浮編之項目、金額(列表如起    訴書附表一(一))(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七三號卷三第    四頁背面);於偵查中證稱:伊在上開東機組訊問時所稱    浮編金額是真實的,當時伊有逐項看過並算過。浮編的錢    是用來作為送回扣使用,雖然伊預定要送的回扣是二百五    十萬元,但因為其他項目是合理的,所以伊得標後,可從    這些項目中以折扣方式得到利潤,所以應該可以湊足二百    五十萬元。伊浮編的項目及金額有些專利的部分,如遊樂    設施無法明眼看出有浮編,但是其他的就比較看得出來,    只要去詢價大概就可以知道。而當時花蓮市公所並沒有要   求伊提供詢價的單據等語(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  號卷二第六十五頁);於原審證稱:在運動公園案件完工 後,獲利扣掉稅金及應付款項,實際獲利大約六十五萬元 。九百九十萬元的工程費用中,有包括最早提到的一百四 十八萬五千元及二十萬元,如果沒有這百分之十五及百分 之十的回扣部分算入,運動公園的工程不需要九百九十萬 元的工程費用;花蓮市公所扣押物編號十七是最終的版本 ,最終預算為一千一百萬元,這一千一百萬元的預算中, 有把百分之十五及百分之十的回扣分配在這項目中。每一    項明細表的細項都是用伊能夠計算的成本,再加成回扣的    比率計算,材料的部分用概算,並沒有加成,因為不知道   最終的價格。伊能夠確定的部分,大概在加兩成到兩成半   ,能夠確定的部分及材料部分的比率為一半一半。至於只 加成兩成到兩成五,而能夠將百分之二十五的回扣金額納 入,是因為材料部分,伊報的是預算價格,在得標後尚可 與材料商議價,議價空間有一成半到三成不等。預算價是 指類似定價,伊抓的利潤百分比不會超過百分之十,類似 工程的同業的利潤不到百分之五,後來伊實際計算獲利只 有百分之六,因為伊還有趕工及環保局的支出;本件伊有    算過成本及回扣、利潤才用九百九十萬元投標的等語(見   原審卷七第六十七頁、第一0八頁至第一一0頁)。 ⑵按廠商以營利為目的,如無利可圖,不可能提供回扣以爭 取工程,證人莊文富依其需求利益將回扣計入成本加成計 算,變更修正後之預算書所列預算包含要給付之回扣比例 ,該修正後之預算書有浮編之事實足堪認定。至證人莊文 富於原審另證稱:因工資編列太低所以超出成本,致有二 百五十七萬元材料差距,沒辦法掌握,只有跟詹長源之員 工簡金蘭反應工資機具的部分單價做調整、調整總金額不 知道、項目沒有辦法變更;於東機組證述有浮編,是個人 意見,這樣的編列不會偏高,因為設計師還是要這樣編云 云(見原審卷七第七十三頁、第七十七頁、第七十八頁、 第六十八頁)。惟其前開證述,與通訊監察譯文及上開證 述不符,且設計師如依實編列預算,未將回扣加計在成本 內計算,自不會有偏高之情狀,況本案係高德安、詹長源 將預算書交給莊文富過目評估,經莊文富估算後再交給高 德安交回詹長源等情,已如前述,是莊文富前開證述,顯 係事後卸責迴護被告之詞,要無可採。  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九年    三月十一日(編號05-102)之鑑定報告書不可採:   ⑴本案二份預算書經送公共工程委員會鑑定後,固認:「案    情分析:...三、世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九十    六年九月及九十六年十月兩版預算書(詳扣押物十八、十    七)中,前者為作業過程,有超預算編制的情形(九十六    年九月編製預算為一千一百七十二萬八千元,原訂預算範    圍為一千一百萬元;後者係配合預算限額及當時物價調整    後之核定版,故雖有多項預算單價調整(詳『花蓮市多功    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預算編列情形比較表〈卷附資料編   號五十七〉),仍應以核定版為準,此外,本工程花蓮市  公所係經公開招標程序,並以最低價得標,依卷證資料尚 無法查得有違法之積極證據。四、九十六年九月及九十六 年十月兩版預算書(詳扣押物編號十八、十七)中有多項 預算單價差異(詳『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預 算編列情形比較表〈卷附資料編號五十七〉,經比較行政 院主計處公告之營造物價指數(詳附表一)及營造工程物 價指數年增率(詳附表二),顯見九十六年營造工程物價 呈現逐月上揚之趨勢,預算編製單位對所編列之各項工程 單價有所調整,應係依物價趨勢所為,難謂有浮編之現象 。五、『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預算編列情形 比較表〈卷附資料編號五十七〉及所附豐年營造之『訂購 確認單』、『買賣合約書』之比較:本會認為豐年營造之 採購亦為經過市場競爭機制之價格,且品質與契約規定相 符(詳估驗紀錄、驗收紀錄、初驗紀錄及結算驗收證明書 、工程決算書〈扣押物編號十〉),與預算編列無直接關 係。六、依卷證資料『花蓮縣花蓮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 』顯示,其完工驗收數量經抽驗與合約書圖相符,尚未發 現有浮編數量之情形。」、「鑑定意見:一、依卷證資料   ,本工程花蓮市公所係經公開招標程序,並以最低價者得 標,若花蓮市公所辦理工程招標過程並無其他不符合法令 之違法情形,則該得標金額、工程項目單價及單價分析表 ,為經過競標後屬市場競爭之價格,尚未發現有不合理之 情形,且九十六年營造工程物價呈現逐月上揚之趨勢,故 九十六年十月份『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預算書 』之各項預算編列尚未有浮編現象(詳案情分析三、四、 六)。二、預算編列比較表〈卷附資料編號五十七〉所載 各項與豐年營造之『訂購確認單』、『買賣合約書』並無 直接之關係,豐年營造之採購亦為經過市場競爭機制之價 格,尚未發現預算編列有浮編或不合理現象(詳案情分析 五)。」(見原審卷六第一五0頁至第一五七頁)。 ⑵惟查: ①本案二份預算書前後項目、材料、數量、金額,明顯有相 當差異,且第二份預算書(花蓮市公所扣押物十七)實際 係由莊文富依其利益加計工程回扣後所編列,作為圍標之 價格,業據其證述在卷,顯非經過市場競爭之價格,且依 公共工程委員會鑑定意見書中案情分析之記載:卷證資料 中並無詳細報價資料,無法得知廠商原報價之各項工程單 價等語,可見鑑定機關就預算書各項單價分析,未依實際 參考市場價格審核鑑定,其鑑定顯欠缺比較之基礎,已有 不當。 ②再第一份預算書(花蓮市公所扣押物十八)於九十六年十 月十二日編列製作完成,詹長源於製作時已經訪價、詢價 ,始製作完成,有前揭高德安與廠商「小吳」之通訊監察 譯文可參。第二份預算書(花蓮市公所扣押物十七)於九 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經莊文富修改完成,僅相差二個星期 的時間,依鑑定意見書所附「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年增率」 表,九十六年九月為百分之八.0三,十月為百分之八. 八三,僅有百分之0.八之差距,鑑定意見書未依據市場 實際價格計算單價分析,復未依物價調整率計算第二份預 算書所列價格是否合理,僅以第二份預算書係配合預算限 額及當時物價調整後之核定版,遽認應以核定版之第二份 預算書為準,及以物價調整遽認無浮編之現象云云,顯屬 倒果為因,未依卷內證據勾稽鑑定,均顯所失據。 ③上開鑑定報告書已載明:「若花蓮市公所辦理工程招標過 程並無其他不符合法令之違法情形,則該得標金額、工程 項目單價及單價分析表,為經過競標後屬市場競爭之價格 ,尚未發現有不合理之情形...」,然本案工程預算書 係經莊文富修改完成,將原要施作瀝青混凝土(簡稱AC )及壓克力表面施作之籃球場,改為只以預拌混凝土(簡 稱PC)施作,及其他施作部分改為植草皮等,莊文富並借 牌圍標本案工程,已如前述。是本案招標工程已有前開不 符合法令之違法情形,足認豐年公司得標金額、工程項目 單價及單價分析表,顯有不實之處。 ④是上開鑑定意見書未實際依市場價格審核有無浮編,僅以 符合契約及泛言該得標金額、工程項目單價及單價分析表 ,為經過競標後屬市場競爭之價格,尚未發現有不合理之 情形云云,其鑑定意見,顯無可採。  4、被告饒瑞逸、高啟萍明知世台公司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   日交付之「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預算書(花   蓮市公所扣押物十七)之預算編列有浮編之情形,竟未予 實際審核,即呈由潭進成決行審核通過,作為辦理「花蓮 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營造工程發包招標預算文件 : ⑴世台公司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交付之「花蓮市多功能 運動公園整建工程」預算書(花蓮市公所扣押物十七)與 第一份預算書(花蓮市公所扣押物十八)之項目、材質、 數量均有變更且差異甚大,預算編列有浮編之情形,並有 二份預算書在卷可稽,已如前述。且據證人詹長源於東機 組證稱: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交付之預算書係變更前交 付之預算書而來,並做最後定稿之預算,變更預算書時有 經花蓮市公所之同意等語(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七三號 卷二第二一六頁)。 ⑵又花蓮市公所向體委會爭取之本案補助經費,其預定施作 項目,依「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評 審辦法」第伍點規定以溜冰場、籃球場為主要規劃設計內    容,且世台公司之「服務建議書」亦有溜冰場、籃球場之    規劃項目,世台公司既以該服務建議書之內容得標,依花   蓮市公所與世台公司委託規劃設計契約書第四條約定:「  契約範圍:本契約包括契約條文、開標紀錄、投標廠商投 標文件等。」,則世台公司自應依「服務建議書」之規劃 設計內容製作預算書圖,被告饒瑞逸竟因高德安之要求, 即同意世台公司於預算書圖剔除溜冰場之規劃設計,而該 項溜冰場之建造,如依元山公司之估算,需費頗巨,且證 人莊文富亦將建造籃球場之材質瀝青混凝土(簡稱AC)及 壓克力表面施作,更改為只以預拌混凝土(簡稱PC)及草 皮施作,已如前述。顯見以原有預算金額,預備施作之溜 冰場既已刪減,且籃球場之施作亦已改為較便宜之材質, 可見世台公司編列之預算書有浮編之情形甚明。 ⑶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浮報價額」 ,係指於實際建築、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物時, 有就建築公用工程及公用器、物之支出故為提高價額或虛 列支出之項目、數量等,使總價提高之行為,藉以從中圖 利而言(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七四八號判決意 旨參照)。本案「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 世台公司設計規劃並提出預算書,預算書並非被告饒瑞逸 、高啟萍所製作,且被告饒瑞逸、蔡學海收取回扣係依得 標價金一定比例為約定,與預算書之浮編多少價額並沒有 直接對等關係,即不論浮編多少,被告饒瑞逸、蔡學海所 收取回扣比例均為得標金額百分之十,且被告饒瑞逸亦非 直接自「價額」中圖得利益,是預算書之浮編尚與貪污治 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務員「浮報價額」從中圖 利之要件有間。惟被告饒瑞逸、高啟萍主管辦理「花蓮市 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對世台公司之預算書圖均有 審核之職權,均明知修正後之預算書圖與前於九十六年十 月十九日審核通過之預算書圖之施工項目、材料價量均有 大幅之更異出入,施工項目單價分析均有浮編之情形,竟 同意變更施工項目、材料、數量,且如就上開二份預算書 所載項目、金額稍加比較,即可見各該項目有浮編之事實 ,然其等均未實質審核即由被告高啟萍將修正後之預算書 圖,再次簽請被告饒瑞逸呈由被告潭進成及主計人員審核 通過,顯見被告饒瑞逸、高啟萍有故意放水未予實質審核 預算書而圖利世台公司及豐年公司之事實。被告饒瑞逸辯 稱因預算不足,尊重專業,被告高啟萍辯稱有審核云云, 均委無可採。 ⑷被告饒瑞逸另辯稱:因得標廠商得標後尚須至施工現場勘 查、細部規劃,故投標時之服務建議書內容並不必然與得 標後所提出之預算書的設計規劃內容一致,原審誤將本件 視為統包工程,始誤認投標文件之服務建議書內的預算概 估屬不得調整云云。惟查: ①按政府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    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   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是所 謂統包,係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    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亦即    設計(含細部設計)及施工均由得標廠商負責,減少傳統    先設計再發包施工之作業方式所衍生之界面管理,有利於    施工品質及採購效率。則統包係招標單位將所欲施作項目    之設計及施工在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以利於施工品質   及採購效率,非謂得標之廠商可隨意變更施作項目之設計  及施工方式,是被告饒瑞逸辯稱投標時之服務建議書內容 並不必然與得標後所提出之預算書的設計規劃內容一致云 云,已屬有誤。   ②再參以證人馮獻毅於本院證稱:伊在八十九年擔任工務課   技士,其後雖有轉到別的鄉鎮公所,但也是承辦技士的工 作。在上級有補助下來時,會希望提出需求,就會請專業 設計監造廠商協助製作服務建議書,這只是一個評估,等 經費下來後會進行實際測量,有時會有窒礙難行的地方, 設計預算書的項目就會跟服務建議書有所出入,如有這種 情形,一定會把詳細編列過的設計預算書重新送給補助單 位審查、核備,使該補助單位知道實際施作的項目有那些 ;服務建議書的目的是拿來輔助招標使用,因為服務建議 書書面大概敘述需要做的項目與地點,...而設計預算 書的製作,是設計單位做的時候會先給他服務建議書參考 ,要做市公所要求的項目,如實際上遇到沒有辦法施作, 就要用書面告訴市公所那一個項目無法設計,或是出現困 難,這是在原有的設計已經定案的情形,如是在開始設計 階段送來的預算書,市公所認為有問題,或是設計項目有 出入,這個預算書就不會核准,而應重新編列,尤其是在 工期逾期的情形下,要用公文核退,因為是要罰錢的;當 初核定的項目如果有全項被刪除,一定會以書面報給上級 知情,而服務建議書是當初官方要求的項目,做出來的設 計書圖不太可能跟服務建議書差太多,比如說五項有一項 少掉,對官方來說差異已經算太大了,也不太可能有這種 情形,...如果要刪減項目,是在該項目施作有困難才 會報給上級要刪減,而且要用正式公文等語(見本院卷五 第二二四頁至第二二九頁)。又「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 整建工程」之規劃內容為:建造標準溜冰場(一百公尺× 四十公尺矩形、含六公尺寬外部斜坡競速跑道、內部平坦 場地)、標準籃球場等,並以設計多功能運動公園為主軸 ,有該工程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評審辦法一份在卷可 按(見東機組卷編號五十三第四頁)。惟被告饒瑞逸經高 德安等人透過被告蔡學海疏通後,即私下同意將原應施作 之溜冰場刪除,且未備文通知補助經費之體委會,已如前 述,顯與證人馮獻毅前開證述之處理流程,及本件工程之 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評審辦法不符。 ③從而,不論統包或傳統先設計再發包施工之作業方式,在   已明確有欲施作之項目下,非謂得標之廠商可隨意變更施 作項目之設計及施工方式。是被告饒瑞逸前揭所辯,亦無 可採。 (九)被告饒瑞逸、高啟萍辦理「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 程」之工程發包,圖利豐年公司得標部分:  1、被告高啟萍於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上網公告辦理「花蓮    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招標,並訂於九十六年十一   月十三日開標,有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公開招  標公告在卷可稽(見東機組卷編號三十八第六頁、第七頁 )。莊文富為順利得標,以豐年公司為投標公司,並向知 情之石雨臻、呂冠賜借用興明川公司及瑞陞公司之名義、 證件以湊足三家廠商投標,石雨臻、呂冠賜同意並容許莊 文富借用興明川公司及瑞陞公司之名義參予陪標,由莊文 富自行填載三家廠商標單等投標文件暨備妥三份押標金支 票(金額各為四十九萬元),向花蓮市公所投標,以借牌 圍標之方式投標;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開標時,被告饒 瑞逸委由鄔素珍主持開標,由被告高啟萍擔任紀錄,開標 後果由豐年公司以九百九十萬元得標,並即由被告高啟萍 將興明川公司、瑞陞公司之押標金退由莊文富領回等事實 ,業據證人莊文富、石雨臻、呂冠賜證述在卷,並有三家 廠商投標資料扣案(扣押物清單編號八十三,即花蓮市公 所扣押物二十二)及「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 公開招標公告資料、花蓮市公所招標底價單、花蓮市公所 工務課開標通知單、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花蓮市公所開 標簽到簿、開標/決標紀錄等在卷可為佐證(見東機組卷 編號四十五第三十三頁至第四十三頁)。  2、證人莊文富於東機組證稱:蔡學海答應伊,如果伊願意提    供工程款百分之十的回扣,他會去幫伊疏通、運作花蓮市    公所相關人員,讓伊順利得標。多功能運動公園工程九十    六年十一月十三日開標前,伊曾告訴蔡學海,會拿哪三家    公司的牌參與投標,後來開標果然是伊順利得標;多功能    運動公園工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開標前二天,伊就曾    告訴蔡學海,伊會借用興明川公司、瑞陞公司這二家公司    與伊的豐年公司,湊成三家去投標等語(見九十六年度他    字第五七三號卷二第八頁)。核與證人即被告蔡學海於偵    查中證稱:莊文富會交三家廠商的名字給伊,是他拜託伊    拿給饒瑞逸,伊也有拿去給饒瑞逸,並跟饒瑞逸說這是莊   文富想要投標的三家廠商名稱,請他盡量幫忙等語相符(  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號卷二第一八四頁)。再參 以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十三時五十八分二秒蔡學海與莊文 富之通話內容譯文:「蔡:莊先生,那個禮拜一的事,你 那個我都送進來了,都ok了,但是你現在要做一件緊急的 事,就是跟小高說,叫小高自己要趕快去慶譽,叫小高要 趕快跟人家協調一下,要去擺平一下。莊:呼。」(見通 訊監察譯文編號三五0),及證人蔡學海於東機組證稱: 上開通訊監察係伊跟莊文富之對話,裡面的「你那個禮拜 一的事,你那個我已經送進來了」,這句話是說伊告訴莊    文富,已經通知過饒瑞逸「莊文富」星期一要去投標「花    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等語(見九十七年度偵字    第一一三五號卷二第一一四頁背面)。可知上開通訊監察    譯文中,所稱「你那個禮拜一的事,你那個我已經送進來    了」,係指將三家廠商名單送交被告饒瑞逸之事。足認莊    文富於開標前確有將三家廠商名稱交付被告蔡學海,再由    被告蔡學海轉交被告饒瑞逸知悉,應可認定。  3、被告高啟萍明知莊文富借牌圍標,仍配合辦理開標作業,   並於開標後逕將陪標廠商興明川公司及瑞陞公司之押標金  交由莊文富領回:   ⑴按花蓮市公所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二十條(一)2,關於    押標金之處理規定:⑴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之處理:a、    持本機關發給之憑據者,由廠商持據並出具身分證明向本    機關出納單位領取原繳交之押標金票據或票券。b、繳入    或電匯入本機關帳戶之廠商,經本機關核對確認入帳後,   依會計程序以保管科目編製傳票簽發退還押標金記名支票  (應於左上角劃二道平行線及加蓋禁止背書轉讓等戳記) 無息發還。c、其餘得由本機關加蓋機關章戳後,由廠商 出示身分證明,於本機關投標廠商文件登記表(簿)簽收 即發還。d、郵政匯票者,由廠商出示身分證明,於本機 關投標廠商文件登記表(簿)簽收即發還。廠商得持原郵 局發給之收據聯及本匯票向郵局申請退還匯款」,有該採 購投標須知在卷可按(見原審卷十二第六十五頁正背面, 花蓮市公所工程採購投標須知)。是未得標廠商領回押標 金,依前開須知規定,須由投標廠商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 供查核,始得領取未得標之押標金。 ⑵查「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於九十六年十一月 十三日開標,只有莊文富之豐年公司及借牌圍標之興明川 公司、瑞陞公司等三家廠商投標,沒有其他廠商參與投標 ,開標時亦只有莊文富以豐年公司代表人到場,興明川公 司、瑞陞公司並無人員到場,有花蓮市公所開標簽到簿及 開標/決標紀錄可稽(見東機組卷編號四十五第四十二頁 、第四十三頁)。又證人莊文富於東機組證稱:該工程當 天決標後,伊帶著興明川公司及瑞陞公司的印章問高啟萍 ,是否可以將該二家公司押標金支票退給伊,高啟萍無任 何訝異表示,即把該二家公司押標金支票退給伊,之所以 如此,應該是蔡學海已向花蓮市公所相關人員疏通、運作 ,所以高啟萍在開標前就知道內定伊得標,因此並未質疑 伊為何會領上開二家公司押標金的支票等語(見九十六年 度他字第五七三號卷二第八頁背面)。於偵查中證稱:開 標後是伊自己到高啟萍辦公室,跟他說伊要退標押金,他 沒說什麼就退給伊,押標金是四十九萬元等語(見九十七 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號卷二第六十六頁)。於原審證稱: 伊向瑞陞、興明川二家公司借牌投標,開標當天只有伊到 場外,其他二家公司無人到場,開標結束後,伊以向該二 家公司借得的公司章向高啟萍領回未得標之押標金,伊沒 有該二家公司的委託書,是在高啟萍面前蓋該二家公司的 章就領回未得標押標金等語(見原審卷七第六十九頁、第 一一二頁、第一一三頁)。是投標廠商當天僅有莊文富到 場,瑞陞、興明川二家公司與莊文富之豐年公司形式上屬 對立廠商,於開標後莊文富即持瑞陞、興明川二家公司之 大小章向被告高啟萍領取未得標押標金,並在被告高啟萍 面前蓋用該二家公司之印章,足認被告高啟萍應知悉莊文 富借牌圍標之事實並配合辦理退還未得標押標金事宜。 ⑶證人莊文富於原審雖另證稱:以往沒有標到,都會委託同 業幫忙退押標金,通常退押標金只認章,不認人云云。惟 其前開證述,與其在前開東機組、偵審中迭次之證述並不 相符,且開標當天,莊文富係以豐年公司代表人身分到場 ,並於開標簽到簿上簽名,有開標簽到簿在卷可憑(見東 機組卷編號四十五第四十二頁)。是被告高啟萍自係知悉 莊文富乃豐年公司之代表人,而豐年公司與興明川公司、 瑞陞公司於本案形式上為競標廠商,屬對立廠商,縱係莊 文富主動向被告高啟萍表示要領回興明川公司及瑞陞公司 之押標金,依常理被告高啟萍應有所遲疑並驗證有無代理 領回押標金之授權,惟被告啟萍未為任何查證即將押標金 退還對立廠商代表,而被告高啟萍已知莊文富係豐年公司 之代表人,於莊文富表示要領回競標廠商興明川公司及瑞 陞公司之未得標押標金時,竟未有任何疑問,亦未要求提 出委任書,而視為理所當然逕將該二家廠商未得標押標金 退給莊文富,足認證人莊文富上開證述,應係事後迴護被 告高啟萍之詞,不足採信。 ⑷綜上所述,足證被告高啟萍知悉該興明川公司、瑞陞公司 係由莊文富借牌圍標之事實。是被告高啟萍辯稱其係電話 通知興明川公司、瑞陞公司人員領回未得標押標金,且縱 有將押標金給莊文富取領,亦僅有行政疏失云云,自無可 採。  4、按花蓮市所公辦理「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    採定有底價最低價得標之方式公告招標,依政府採購法規    定需公開招標進行投標,由出價較低之廠商得標,不得事    先決定承包廠商等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且知悉有借牌圍標情事,應不予開標並當場宣布廢標,    開標後始知悉者,應不得決標,已如前述。被告饒瑞逸、    高啟萍、蔡學海明知莊文富借牌圍標,仍由被告蔡學海將    投標廠商名稱交給被告饒瑞逸,被告饒瑞逸、高啟萍明知   應不予開標、決標,竟由被告饒瑞逸利用不知情之鄔素珍  主持開標,被告高啟萍擔任紀錄配合辦理,果由內定廠商 即豐年公司以接近底價之九百九十萬元得標(承辦單位擬 定底價金額為九百九十四萬一千六百二十三元,最後核定 底價金額為九百九十四萬元,見東機組卷編號四十五第三 十八頁花蓮縣花蓮市公所招標底價單),並決標予豐年公 司得標,被告饒瑞逸、高啟萍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與 被告蔡學海間有圖利豐年公司,及與莊文富間有以非法方 法妨害投標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實,其等有共同圖    利豐年公司取得營造標之犯行(不法利益之金額計算詳後    述),堪可認定。 (十)圖利之金額: 1、設計監造標部分: ⑴本件經送公共工程委員會鑑定結果認:依據本案工程決算 書記載,本案工程之建造費用為工作費總計八百七十九萬 二千一百八十五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八萬七千九百二 十二元、承商利潤及管理費四十八萬三千五百七十元、品 質管理費之總合五萬二千七百五十三元,經結算計九百四 十一萬六千四百三十元,設計監造費為上開金額百分之九 ,計八十四萬七千四百七十九元。再據財政部頒布之九十 六年度同業利潤標準,土木工程顧問之淨利率為百分之二 十二,然業界仍有不同看法,僅供參考。惟如依據上開利 潤標準計算,則世台公司於本案設計監造工作完成後之淨 利推估為十八萬六千四百四十五元(847,479×22%=186, 445)。但因不同工程顧問公司其用人費用、工作設備成 本差異性太大,故無法精確計算其實際所得利潤,前開推 估利潤,未必與世台公司於本案工程設計監造標實際所得 之利潤相同,有該委員會鑑定書一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 四第八十九頁至第九十四頁)。是估算設計監造標所得利 潤,應考量各該公司之用人費用、工作設備成本等情形, 不可一概以同業利潤為標準,應以世台公司扣除其人事費 用、工作設備等成本後之實際所得利潤為準。 ⑵查本案設計監造標經花蓮市公所與世台公司議價後,標價 為建造費用百分之九,有花蓮市公所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 、決標公告、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開標(比 價、議價)簽到簿、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報價單、投標 廠商聲明書、切結書各一份在卷可按(見東機組卷編號五 十八第一頁至第二十二頁)。而本案工程建造費用,依據 工程決算書記載,為工作費總計八百七十九萬二千一百八 十五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八萬七千九百二十二元、承 商利潤及管理費四十八萬三千五百七十元、品質管理費之 總合五萬二千七百五十三元,經結算計九百四十一萬六千 四百三十元(8,792,185+87,922+483,570+52,753=9,416, 430),而設計監造標依議價之得標價,為建造費百分之 九,故其得標價為八十四萬七千四百七十九元(9,416,43 0×0.09=847,478.7,小數以下四捨五入),有上開委託 設計監造契約書及工程決算表在卷可按(見扣押物編號七 十七、七十一)。 ⑶經本院函詢世台公司,其完成本案設計監造標後,所得利 潤為何,經該公司函覆:本案結算之規劃設計服務費用, 扣除其成本中之薪資費用二十三萬元、文件作業費五萬五 千元、其他及雜支費用九萬九千元、稅捐(規劃設計服務 費用百分之五)二萬三千三百零六元,總計四十萬七千三 百零六元(230,000+55,000+99,000+23,306=407,306), 為四十六萬六千一百十二元,有該公司一百零一年一月十 六日(花)世字第一二0一一六0一號及附件在卷可按( 見本院卷四第一一0頁、第一一一頁)。惟本件世台公司 得標價為八十四萬七千四百七十九元,扣除其成本四十萬 七千三百零六元,其所得利潤應為四十四萬零一百七十三 元(847,479-407,306=440,173),故世台公司上開函認 其利潤為四十六萬六千一百十二元,應係計算錯誤。 ⑷綜上所述,本案設計監造標圖利之不法金額為四十四萬零 一百七十三元。  2、世台公司免於違約罰之金額:   ⑴花蓮市公所與世台公司簽訂之「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    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第三條約定:「一、設計工    作:⒈乙方(即世台公司)應於契約生效日起三十天內完   成本案設計圖說,並辦理簡報。⒉甲方(即花蓮市公所)  依簡報內容提出修正意見,乙方於收到修正意見後,三十 天內完成設計圖說、預算書及招標文件編製送校辦理招標 。」;第十六條約定:「遲延履約處理:如乙方未依時限    交件每逾一日由甲方扣除乙方該項服務費用價款千分之一    ,但其最高逾期罰款金額,以不逾本契約價金總價百分之   二十為限;唯因天災人禍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響交件時  間,乙方得先或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向甲方請求,並附 證明文件,經甲方同意延期時可免罰款。」;第二十二條 約定:「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而簽約日為九十六 年八月二十二日,有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在卷可憑(見東 機組卷編號五十八第三頁、第十頁、第十三頁、第十五頁 )。是世台公司應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前完成本案設計 圖說,並辦理簡報。 ⑵又世台公司係遲至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始將「花蓮市多功 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之預算書送至花蓮市公所(修正後 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送入花蓮市公所,依契約書第三 條第一項第二款約定世台公司於收到修正意見後,三十天 內完成設計圖說,故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至同年月二十五 日,不計遲延日數),已如前述。是世台公司自九十六年 九月二十日至同年十月十五日,計遲延二十五日。則依上 開說明,本案服務費用價款為八十四萬七千四百七十九元 ,每遲延一日罰款總價千分之一,遲延二十五日,計應罰 款二萬一千一百八十七元(847,479×25×0.001=21,186. 9,小數以下四捨五入)。 ⑶綜上所述,本案圖利世台公司免於違約罰之不法金額為二 萬一千一百八十七元。  3、營造標部分: ⑴本件經送公共工程委員會鑑定結果認:一般工程預算書或 契約中之詳細價目表,除臚列施工項目外,尚列有「承商 利潤及管理費」、「保險費」及「營業稅」等項目,「承 商利潤及管理費」之編列,視不同工程性質或規模而有不 同之約定,一般約為工程費用百分之五至十五。依據本案   工程決算書之工程結算明細表第四頁項次十:「承商利潤 及管理費約百分之五.五」,可得知本工程預算分配予承 包商之利潤及管理費尚屬合理,而本工程完工結算後之各 分項工程費用總和(即工作費)為八百七十九萬二千一百 八十五元,故承包廠商之利潤及管理費為四十八萬三千五 百七十元(8,792,185×0.055=483,570),因契約未區別 利潤及管理費,故單就前項中之利潤推估低於四十八萬三 千五百七十元。惟因不同營造公司其用人費用、工作設備 成本、施工程序差異性太大,故除前述推估利潤,針對其 他契約項目,廠商施工過程中所能減省之成本,依既有所 附卷證資料無法得知,是豐年公司於本工程完工後實際獲 得之利潤,未必等同該項目內利潤分配之數額,有該委員 會鑑定書一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四第八十九頁至第九十 四頁)。是估算工程營造標所得利潤,應考量各該公司之 用人費用、工作設備成本、施工程序等情形,不可一概以 同業利潤為標準,應以豐年公司扣除其人事費用、工作設 備等成本後之實際所得利潤為準。 ⑵證人莊文富於東機組調查、檢察官偵查時及於原審審理時 迭次證稱其為支付總工程款百分之二十五之回扣,有將工 程預算書各項金額加以浮編,並具體列出浮編之項目金額 ,已如前述。又其於東機組雖證稱:伊的利潤為百分之十 二,即約一百二十萬元等語(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七三 號卷三第四頁背面)。惟再於原審證稱:完工後扣掉稅金 及應付款項、趕工及環保局的支出,伊實際計算獲利只有 百分之六,約為六十五萬元等語(見原審卷七第六十七頁 、第一0九頁)。是證人莊文富在東機組證述時,僅係初 估,並未詳細計算其支出,故應以其後於原審之證述為可 採,其扣除一切支出後,尚有六十五萬元之利得。惟本案 工程原應支出之成本,本就不應計算回扣之金額,是本案 工程之利潤應加計證人莊文富所支付之回扣金額始為合理 ,而證人莊文富所需支付之回扣為其投標金額九百九十萬 之百分之二十五(被告饒瑞逸、蔡學海合計百分之十、被 告黃文瑞、翁啟文合計百分之十五),計二百四十七萬五 千元(9,900,000×0.25=2,475,000),再加計其獲得之 六十五萬元,總計為三百十二萬五千元(2,475,000+650, 000=3,125,000)。 ⑶綜上所述,本案營造標圖利之不法金額為三百十二萬五千 元。 (十一)被告蔡學海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書寫「老闆要 先調一些錢」之信件,囑由莊文富之子莊00交付給莊 文富,向莊文富要求先行支付半數之工程回扣款(原約 定九百九十萬元百分之十之一半即四十九萬五千元), 惟因莊文富尚未領得工程款,無法先支付一半回扣金額 ,經與被告蔡學海協調後,被告蔡學海同意莊文富先行 支付二十萬元,莊文富乃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十 八時三十分許,交付被告蔡學海二十萬元。嗣本案因於 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檢察官開始搜索等強制處分,而未 支付其餘款項,被告蔡學海並於偵查中之九十七年五月 七日,經由其辯護人自動繳交所得回扣款二十萬元,業 據莊文富及其妻秦惠真證述明確,核與莊文富、秦惠真 、被告蔡學海間之通訊監察譯文相符(見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四四九、四五二、四五三),並有被告蔡學海所繳 回之二十萬元扣案可資佐證(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 三五號卷二第二七一頁花蓮地檢署扣押物清單、贓證物 款收據),被告蔡學海確已收取二十萬元回扣之事實, 應堪認定。 (十二)被告饒瑞逸、蔡學海有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及與被告高啟萍間有圖利世台公司、豐年營造公司之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等犯行均堪認定:   1、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    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   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 ,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 丙犯罪,雖乙、丙間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 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 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 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 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最高法院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四0七號、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 二八二四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饒瑞逸、蔡學海與高德安、莊文富約定,如詹長源 之世台公司及莊文富之豐年公司得標取得「花蓮市多功 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及營造標,即由莊 文富交付得標金額百分之十之金額給被告饒瑞逸及蔡學 海,已如前述,其等為交付回扣之約定甚明。又被告饒 瑞逸、蔡學海係朝由高德安指定詹長源之世台公司及莊 文富之豐年公司順利得標,取得「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 園整建工程」之同一利益為目標而共同參與,並以收取 回扣之犯罪行為之合致,顯見被告饒瑞逸、蔡學海係在 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 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被告饒瑞逸、蔡學海 間就收取回扣,及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以 圖利世台公司、豐年公司之行為,彼此間有犯意聯絡與 行為分擔,與相互對立之對向犯有別,自應成立共同正 犯,其等否認犯行,均係事後卸責之詞,均無可採。   3、被告高啟萍雖無證據證明與饒瑞逸、蔡學海間有收取回     扣之犯意聯絡。惟其為花蓮市公所臨時約僱人員,於九    十五年間即至花蓮市公所任職,承辦「花蓮市多功能運     動公園整建工程」招標作業,雖缺乏承辦工程之經驗,     就招標作業過程之決策、進行並無決定之權,係由被告    饒瑞逸主導掌控。然被告高啟萍為「花蓮市多功能運動     公園整建工程」之承辦人,被告饒瑞逸於招標作業中為     達內定廠商之目的,自需透過被告高啟萍配合執行辦理     ,此由高德安與被告饒瑞逸洽談世台公司投標之「服務     建議書」是否可不予設計溜冰場、籃球場時,被告饒瑞     逸告知「之前送的大部分可以,只要加溜冰場、籃球場     這二項就可以」,及世台公司得標後,高德安再與被告     饒瑞逸討論,預算書是否拿掉溜冰場之設計項目時,由     被告饒瑞逸私自決定拿掉溜冰場項目。被告高啟萍竟於     委託設計標開標前,配合未予提供招標文件資料供評審     委員審酌、開標時未命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俾由被告     饒瑞逸運作要求評審委員評選世台公司高分,以達使世     台公司得標取得工程之目的,且於世台公司得標後,被     告高啟萍同意世台公司延期提出預算書圖,並為掩飾世     台公司延期提出預算書圖,而於世台公司之函文上虛偽     登載「預算書抽辦、審核後續辦」之不實事項,顯見被     告高啟萍係依工務課長即被告饒瑞逸之指示辦理。再依     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第四條約定,得標廠商之投標文件     為契約內容之一部,世台公司應依投標之「服務建議書     」內容製作預算書,惟被告高啟萍其後在審核世台公司     提出之預算書時,對於該預算書已將溜冰場刪除,而無     溜冰場之設計,亦不表訝異,或提出疑義,復對世台公     司預算書之浮編故意放水,未實質審核即以該修正後之     預算書辦理工程招標,並於工程標開標後逕由莊文富領     回陪標廠商興明川公司、瑞陞公司之押標金等情,均足     證被告高啟萍知悉有內定廠商世台公司及豐年公司,並    配合辦理使其得標之事實。被告高啟萍與被告饒瑞逸、   蔡學海間有妨害投標、圖利世台公司、豐年營造公司之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足堪認定,是被告高啟萍否認犯 行,委無可採。   4、被告蔡學海雖辯稱:伊無法左右花蓮市公所行政流程,     僅止於認識部分花蓮市公所人員,而予以吹噓,充其量     僅為詐騙莊文富等人,要無與公務員有犯意聯絡,行為    分擔,僅係為一己之利,向莊文富詐取財物云云。惟查     ,被告蔡學海與被告饒瑞逸有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並與被告高啟萍有妨害投標、圖利世台公司、     豐年公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情,已如前述。又被     告蔡學海以書寫「老闆要先調一些錢」之信函向莊文富     要求先行支付半數之工程回扣款(原約定九百九十萬元    百分之十之一半即四十九萬五千元),惟因莊文富尚未   取得工程價款,無法如數給付,而與被告蔡學海協議先  給付二十萬元,其餘回扣尚未收取,則係因檢調人員已 介入調查本案,始未予給付等情,已據證人莊文富證述 在卷,已如前述。是不論「老闆」所指為何人,惟被告 蔡學海要收取半數四十九萬五千元之回扣,已證明並非 為一己之利而收取該款項,被告蔡學海前開辯稱僅係詐 欺云云,顯無可採。 (十三)揆諸前揭說明,被告饒瑞逸、蔡學海間有收取回扣,及 與被告高啟萍間有妨害投標、圖利世台公司及豐年公司 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高啟萍另有公務員登載不 實之事證明確,其等犯行均堪予認定,均應依法予以論 科。 三、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饒瑞逸、高啟萍、蔡學海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業 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茲就本案涉及之新舊 法比較部分,說明如下:  1、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原規定:「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    己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而於九    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    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    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    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其修正意旨略  以:「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公務員圖利罪條文中所指之法 令,應限縮適用範圍,以與公務員之職務具有直接關係者 為限,以達公務員廉潔及公正執行職務信賴要求外,更避 免原條文及有關『違背法令』的範圍不明確,致使公務人 員不敢勇於任事,延滯行政效率的不良影響。爰將明知違 背法令的概括規定修正為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 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或其他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 定」,該次修法實則係將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修法之立法理 由及實務見解所闡釋之「法令」法理,予以條文化。是修 正前後之刑度與構成要件並未變更,非屬法律之變更,自 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之規定。  2、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原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    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   人。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  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為保全前二項財物之追繳、價額之追 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而於九 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後增列第二項,將原第二項、第 三項改列第三項、第四項,為「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 ,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 害人。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 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   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    證明者,視為其所得財物。前二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   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為保全前三   項財物之追繳、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 扣押其財產。」,就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並未變更,尚無 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3、至於貪污治罪條例禠奪公權之規定從第十六條移列至第十 七條,內容則未變更,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4、綜上所述,本案應適用現行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 (二)按依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 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學 理上依其類型之不同,稱之為「身分公務員」(第一款前 段)、「授權公務員」(第二款後段)及「委託公務員」 (第二款)。又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亦規定「公務員犯本 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是依公務員之概念,就其 中身分公務員類型而言,著重於其身分及所執行之職務須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故要是公務員職務範圍內應為 或得為之事務,不問該項職務是否涉及公權力,均屬之(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四九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按與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之公務員共犯貪污治罪條例 之罪者,亦依該條例處斷,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定有明文 ,先予敘明。 (三)次按法院固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惟科刑之判決, 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此 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條之規定甚明。是 法院之審判,固應以起訴之犯罪事實為範圍,但於不妨害 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仍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而所 謂事實同一,指刑罰權所以發生之原因事實係屬同一而言 ,非謂罪名或犯罪之構成要件同一,亦非謂全部事實均須 一致。申言之,起訴書所指之罪名,對於審判上無拘束之 效力,祇須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縱令行為之程度有所差 異,亦無礙其犯罪事實之同一性,仍得自由認定事實,逕 行變更檢察官所認定之罪名。本件檢察官起訴書記載高德 安請詹長源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十時許,至立法院與 被告翁啟文、黃文瑞協商,被告黃文瑞表示同意高德安等 人以得標金額百分之十五做為工程回扣取得工程之設計及 營造,詹長源為求確認係其等可以得標,遂要求被告黃文 瑞電聯蔡啟塔,將唐碧娥同意由高德安等人得標之事通知 蔡啟塔,被告黃文瑞即於同日十一時六分許,以立法院電 話電聯蔡啟塔,並在電話中向蔡啟塔表示唐碧娥等人決定 由高德安取得工程,其後被告翁啟文、黃文瑞並向高德安 等人取得一百四十八萬元之回扣,因認被告翁啟文、黃文 瑞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一 項第四款、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等罪嫌之想像競 合犯等語。惟本院審理結果,以被告翁啟文、黃文瑞等人 係以向公務員關說為施用詐術之方法,做為向被害人高德 安等人詐取財物之手段,故本院認定之基本社會事實,與 檢察官起訴請求確定被告翁啟文、黃文瑞等係「不法取得 財物」之行為違法性而科處刑罰之基本社會事實,係屬同 一事實,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而為審究。核被告翁啟文 、黃文瑞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 財罪。其等間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 共同正犯。 (四)被告饒瑞逸於行為時任職花蓮市公所工務課課長,被告高 啟萍任職花蓮市公所臨時約僱人員,主管辦理花蓮市公所 計畫發包工程等事項,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 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又被告蔡學海雖不 具公務員身分,亦未經辦公共工程,然被告蔡學海與具有 公務員身分之被告饒瑞逸共犯上開犯行,依貪污治罪條例 第三條規定,仍應論以共犯: 1、核被告饒瑞逸、蔡學海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 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及政府採購法 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妨 害投標罪。至被告饒瑞逸、蔡學海就各該圖利世台公司、 豐年公司之行為,目的係在向高德安、莊文富索取回扣, 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述,惟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及貪污治罪 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公務員圖利罪,均係關於公務 員職務上圖利之概括規定,必其圖利之該行為不合刑法或    貪污治罪條例各條特別規定者,始依本罪論處,倘其圖利    之行為合於其他條文或款項之特別規定,即應依該特別規    定之罪論擬,無再適用本罪之餘地(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    台上字第一九六七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饒瑞逸、蔡學    海之行為既已符合特別規定之收取回扣罪,自應依經辦公   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斷,不再論以概括規定之貪污治罪條  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檢察官起訴就被告饒瑞 逸、蔡學海所為亦論以上開圖利罪,容有誤認。惟檢察官 既認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見起訴書第四十六 頁),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被告饒瑞逸、蔡學海就犯 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部分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就犯政府採購法之妨害投標罪部分,與被告 高啟萍、高德安(設計監造標部分)、莊文富(營造標部 分)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分別均為共同正犯。被告 饒瑞逸利用不知情之鄔素珍主持開標、決標與豐年公司得 標,為間接正犯。再按「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 」係一整體計畫,不可分割,被告饒瑞逸、蔡學海於辦理 「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設計標及營造標 招標作業之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以非法方法使委託設計 標及營造標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行為,應視為數個動作 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應包括評價為一罪。被告饒瑞逸 、蔡學海以一收取回扣之決意行為同時觸犯政府採購法之 妨害投標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 一重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收取回扣罪 。被告饒瑞逸、蔡學海與高德安、莊文富約定以工程得標 金額百分之十之回扣比例,依計算為九十九萬元,雖僅由 被告蔡學海向莊文富收取二十萬元,其餘尚未收取,惟依 被告蔡學海陳述約定之回扣,本即透過其向莊文富收取後 再轉交被告饒瑞逸,且被告饒瑞逸與蔡學海為共同正犯, 被告蔡學海既已收取部分回扣,該收取回扣之行為即屬既 遂,至其等內部如何分配則非所問,是被告饒瑞逸、蔡學 海均應依收取回扣既遂罪論處,併予敘明。  2、被告蔡學海於偵查中坦承有與廠商莊文富、高德安約定以    工程得標金額百分之十作為其(百分之二)與花蓮市公所    人員(百分之八)之回扣。嗣被告蔡學海向莊文富先收取    二十萬元回扣,已於九十七年五月七日檢察官偵查中繳回    ,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及贓證物款收    據在卷可稽(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號卷二第二七    一頁)。雖被告蔡學海其後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改稱其    向莊文富所取得之二十萬元,係其詐騙所得云云,惟此為   蔡學海身為被告行使辯解之權利,無礙於其偵查中之自白   ,自仍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 刑。  3、核被告高啟萍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    款之圖利罪、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之妨害投標罪。檢察官起訴法條雖未引用刑法第二    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惟於起訴事實已記載被告    高啟萍在世台公司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花)世字第0七    0九二00號函上偽簽「預算書抽辦,審核後續辦」等語    (見起訴書第四十八頁、第十四頁),本院自得就已起訴    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事實審究,併予敘明。又被告高啟萍就   上開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犯行,與被告饒瑞逸、蔡學海間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政府採購法之妨害投標犯行,    與被告饒瑞逸、蔡學海、高德安(設計監造標部分)、莊    文富(營造標部分)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分別均應    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高啟萍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係    以單一包括犯意,接續為多次圖利行為,及於辦理招標作    業之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於委託設計標及營造標以非法    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行為,各應視為數個動作之    接續實行,應分別包括評價為接續犯各論以一罪。被告高   啟萍以一包括圖利行為同時觸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政  府採購法之妨害投標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 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之圖利罪。 (五)爰審酌被告黃文瑞、翁啟文於本案前雖無前科紀錄,素行 尚可,其等於犯後已坦承詐欺犯行,並將詐得之一百四十 八萬元在偵查中繳回扣案,犯後態度尚可。惟衡以其等身 為立法委員之助理,理應幫助立法委員對於國家經費之使 用加以把關,以免浪費公帑,其等竟利用身為立法委員助 理之身分,對於欲承包花蓮市公所公共工程之廠商,佯稱 其等能左右本案工程之得標,致廠商為能得標並支付其等 詐取之財物,而浮編工程金額,降低工程品質(使用較差 之材質施作),使花蓮市公所支出原可節省之公帑,並延 伸花蓮市公所人員貪瀆之行為,其等之惡性實屬重大,且 對公共工程品質控管損害非輕,應處以較重之刑度,以符 公平原則,並儆來茲。再參酌被告黃文瑞、翁啟文雖共同 犯案,被告翁啟文詐得之金額較被告黃文瑞為高,惟本案 實係被告黃文瑞主導,其惡性顯較被告翁啟文為高,及其 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 態度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五項、第六項所示之 刑,以示懲處。 (六)再審酌被告饒瑞逸、高啟萍為公務員,本應盡忠職守,克 盡責,被告饒瑞逸竟利用經辦公用工程之機會收取回扣 圖謀私利,被告高啟萍明知違背法令仍依從主管饒瑞逸之 指示,配合於公用工程招標過程圖利私人之不法利益,均 有悖人民付託,腐蝕國民對於公務不可收買性、廉潔性之 信賴,對公用工程所生損害甚大,被告蔡學海亦思不勞而 獲以圖謀私利,進出花蓮市公所作為廠商與公務員間不法 犯罪之橋樑,嚴重傷害政府機關之形象。並審酌其等三人 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被告 饒瑞逸、高啟萍矢口否認犯行,被告蔡學海於偵查中雖曾 坦承收取回扣,嗣於原審及本院否認犯行,飾詞卸責為虛 偽陳述,均毫無悔意之犯後態度,惟被告高啟萍係臨時約 僱人員,係配合被告饒瑞逸辦理,及被告蔡學海已繳回共 同犯罪所得二十萬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 、第三項、第四項所示之刑,以示懲處。又被告饒瑞逸及 蔡學海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被告 高啟萍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且均 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 及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分別併予宣告褫奪公權 八年、四年、四年。至起訴檢察官就被告饒瑞逸求處有期 徒刑十三年,就被告高啟萍求刑有期徒刑十年,尚屬過重 ;就被告蔡學海求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惟被告蔡學海所 犯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取回扣罪,其於偵查中自白並繳回二 十萬元回扣款,依刑法第六十六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二 分之一,最低刑度應減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被告蔡學 海否認犯行,不知悔改,前已有因花蓮市公所工程與廠商 接觸收取金錢經判處罪刑之前案紀錄,再參以通訊監察譯 文編號四六二、四六四、四六五等被告蔡學海之通訊監察 譯文內容,其尚另介入多件工程,顯見被告蔡學海遊走於 廠商與公務員間,從事不法行為,實不宜依刑法第三十一 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本院審酌各情,量處有期徒 刑五年六月,已從低量刑,況被告蔡學海之犯罪情節,較 被告被告高啟萍為重,量刑不宜較被告高啟萍為輕,檢察 官求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自有未合,併予敘明。 (七)被告蔡學海所收取之回扣,即共同犯罪所得財物二十萬元 ,已經繳回,已無庸宣告追繳,惟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 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饒瑞逸、蔡學海就世台公司預算書浮 編部分係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浮報 價額」,及內定廠商係構成同條款「非法舞弊」罪嫌云云   。惟查:  1、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犯罪態樣,為「建   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  量或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其係屬公務員之 重大貪污行為,為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務員圖利 罪之特別規定。所謂「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額 、數量故為提高,以少報多,從中圖利而言;又「回扣」 指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 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則 有關「其他舞弊情事」之概括補充性規定,應指與浮報價 額、數量、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法利益者有同等危害性,方 可相提併論,例如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品、以膺品代 替真品等是(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三號判 決意旨參照)。  2、本案「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世台公司設   計規劃並提出預算書,預算書並非被告饒瑞逸、高啟萍所  製作,且被告饒瑞逸、蔡學海收取回扣係依得標價金一定 比例為約定,與預算書之浮編多少價額並沒有直接對等關 係,即不論浮編多少,被告饒瑞逸、蔡學海所收取回扣比 例均為得標金額百分之十,且被告饒瑞逸、蔡學海亦非直 接自「價額」中圖得利益,是預算書之浮編尚與貪污治罪 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務員「浮報價額」從中圖利 之要件有間,被告饒瑞逸、蔡學海就預算書之浮編部分尚 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務員「浮報 價額」罪。又被告饒瑞逸、蔡學海為收取回扣,以世台公 司、豐年公司為內定廠商之方式,圖該廠商得標取得工程 之不法利益,非以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品、以膺品代 替真品等方式圖得利益,尚難認與上開條款之「浮報價額 、數量」等獲取不正當利益者,有「同等之危害性」,且 其等已構成收取回扣罪,自亦非屬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 一項第三款之「其他舞弊情事」。  3、從而,檢察官所指此部分行為,均屬被告饒瑞逸、蔡學海    為收取回扣所為之圖利行為,與前開論罪科刑之收取回扣   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高啟萍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 項第三款收取回扣、浮報價額及內定廠商舞弊罪罪云云。 查公訴人認被告高啟萍與被告饒瑞逸、蔡學海共犯貪污治 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收取回扣罪,無非係以被告 饒瑞逸、蔡學海與高德安、莊文富有回扣約定及被告蔡學 海已收取二十萬元回扣,及世台公司之預算書有浮編,且 有內定廠商,被告高啟萍為本案之唯一承辦人等為論據。 惟查:  1、本案收取回扣之約定,係被告饒瑞逸、蔡學海與高德安、   莊文富約定,已如前述,於「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  工程」招標過程中,被告高啟萍雖依從饒瑞逸之指示共同 為圖利世台公司、豐年公司不法利益之行為。惟綜觀全部 卷證,並無證據證明被告高啟萍有參與收取回扣之約定或 有收取回扣之事實,自不能以被告高啟萍為本案之唯一承 辦人,即得推論其與被告饒瑞逸、蔡學海有共同收取回扣 之事實。  2、又世台公司預算書之浮編,與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    第三款之「浮報價額、數量」之構成要件不符,亦無證據    證明被告高啟萍有收取回扣,或從「價額」中獲取利益。   再內定廠商亦非屬同條款之「非法舞弊」情事,係屬被告  高啟萍與饒瑞逸、蔡學海所為之圖利行為,亦如前述。此 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高啟萍確有公訴 人所指收取回扣、浮報價額及有其他非法舞弊情事,自難 認有公訴人所指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犯行 。  3、公訴意旨認此部分犯行與論罪科刑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    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見起訴書第四十八頁),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被告黃文瑞、翁啟文詐欺取財之事實,業經起訴,原審認 未起訴,而未予變更起訴法條予以論罪科刑,容有誤會。 (二)被告蔡學海非公務員而與公務員共犯收取回扣罪,其主文 應諭知「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 程收取回扣」之罪名,始符罪刑法定之原則,原審判決主 文竟記載為「蔡學海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尚有未洽。 (三)原審判決雖認定被告饒瑞逸、蔡學海、高啟萍圖利世台公 司標得本案工程設計監造標及逾期交付預算書罰款之不法 利益,及圖利豐年公司標得本案工程營造標之不法利益, 惟對於世台公司及豐年公司獲得之不法利益若干,並未予 說明、認定,亦有未合。 (四)綜上所述,被告饒瑞逸、蔡學海、高啟萍及檢察官之上訴 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違誤,自無從維持,爰撤 銷並分別改判如主文第二項至第六項所示。 丙、上訴駁回(即被告唐碧娥、蔡啟塔、潭進成部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緣潘惠珠、羅正勝、高德安及詹長源等人(均已判決確定 )為取得「花蓮北濱海岸多功能運動公園」工程,遂由高 德安、詹長源透過世台公司股東許桐樹找翁啟文、黃文瑞 ,請託被告唐碧娥出面向體委會關說,替花蓮市公所爭取 前述工程補助經費,由潘惠珠通知花蓮市公所於向體委會 申請補助之相關函文上,列被告唐碧娥及潘惠珠為副本受 文者,以便被告唐碧娥出面關說,黃文瑞基於為自己及被 告唐碧娥收取回扣之犯意,同意詹長源之請託,惟因花蓮 縣政府轉呈工程計畫書向體委會申請補助經費之函文漏未 將被告唐碧娥、潘惠珠列為副本受文者,而經體委會駁回 。潘惠珠得知後另行提案申請補助,再由許桐樹通知黃文 瑞請被告唐碧娥出面關說,被告唐碧娥基於收取回扣之犯 意,同意由黃文瑞安排其於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與體委會 人員李高祥及詹翔傑抵達花蓮市會勘,經被告蔡啟塔與潘 惠珠之合意,變更會勘地點為花蓮市勞工公園,並由被告 蔡啟塔陪同被告唐碧娥及李高祥等人至現場會勘。嗣花蓮 市公所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檢附由饒瑞逸提供原「花 蓮市勞工開闢工程」資料,供詹長源製作之工作計畫書函 請花蓮縣政府轉呈體委會爭取補助經費,並將被告唐碧娥 及潘惠珠列為副本受文者,經體委會審查通過後,於九十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函知花蓮縣政府及花蓮市公所同意補助 一千萬元辦理「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 (二)潘惠珠獲悉體委會同意核定補助經費訊息後,因誤認要補 充工作計畫書,由羅正勝請台典公司負責人林志誠向承辦 人高啟萍索取相關資料製作工作計畫書後送交饒瑞逸、高 啟萍,做為辦理「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招標 之參考資料。高德安得知潘惠珠及羅正勝已找他人合作著 手進行規劃設計作業,轉而找莊文富之豐年公司配合工程 施作部分工作。潘惠珠惟恐高德安找被告唐碧娥向花蓮市 公所施壓搶走工程,乃於九十六年五月七日十六時許,電 話要求被告蔡啟塔及潭進成電聯被告唐碧娥解釋,被告潭 進成明知經辦公共工程,不得有舞弊之行為,竟仍同意協 助潘惠珠以不法手段取得「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 程」,於是電聯唐碧娥委員辦公室,向黃文瑞等人表達潘 惠珠有意爭取「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潘惠珠隨即 再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十時許至立法院附近之「藍詩 咖啡店」,與黃文瑞及翁啟文商討工程回扣事宜,並邀請 黃文瑞、翁啟文至花蓮市拜會被告蔡啟塔,且透過被告蔡 啟塔之機要秘書宋家興(已判決確定)安排與被告蔡啟塔 及饒瑞逸會面事宜,黃文瑞則告訴被告唐碧娥,其將與翁 啟文到花蓮市與被告蔡啟塔見面,以瞭解能否順利取得本 件工程補助經費通過後之回扣,被告唐碧娥此時即有可收 取回扣結果之不確定故意。 (三)翁啟文與黃文瑞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至花蓮市公所拜會 被告蔡啟塔,高德安自饒瑞逸處知悉黃文瑞、翁啟文至花 蓮市公所之訊息,即電聯黃文瑞,並與黃文瑞、翁啟文在 花蓮市公所門口前面洽談回扣比例事宜。黃文瑞、翁啟文 與高德安洽談後,潘惠珠將黃文瑞、翁啟文載至潘惠珠居 處,並電聯羅正勝及宋家興以被告蔡啟塔代表人之身分到 場協商工程回扣比例,惟均未達成協議。於同日十六時許 ,被告蔡啟塔通知潘惠珠偕同黃文瑞、翁啟文至花蓮市○ ○街與福光街交岔路口山上某處,被告蔡啟塔所利用可供 商議之地點(即通訊監察譯文所稱「一0一」,下稱「一 0一」)見面,羅正勝亦到場。被告蔡啟塔明知經辦公共 工程,不得有收取回扣及內定廠商舞弊等行為,竟基於牟 自己及他人不法利益之犯意,欲與潘惠珠等人私相授受「 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之設計及施作權利,羅 正勝與潘惠珠向被告蔡啟塔表示,欲將「花蓮市多功能運 動公園整建工程」設計部分交予高德安負責辦理,被告蔡 啟塔因得知高德安前係立法委員林正二之助理,而要羅正 勝電聯立法委員林正二,被告蔡啟塔並在電話中向林正二 探詢高德安是否為「自己人」,經林正二給予正面之答覆 。嗣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九時許,潘惠珠又到花蓮市 公所市長室與被告蔡啟塔及饒瑞逸討論該工程究竟由誰負 責處理,被告蔡啟塔當場決定將工程交給潘惠珠等人,並 交代饒瑞逸及工務課人員配合相關作業,饒瑞逸即接受被 告蔡啟塔之指示,欲以內定廠商舞弊手段將該工程運作予 潘惠珠等人得標。潘惠珠於得知該消息後於同日九時十六 分許,電洽羅正勝上開訊息。 (四)翁啟文、黃文瑞一方面與詹長源洽談工程回扣事宜,另方 面亦多次與潘惠珠見面洽談回扣比例,惟因潘惠珠、羅正 勝僅同意提出得標金額百分之十二之工程回扣,而高德安 、莊文富等人同意提出得標金額百分之十五之工程回扣, 故黃文瑞同意由高德安、莊文富取得上開工程,高德安、 詹長源為求確認被告唐碧娥同意由其等取得設計及施作之 權利,乃由詹長源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至立法院與黃 文瑞見面,黃文瑞當場電聯被告蔡啟塔,向被告蔡啟塔表 示被告唐碧娥方面決定由高德安幫忙承作「花蓮市多功能 運動公園整建工程」。惟高德安因尚未得到被告蔡啟塔之 回覆,即與莊文富商討請蔡學海安排高德安至花蓮市公所 拜會被告蔡啟塔及饒瑞逸,並請蔡學海向花蓮市公所相關 公務員關說運作,蔡學海明知公務員不得收取回扣及內定 廠商舞弊,竟基於與被告蔡啟塔、宋家興、饒瑞逸等人共 同收取回扣之犯意,安排高德安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至花蓮市公所市長室拜會被告蔡啟塔,饒瑞逸亦在場,高 德安向被告蔡啟塔表達其有能力替花蓮市公所爭取「花蓮 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經費,且被告唐碧娥等人業 已同意將工程交予其處理,加以被告蔡啟塔前已獲立委方 面之請託,復又經蔡學海之運作,被告蔡啟塔遂交代饒瑞 逸該工程轉由高德安方面負責處理。 (五)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高啟萍上網公告「花蓮市多功能運 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案」招標,羅正勝得知 公告招標訊息後,於九十六年七月三日十三時四十五分許 ,向林志誠探詢後續投標狀況,惟林志誠向羅正勝表示, 其由花蓮市公所饒瑞逸及高啟萍處得知,業已內定由高德 安方面取得設計監造服務標,其已無得標之可能,將不再 參與該標案之投標,羅正勝遂向宋家興求證,宋家興再向 被告蔡啟塔探詢後,得知被告唐碧娥等人業已通知被告蔡 啟塔將工程交由高德安處理,並將訊息轉告羅正勝及潘惠 珠,潘惠珠及羅正勝只好退出藉由花蓮市公所內部舞弊之 方式參與競標之行列。惟於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花蓮市多 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開標,因投標家 數不足三家而流標。高啟萍乃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第 二次上網公告辦理「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 設計監造案」招標,訂於九十六年八月一日開標,經黃惠 枝、董英源、陳加富及饒瑞逸等人(評審委員林美湘請假 )評審兩家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均明知世台公司之服務建 議書內容並未依投標須知製作,且預算編列顯不合理,仍 將世台公司評比高分,果由世台公司取得與花蓮市公所優 先議價權利,並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由饒瑞逸與代表世 台公司之高德安完成議價,使世台公司順利與花蓮市公所 完成簽約手續。 (六)簽約後詹長源即依合約內容著手製作預算書圖,依合約規 定世台工程公司需於合約簽訂後三十日(即九十六年九月 二十日)內將預算書圖送交花蓮市公所審核,惟詹長源在 規定期間內無法完成預算書圖,為避免遭花蓮市公所罰款 ,高德安遂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以(花)世字第0七0 九二00號函虛偽通知花蓮市公所檢送「花蓮市多功能運 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一案之預算書圖,惟實際 並未檢送預算書圖,高啟萍明知世台公司並未依合約規定 檢送預算書圖,竟因世台公司為內定廠商,仍於函文上偽 簽「預算書抽辦,審核後續辦」等語,以掩飾世台公司未 依合約規定檢送預算書圖之事實。直到九十六年十月十二 日詹長源始完成預算書圖,並將預算書圖以電子檔傳送予 高德安,俾分別交予花蓮市公所審核及莊文富審視,然莊 文富依此預算書圖核算施作成本時,發現若依預算書圖內 容施作,再加上應支付被告唐碧娥等人百分之十五,及被 告蔡啟塔暨市公所人員百分之十,合計百分之二十五之工 程回扣,將使其無利可圖。遂於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要求 高德安請詹長源重新修改工程施作項目及材料,然高德安 業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將未經詹長源修正之預算書圖 送入花蓮市公所審核,經高啟萍、饒瑞逸及潭進成等人於 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審核通過,準備依審核通過之預算書 圖辦理「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招標作業,且 依合約規定九十六年十月二十日世台公司即需完成所有預 算書圖之修正工作,高德安及莊文富遂再要求蔡學海出面 向花蓮市公所關說,使花蓮市公所同意高德安等人抽換前 送核之預算書圖內容,並延後修正後之預算書圖交件時間 ,經蔡學海至花蓮市公所多次向高啟萍及饒瑞逸等人關說 而獲同意後,俟詹長源依莊文富之意見重新修改工程施作 項目及材料後,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將修正後之預算 書圖送交花蓮市公所審核,高啟萍、饒瑞逸及被告潭進成 等人明知有前後不一之異狀,且有浮報工程價額之情事, 竟仍再度審核通過世台公司浮報工程價額之預算書圖,經 核計浮報工程金額如附表一(一)所示約一百八十九萬三千 七百二十元,上開公務員等即共同以此方式圖利世台公司 及亦為內定廠商之豐年公司。 (七)「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 九日上網辦理公告招標(預算金額為九百九十四萬一千六 百二十三元),莊文富為求能順利得標,併向蔡學海提出 願另外支付得標金額百分之十作為工程回扣款,用以給付 予被告蔡啟塔及花蓮市公所相關公務員,而經蔡學海同意 。莊文富為湊足三家投標廠商以求順利開標決標,除以豐 年公司投標外,並向知情之石雨臻、呂冠賜(該二人已判 決確定)借用興明川公司、瑞陞公司之證件參與投標,自 行購買三份押標金支票(金額各為四十九萬元),共同參 與上開工程之開標。且於投標前將上開借牌投標之廠商名 稱告知蔡學海,蔡學海再轉告饒瑞逸使其知悉。嗣於九十 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開 標時,果由內定廠商即豐年公司以九百九十萬元得標,開 標結束後,高啟萍因知悉莊文富係向興明川公司及瑞陞公 司借牌圍標「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遂直接 與莊文富至其辦公室領回興明川公司及瑞陞公司之押標金 支票二紙。 (八)翁啟文及黃文瑞得知高德安、詹長源、莊文富等人已順利 取得「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設計及施作權利 後,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花蓮市收取回扣,由莊 文富委由高德安將一百四十八萬五千元交予黃文瑞、翁啟 文,由黃文瑞取得六十萬元,翁啟文取得六十萬元,另由 被告唐碧娥取得二十萬元,剩餘的八萬元則做為唐碧娥委 員辦公室中,翁啟文與黃文瑞其他開銷之用。 (九)被告蔡啟塔與宋家興、饒瑞逸及蔡學海等人為索取工程回 扣款,先由蔡學海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與高德安及莊 文富商量何時給付工程回扣款事宜未果,蔡學海即於九十 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由在其補習班上課之莊文富之子莊 00轉交書寫「老闆要先調一些錢」內容之信件給莊文富 ,因莊文富尚未取得工程款,無法依蔡學海要求先行支付 半數之工程回扣款(即原約定九百九十萬元百分之十之一 半四十九萬五千元),經莊文富與蔡學海協商,蔡學海遂 改要莊文富先行支付二十萬元,經莊文富同意,於同日十 八時三十許交付二十萬元給蔡學海。 (十)綜上,因認被告蔡啟塔、潭進成、唐碧娥等人共同涉犯貪 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 、浮報價額及內定廠商舞弊罪、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 利罪及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等罪嫌 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   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   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 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 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 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 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 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 罪之認定;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 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 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 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最高法院三十年度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年度台上字第八 六號、三十年度上字第一八三一號、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 九八六號、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蔡啟塔、潭進成、唐碧娥等人涉犯上開罪嫌, 無非分別係以被告蔡啟塔、潭進成、唐碧娥,及證人黃文瑞 、翁啟文、高德安、詹長源、莊文富、潘惠珠、羅正勝、蔡 學海等人之證述;通訊監察錄音譯文及如扣押物品清單所列 扣案文書、證物等證據資料,及被告蔡啟塔為恐工程逾期致 補助款消失,並無拖延之理,且被告蔡啟塔、潭進成審核二 份預算書圖僅距十二日,不可能遺忘;被告唐碧娥是立法委 員,對於本件工程補助之申請及內定施作廠商自有影響力, 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蔡啟塔、潭進成、唐碧娥均堅決否認上開犯行,分 別抗辯如下: (一)被告蔡啟塔及其辯護人辯稱略以:  1、花蓮市公所在被告蔡啟塔擔任市長之後,大概都是以電子    郵件最低價格標方式進行,本案設計標的評審委員由主辦    科室推薦,第一次由葛長生秘書代為決行,對評審委員部    分也是依照專業作為評審。營造標部分是低價得標,任何    人都可參與投標,包括羅正勝也有去領標,只是他評估後   沒有投標,根本無從內定廠商。  2、預算書是分層負責給主辦科室,其後是委託世台公司做預    算編制,被告蔡啟塔從未參與過,何來浮編之事,且公訴   人於本案始終未有被告蔡啟塔直接或假託他人與廠商達成  回扣協議而浮編價額之證據。  3、收取回扣部分,蔡學海已經承認他是假借市長名義跟莊文    富拿錢,他們在協商過程,莊文富講說「已經百分之十五    給中央了,百分之十給花蓮市公所人員」,蔡學海沒有經    過任何請示就同意。蔡學海本來跟莊文富要五十萬元,莊    文富討價還價後先給二十萬元,其他等撥下來以後再給,   顯見蔡學海沒經過任何請示就同意了,可認這錢是蔡學海   本身跟莊文富要的。依照市立托兒所請款部分,蔡學海跟 莊文富要過五次錢,業經原審判處蔡學海有期徒刑六月確 定,更可資說明蔡學海未曾告知被告蔡啟塔有關收取回扣 之事。足認被告蔡啟塔在整個工程採取分層負責,由承辦 單位處理,只做了政策決定,其中有什麼弊端也不清楚等 語。 (二)被告潭進成及其辯護人辯稱略以:  1、觀諸所有證人於調查筆錄、偵查筆錄、審理筆錄,無一對   於被告潭進成有隻字片語提及攸關其涉及內定廠商一事,  亦無廠商與被告潭進成間之通聯、見面,商討招標事宜; 另被告潭進成對於本案涉案廠商高德安及涉嫌收取回扣之 唐碧娥、黃文瑞、翁啟文等人均無一認識,更遑論內定廠 商,且被告潭進成亦未曾與他人談及本案工程招標事項, 自無起訴書所指訴參與內定廠商等情。  2、依起訴書第九頁記載「市長蔡啟塔係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   一日決定將工程交給潘惠珠來承包,並交待工務課課長饒  瑞逸及工務課加以配合」,及起訴書第十一頁載明「九十 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市長決定系爭工程改由高德安負責。」 ,但公訴人認定上開二次涉及本案工程內定廠商之指定, 被告潭進成均無所悉,且均不在場,又如何能得悉有內定 廠商等情。  3、再觀諸黃文瑞之歷次筆錄,均未提及被告潭進成知悉高德    安、潘惠珠等人業已向立法委員唐碧娥辦公室等人關說,    並意欲取得系爭工程之施作權利。此外,亦無證據可證明   被告潭進成曾協助潘惠珠等人表達爭執本案工程之經費或  施作權利。  4、被告潭進成雖曾與唐碧娥委員辦公室聯繫,惟其聯繫原因   誠與內定得標廠商等貪污情節無涉,僅於電話中代表市公   所感謝委員協助爭取地方建設經費之意,別無其他不法、 舞弊之意圖。  5、公訴意旨再以「該工程『預算書』所載單價前後均有差距    」,質疑被告潭進成未詳加審核一節。然查,東機組所提    示之第一本預算書(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因其中並未    有土木技師之簽証,僅是概算,並非正式「預算書」,殊    無審查之違誤及圖利或收賄之動機可言。至於東機組所提    示之第二本「預算書」(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應為    正式「預算書」,並已由土木技師簽証,由花蓮市公所工   務課簽呈後,該預算書並經財政、主計單位核章,市長批  准發包。惟上開二本預算書並非同時送審核定,被告潭進 成自無法同時判斷,其單價之變化有何差異或其變化之原 因。又被告潭進成亦非工程專業人士,更無法判斷該預算 書內之單價是否符合一般行情,抑或有偏高之情事,若強 課被告潭進成審核之責,似屬強人所難。  6、被告潭進成之職務為一般行政職系,亦無工程專業背景與   知識,而主任秘書之工作量甚為繁重,除審案列管事項,  主持會議占百分之五十,襄助、規劃市政建設,審核施政 計劃及重要行政業務文稿占百分之四十,其他臨時之交辦 事項占百分之十,若仍要求作工程預算書之實質審核等, 不免過於苛責。而工務課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簽發包 之流程中業經財政課、主計、專員等人員審核,最終又於 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經市長核准後,緣於公務分層負責 之原則,主任秘書僅能以其知識能力書面審核工程預算書 ,且預算書之市長一欄由主任秘書代用市長甲章用印係為 行政程序完整之必要。從而,被告潭進成深信對市公所同 仁之專業決定,始予以審查後用印,並無涉及不法之情事 。  7、是被告潭進成依其職責對於本案工程預算書已依職責及既    有知識能力審核,縱因前述預算書未同時送審,無從發現   預算書單價之變化而有疏未檢查出預算書之缺失,但應非  屬明知而故意違背法令,且自始至終均對內定廠商或得標 廠商係因關說使取得本案工程施作權利一無所悉,遑論有 圖利他人之主觀犯意等語。 (三)被告唐碧娥及其辯護人辯稱略以:  1、陳情案是否屬立委職權範圍,依立法院回函說要依立法委   員職權行使法及立法委員行為法來看。依立法委員行為法  ,相關規範應該是遊說這部分比較像是立法委員為選民陳 情的活動,但依照遊說規定,需影響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 決策部分的變更或禁止等行為,但本案工程被告唐碧娥或 黃文瑞所為的行為都沒有達到影響體委會通過與否的認定 ,這點可從李高祥或詹翔傑的筆錄可知,被告唐碧娥沒有 做任何關心,只是單純接受陳情去幫忙,跟立委職權行為 無關,故認並不構成職務上行為。  2、被告唐碧娥雖為台南市選出之立法委員,惟立法委員之職    權行使並無限制於台南市選區,亦常有於台南市選區外協    助民眾請託事宜,故服務範圍亦常及於其他縣市。依被告    唐碧娥整理出之請求協助案件一覽表,自九十四年迄九十    六年,除本案工程外,被告唐碧娥總共有協助選區以外之    協助案件共計二十九件,範圍包括南投縣、高雄縣、台南    縣、及全國性之活動,足見被告唐碧娥受請託協助花蓮市    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與被告唐碧娥日常協助之行為並    無違背。  3、被告唐碧娥並不知黃文瑞、翁啟文有索取金錢之行為,於    本案也沒有拿到一分一毫的金額,並不知黃文瑞與蔡塔啟   有聯絡之情事。  4、被告唐碧娥從未與本案之其餘被告有所聯繫,依檢察官之   相關通聯紀錄、跟監紀錄,被告唐碧娥從未與本案除其助  理黃文瑞、翁啟文外之其他被告聯絡,而被告唐碧娥與黃 文瑞、翁啟文等人之通聯紀錄,亦從未談及花蓮市多功能 運動公園整建工程之內容,且黃文瑞、翁啟文根本不曉得 自己被監聽,如真有此行為,則不可能跟被告唐碧娥的通 話內都沒有談到本案的事,由此可間接判斷被告唐碧娥應 不曉得這件事。公訴人僅以黃文瑞之證詞即據以起訴,顯 有證據不足之違誤。  5、黃文瑞有關於被告唐碧娥涉案的證詞反反覆覆,不足證明    被告唐碧娥之犯罪行為。另外有關二十萬元交給被告唐碧    娥的事情,黃文瑞前後供詞不一致,證詞也僅止於二十萬    元交給翁啟文,並沒說是交到被告唐碧娥手上,不足以證    明被告唐碧娥知悉收錢之事。另黃文瑞說與被告唐碧娥的    工作默契,又說這是他處理的第一件回扣案,惟所謂的工    作默契為何?黃文瑞如何從工作默契知悉被告唐碧娥知道    有收賄的事情,此與經驗法則有所違背。另黃文瑞九十七    年一月二十八日自白書載有「唐委員對本事件之了解,只   參加一次會勘,其他事情,均被蒙在鼓裡,也沒有任何錢  進她的口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補充自白書載有「不敢 向委員說明許桐樹所提一成感謝金的事」,一再說明被告 唐碧娥並不知有收取回扣之事,足認黃文瑞證詞與自白書 有矛盾之處。  6、翁啟文與其妻吳孟春均證稱所收之錢放在床底下,足證翁   啟文從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遭   逮捕前,均未將該筆款項交付被告唐碧娥,如被告唐碧娥 有參與其事,實不可能在長達一個半月之久仍未取得款項 ,此與經驗法則有違,亦可佐證翁啟文之證詞為真正。  7、依黃文瑞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調查筆錄陳稱「我說行情    是百分之十五」,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調查筆錄證稱「唐碧    娥立委只知道幫忙花蓮市公所爭取前開工程,會有工程回   扣,但她不知道金額,所以只要我跟翁啟文協議好,不要  告訴唐碧娥這件工程的回扣實際金額,唐碧娥就不會有所 懷疑」。按被告唐碧娥之經驗顯較黃文瑞豐富,如其確係 要收取工程回扣,不可能不知行情而遭黃文瑞、翁啟文欺 瞞,黃文瑞、翁啟文二人亦不敢僅給付少數金額予被告唐 碧娥,黃文瑞證詞顯違經驗法則,且是不合邏輯的說詞及 推論,依此不合邏輯的說詞,不足以證明被告唐碧娥知悉 收取回扣之事等語。 五、關於被告蔡啟塔部分,經查: (一)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黃文瑞、翁啟文至花蓮市公所拜會被 告蔡啟塔,因被告蔡啟塔有來自日本姐妹市之官員來訪, 乃由宋家興聯繫正在驗收「花蓮市立托兒所民勤班」第三 期工程之饒瑞逸回市公所接待。同日十六時許,被告蔡啟 塔於花蓮市○○街與福光街交岔路口的「一0一」地點與 潘惠珠、翁啟文、黃文瑞、羅正勝見面,被告蔡啟塔當場 以電話向立法委員林正二詢問確認高德安為「自己人」等 事實,有被告蔡啟塔與林正二、潘惠珠與宋家興、潭進成 、羅正勝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七十三、七十六、七十八、九十一、九十六),並據證人 潘惠珠、羅正勝證述在卷,且被告蔡啟塔亦坦承上開見面 之事,故此部分之事實堪信為實在。 (二)證人潘惠珠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再至花蓮市公 所與被告蔡啟塔、饒瑞逸見面後,潘惠珠於同日九時十六 分四十三秒打電話告知羅正勝:「我從我老大那邊下來, 他肯叫我們接,他已經都跟工務課交代好了,他的意思是 我們可以去接啦,但是我們跟她們的內容要自己去講。」 ,有證人潘惠珠與羅正勝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稽(見通訊監 察譯文編號九十一、一00、一0一),並據證人羅正勝 於東機組證稱: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一0一的內容,是潘惠 珠告訴伊,她與蔡啟塔談話的內容,她有意願要承作「花 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蔡啟塔告訴她,「可以 來做做看」,而且在隔天(六月一日)伊到潘惠珠位於花 蓮後火車站住處找她確認這件事情外,還與潘惠珠決定以 得標金額百分之十二,作為向唐碧娥立法委員爭取承作「 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的回扣。通話中潘惠珠 談及「我從我老大那邊下來,他肯叫我們接啦,但是我們 跟他們的內容要自己去講。」,其中「我們跟他們的內容 要自己去講」,是指蔡啟塔說唐碧娥立法委員回扣的條件 必須由伊等自己去跟唐碧娥委員方面談,蔡啟塔不介入, 蔡啟塔已經交代工務課,伊等有意承作「花蓮市多功能運 動公園整建工程」等語明確(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七三 號卷三第二十頁、第二十一頁)。 (三)綜觀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證人羅正勝之證述,被告蔡 啟塔並未承諾潘惠珠承包本案工程,且依證人潘惠珠之證 述,最多僅能證明被告蔡啟塔知其要參與本案工程,而無 法證明被告蔡啟塔有承諾潘惠珠承包本案工程,是依上開 證據並未能證明被告蔡啟塔事先決定由潘惠珠及羅勝正承 作上開工程。 (四)再參酌證人黃文瑞於東機組證稱:伊及翁啟文與蔡啟塔於 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在花蓮市某處涼亭(一0一)見面 談論內容,大都是潘惠珠跟蔡啟塔在閒聊,伊等並沒有談 論到有關工程的事,伊認為潘惠珠想藉此讓伊等知道她跟 蔡啟塔關係很好,而且蔡啟塔知道伊及翁啟文當天下來花 蓮市的目的,是要跟他協調「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 工程」到底要給潘惠珠或是高德安做,但是蔡啟塔又沒有 當場表示要給誰做,所以伊後來才又於九十六年六月八日 打電話給潘惠珠,問她「市長那邊有什麼看法」,其實就 是想要知道蔡啟塔到底是要把工程交給潘惠珠或高德安做 等語(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七三號卷三第二四五頁正背 面);於偵查中證稱:伊在東機組證稱:「跟蔡啟塔協調 『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工程』到底要給潘惠珠或是 高德安做」,應該只是潘惠珠要讓伊等知道她跟蔡啟塔市 長關係很好,並且也是讓蔡啟塔知道這件工程是她極力爭 取的等語(見上開偵卷第二四九頁);伊與潘惠珠在九十 六年六月八日十三時三十二分九秒(即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一二二)的通話內容,是伊跟蔡啟塔在招待所見面的事, 伊當時是想了解蔡啟塔的想法,他要將該工程交予何人施 作,但當天蔡啟塔並沒有明確告訴伊要給何人施作等語( 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號卷一第一七0頁、第一七 一頁);於原審證稱:潘惠珠帶伊去一0一與蔡啟塔見面 ,可能是潘惠珠提到高德安,才會衍伸羅正勝打電話給林 正二委員,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一二二是伊等在九十六年 五月三十日跟蔡啟塔見面後,因蔡啟塔並沒有給伊等任何 清楚的訊息,伊也無法瞭解潘惠珠的想法及她跟蔡啟塔的 關係,所以伊才會打電話給潘惠珠,問她蔡啟塔的看法是 什麼等語(見原審卷十二第三三七頁、第三00頁、第三 0一頁)。證人翁啟文於東機組證稱:伊有與黃文瑞去找 過蔡啟塔一次,目的是為了認識他,談話期間內並沒有提 到本案工程的事情等語(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七三號卷 一第一三五頁),可見當時尚未確定交由何人承作取得本 案工程。而依證人羅正勝前開證述,其與潘惠珠在九十六 年六月一日,始決定以得標金額百分之十二做為爭取工程 之回扣,且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之前,潘惠珠尚與高 德安等人競相與黃文瑞、翁啟文洽談工程回扣事宜,尚未 達成協議,檢察官復未就被告蔡啟塔如何交代饒瑞逸以如 何之舞弊方法讓潘惠珠取得本案工程,並進一步舉證以實 其說,僅以前揭證人指稱被告蔡啟塔在九十六年五月三十 一日,於潘惠珠到花蓮市公所時當場決定將本案工程交給 潘惠珠等人,並交代饒瑞逸及工務課人員配合作業,欲以 內定廠商舞弊手段將該工程交與潘惠珠等人得標,尚難認 屬有據。況事後潘惠珠、羅正勝或林志誠就「花蓮市多功 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之委託設計、營造工程等均未參與 競標,尚難以此遽認被告蔡啟塔有內定以潘惠珠指定廠商 之舞弊行為。 (五)又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詹長源至立法院與黃文瑞、翁啟 文談妥回扣比例,黃文瑞、翁啟文確定支持高德安之一方 取得工程,黃文瑞雖當場打電話給被告蔡啟塔,詐稱唐碧 娥方面決定由高德安方面承作「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 建工程」,惟依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蔡啟塔於電話中 僅稱「我不知道哎,我瞭解一下。」、「哦,這樣哦」等 語(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一四六),並未正面回應黃文瑞 之問題,致其對話之真意尚不明確,此不論是被告蔡啟塔 確不瞭解,或是行事小心,不敢於電話中談論而故為敷衍 之詞,惟依黃文瑞與被告蔡啟塔間之電話內容,均仍不足 以認定被告蔡啟塔即係同意指定由高德安等之廠商承作本 案工程。況證人黃文瑞於東機組證稱:伊曾當著詹長源的 面打電話給蔡啟塔,不過對方電話中,伊就自言自語,假 稱有接通,並在詹長源面前說「小高比較好」,等到詹長 源離開後,隔了二、三小時,伊又撥了一次電話給蔡啟塔 ,這次有接通,伊說市長喔,可是對方沒有明確的回應, 然後伊就直接表明伊的身份,並說「小高比較好」,對方 就把電話掛掉了,以後伊也沒有再跟市長及其他市公所人 員聯絡了等語(見九十六年度他第五七三號卷二第七十九 頁);於原審證稱: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一四六,是詹長源 要求伊打電話給蔡啟塔將本案工程給他們施作,伊就打電 話給蔡啟塔,但蔡啟塔僅回答「我不知道哎,我瞭解一下 」,並沒有給伊肯定的答案等語(見原審卷十二第三四二 頁至第三四四頁)。再依證人高德安於東機組證稱:詹長 源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打電話給伊,說黃文瑞有當他 的面打電話給蔡啟塔,伊立即通知莊文富準備與花蓮市公 所接洽,但隔天莊文富告訴伊,唐碧娥方面都沒有跟花蓮 市公所聯繫等語(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七三號卷二第二 五0頁背面);於偵查中證稱:伊有問過饒瑞逸,唐碧娥 方面有無打電話來,饒瑞逸稱沒有接到電話,所以才想找 蔡學海幫忙等語(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號卷一第 十二頁)。證人高德安才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打電話 問詹長源「高:怎麼說這邊都沒有交代?還沒有打電話過 來。詹:哪有,他當著我的面打電話給市長。」(見通訊 監察譯文編號一五一)。亦可見被告蔡啟塔尚無因黃文瑞 之電話而有何指示或交代饒瑞逸、高啟萍指定高德安、詹 長源、莊文富等人承作「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 」之事。此外,並無證據證明黃文瑞、翁啟文或唐碧娥其 後有再與被告蔡啟塔、潭進成或宋家興、饒瑞逸等市公所 人員接觸聯繫,或被告蔡啟塔有指示饒瑞逸或高啟萍由高 德安、詹長源、莊文富等廠商取得本案工程之行為或事實 ,則黃文瑞、翁啟文縱有向高德安、莊文富詐得一百四十 八萬元之款項,亦難遽認被告蔡啟塔與黃文瑞、翁啟文、 饒瑞逸等人有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 (六)再高德安因未獲被告蔡啟塔之回覆指示,且潘惠珠積極爭 取工程,高德安為確認取得工程故與莊文富討論後,請託 蔡學海安排高德安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至花蓮市公所 拜會被告蔡啟塔,業據高德安、蔡學海證述在卷,已如前 述。證人蔡學海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十三時二十五分 許,固於電話中向莊文富表示「老闆對他的看法已經完全 改觀了,也已經跟饒仔說了,就是他、就是他這樣,你們 小高很高興。」等語(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一五二)。惟 所指「就是他、就是他」究係指高德安就是幫忙爭取經費 之人,或是指定由高德安承作工程,尚有未明,自難僅以 該句對話,遽認定被告蔡啟塔有指定廠商高德安之意或行 為。且證人蔡學海另於東機組證稱:高德安知道伊與市長 蔡啟塔及市公所工務課長饒瑞逸等人很熟,所以高德安才 會拜託伊協助他向花蓮市公所爭取承攬本件工程。但伊只 有找花蓮市公所工務課長饒瑞逸協助,並沒有尋求市長蔡 啟塔協助(見九十六年度年他字第五七三號卷一第一七五 頁至第一七七頁);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十三時二十五 分二十七秒(即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一五二)伊與莊文富的 通話內容,是在協助莊文富向花蓮市公所爭取花蓮市多功 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時,因高德安拜託伊若有去花蓮市公 所時,要伊向工務課長饒瑞逸課長幫忙說項,告訴饒瑞逸 說高德安的設計能力及為人很好,要饒瑞逸多多關心等語 (見上開偵卷二第六十二頁、六十三頁),均無證據顯示 被告蔡啟塔有就「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指示 饒瑞逸或有與蔡學海接觸之行為或事實。況證人蔡學海再 證稱:在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部分,...因為高德安 跟潘惠珠不合,才來找伊向花蓮市公所運作,所以伊就介 紹高德安跟饒瑞逸接洽,後來莊文富向伊表示要支付「花 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得標金額的百分之八給花 蓮市公所人員,饒瑞逸就是因為有這個回扣,才會同意幫 忙莊文富取得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等語(見 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號卷二第一一四頁)。更可證 高德安、詹長源之世台公司及莊文富之豐年公司取得「花 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係因與饒瑞逸為回扣之 約定,而由饒瑞逸配合運作得標,並非因被告蔡啟塔之指 示而獲得工程。 (七)綜觀全卷證人饒瑞逸、高啟萍雖曾證稱有將本案工程之預 算書轉呈被告蔡啟塔核閱,然均未曾證述過被告蔡啟塔有 指示其等應由何人標得本案工程,且證人詹長源、莊文富 均證稱其等未曾接觸被告蔡啟塔本人等語,是其等之證述 ,均不能為不利於被告蔡啟塔之認定。 (八)參諸本案工程之採購過程,被告蔡啟塔除於花蓮縣政府九 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府教體字第0九六00六二七000 號函文上,批示「儘速辦理,並召開會議」外,其餘均由 被告譚進成以市長「甲章」代行,亦無證據證明被告蔡啟 塔實際執行或參與前開「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 」業務,自不得僅以被告蔡啟塔於上開函文上之批示,即 得推論被告蔡啟塔與饒瑞逸等人有收取回扣、浮編價額、 及內定廠商舞幣、圖利廠商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事。 (九)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蔡啟塔有何指定廠商 或以何舞弊方法讓世台公司、豐年公司得標之指示或行為 ,亦無證據證明蔡啟塔與黃文瑞、翁啟文有收取回扣之犯 意聯絡,或與饒瑞逸、蔡學海、高啟萍有收取回扣、浮編 價額、及內定廠商舞幣、圖利廠商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公訴人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 明被告蔡啟塔確有公訴人所指收取回扣、浮編價額、及內 定廠商舞幣、圖利廠商及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依卷內證 據尚不足為被告蔡啟塔有罪之證明,基於無罪推定原則, 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六、關於被告潭進成部分,經查: (一)體委會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體委設字第0九六00 0八一八二號函,通知花蓮縣政府及花蓮市公所已核准通 過補助「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一千萬元經費 ,有體委會上開函文可稽。潘惠珠於九十六年五月七日十 六時許打電話給被告蔡啟塔,要求被告蔡啟塔打電話向被 告唐碧娥謝謝幫忙爭取經費的事情,而潘惠珠將被告唐碧 娥的電話留在被告潭進成處,要被告潭進成轉交給被告蔡 啟塔,請被告蔡啟塔打電話給被告唐碧娥道謝等情,有潘 惠珠與被告蔡啟塔、潭進成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稽(見通訊 監察譯文編號四十三、四十四、四十六),並據被告潭進 成、潘惠珠於東機組供述在卷(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七 三號卷三第一一五頁至第一一七頁、卷二第三十五頁背面 )。是依上開電話通訊內容,潘惠珠是要被告蔡啟塔打電 話向被告唐碧娥道謝,於電話中並無提到要被告蔡啟塔向 被告唐碧娥表達潘惠珠爭取工程之語。此外,並無證據證 明被告蔡啟塔打電話給被告唐碧娥之電話聯絡有何不法情 事。且被告潭進成或蔡啟塔縱有依潘惠珠要求打電話給被 告唐碧娥表達感謝之意,惟無證據證明潘惠珠欲以何不法 手段取得工程,或被告潭進成有協助潘惠珠以不法手段取 得「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之行為。公訴意旨 僅以潘惠珠要被告潭進成轉交被告唐碧娥電話給被告蔡啟 塔,請被告蔡啟塔打電話給被告唐碧娥,遽謂被告潭進成 同意協助潘惠珠以不法手段取得「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 整建工程」,而電聯唐碧娥委員辦公室,向黃文瑞等人表 達潘惠珠有意爭取工程云云,尚屬無據。 (二)再就審核預算書圖一節,世台公司得標後由高德安檢送花 蓮市公所審核之二份預算書,固均由被告潭進成代為決行 審核通過,有二份預算書扣案可為佐證(見花蓮市公所扣 押物編號十八、十七,東機組卷編號五十五、五十六)。 惟依被告潭進成於東機組供稱:伊不知道為何花蓮市公所 審核通過之預算書有兩種不同版本,這個部分要問工務課 課長饒瑞逸;伊是主任秘書,屬於一般行政職系,伊非土 木工程相關學科畢業,所以一般工程部分,依照花蓮市公 所分工原則,都是交由土木專業課室及委託設計的廠商負 責,在該兩本預算書上蓋職章及市長蔡啟塔的(甲)章, 是表示伊同意預算書之編列內容,編號十七的第二本預算 係承辦人拿來,說封面打字錯誤,要求伊補章,伊是尊重 工務課專業人員的意見,所以沒有做實質的審核等語(見 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七三號卷三第一一四頁至第一一八頁 )。於偵查中供稱:伊非土木專業人才,工務課是專業人 才,所以預算書伊只做書面的審核,他們簽上來後,伊看 內容有奇怪的地方,才會簽註意見等語(見上開偵卷第一 七一頁)。查被告潭進成為花蓮市公所主任秘書,其於七 十八年中央警官學校兵役行政科畢業後,分發到花蓮市公 所擔任課員,八十年後到花蓮縣政府擔任科員,八十二年 回到花蓮市公所擔任兵役課長,八十五年到省立花蓮醫院 擔任總務主任,九十二年到花蓮市公所擔任主任秘書,九 十七年八月一日辭去主任秘書,擔任專員,依其學經歷並 非工程專業人員,亦無工程專業知識(見原審卷十第一七 六頁被告潭進成之供述),是其前開供述,堪予採信。又 主任秘書之職係代理市長綜覈花蓮市公所全部公文,量大 繁多,此應為公知之事實,確難期待每件公文均會仔細審 核,且其又非工務課主辦人員,若非二件預算書同時呈核 ,確難發現或知悉有何異同之處,況第二份預算書係承辦 人高啟萍拿來說封面打字錯誤要求補章,被告潭進成因信 任工務課之專業,而未實質審核即予蓋章,所辯尚可採信 。被告潭進成既因承辦人高啟萍拿來第二份預算書,說封 面打字錯誤要求補章,因信任工務課之專業,而未實質審 核即予蓋章,雖有行政疏失,惟其因此未能發現前後二份 預算書之內容不符,亦不違常情。 (三)又被告譚進成擔任主任秘書,並代行市長部分事務,倘依 其陳述,因不具工程相關背景,而無法實質審查工務課所 呈相關簽呈公文,然仍可進行形式審查,對於有疑問之處 ,仍可詢問相關科室意見,卻從未把關,不免淪為橡皮圖 章,而使被告饒瑞逸有上下其手空間。惟就本案全部卷證 ,除上述被告潭進成與潘惠珠之通訊及被告潭進成於預算 書審核蓋章外,並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潭進成有與蔡學海 、高德安、莊文富、唐碧娥、黃文瑞、翁啟文等人接觸, 此外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潭進成與饒瑞逸、蔡學海、高 啟萍有何收取回扣、浮編價額、及內定廠商舞幣、圖利世 台公司、豐年公司及犯政府採購法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尚難僅以被告潭進成於預算書上審核蓋章,遽認被告潭 進成共同涉犯上開貪污罪及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四)再被告潭進成經法務部調查局測謊結果為:「㈠「多功能 運動公園整建工程」沒有內定得標廠商,呈情緒波動反應 ,研判有說謊。㈡「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廠商致送 的工程回扣渠沒有參與朋分,未獲致明確生理反應圖形, 無法研判有無說謊。」,有該局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調科 科字第0九七00一四一一六0號測謊報告一份在卷可按 (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號卷二第一五八頁至第一 八二頁)。惟被告潭進成係於九十七年四月八日始為上開 測謊,而本案於九十六年七月間即開始偵辦,花蓮市公所 當有傳聞本案工程有涉及內定廠商之事,被告潭進成身為 主任秘書,其自本件案發至受測時,顯有可能知悉本案傳 聞有內定廠商之事,是測謊第一個問題問:「『多功能運 動公園整建工程』沒有內定得標廠商」,而非問:「本案 偵辦前知道『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有內定得標廠商 」,是上開測謊之問題顯不明確,其結論之參考價值,已 然有疑。況測謊報告不能作為認定被告潭進成有罪之唯一 證據,仍應有其他補強證據,始得認定被告潭進成之犯行 ,惟本案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潭進成有公訴人所指 之犯行。 (五)至辯護人聲請將被告潭進成再送測謊云云。惟被告潭進成 業經法務部調查局進行測謊,有上開測謊報告書在卷可按 ,且鑑定人吳家隆亦於原審到庭接受詰問,前揭測謊亦符 合測謊之基本程式要件,已如前述,故本院認無再行對被 告潭進成測謊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綜上所述,「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設計標 」及營造工程招標作業,均由工務課主辦,並無證據證明 被告潭進成與饒瑞逸、蔡啟塔、高啟萍於招標過程有何收 取回扣、浮編價額、及內定廠商舞幣、圖利世台公司、豐 年公司,及政府採購法犯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上 開卷內證據,尚不足為被告潭進成有罪之證明,公訴人復 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潭進成確有公訴人所 指前開犯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潭進成無罪 之諭知。 七、關於被告唐碧娥部分,經查: (一)按現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公務員,其前段所 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人員 ,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之成員 ,即學理上所稱之身分公務員。此類型公務員,著重於其 身分及所執行之職務,祇須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為公 務員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即應負有特別保護 義務及服從義務,不問該項職務是否為涉及公權力之公共 事務,均屬之。至後段所稱「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即學理上所指之授權公 務員。此類型公務員並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 機關,但具有依「其他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 職務權限」,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故應視為刑法上 之公務員。此類之公務員,依立法理由之說明,例如依水 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田水利會 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三條 參照);其他尚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 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本款後段之「其他依 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又 本款所定之公務員,以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為要件,亦 即其所從事之事務,須有法令規定之權限為準據(如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六條之職務列等表);所稱「法定職務權限 」,除依法律(如組織條例、組織通則)外,以命令(如 組織規程、處務規程、業務管理規則,以及機關其他之內 部行政規章等)明文規定者亦屬之。倘無「法定職務權限 」者,縱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仍不屬於 刑法上之公務員(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0六號 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立法委員職權之行使及委員行為之 規範,立法院訂有「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及「立法委員 行為法」以為規範,有立法院人事處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台立人字第0九九000五八九七號函在卷可參(見原審 卷十二第一一六-一頁)。查被告唐碧娥係第六屆立法委 員(任期自九十三年二月至九十七年二月),依其行為時 「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之規定,立法委員之職權為:議 案審議、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施政報告與質詢、同意 權之行使、覆議案之處理,不信任案之處理、彈劾案之提 出、罷免案之提出及審議、文件調閱之處理、委員會公聽 會之舉行、行政命令之審查、請願文書之審查等項依法賦 予之職權。就立法委員職務而言,被告唐碧娥固屬「服務 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然就花蓮市公所經辦 公共工程、辦理招標等事項,則非被告唐碧娥之「法定職 務權限」,是就花蓮市公所經辦公共工程部分職務之執行 ,被告唐碧娥並無法定職務權限,非屬刑法第十條規定之 具有法定職務之公務員,若未與具有法定職務之公務員共 犯,應無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建築或經辦 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及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 罪之適用。 (二)被告唐碧娥是否有與花蓮市公所具經辦公共工程職務權限 之公務員共犯貪污治罪條例及政府採購法之罪:  1、按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五條規定:「立法委員受託    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在遊說法制定前,依本法規    定。前項所稱對政府遊說,指為影響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    決策或處分之作成、修正、變更或廢止所從事之任何與政    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人員之直接或間接接觸及活動;所稱接   受人民遊說,指人民為影響法律案、預算案或任何與立法  委員之直接或間接接觸及活動。」,本案被告唐碧娥固曾 受高德安、詹長源之請託替花蓮市公所向體委會爭取「花 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補助經費,並於九十六年 三月十七日會同體委會人員至花蓮市勞工公園會勘,雖與 上開受人民遊說之規定未盡符合,惟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唐 碧娥向體委會之遊說爭取補助經費,有何不法之處。  2、被告唐碧娥為立法委員,對於某些不肖民意代表包攬工程    或類此爭取經費得以指定廠商收取回扣之現象,固應為知   悉,且黃文瑞、翁啟文為被告唐碧娥之助理,其等固有向    莊文富詐取財物之事實,已如前述。惟不能僅以被告唐碧   娥知悉某些不肖民意代表可能有收取回扣之事,及其助理   黃文瑞、翁啟文有詐取財物之事實,即遽以認定被告唐碧 娥於本件「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有收取回扣   或對黃文瑞、翁啟文之行為知情,並有收取回扣之犯意聯 絡。  3、證人黃文瑞於東機組雖證稱:伊得知體委會同意補助花蓮    市公所興建「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工程」公文已發    函後(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曾在立法院唐碧娥立委    辦公室向唐碧娥立委表示,該申請案已經獲得體委會補助    ,伊要和翁啟文至花蓮「看看」,唐碧娥委員當場並沒有   講話,但基於伊和唐碧娥立委間的工作默契,認為唐碧娥   立委應該會有所了解,伊說「我要和翁啟文至花蓮看看」 ,是要去花蓮和高德安等人協調如何收取回扣的事情,所 以伊認為唐碧娥委員知情;伊跟翁啟文可以各分配到六十 萬元,卻只給唐碧娥委員二十萬元,是因為唐碧娥立委只 知道幫忙花蓮市公所爭取前開工程會有工程回扣,但是她 不知道金額,所以只要伊跟翁啟文協議好,不要告訴唐碧 娥這件工程的回扣實際金額多寡,唐碧娥就不會有所懷疑 ;因為伊和翁啟文各拿了六十萬元,已經拿了大部分的回 扣,翁啟文應該沒有必要再把要給唐碧娥的二十萬元回扣 私吞,且如伊前述,唐碧娥立委知道幫忙花蓮市公所爭取 前開工程會有回扣,而伊與翁啟文分完工程回扣後,唐碧 娥從來不曾詢問伊有關該工程回扣的事情,所以伊認為翁 啟文不會私吞那二十萬元等語(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七 三號卷三第二四四頁背面、第二四五頁);再於偵查中證 稱:伊說跟唐碧娥有工作默契,故唐碧娥知道伊要去花蓮 談回扣的事,是因為以前曾有過政治捐獻的事情,立委本 身都會接受政治獻金,但有關工程回扣是伊手上的第一件 ,之前也有過選民服務案件,選民也會給伊等政治捐獻, 這是唐碧娥也知道的事情,所以伊說要去花蓮看看,伊自 己認定唐碧娥應該知道伊要去談回扣的事情,否則伊不用 跟她報告;伊無法確定唐碧娥何時知道會有工程回扣,但 伊有告知唐碧娥預算下來了,她可能就知道了,因詳細經 過伊都有告訴翁啟文,但伊不知道翁啟文有無告知唐碧娥 。伊在拿錢回台北的路上,當時剛好碰到蘇花公路坍方, 伊問翁啟文唐碧娥是否知道金額,他說不知道,伊問翁啟 文有何想法,他反問伊,伊就說就一百四十八萬元中,給 唐碧娥二十萬元,伊和翁啟文各分六十萬元,剩下八萬元 拿來做過年公關費用,當時翁啟文說好,並約定由翁啟文 拿錢給唐碧娥等語(見上開偵卷第二四八頁、第二四九頁 )。惟其於原審改證稱:協助本案爭取多功能運動公園經 費如果成功會有佣金,這件事伊沒有報告給唐碧娥,因為 翁啟文主任要求跟金錢有關的事,直接跟主任說明就可以 等語(見原審卷十二第三0四頁)。是證人黃文瑞前後之 證述已有不符之處,縱認證人黃文瑞有告知被告唐碧娥要 到花蓮市,惟被告唐碧娥是否知情黃文瑞、翁啟文到花蓮 的目的是要談回扣之事,乃證人黃文瑞臆測之詞。況依一 般常情,若被告唐碧娥有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應會詢問 回扣金額為何,應不會任由黃文瑞及翁啟文為分配之決定 ,被告黃文瑞、翁啟文收取一百四十八萬元回扣,唐碧娥 若是主要幫忙爭取經費之人,卻只分取二十萬元,顯有違 常情。且又無證據證明被告唐碧娥確有收取該二十萬元之 回扣款,是黃文瑞、翁啟文縱有多次到花蓮市跟高德安、 莊文富協調及收取回扣之事實,惟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唐 碧娥知情或授權或收到回扣,自難遽認被告唐碧娥與黃文 瑞、翁啟文有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3、證人翁啟文於偵查中證稱:本案工程伊有拿到八十八萬元    ,是黃文瑞在處理,細節伊不知道,拿到的錢都放在家裡   ,因為第一次收錢,不曉得要將錢放在那個地方,收錢這  件事沒有找唐碧娥商量過,她都不知情;拿到錢那天因蘇 花公路坍方在路上將錢分掉,當時與黃文瑞說是平分,後 來他又拿十四萬元給伊,但沒有講到要給唐碧娥二十萬元 的事,伊分的八十八萬元放在家裡的床底下,黃文瑞之前 有問過伊要不要報告唐碧娥此事,伊跟黃文瑞說不用等語 (見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七三號卷三第二0六頁、第二一 八頁);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十時二十二分五十八秒(即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三三六),伊與高德安之對話,及九十 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二十二時五十三分五十七秒(即通訊 監察譯文編號三八二),伊與黃文瑞之對話,是伊假借唐 碧娥的名義,要給對方壓力,其實唐碧娥並不知情等語( 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號卷一第一四0頁);於原 審證稱:整件事情伊瞭解有限,都是黃文瑞告訴伊的,第 一次與高德安他們見面時,伊還不知道他們有提供酬謝金 ,是後來黃文瑞跟伊說才知道;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三三六 ,是伊跟高德安的對話,在催促酬謝金的事,是要給高德 安壓力,趕快給錢,但唐碧娥並不知情,也從來沒有問過 這件事,所以伊的認知是唐碧娥不知道此事;通訊監察譯 文編號三八二,是伊跟黃文瑞的對話,這件事到後來伊因 為貪念已起,認為酬謝金的事會成功,想要加速對方趕快 給酬謝金等語(見原審卷十二第三五一頁、第三五四頁、 第三五八頁、第三五九頁)。觀之證人翁啟文上開供述, 被告唐碧娥雖有幫花蓮市公所向體委會爭取「花蓮市多功 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經費補助,惟被告唐碧娥並不知翁 啟文、黃文瑞向高德安等人索取款項。  4、此外,依本案全部卷證,除上述被告唐碧娥到花蓮市會勘    ,及九十六年五月七日潘惠珠要被告蔡啟塔打電話向被告    唐碧娥道謝之電話聯絡外,並無證據顯示被告唐碧娥本人    與被告蔡啟塔、潭進成、宋家興及饒瑞逸、高啟萍、蔡學   海、高德安、詹長源、莊文富等同案被告有何接觸或聯繫  ,即無證據證明被告唐碧娥與各該同案被告有何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 (三)綜上所述,被告唐碧娥未具經辦本案公用工程之法定職務 ,且綜覽全部卷證,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唐碧娥與花蓮市公 所具經辦公用工程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有共犯貪污治罪   條例及政府採購法之犯意聯絡。又被告唐碧娥對於體委會 就本案工程經費之補助縱有影響力,黃文瑞、翁啟文並已 向莊文富收取一百四十八萬元,惟被告唐碧娥僅是單純幫 忙花蓮市公所爭取經費補助,而不知其他之人有收取回扣 或詐取財物之事,自不得因此認定其與黃文瑞、翁啟文等 人有共犯關係。此外,公訴人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 資證明被告唐碧娥確有公訴人所指犯行,基於無罪推定原 則,自應為被告唐碧娥無罪之諭知。 八、揆諸前揭說明,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蔡啟塔 、潭進成、唐碧娥有其所指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 項第三款之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浮報價額及內定廠商舞 弊罪嫌、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嫌,政府採購法第八 十七條第三項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嫌等犯行。此外,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得以證明被告蔡啟塔、潭進成、唐碧 娥涉有公訴人所指之前開犯行,自均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 原審於此部分認事用法,尚無違誤,檢察官就此部分之上訴 ,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 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 百條,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一 項第四款、第八條第二項前段、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政府 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十三條、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七條 第二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彩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被告饒瑞逸、高啟萍、蔡學海及檢察官得上訴,但檢察官 就被告蔡啟塔、潭進成、唐碧娥部分,僅得以有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九條之事項為限。 如上訴,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 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其餘被告黃文瑞、翁啟文、蔡啟塔、潭進成、唐碧娥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 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 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 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 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 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 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 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 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3款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本案事實摘要及證據: ┌──┬─────────────────┬────────────┐ │時間│ 事實摘要 │ 證 據 │ ├──┼─────────────────┼────────────┤ │94年│花蓮市公所辦理「花蓮市勞工公園開闢│①花蓮市勞工公園工程設計│ │12月│工程」進行整建工程(整地施作面積56│ 監造工程設計預算書(台│ │ │,200平方公尺)。 │ 典公司設計監造)【東機│ │ │本案「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之地點│ 組卷編號43】。 │ │ │即為上開花蓮市勞工公園地點。 │②花蓮市公所99年11月3 日│ │ │ │ 花市工字第0990026436號│ │ │ │ 函檢送「花蓮市勞工公園│ │ │ │ 開闢工程」全部案卷,已│ │ │ │ 檢還【原審卷十二第106 │ │ │ │ 頁、卷十四第228頁】。 │ ├──┼─────────────────┼────────────┤ │94年│花蓮市公所以94年12月27日花市工字第│ 花蓮市公所94年12月27日│ │12月│0000000000號函請花蓮縣政府,函轉「│ 花市工字第000000000000│ │27日│花蓮北濱海岸多功能運動公園」工作計│ 5號函副本【詹長源扣押 │ │ │劃書,向體委會爭取補助經費30,818, │ 物7、96他字第573號卷二│ │ │580 元(列唐碧娥、潘惠珠、市長室、│ 第39頁】(此函文自詹長│ │ │工務課為副本收受者)。 │ 源處扣得,其上受文者為│ │ │ │ :「本所市長室」,屬市│ ├──┼─────────────────┤ 公所內部文件,顯示由市│ │94年│詹長源取得受文者「花蓮市公所市長室│ 公所市長室或工務課所提│ │12月│」所傳真之花蓮市公所94年12月27日花│ 供。) │ │27日│市工字第0940030145號函副本(傳真日│ │ │ │期2005年12月27日)。 │ │ ├──┼─────────────────┼────────────┤ │95年│花蓮縣政府於95年1月2日以府教體字第│ 花蓮縣政府95年1月2日府│ │1 月│00000000000號函轉「花蓮北濱海岸多 │ 教體字第09401901600號 │ │2 日│功能運動公園計畫」工作計劃書給體委│ 函【96他573號卷二第195│ │ │會(漏未列唐碧娥、潘惠珠為副本收受│ 頁】。 │ │ │者)。 │ │ ├──┼─────────────────┼────────────┤ │95年│體委會於95年1月12日以體委設字第095│ 體委會95年1月12日體委 │ │1 月│0000000號函覆花蓮縣政府、花蓮市公 │ 設字第0950000450號函【│ │12日│所,「花蓮北濱海岸多功能運動公園計│ 96他573號卷三第59頁) │ │ │畫」未符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補助直│ 。 │ │ │轄市、縣轄市政府興建運動設施作業要│ │ │ │點」規定,歉難納入經費審查會議審查│ │ │ │。 │ │ ├──┼─────────────────┼────────────┤ │95年│詹長源、高德安、羅正勝至本案「花蓮│ 詹長源電腦內檔案照片(│ │2 月│市多功能運動公園」地點,即「花蓮市│ 地點:勞工公園)【東機│ │20日│勞工公園」勘查、拍照(依詹長源電腦│ 組卷編號50即詹長源扣押│ │ │檔案資料顯示拍照日期為95年2月20日 │ 物17】。 │ │ │)。 │ │ ├──┼─────────────────┼────────────┤ │95年│黃文瑞以立法委員唐碧娥辦公室名義通│ 會勘通知單【96他573號 │ │3 月│知體委會、花蓮市公所於95年3月17日 │ 卷三第64頁】。 │ │14日│辦理「花蓮北濱海岸多功能運動公園計│ │ │ │劃」會勘。 │ │ ├──┼─────────────────┼────────────┤ │95年│唐碧娥、黃文瑞會同體委會運動設施處│①黃文瑞筆錄【96他573號 │ │3 月│處長李高祥、承辦人詹翔傑抵達花蓮會│ 卷一第129頁】。 │ │17日│勘。由花蓮市公所工務課向唐碧娥、李│②唐碧娥筆錄【97偵1135號│ │ │高祥等人以花蓮市勞工公園為地點,向│ 卷一第33頁】。 │ │ │唐碧娥等人做簡報,由蔡啟塔偕同唐碧│③蔡啟塔筆錄【96他573號 │ │ │娥等人至勞工公園現場履勘。 │ 卷三第257頁】。 │ ├──┼─────────────────┼────────────┤ │95年│高德安向花蓮市公所饒瑞逸索取「勞工│①詹長源電腦檔案【東機組│ │4月 │公園」資料,取得台典公司於93年所製│ 卷編號67即詹長源扣押物│ │ │作「花蓮市勞工公園開闢工程」預算書│ 17 】(檔名「預算書( │ │ │圖等資料,高德安將資料交給詹長源製│ 勞工公園)之檔案內容為│ │ │作完成「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 台典公司93年10月所製作│ │ │程」工作計畫書。再由高德安將製作之│ 「花蓮市勞工公園開闢工│ │ │「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工│ 程」預算書。) │ │ │作計畫書交給饒瑞逸。 │②高德安筆錄【96他573號 │ │ │ │ 卷一第260頁】。 │ │ │ │③詹長源筆錄【96他573號 │ │ │ │ 卷二第13、213頁、97偵 │ │ │ │ 1135號卷二第141頁、原 │ │ │ │ 審卷九第108、110頁】。│ ├──┼─────────────────┼────────────┤ │95年│花蓮市公所於95年4月25日以花工字第0│①花蓮市公所95年04月25日│ │4 月│000000000號函檢附「花蓮市多功能運 │ 花市工字第0000000000函│ │25日│動公園整建工程」工作計畫書,請花蓮│ 副本【96他573號卷三第2│ │ │縣政府函轉體委會爭取補助經費3,500 │ 64頁、詹長源扣押物7】 │ │ │萬元(副本收受者:唐碧娥、潘惠珠、│ (此函為詹長源扣押物,│ │ │市長室、工務課)。 │ 其上受文者為「工務課」│ │ │ │ ,屬市公所內部文件,顯│ ├──┼─────────────────┤ 示由工務課所傳真提供。│ │95年│花蓮縣政府於95年5月8日以府教體字第│ ) │ │5 月│00000000000號函轉「花蓮市多功能運 │②「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 │8 日│動公園整建工程」工作計畫書給體委會│ 整建工程」工作計畫書【│ │ │。(經體委會初步審核後,同意納入95│ 東機組卷編號47即市公所│ │ │年度經費審查會議進行審查,惟體委會│ 扣押物4】。 │ │ │因當年度預算遭凍結等因素,未予審核│③詹長源電腦內檔案「花蓮│ │ │通過。)。 │ 勞工公園」工作計畫書(│ │ │ │ 東機組卷編號48即詹長源│ │ │ │ 扣押物17)。 │ │ │ │④花蓮縣政府95年5月8日府│ │ │ │ 教體字第09500684410 號│ │ │ │ 函【96他573號卷二第93 │ │ │ │ 頁】。 │ ├──┼─────────────────┼────────────┤ │96年│體委會召開審查會議,重新審查「花蓮│①體委會開會通知單【東機│ │2 月│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申請補助│ 組卷編號39第11頁以下】│ │8 日│案,審查結果通過補助花蓮縣政府新臺│ 。 │ │ │幣1,000萬元辦理「花蓮市多功能運動 │②體委會96年2月8日經費審│ │ │公園整建工程」。 │ 查會議紀錄。【以上附行│ │ │ │ 政院體委會函卷內】。 │ ├──┼─────────────────┼────────────┤ │96年│體委會於96年4月24日以體委設字第096│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6年4 │ │4 月│0000000號函,通知花蓮縣政府及花蓮 │ 月24日體委設字第096000│ │24日│市公所同意補助1,000萬元,並請於1個│ 8182號函(東機組卷編號│ │ │月內提報工作計畫。 │ 45第2頁)。 │ ├──┼─────────────────┼────────────┤ │96年│花蓮縣政府於96年4 月27日府教體字第│ ①花蓮縣政府96年4月27日│ │4 月│00000000000號函知花蓮市公所,體委 │ 府教體字第00000000000│ │27日│會已同意補助1,000萬元,並請於15日 │ 號函【東機組卷編號45 │ │ │內提報工作計畫俾於期限前層轉體委會│ 第1頁】。 │ │ │(副本收受者:唐碧娥、潘惠珠)。 │ ②自詹長源處扣案該函副 │ │ │蔡啟塔於函文上批示「儘速辦理,並召│ 本(受文者為唐碧娥) │ │ │開會議」。 │ 【96年度他字第573號卷│ │ │ │ 二第18頁;詹長源扣押 │ │ │ │ 物11】。 │ ├──┼─────────────────┼────────────┤ │96年│潘惠珠誤認體委會函文之「工作計畫」│①潘惠珠、高啟萍、羅正勝│ │4 月│,係要再製作「工作計畫書」,告知高│ 、林志誠間之通訊監察譯│ │30日│啟萍,林志誠會幫忙做多功能運動公園│ 文【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8│ │ │之計畫書。 │ 、20、22、23、24,東機│ ├──┼─────────────────┤ 組卷編號19,以下同】。│ │96年│潘惠珠、羅正勝要林志誠找高啟萍,幫│②林志誠筆錄【96他573號 │ │5 月│忙製作「多功能運動公園」計畫書。 │ 卷二第25-28頁、97偵113│ │2 日│ │ 5號卷二第42頁】。 │ ├──┼─────────────────┤③羅正勝筆錄【96他573號 │ │96年│林志誠到花蓮市公所找高啟萍索取資料│ 卷一第278頁】。 │ │5 月│,因高啟萍不在,而向饒瑞逸取得相關│④台典工程公司林志誠製作│ │ │資料。林志誠製作完成工作計畫書後,│ 有關「花蓮市多功能運動│ │ │以電子郵件送交饒瑞逸,饒瑞逸再轉交│ 公園整建工程」之工作計│ │ │予高啟萍。因體委會已核發補助經費,│ 畫書影本【台典公司扣押│ │ │函文之「工作計畫」並非指工作計畫書│ 物19、東機組卷編號44】│ │ │,故將林志誠製作之「工作計畫書」做│ 。 │ │ │為辦理「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 │ │ │程」招標之參考資料。 │ │ ├──┼─────────────────┼────────────┤ │96年│高德安由花蓮市公所處得知潘惠珠及羅│ 高德安與潘惠珠通訊監察│ │5 月│正勝已找他人(林志誠)著手進行規劃│ 譯文【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3 日│設計作業,打電話質問潘惠珠。 │ 27】。 │ ├──┼─────────────────┼────────────┤ │96年│1.潘惠珠與羅正勝電話討論高德安打電│①潘惠珠與羅正勝、潘惠珠│ │5 月│ 話質問之事,並研商對策方法。 │ 與黃文瑞、高德安與羅正│ │3 日│2.潘惠珠與黃文瑞通電話,表示蔡啟塔│ 勝之通訊譯文【通訊監察│ │至 │ 感謝之意。 │ 譯文編號28至40】。 │ │5 月│3.高德安積極欲找潘惠珠洽談,並揚言│②高德安筆錄【原審卷七第│ │7 日│ 要唐碧娥收回補助經費。 │ 162-164】。 │ ├──┼─────────────────┼────────────┤ │96年│潘惠珠因高德安揚言找唐碧娥收回經費│ 潘惠珠與花蓮縣政府人員│ │5 月│,打電話詢問花蓮縣政府人員,中央補│ 通訊譯文【通訊監察譯文│ │7 日│助款核定下來後,有無可能因幫忙爭取│ 編號42】。 │ │ │經費之委員再被收回? │ │ ├──┼─────────────────┼────────────┤ │96年│高啟萍打電話給潘惠珠,請潘惠珠提供│ 潘惠珠與高啟萍通訊譯文│ │5 月│「多功能運動公園」之資料。 │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41】│ │7 日│ │ 。 │ ├──┼─────────────────┼────────────┤ │96年│潘惠珠電話通知潭進成請蔡啟塔打電話│ 潘惠珠與某女、潭進成通│ │5 月│給唐碧娥。 │ 訊譯文【通訊監察譯文編│ │7 日│ │ 號44、45】。 │ ├──┼─────────────────┼────────────┤ │96年│潘惠珠電話告知饒瑞逸:「不要把發球│ 潘惠珠與饒瑞逸通訊譯文│ │5 月│權被人家拿走」。 │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47】│ │8 日│ │ 。 │ ├──┼─────────────────┼────────────┤ │96年│花蓮市公所以96年5月15日花市工字第0│①花蓮市公所96年5月15日 │ │5月 │000000000號函,檢陳「花蓮市多功能 │ 花市工字第0960010687號│ │15日│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工作計畫表乙份,│ 函暨工作計畫書表1份【 │ │ │請花蓮縣政府函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原審卷二第225-226頁】 │ │ │以利後續作業。 │ 。 │ ├──┼─────────────────┤②花蓮縣政府96年5月21日 │ │96年│花蓮縣政府以96年5 月21日府教體字第│ 府教體字第00000000000 │ │5 月│00000000000號函轉「花蓮市多功能運 │ 號函暨工作計畫乙份【東│ │21日│動公園整建工程」工作計畫表(工程進│ 機組卷編號39第50、51頁│ │ │度計劃表)乙份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 │ ├──┼─────────────────┼────────────┤ │96年│潘惠珠與黃文瑞電話談論花蓮方面由何│ 潘惠珠與黃文瑞通訊譯文│ │5 月│人處理,並約見面洽談。 │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51】│ │21日│ │ 。 │ ├──┼─────────────────┼────────────┤ │96年│潘惠珠至立法院附近之「藍詩咖啡店」│①潘惠珠與黃文瑞通訊譯文│ │5 月│與黃文瑞及翁啟文見面。潘惠珠向黃文│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56、│ │25日│瑞表達希望能爭取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 57】。 │ │ │工程,並邀黃文瑞、翁啟文到花蓮拜會│②黃文瑞筆錄(96他字第 │ │ │蔡啟塔。 │ 573號卷二第76-78頁)。│ ├──┼─────────────────┼────────────┤ │96年│高德安寄送電子郵件「花蓮市多功能運│①高德安EMail給鄔素珍之 │ │5 月│動公園」預算1,000萬元之工程價格表 │ 電子郵件暨附件工程項目│ │25日│給鄔素珍,請鄔素珍轉交饒瑞逸。 │ 價格表【東機組卷編號46│ │ │ │ 第1-2頁(花蓮市公所扣 │ │ │ │ 押資料)】。 │ │ │ │②高德安與鄔素珍通訊譯文│ │ │ │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60】│ │ │ │ 。 │ ├──┼─────────────────┼────────────┤ │96年│潘惠珠透過宋家興安排黃文瑞、翁啟文│ 潘惠珠與宋家興之通訊譯│ │5 月│與蔡啟塔及饒瑞逸會面。 │ 文【通訊監察譯文編號62│ │29日│ │ 、73、78】。 │ ├──┼─────────────────┼────────────┤ │96年│翁啟文與黃文瑞至花蓮市公所拜會蔡啟│①翁啟文及黃文瑞拜訪蔡啟│ │5月 │塔。因蔡啟塔有來自日本之姊妹市官員│ 塔之照片【東機組卷編號│ │30日│來訪,由潘惠珠先將翁啟文及黃文瑞帶│ 34第1-7頁】。 │ │ │至花蓮市公所市長室等候,並由宋家興│②潘惠珠與潭進成、宋家興│ │ │於同日下午2時聯繫饒瑞逸返回花蓮市 │ 通訊譯文【通訊監察譯文│ │ │公所接待。 │ 編號69、73、78】。 │ │ ├─────────────────┼────────────┤ │ │高德安與饒瑞逸正在驗收「花蓮市立托│ 高德安與詹長源通訊譯文│ │ │兒所民勤班」第3期工程,饒瑞逸告知 │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74至│ │ │高德安有唐碧娥辦公室之人員來花蓮市│ 77】。 │ │ │公所拜會蔡啟塔之事,高德安與詹長源│ │ │ │聯絡後,決定在驗收結束後,與饒瑞逸│ │ │ │一同返回花蓮市公所。 │ │ │ ├─────────────────┼────────────┤ │ │高德安至花蓮市公所門口,與黃文瑞、│①黃文瑞筆錄【原審卷十二│ │ │翁啟文見面。高德安向黃文瑞、翁啟文│ 第339頁】。 │ │ │表示希望爭取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工│②高德安筆錄【96他573號 │ │ │程,黃文瑞、翁啟文表示回扣提高至得│ 卷一第261-262頁】。 │ │ │標金額之17%,高德安表示最高應該是│③高德安與黃文瑞、詹長源│ │ │15%。 │ 通訊譯文【通訊監察譯文│ │ │ │ 編號82、84】。 │ │ ├─────────────────┼────────────┤ │ │高德安離開花蓮市公所後電聯莊文富,│①黃文瑞筆錄【原審卷十二│ │ │相約在花蓮縣○○市○○路○○號蔡學海│ 第341頁】。 │ │ │開設之補習班共同商量,決定可提供回│②高德安筆錄【96他573 號│ │ │扣比例為得標金額之15%。高德安與莊│ 卷一第187、262頁】。 │ │ │文富討論後,確定莊文富願意提出得標│③高德安與莊文富、詹長源│ │ │金額之15%做為回扣,即要詹長源依此│ 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 │ │原則至立法院直接與唐碧娥辦公室人員│ 譯文編號85、90】。 │ │ │協商。 │ │ │ ├─────────────────┼────────────┤ │ │翁啟文、黃文瑞離開花蓮市公所後,與│①潘惠珠筆錄【96他573號 │ │ │潘惠珠、羅正勝在花蓮縣○○市○○路│ 卷一第285、286頁】。 │ │ │000號潘惠珠居所協商工程回扣事宜, │②黃文瑞筆錄【96他573號 │ │ │雙方未達成協議。宋家興經潘惠珠電話│ 卷一第77、78頁】。 │ │ │聯絡後亦到場。 │③宋家興在潘惠珠居住門口│ │ │ │ 之照片(見東機組卷編號│ │ │ │ 34第4頁)。 │ │ ├─────────────────┼────────────┤ │ │同日下午4時18分許,蔡啟塔透過秘書 │①潘惠珠與羅正勝通訊監察│ │ │魯天錫通知潘惠珠,偕同翁啟文、黃文│ 譯文【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 │瑞、羅正勝至花蓮縣花蓮市○○街與福│ 91】。 │ │ │光街交叉路口的山上(蔡啟塔等人於通│②蔡啟塔與林正二通訊監察│ │ │聯時通稱「山上」或「101」)與蔡啟 │ 譯文【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 │塔見面。 │ 96】。 │ │ │蔡啟塔要羅正勝電話聯絡立法委員林正│③蔡啟塔【96他573號卷三 │ │ │二,蔡啟塔在電話中向林正二詢問高德│ 第258、259頁、原審卷四│ │ │安是否為自己人,林正二係給予正面之│ 第9頁】。 │ │ │答覆。 │④黃文瑞筆錄【96他573號 │ │ │ │ 卷一第77、78頁】。 │ ├──┼─────────────────┼────────────┤ │96年│高德安與莊文富電話討論,因潘惠珠、│ 高德安、莊文富通訊監察│ │5 月│羅正勝積極爭取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 譯文【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30日│整建工程,並與黃文瑞接觸,決定要找│ 98】。 │ │ │蔡學海處理。 │ │ ├──┼─────────────────┼────────────┤ │96年│潘惠珠於上午8時55分到花蓮市公所與 │①潘惠珠、饒瑞逸、羅正勝│ │5 月│蔡啟塔、饒瑞逸見面後,與羅正勝電話│ 間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 │31日│聯絡,稱老大(蔡啟塔)已經跟工務課│ 察譯文編號100、101】。│ │ │交代好了。 │②羅正勝筆錄【96他573號 │ │ │羅正勝與潘惠珠於6月1日見面決定提供│ 卷三第20頁】。 │ │ │12%回扣比例。 │ │ ├──┼─────────────────┼────────────┤ │96年│詹長源至立法院與翁啟文見面。翁啟文│ 高德安、詹長源通訊監察│ │5月 │要求在工程辦理招標前先預付部分回扣│ 譯文【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31日│。 │ 103】。 │ ├──┼─────────────────┼────────────┤ │96年│高德安與詹長源復至立法院找翁啟文及│ 高德安與黃文瑞通訊監察│ │6 月│黃文瑞協商工程回扣事宜。 │ 譯文【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5 日│ │ 106、107】。 │ ├──┼─────────────────┼────────────┤ │96年│高德安與莊文富積極找蔡學海討論與黃│ 高德安與莊文富、詹長源│ │6 月│文瑞間之工程回扣事宜後,莊文富回電│ 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 │6 日│高德安表示不同意黃文瑞、翁啟文所提│ 譯文編號108、109、110 │ │ │條件。 │ 、111、112】。 │ ├──┼─────────────────┼────────────┤ │96年│黃文瑞向潘惠珠探詢蔡啟塔是否願意將│①潘惠珠、黃文瑞通訊監察│ │6 月│工程交予潘惠珠等人處理,潘惠珠向黃│ 譯文【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8 日│文瑞表示蔡啟塔尊重唐碧娥方面之意見│ 122】。 │ │ │,並首肯由潘惠珠跟唐碧娥方面洽談協│②黃文瑞筆錄【96年他字第│ │ │商等語,潘惠珠即與黃文瑞約定時間見│ 573號卷三第245頁】。 │ │ │面。 │ │ ├──┼─────────────────┼────────────┤ │96年│翁啟文及黃文瑞至花蓮與潘惠珠、羅正│①潘惠珠與羅正勝、潘惠珠│ │6 月│勝洽談工程回扣比例事宜。 │ 與黃文瑞之通訊監察譯文│ │11日│ │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25 │ │ │ │ 、126、127】。 │ │ │ │②潘惠珠筆錄【96年他字第│ │ │ │ 573號卷一第285、286頁 │ │ │ │ 】。 │ ├──┼─────────────────┼────────────┤ │96年│高啟萍簽請辦理「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①高啟萍96年6月13日簽呈 │ │6 月│園整建工程」規劃設計招標案。 │ 【東機組卷編號45第10- │ │13日│⑴擬成立評審委員會,由原民課課長黃│ 11頁】。 │ │ │ 惠枝、城鄉課課長林美湘、工程隊隊│②「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 │ │ 長董英源、民政課課長陳加富及饒瑞│ 整建工程」委託規劃、設│ │ │ 逸等5人任評審委員。 │ 計及監造評審辦法【東機│ │ │⑵工程總經費新台幣1,100萬元,經核 │ 組卷編號45第14-16頁】 │ │ │ 設計、監造費用約新台幣85萬元,擬│ 。 │ │ │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 │ │ │ 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開取得3家│ │ │ │ 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 │ │ ├──┼─────────────────┼────────────┤ │96年│潘惠珠再度赴「藍詩咖啡店」與翁啟文│①潘惠珠、黃文瑞、江永發│ │6 月│及黃文瑞見面協商工程回扣事宜。潘惠│ 通訊譯文【通訊監察譯文│ │20日│珠表示願提供12%回扣,黃文瑞、翁啟│ 編號132、133、139】 │ │ │文要求12%須全部預付,潘惠珠不同意│②黃文瑞筆錄【96他573號 │ │ │預付,黃文瑞、翁啟文表示不預付回扣│ 卷二第78、79頁)。 │ │ │需提高至15%,雙方未達成協議。 │ │ ├──┼─────────────────┼────────────┤ │96年│黃文瑞與潘惠珠未達成協議,黃文瑞決│ 高德安與黃文瑞通訊譯文│ │6 月│定再與高德安協商工程回扣事宜,而再│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35 │ │21日│次電聯高德安約見面,高德安遂請詹長│ 】。 │ │ │源於96年6月26日上午10時許,再至立 │ │ │ │法院與翁啟文、黃文瑞協商。 │ │ ├──┼─────────────────┼────────────┤ │96年│「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①96年6月25日中文公開取 │ │6 月│設計監造服務案」上網公告。 │ 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資│ │25日│開標日期:96年7月10日10時。 │ 料【東機組卷編號45第12│ │ │採購金額:85萬元。 │ -13頁】。 │ │ │決標方式:訂有底價參考最有利標精神│②花蓮縣花蓮市公所工程開│ │ │ 得標。 │ 標暨評審審查會通知報告│ │ │ │ 單【東機組卷編號45第21│ │ │ │ 頁】。 │ │ │ │③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 │ │ │ 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 │ │ 案投標須知資料【東機組│ │ │ │ 編號53】。 │ ├──┼─────────────────┼────────────┤ │96年│詹長源至立法院與黃文瑞、翁啟文協商│①黃文瑞與詹長源、蔡啟塔│ │6 月│,黃文瑞、翁啟文同意高德安等人以得│ 之通訊譯文【通訊監察譯│ │26日│標金額之15%為取得上開工程之回扣。│ 文編號144、145、146】 │ │ │詹長源要求黃文瑞當場打電話給蔡啟塔│ 。 │ │ │,向蔡啟塔表示「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②黃文瑞筆錄【97偵1135號│ │ │園整建工程」由高德安、詹長源等人幫│ 卷一第8頁】。 │ │ │忙。 │ │ ├──┼─────────────────┼────────────┤ │96年│詹長源告知高德安,黃文瑞已當場打電│ 詹長源與高德安通訊監察│ │6 月│話給蔡啟塔,要高德安可以直接處理。│ 譯文【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26日│ │ 147 】。 │ ├──┼─────────────────┼────────────┤ │96年│因高德安未獲蔡啟塔之回覆,莊文富與│①高德安與莊文富、蔡學海│ │6 月│高德安決定透過蔡學海向花蓮市公所關│ 之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 │27日│說運作,高德安與蔡學海見面,要求蔡│ 察譯文編號150】。 │ │ │學海安排至花蓮市公所會見蔡啟塔及饒│②高德安筆錄【97偵1135號│ │ │瑞逸。 │ 卷一第12頁】。 │ ├──┼─────────────────┼────────────┤ │96年│高德安經蔡學海安排,至花蓮市公所拜│①莊文富與蔡學海之通訊監│ │6 月│會蔡啟塔及饒瑞逸。 │ 察譯文【通訊監察譯文編│ │28日│ │ 號152】。 │ │ │ │②高德安筆錄【97偵1135號│ │ │ │ 卷第12頁】。 │ │ │ │③蔡學海筆錄【96他573號 │ │ │ │ 卷一第175、176頁】。 │ ├──┼─────────────────┼────────────┤ │96年│羅正勝得知設計監造標上網公告招標訊│ 羅正勝與林志誠、宋家興│ │7 月│息,向林志誠詢問後續狀況。林志誠向│ 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 │3 日│羅正勝表示,已內定由高德安取得設計│ 譯文編號163、164、165 │ │ │監造服務標,羅正勝表示要詢問查證。│ 】。 │ │ ├─────────────────┤ │ │ │羅正勝於同日下午2時4分許約宋家興至│ │ │ │潘惠珠公司見面,經宋家興求證後,電│ │ │ │話回覆羅正勝表示:「那個辦公室有打│ │ │ │來,他有叫人。」。羅正勝告知潘惠珠│ │ │ │台北已指定人選。 │ │ ├──┼─────────────────┼────────────┤ │96年│莊文富與蔡學海、高德安約見面,討論│ 莊文富與蔡學海、高德安│ │7 月│「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標案事宜。│ ;高德安與詹長源之通訊│ │5 日│詹長源打電話給高德安,要高德安詢問│ 監察譯文【通訊監察譯文│ │ │「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投│ 編號174、175、176、177│ │ │標事宜及可否不設計溜冰場、籃球場,│ 】。 │ │ │高德安表示會過去「喬」,有結果再告│ │ │ │知詹長源。 │ │ ├──┼─────────────────┼────────────┤ │96年│蔡學海至花蓮市公所詢問後,電話告知│①蔡學海與莊文富之通訊監│ │7 月│莊文富,饒瑞逸出差,標案都是由花蓮│ 察譯文【通訊監察譯文編│ │5 日│市公所裡面的人審查,要高德安隔日再│ 號177】。 │ │ │去跟饒瑞逸打個招呼,就OK了。 │ │ ├──┼─────────────────┼────────────┤ │96年│高德安至花蓮市公所與饒瑞逸見面,電│①高德安與詹長源之通訊監│ │7 月│話告知詹長源饒瑞逸表示當場開標,如│ 察譯文【通訊監察譯文編│ │5 日│果家數不夠直接開第二,溜冰場跟籃球│ 號178】。 │ │ │場弄普通的設備就可以,之前送的東西│②高德安筆錄【原審卷八第│ │ │大部分可以,就加這二項。 │ 104頁】。 │ ├──┼─────────────────┼────────────┤ │96年│高德安要莊文富請蔡學海「多注意一下│①高德安與莊文富之通訊監│ │7 月│」,並告知有找到饒瑞逸,饒瑞逸說沒│ 察譯文【通訊監察譯文編│ │6 日│問題。 │ 號181】。 │ │ │ │②高德安筆錄【原審卷八第│ │ │ │ 105、106頁】。 │ ├──┼─────────────────┼────────────┤ │96年│蔡學海與饒瑞逸聯絡後,電話告知高德│ 高德安、蔡學海、莊文富│ │7 月│安、莊文富,稱饒瑞逸表示,還有兩家│ 間之通訊監察譯文【通訊│ │10日│未到,但都不管,原則上百分之百沒問│ 監察譯文編號184、185、│ │ │題,百分之百照原先預定的這樣。高德│ 186】。 │ │ │安向蔡學海表示饒瑞逸知道其投標之名│ │ │ │稱,有給他名片。蔡學海並表示如有問│ │ │ │題要趕快通知。 │ │ ├──┼─────────────────┼────────────┤ │96年│「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①花蓮市公所開標評審簽到│ │7 月│設計監造案」開標。 │ 簿【東機組卷編號45第21│ │10日│開標結果:僅有元山公司及世台公司參│ -22頁】。 │ │ │與投標,因投標家數不足三家,經主持│②花蓮市公所評審審查會議│ │ │人當場宣布流標。 │ 記錄【東機組卷45第23頁│ │ │ │ 】。 │ ├──┼─────────────────┼────────────┤ │96年│高德安與莊文富電話談論:多功能運動│ 莊文富與高德安通訊監察│ │7 月│公園還沒上網公告,高德安要莊文富問│ 譯文【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13日│蔡學海瞭解一下狀況。 │ 195】。 │ ├──┼─────────────────┼────────────┤ │96年│高德安、莊文富詢問蔡學海「多功能運│ 高德安、莊文富、蔡學海│ │7 月│動公園」案為何尚未第2次上網公告, │ 間之通訊監察譯文【通訊│ │16日│蔡學海表示「這個禮拜」會公告,作業│ 監察譯文編號197、199、│ │ │已經順暢的在進行。 │ 200】。 │ ├──┼─────────────────┼────────────┤ │96年│高啟萍簽請辦理「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 高啟萍96年7月16日簽呈 │ │7 月│園整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第2次公 │ 【東機組卷編號45第24 │ │16日│告。 │ 頁】。 │ │ │擬辦:擬辦理第二次公告並援用第一次│ │ │ │評審委員。 │ │ ├──┼─────────────────┼────────────┤ │96年│莊文富與蔡學海通電話,莊文富表示「│ 莊文富與蔡學海間之通訊│ │7 月│應該就是照以前的,就一次三進去啊,│ 監察譯文【通訊監察譯文│ │19日│一次就把他決定。」。蔡學海要莊文富│ 編號202】。 │ │ │把3家廠商名稱寫在紙條交給他,蔡學 │ │ │ │海再到市公所講。 │ │ ├──┼─────────────────┼────────────┤ │96年│高德安與莊文富電話聯絡,高德安表示│ 莊文富與高德安之通訊監│ │7 月│尚未上網公告,莊文富要高德安直接找│ 察譯文【通訊監察譯文編│ │25日│蔡學海,並稱蔡學海昨日已經進去講,│ 號203】。 │ │ │有問到結論。 │ │ ├──┼─────────────────┼────────────┤ │96年│「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 96年7月25日中文公開取 │ │7 月│設計監造案」第2次上網公告。 │ 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資│ │25日│開標日期:96年8月1日上午10時。 │ 料【東機組卷編號45第27│ │ │採購金額:85萬元。 │ 、28頁】。 │ │ │決標方式:訂有底價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 │ │ 得標。 │ │ ├──┼─────────────────┼────────────┤ │96年│「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①世台公司、元山公司投標│ │8 月│設計監造案」開標。 │ 「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 │1 日│開標結果: │ 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案」服│ │ │⑴僅元山工程公司及世台公司參與投標│ 務建議書【東機組卷編號│ │ │ 。 │ 51、52 】。 │ │ │⑵由世台工程公司取得與花蓮市公所優│②花蓮市公所評審審查會議│ │ │ 先議價權利。 │ 記錄、簽到簿【東機組卷│ │ │ │ 編號58第23、24頁】。 │ │ │ │③花蓮市公所工程監造評審│ │ │ │ 審查會評分表【花蓮市公│ │ │ │ 所扣押物19第91-96頁】 │ │ │ │ 。 │ ├──┼─────────────────┼────────────┤ │96年│高德安代表世台公司與花蓮市公所饒瑞│①花蓮市公所招標底價單(│ │8 月│逸議價(最後核定底價金額:百分之九│ 議價)【東機組卷編號45│ │15日│)。 │ 第31頁】 │ │ │審標結果:世台公司報價(減價後)為│②花蓮市公所開標/議價/決│ │ │工程總價百分之九最低,且在底價百分│ 標/流標/廢標記錄【東機│ │ │之九以內,經主持人依政府採購法規定│ 組卷編號58第17頁】。 │ │ │辦理後決標。 │③花蓮市公所開標(比價、│ │ │ │ 議價)簽到簿【東機組卷│ │ │ │ 編號58第18頁】。 │ │ │ │④花蓮市公所報價單(建造│ │ │ │ 費用百分比:9%)【東 │ │ │ │ 機組卷編號58第20頁】。│ │ │ │⑤投標廠商聲明書【東機組│ │ │ │ 卷編號58第21頁】。 │ │ │ │⑥世台公司切結書【東機組│ │ │ │ 卷編號58第22頁】。 │ ├──┼─────────────────┼────────────┤ │96年│花蓮市公所與世台公司簽訂「委託設計│ 花蓮市公所「委託設計監│ │8 月│監造契約書」。 │ 造契約書」【東機組卷編│ │22日│(契約第22條:「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 號58第1-15頁】。 │ │ │效。」;契約第3條:乙方即世台公司 │ │ │ │應於契約生效日起30天內完成本案設計│ │ │ │、圖書並辦理簡報。) │ │ ├──┼─────────────────┼────────────┤ │96年│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委託設│①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 │8 月│計監造案決標公告。 │ 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決│ │24日│得標廠商:世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標公告【東機組卷編號38│ │ │。 │ 第5頁】。 │ │ │ │②決標公告完成【東機組卷│ │ │ │ 編號58第16頁】。 │ ├──┼─────────────────┼────────────┤ │96年│高德安與詹長源電話討論「多功能運動│ 高德安與詹長源之通訊監│ │9 月│公園委託設計監造」預算書圖30個日曆│ 察譯文【通訊監察譯文編│ │10日│天之屆期時間,詹長源表示送進去的時│ 號240】。 │ │ │間是8月底,應該9月底才到時間,尚要│ │ │ │等測量的東西。 │ │ ├──┼─────────────────┼────────────┤ │96年│蔡學海打電話給莊文富,表示剛剛與饒│ 蔡學海與莊文富之通訊監│ │9 月│瑞逸見面談一些東西,要與莊文富洽談│ 察譯文【通訊監察譯文編│ │11日│。 │ 號242】。 │ ├──┼─────────────────┼────────────┤ │96年│高啟萍打電話詢問高德安「多功能運動│ 高德安與高啟萍之通訊監│ │9 月│公園整建工程」設計進度,高德安表示│ 察譯文【通訊監察譯文編│ │19日│還在做修正,並表示去市公所蓋章時再│ 號252】。 │ │ │跟高啟萍討論。 │ │ ├──┼─────────────────┼────────────┤ │96年│世台工程公司於96年9月20日以(花) │①世台工程公司96年9月20 │ │9 月│世字第0709200號函花蓮市公所,雖記 │ 日(花)字第0709200 號│ │20日│載「檢送『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 函【東機組卷編號45第32│ │ │工程委託規劃設計』預算書圖」,惟實│ 頁】。 │ │ │際並未檢附預算書圖。 │②高德安筆錄【原審卷七第│ │ │高啟萍於函文上批載「預算書抽辦,審│ 172、173頁】。 │ │ │核後續辦」。 │③簡金蘭筆錄【96他573號 │ │ │ │ 卷三第74頁】。 │ ├──┼─────────────────┼────────────┤ │96年│21日、27日廠商「小吳」打電話給高德│ 高德安與「小吳」之通訊│ │9 月│安,要高德安催促詹長源先要有規劃、│ 監察譯文【通訊監察譯文│ │21日│設計出來,知道大概數量,才能給基本│ 編號255、261、262】。 │ │、 │預算。高德安要「小吳」明日過去找詹│ │ │27日│長源,因詹長源星期一左右要提出初步│ │ │、 │的規劃設計。 │ │ │28日│28日「小吳」電話告知高德安,其與詹│ │ │ │長源談過後,詹長源說管材已請其他廠│ │ │ │商畫並配置,就草皮部分很少,「小吳│ │ │ │」部分的材料成交金額僅約20萬元。 │ │ ├──┼─────────────────┼────────────┤ │96年│高啟萍打電話給高德安(高德安之妻接│ 高啟萍與高德安之妻之通│ │9 月│聽),要高德安至市公所拿契約書,並│ 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譯│ │27日│要趕快提出細部設計給高啟萍。 │ 文編號260】。 │ ├──┼─────────────────┼────────────┤ │96年│高德安與「小吳」討論預算書項目,並│ 高德安與「小吳」之通訊│ │10月│稱要跟市公所調整,有1、2項要拿掉、│ 監察譯文【通訊監察譯文│ │9 日│修正。 │ 編號286】。 │ ├──┼─────────────────┼────────────┤ │96年│詹長源、高德安到立法院與黃文瑞見面│ 詹長源與高德安、黃文瑞│ │10月│。 │ 之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 │9 日│ │ 察譯文編號287、288】。│ ├──┼─────────────────┼────────────┤ │96年│詹長源完成預算書圖,並將預算書圖以│①高德安筆錄【原審卷七第│ │10月│電子檔傳送予高德安。 │ 171、172頁】。 │ │12日│ │②詹長源筆錄【原審卷九第│ │ │ │ 108頁】。 │ │ │ │③莊文富與高德安之通訊監│ │ │ │ 察譯文【通訊譯文編號29│ │ │ │ 3】。 │ ├──┼─────────────────┼────────────┤ │96年│高德安電請莊文富去拿多功能運動公園│ 高德安與莊文富之通訊監│ │10月│的設計圖及預算書。 │ 察譯文【通訊監察譯文編│ │12日│ │ 號293、294】。 │ ├──┼─────────────────┼────────────┤ │96年│莊文富拿到高德安交付之「多功能運動│ 莊文富與蔡學海、小吳之│ │10月│公園整建工程」預算書圖,電話告知蔡│ 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 │12日│學海要先評估。 │ 譯文編號295、297】。 │ │ │莊文富與小吳約在蔡學海處見面評估預│ │ │ │算書。 │ │ ├──┼─────────────────┼────────────┤ │96年│莊文富電話詢問0000000000電話使用人│ 莊文富與0000000000電話│ │10月│關於籃球場地板用柏油或壓克力之價格│ 持用人之通訊監察譯文【│ │12日│,及討論籃球場施工的價格,以計算成│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96、2│ │ │本。 │ 98】。 │ ├──┼─────────────────┼────────────┤ │96年│高德安將詹長源製作、未經莊文富修正│①「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場整│ │10月│之「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 建工程預算書(96年9月 │ │15日│預算書圖送交花蓮市公所(經高啟萍、│ )」【花蓮市公所扣押物│ │ │饒瑞逸及潭進成於96年10月17日審核通│ 18、東機組卷編號55第2-│ │ │過)。 │ 21頁】。 │ │ │ │②高德安與詹長源通訊監察│ │ │ │ 譯文【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 │ │ 301】。 │ ├──┼─────────────────┼────────────┤ │96年│莊文富電話告知高德安,依詹長源所編│ 高德安與莊文富、詹長源│ │10月│多功能運動公園預算書圖核算,將所有│ 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 │16日│開銷列進去,超出成本太高,超出257 │ 譯文編號303、304、305 │ │ │萬元,無法施作,並表示主要是籃球場│ 、306】。 │ │ │材質問題。 │ │ ├──┼─────────────────┼────────────┤ │96年│高德安要莊文富請蔡學海向花蓮市公所│ 高德安、莊文富、蔡學海│ │10月│要求延後預算書圖交件時間。 │ 之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 │18日│蔡學海至花蓮市公所關說後經高啟萍同│ 察譯文編號308、309、31│ │ │意延後至星期一送件。 │ 0、311、312】。 │ ├──┼─────────────────┼────────────┤ │96年│莊文富與「小吳」討論「多功能運動公│ 莊文富與「小吳」之通訊│ │10月│園」預算書項目、材質之變更,稱已把│ 監察譯文【通訊監察譯文│ │18日│整個項目挪動,要朝莊文富這邊的需求│ 編號313、314】。 │ │ │做調整,並要「小吳」帶資料約定見面│ │ │ │,「小吳」表示會找蔡學海一起去。 │ │ ├──┼─────────────────┼────────────┤ │96年│莊文富要高德安將多功能運動公園的預│ 莊文富與高德安之通訊監│ │10月│算估價單傳給莊文富修改。 │ 察譯文【通訊監察譯文編│ │18日│ │ 號315、317】。 │ │、19│ │ │ │日 │ │ │ ├──┼─────────────────┼────────────┤ │96年│高啟萍打電話給高德安,告訴高德安「│ 高德安、高啟萍、詹長源│ │10月│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名稱,有「│ 之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 │19日│公園」兩個字沒有繕打到,且預算只有│ 察譯文編號318】。 │ │ │1,100萬元,不能超編,要高德安調整 │ │ │ │預算書金額,高德安告知已跟課長饒瑞│ │ │ │逸講,星期一就會送件交付。 │ │ ├──┼─────────────────┼────────────┤ │96年│蔡學海打電話給莊文富確認星期一送件│ 莊文富、蔡學海之通訊監│ │10月│是否沒問題,並告知莊文富預算書封面│ 察譯文【通訊監察譯文編│ │19日│名稱少兩個字,要莊文富順便改好。 │ 號320】。 │ ├──┼─────────────────┼────────────┤ │96年│莊文富將調整過之預算書總金額Email │ 高德安、莊文富之通訊監│ │10月│給高德安,並電話告知高德安,總金額│ 察譯文【通訊監察譯文編│ │20日│已調整為1,089萬元,內容也稍作調整 │ 號322】。 │ │ │。 │ │ ├──┼─────────────────┼────────────┤ │96年│高德安將經莊文富修改調整施作項目及│ 高德安、莊文富之通訊監│ │10月│材料之預算書交給詹長源,再將經詹長│ 察譯文【通訊監察譯文編│ │22日│源局部修改之預算書傳給莊文富,並打│ 號324、325、327】。 │ │ │電話給莊文富稱今日要送件,該內容詹│ │ │ │長源有做局部小修正。經高德安與莊文│ │ │ │富討論修改後,高德安將修正後之預算│ │ │ │書傳給詹長源,並將修正後之預算書圖│ │ │ │送交花蓮市公所。 │ │ ├──┼─────────────────┼────────────┤ │96年│莊文富電話告知高德安,剛剛去市公所│ 高德安、莊文富之通訊監│ │10月│有碰到課長,說現在在跑流程,所以應│ 察譯文【通訊監察譯文編│ │25日│該這2天就會上網公告。高德安告知莊 │ 號332】。 │ │ │文富預算書有再作微調,要莊文富去拿│ │ │ │檔案。 │ │ ├──┼─────────────────┼────────────┤ │96年│高啟萍將修正後之預算書圖簽請饒瑞逸│①高啟萍96年10月25日簽呈│ │10月│、潭進成、蔡啟塔審核通過(陳核後辦│ 【東機組卷編號45第39頁│ │25日│理公告發包)。 │ 】。 │ │ │ │②「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 │ │ │ 整建工程預算書」(96年│ │ │ │ 10月)【花蓮市公所扣押│ │ │ │ 物17、東機組卷編號56】│ │ │ │ 。 │ ├──┼─────────────────┼────────────┤ │96年│高啟萍辦理「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 中文公開招標公告(稿)│ │10月│建工程」上網辦理公告招標(稿)及附│ 等資料【東機組卷編號45│ │29日│件。 │ 第33-36頁】。 │ ├──┼─────────────────┼────────────┤ │96年│29日:莊文富與蔡學海電話談論尚未上│ 莊文富、蔡學海、高德安│ │10月│ 網。 │ 之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 │29日│30日:高德安與莊文富電話討論還沒上│ 察譯文編號335、337、33│ │、 │ 網,莊文富表示已經把訊息跟蔡│ 8、340、342、346】。 │ │30日│ 學海講。 │ │ │、 │ 莊文富再以電話詢問蔡學海公告│ │ │31日│ 之事,蔡學海表示今日再問市公│ │ │ │ 所。 │ │ │ │31日:上午蔡學海電覆莊文富,高啟萍│ │ │ │ 出差不在,公告稿已經弄好,資│ │ │ │ 料已經全部齊全,高啟萍出差回│ │ │ │ 來就會弄上去了(公告)。 │ │ ├──┼─────────────────┼────────────┤ │96年│「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上│ 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 │10月│網辦理公告招標。 │ 建工程公開招標公告(公│ │31日│開標日期:96年11月13日。 │ 告日期:00000000)【東│ │ │決標方式:訂有底價最低標得標。 │ 機組卷編號38第6、7頁】│ │ │ │ 。 │ ├──┼─────────────────┼────────────┤ │96年│莊文富電話告知高德安、蔡學海,多功│ 莊文富、蔡學海、高德安│ │10月│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已經上網公告。 │ 之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 │31日│ │ 察譯文編號347、348】。│ ├──┼─────────────────┼────────────┤ │96年│蔡學海通知莊文富,多功能運動公園整│ 莊文富、蔡學海、高德安│ │11月│建工程標案,慶譽公司(羅正勝)亦有│ 之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 │8日 │投標意願,蔡學海要莊文富轉告高德安│ 察譯文編號349、350】。│ │ │趕快至慶譽公司協調擺平,以免節外生│ │ │ │枝。 │ │ ├──┼─────────────────┼────────────┤ │96年│高德安約羅正勝到公司見面,協商慶譽│ 高德安、羅正勝之通訊監│ │11月│公司是否投標之事。 │ 察譯文【通訊監察譯文編│ │9 日│ │ 號354、358】。 │ │、 │ │ │ │12日│ │ │ ├──┼─────────────────┼────────────┤ │96年│莊文富向興明川營造公司之石雨臻及瑞│①豐年營造公司、興明川營│ │11月│陞營造公司之呂冠賜借牌投標,並自行│ 造公司、瑞陞營造公司投│ │13日│購買3份押標金支票(金額各為49萬元 │ 標之標單等資料【花蓮市│ │ │),湊足3家廠商投標,以此方式使開 │ 公所扣押物22】。 │ │ │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②秦惠真96年度筆記本【扣│ │ │ │ 押物品清單編號11第12-1│ │ │ │ 4頁(記載3筆押標金由莊│ │ │ │ 文富支付)】。 │ │ │ │③莊文富、石雨臻、呂冠賜│ │ │ │ 筆錄【96他573號卷一第 │ │ │ │ 149頁、卷二第94、96頁 │ │ │ │ 】。 │ ├──┼─────────────────┼────────────┤ │96年│「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開│①花蓮市公所招標底價單。│ │11月│標。 │②花蓮市公所工務課開標通│ │13日│開標結果:豐年公司以990萬得標(底 │ 知單。 │ │ │價金額為994萬元)。 │③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 │ │ │④花蓮市公所開標(比價、│ │ │ │ 議價)簽到簿。 │ │ │ │⑤花蓮縣花蓮市公所開標/ │ │ │ │ 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 │ │ │ │ 錄【東機組卷編號45第38│ │ │ │ -43頁】。 │ │ │ │⑥豐年公司、瑞陞公司、興│ │ │ │ 明川公司投標資料【扣押│ │ │ │ 物清單編號83】。 │ ├──┼─────────────────┼────────────┤ │96年│開標結束後,高啟萍直接與莊文富至其│ 莊文富筆錄【97偵1135號│ │11月│辦公室,由莊文富持興明川公司及瑞陞│ 卷二第66頁】。 │ │13日│公司之印章領回押標金支票2紙。 │ │ ├──┼─────────────────┼────────────┤ │96年│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決標公│ 花蓮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 │11月│告。 │ 建工程決標公告【東機組│ │14日│得標廠商:豐年營造有限公司。 │ 卷編號38第8頁】。 │ │ │決標金額:新台幣990萬元。 │ │ ├──┼─────────────────┼────────────┤ │96年│翁啟文及黃文瑞電聯高德安給付「花蓮│ 黃文瑞、詹長源、高德安│ │11月│市多功能運動公園整建工程」設計及施│ 之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 │13日│作工程之回扣。 │ 察譯文編號362、363、36│ │、 │ │ 7】。 │ │15日│ │ │ ├──┼─────────────────┼────────────┤ │96年│詹長源、高德安攜帶莊文富所簽發面額│①莊文富、高德安、詹長源│ │11月│各為74萬2500元(總計148萬5000元, │ 、黃文瑞、翁啟文之通訊│ │21日│即得標金額990萬元之15%)之支票2張│ 監察譯文【通訊監察譯文│ │ │前往立法院唐碧娥辦公室(606室)交 │ 編號371至379】。 │ │ │付予黃文瑞及翁啟文。惟因黃文瑞認為│②高德安與詹長源至立法院│ │ │收取支票會有風險,將支票直接退還予│ 送交支票之照片【東機組│ │ │高德安,並要求高德安向廠商確認可以│ 卷編號35第1-4頁】。 │ │ │支付現金的日期。 │③莊文富所簽發2張花蓮二 │ │ │ │ 信支票存根【東機組卷編│ │ │ │ 號70】。 │ ├──┼─────────────────┼────────────┤ │96年│高德安電話告知黃文瑞等星期二簽完約│ 高德安、黃文瑞與黃文瑞│ │11月│,星期三早上(96年11月28日)到花蓮│ 、翁啟文間通訊監察譯文│ │22日│拿取回扣。黃文瑞告知翁啟文上述電話│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381 │ │ │內容,黃文瑞與翁啟文討論後,決定明│ 至384】 │ │ │日(11月23日)到花蓮拿回原來之2 張│ │ │ │支票作擔保,如高德安未支付現金,則│ │ │ │提示支票。 │ │ ├──┼─────────────────┼────────────┤ │96年│翁啟文及黃文瑞到花蓮,準備向高德安│①高德安與莊文富、黃文瑞│ │11月│拿取前述2張支票做為擔保。因莊文富 │ 、翁啟文之通訊監察譯文│ │23日│配偶秦惠真已將該2張支票撕毀,故莊 │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386 │ │ │文富返家另行簽發1張面148萬5000元之│ 至391】。 │ │ │花蓮二信支票(票號000000號)交予高│②翁啟文與黃文瑞至花蓮欲│ │ │德安,再由高德安轉交予翁啟文及黃文│ 取回支票之照片【東機組│ │ │瑞以示擔保。 │ 卷編號36第1-4頁】。 │ │ │ │③秦惠真所簽發花蓮二信支│ │ │ │ 票1張之存根(票號00000│ │ │ │ 0號、金額1,485,000元)│ │ │ │ 【東機組卷編號70】。 │ ├──┼─────────────────┼────────────┤ │96年│翁啟文與黃文瑞至花蓮,向高德安、莊│①黃文瑞、高德安、莊文富│ │11月│文富拿取回扣148萬元。由黃文瑞取得 │ 、秦惠真之通訊監察譯文│ │28日│60萬元,其餘交給翁啟文。 │ 【通訊監察譯文編號396 │ │ │ │ 、399】。 │ │ │ │②黃文瑞之96年11月28日台│ │ │ │ 北至花蓮火車票【扣押物│ │ │ │ 品清單編號27】。 │ │ │ │③翁啟文與黃文瑞至花蓮取│ │ │ │ 得現金之照片【東機組卷│ │ │ │ 編號37】。 │ │ │ │④莊文富之妻秦惠貞領取現│ │ │ │ 金之花蓮二信現金袋【東│ │ │ │ 機組卷編號59】。 │ │ │ │⑤豐年營造公司之花蓮二信│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 │ │ │ 花蓮市農會000000000000│ │ │ │ 號帳戶存摺提領現金紀錄│ │ │ │ 【東機組卷編號71】。 │ │ │ │⑥莊文富記載給付「多功能│ │ │ │ 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回扣│ │ │ │ 之日記帳本【扣押物編號│ │ │ │ 12(即東機組卷編號72)│ │ │ │ 】。 │ ├──┼─────────────────┼────────────┤ │96年│花蓮市公所以96年11月29日花市工字第│ 花蓮市公所96年11月29日│ │11月│0000000000號函,檢送「花蓮市多功能│ 花市工字第0960026811號│ │29日│運動公園整建工程」契約書乙份,請花│ 函【扣押物編號29(黃文│ │ │蓮縣政府核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 瑞扣押物9)】。 │ ├──┼─────────────────┼────────────┤ │96年│蔡學海請莊文富之子莊00轉交,內容│ 莊文富與其妻秦惠真、蔡│ │12月│記載「老闆要先調一些錢」之信件予莊│ 學海之通訊監察譯文【通│ │27日│文富。 │ 訊監察譯文編號449】。 │ ├──┼─────────────────┼────────────┤ │96年│莊文富交付20萬元給蔡學海。 │ 莊文富與其妻秦惠真、蔡│ │12月│ │ 學海之通訊監察譯文【通│ │28日│ │ 訊監察譯文編號452、453│ │ │ │ 】。 │ ├──┼─────────────────┼────────────┤ │97年│本案開始搜索等強制處分。 │ 搜索票。 │ │1 月│ │ │ │16日│ │ │ ├──┼─────────────────┼────────────┤ │97年│黃文瑞於偵查中自動繳交所得回扣款 │①黃文瑞提出之回扣款60萬│ │3月 │60萬元。 │ 元扣押物清單及花蓮地檢│ │24日│ │ 署贓證物款收據【97偵11│ │ │ │ 35號卷一第172頁正背面 │ │ │ │ 】。 │ │ │ │②黃文瑞之國泰世華銀行00│ │ │ │ 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 │ │ 97 偵1135號卷二第34頁 │ │ │ │ 】。 │ ├──┼─────────────────┼────────────┤ │97年│翁啟文經由其妻吳孟春於97年3月26日 │ 翁啟文之妻吳孟春提出之│ │3月 │自動繳交所得回扣款88萬元。 │ 回扣款88萬元扣押物清單│ │26日│ │ 及花蓮地檢署贓證物收據│ │ │ │ 【97偵第1135號卷二第30│ │ │ │ -32頁)。 │ ├──┼─────────────────┼────────────┤ │97年│蔡學海由其辯護人自動繳交所得回扣款│ 蔡學海選任辯護人提出回│ │5 月│20萬元。 │ 扣款之20萬元扣押物清單│ │7 日│ │ 及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 │ │ │ 97偵第1135號卷二第271 │ │ │ │ 頁】。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50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563 564 565 566 567 568 569 570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577 578 579 580 581 582 583 584 585 586 587 588 589 590 591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598 599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618 619 620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627 628 629 630 631 632 633 634 635 636 637 638 639 640 641 642 643 644 645 646 647 648 649 650 651 652 653 654 655 656 657 658 659 660 661 662 663 664 665 666 667 668 669 670 671 672 673 674 675 676 677 678 679 680 681 682 683 684 685 686 687 688 689 690 691 692 693 694 695 696 697 698 699 700 701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717 718 719 720 721 722 723 724 725 726 727 728 729 730 731 732 733 734 735 736 737 738 739 740 741 742 743 744 745 746 747 748 749 750 751 752 753 754 755 756 757 758 759 760 761 762 763 764 765 766 767 768 769 770 771 772 773 774 775 776 777 778 779 780 781 782 783 784 785 786 787 788 789 790 791 792 793 794 795 796 797 798 799 800 801 802 803 804 805 806 807 808 809 810 811 812 813 814 815 816 817 818 819 820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27 828 829 830 831 832 833 834 835 836 837 838 839 840 841 842 843 844 845 846 847 848 849 850 851 852 853 854 855 856 857 858 859 860 861 862 863 864 865 866 867 868 869 870 871 872 873 874 875 876 877 878 879 880 881 882 883 884 885 886 887 888 889 890 891 892 893 894 895 896 897 898 899 900 901 902 903 904 905 906 907 908 909 910 911 912 913 914 915 916 917 918 919 920 921 922 923 924 925 926 927 928 929 930 931 932 933 934 935 936 937 938 939 940 941 942 943 944 945 946 947 948 949 950 951 952 953 954 955 956 957 958 959 960 961 962 963 964 965 966 967 968 969 970 971 972 973 974 975 976 977 978 979 980 981 982 983 984 985 986 987 988 989 990 991 992 993 994 995 996 997 998 999 1000 1001 1002 1003 1004 1005 1006 1007 1008 1009 1010 1011 1012 1013 1014 1015 1016 1017 1018 1019 1020 1021 1022 1023 1024 1025 1026 1027 1028 1029 1030 1031 1032 1033 1034 1035 1036 1037 1038 1039 1040 1041 1042 1043 1044 1045 1046 1047 1048 1049 1050 1051 1052 1053 1054 1055 1056 1057 1058 1059 1060 1061 1062 1063 1064 1065 1066 1067 1068 1069 1070 1071 1072 1073 1074 1075 1076 1077 1078 1079 1080 1081 1082 1083 1084 1085 1086 1087 1088 1089 1090 1091 1092 1093 1094 1095 1096 1097 1098 1099 1100 1101 1102 1103 1104 1105 1106 1107 1108 1109 1110 1111 1112 1113 1114 1115 1116 1117 1118 1119 1120 1121 1122 1123 1124 1125 1126 1127 1128 1129 1130 1131 1132 1133 1134 1135 1136 1137 1138 1139 1140 1141 1142 1143 1144 1145 1146 1147 1148 1149 1150 1151 1152 1153 1154 1155 1156 1157 1158 1159 1160 1161 1162 1163 1164 1165 1166 1167 1168 1169 1170 1171 1172 1173 1174 1175 1176 1177 1178 1179 1180 1181 1182 1183 1184 1185 1186 1187 1188 1189 1190 1191 1192 1193 1194 1195 1196 1197 1198 1199 1200 1201 1202 1203 1204 1205 1206 1207 1208 1209 1210 1211 1212 1213 1214 1215 1216 1217 1218 1219 1220 1221 1222 1223 1224 1225 1226 1227 1228 1229 1230 1231 1232 1233 1234 1235 1236 1237 1238 1239 1240 1241 1242 1243 1244 1245 1246 1247 1248 1249 1250 1251 1252 1253 1254 1255 1256 1257 1258 1259 1260 1261 1262 1263 1264 1265 1266 1267 1268 1269 1270 1271 1272 1273 1274 1275 1276 1277 1278 1279 1280 1281 1282 1283 1284 1285 1286 1287 1288 1289 1290 1291 1292 1293 1294 1295 1296 1297 1298 1299 1300 1301 1302 1303 1304 1305 1306 1307 1308 1309 1310 1311 1312 1313 1314 1315 1316 1317 1318 1319 1320 1321 1322 1323 1324 1325 1326 1327 1328 1329 1330 1331 1332 1333 1334 1335 1336 1337 1338 1339 1340 1341 1342 1343 1344 1345 1346 1347 1348 1349 1350 1351 1352 1353 1354 1355 1356 1357 1358 1359 1360 1361 1362 1363 1364 1365 1366 1367 1368 1369 1370 1371 1372 1373 1374 1375 1376 1377 1378 1379 1380 1381 1382 1383 1384 1385 1386 1387 1388 1389 1390 1391 1392 1393 1394 1395 1396 1397 1398 1399 1400 1401 1402 1403 1404 1405 1406 1407 1408 1409 1410 1411 1412 1413 1414 1415 1416 1417 1418 1419 1420 1421 1422 1423 1424 1425 1426 1427 1428 1429 1430 1431 1432 1433 1434 1435 1436 1437 1438 1439 1440 1441 1442 1443 1444 1445 1446 1447 1448 1449 1450 1451 1452 1453 1454 1455 1456 1457 1458 1459 1460 1461 1462 1463 1464 1465 1466 1467 1468 1469 1470 1471 1472 1473 1474 1475 1476 1477 1478 1479 1480 1481 1482 1483 1484 1485 1486 1487 1488 1489 1490 1491 1492 1493 1494 1495 1496 1497 1498 1499 1500 1501 1502 1503 1504 1505 1506 1507 1508 1509 1510 1511 1512 1513 1514 1515 1516 1517 1518 1519 1520 1521 1522 1523 1524 1525 1526 1527 1528 1529 1530 1531 1532 1533 1534 1535 1536 1537 1538 1539 1540 1541 1542 1543 1544 1545 1546 1547 1548 1549 1550 1551 1552 1553 1554 1555 1556 1557 1558 1559 1560 1561 1562 1563 1564 1565 1566 1567 1568 1569 1570 1571 1572 1573 1574 1575 1576 1577 1578 1579 1580 1581 1582 1583 1584 1585 1586 1587 1588 1589 1590 1591 1592 1593 1594 1595 1596 1597 1598 1599 1600 1601 1602 1603 1604 1605 1606 1607 1608 1609 1610 1611 1612 1613 1614 1615 1616 1617 1618 1619 1620 1621 1622 1623 1624 1625 1626 1627 1628 1629 1630 1631 1632 1633 1634 1635 1636 1637 1638 1639 1640 1641 1642 1643 1644 1645 1646 1647 1648 1649 1650 1651 1652 1653 1654 1655 1656 1657 1658 1659 1660 1661 1662 1663 1664 1665 1666 1667 1668 1669 1670 1671 1672 1673 1674 1675 1676 1677 1678 1679 1680 1681 1682 1683 1684 1685 1686 1687 1688 1689 1690 1691 1692 1693 1694 1695 1696 1697 1698 1699 1700 1701 1702 1703 1704 1705 1706 1707 1708 1709 1710 1711 1712 1713 1714 1715 1716 1717 1718 1719 1720 1721 1722 1723 1724 1725 1726 1727 1728 1729 1730 1731 1732 1733 1734 1735 1736 1737 1738 1739 1740 1741 1742 1743 1744 1745 1746 1747 1748 1749 1750 1751 1752 1753 1754 1755 1756 1757 1758 1759 1760 1761 1762 1763 1764 1765 1766 1767 1768 1769 1770 1771 1772 1773 1774 1775 1776 1777 1778 1779 1780 1781 1782 1783 1784 1785 1786 1787 1788 1789 1790 1791 1792 1793 1794 1795 1796 1797 1798 1799 1800 1801 1802 1803 1804 1805 1806 1807 1808 1809 1810 1811 1812 1813 1814 1815 1816 1817 1818 1819 1820 1821 1822 1823 1824 1825 1826 1827 1828 1829 1830 1831 1832 1833 1834 1835 1836 1837 1838 1839 1840 1841 1842 1843 1844 1845 1846 1847 1848 1849 1850 1851 1852 1853 1854 1855 1856 1857 1858 1859 1860 1861 1862 1863 1864 1865 1866 1867 1868 1869 1870 1871 1872 1873 1874 1875 1876 1877 1878 1879 1880 1881 1882 1883 1884 1885 1886 1887 1888 1889 1890 1891 1892 1893 1894 1895 1896 1897 1898 1899 1900 1901 1902 1903 1904 1905 1906 1907 1908 1909 1910 1911 1912 1913 1914 1915 1916 1917 1918 1919 1920 1921 1922 1923 1924 1925 1926 1927 1928 1929 1930 1931 1932 1933 1934 1935 1936 1937 1938 1939 1940 1941 1942 1943 1944 1945 1946 1947 1948 1949 1950 1951 1952 1953 1954 1955 1956 1957 1958 1959 1960 1961 1962 1963 1964 1965 1966 1967 1968 1969 1970 1971 1972 1973 1974 1975 1976 1977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2026 2027 2028 2029 2030 2031 2032 2033 2034 2035 2036 2037 2038 2039 2040 2041 2042 2043 2044 2045 2046 2047 2048 2049 2050 2051 2052 2053 2054 2055 2056 2057 2058 2059 2060 2061 2062 2063 2064 2065 2066 2067 2068 2069 2070 2071 2072 2073 2074 2075 2076 2077 2078 2079 2080 2081 2082 2083 2084 2085 2086 2087 2088 2089 2090 2091 2092 2093 2094 2095 2096 2097 2098 2099 2100 2101 2102 2103 2104 2105 2106 2107 2108 2109 2110 2111 2112 2113 2114 2115 2116 2117 2118 2119 2120 2121 2122 2123 2124 2125 2126 2127 2128 2129 2130 2131 2132 2133 2134 2135 2136 2137 2138 2139 2140 2141 2142 2143 2144 2145 2146 2147 2148 2149 2150 2151 2152 2153 2154 2155 2156 2157 2158 2159 2160 2161 2162 2163 2164 2165 2166 2167 2168 2169 2170 2171 2172 2173 2174 2175 2176 2177 2178 2179 2180 2181 2182 2183 2184 2185 2186 2187 2188 2189 2190 2191 2192 2193 2194 2195 2196 2197 2198 2199 2200 2201 2202 2203 2204 2205 2206 2207 2208 2209 2210 2211 2212 2213 2214 2215 2216 2217 2218 2219 2220 2221 2222 2223 2224 2225 2226 2227 2228 2229 2230 2231 2232 2233 2234 2235 2236 2237 2238 2239 2240 2241 2242 2243 2244 2245 2246 2247 2248 2249 2250 2251 2252 2253 2254 2255 2256 2257 2258 2259 2260 2261 2262 2263 2264 2265 2266 2267 2268 2269 2270 2271 2272 2273 2274 2275 2276 2277 2278 2279 2280 2281 2282 2283 2284 2285 2286 2287 2288 2289 2290 2291 2292 2293 2294 2295 2296 2297 2298 2299 2300 2301 2302 2303 2304 2305 2306 2307 2308 2309 2310 2311 2312 2313 2314 2315 2316 2317 2318 2319 2320 2321 2322 2323 2324 2325 2326 2327 2328 2329 2330 2331 2332 2333 2334 2335 2336 2337 2338 2339 2340 2341 2342 2343 2344 2345 2346 2347 2348 2349 2350 2351 2352 2353 2354 2355 2356 2357 2358 2359 2360 2361 2362 2363 2364 2365 2366 2367 2368 2369 2370 2371 2372 2373 2374 2375 2376 2377 2378 2379 2380 2381 2382 2383 2384 2385 2386 2387 2388 2389 2390 2391 2392 2393 2394 2395 2396 2397 2398 2399 2400 2401 2402 2403 2404 2405 2406 2407 2408 2409 2410 2411 2412 2413 2414 2415 2416 2417 2418 2419 2420 2421 2422 2423 2424 2425 2426 2427 2428 2429 2430 2431 2432 2433 2434 2435 2436 2437 2438 2439 2440 2441 2442 2443 2444 2445 2446 2447 2448 2449 2450 2451 2452 2453 2454 2455 2456 2457 2458 2459 2460 2461 2462 2463 2464 2465 2466 2467 2468 2469 2470 2471 2472 2473 2474 2475 2476 2477 2478 2479 2480 2481 2482 2483 2484 2485 2486 2487 2488 2489 2490 2491 2492 2493 2494 2495 2496 2497 2498 2499 2500 2501 2502 2503 2504 2505 2506 2507 2508 2509 2510 2511 2512 2513 2514 2515 2516 2517 2518 2519 2520 2521 2522 2523 2524 2525 2526 2527 2528 2529 2530 2531 2532 2533 2534 2535 2536 2537 2538 2539 2540 2541 2542 2543 2544 2545 2546 2547 2548 2549 2550 2551 2552 2553 2554 2555 2556 2557 2558 2559 2560 2561 2562 2563 2564 2565 2566 2567 2568 2569 2570 2571 2572 2573 2574 2575 2576 2577 2578 2579 2580 2581 2582 2583 2584 2585 2586 2587 2588 2589 2590 2591 2592 2593 2594 2595 2596 2597 2598 2599 2600 2601 2602 2603 2604 2605 2606 2607 2608 2609 2610 2611 2612 2613 2614 2615 2616 2617 2618 2619 2620 2621 2622 2623 2624 2625 2626 2627 2628 2629 2630 2631 2632 2633 2634 2635 2636 2637 2638 2639 2640 2641 2642 2643 2644 2645 2646 2647 2648 2649 2650 2651 2652 2653 2654 2655 2656 2657 2658 2659 2660 2661 2662 2663 2664 2665 2666 2667 2668 2669 2670 2671 2672 2673 2674 2675 2676 2677 2678 2679 2680 2681 2682 2683 2684 2685 2686 2687 2688 2689 2690 2691 2692 2693 2694 2695 2696 2697 2698 2699 2700 2701 2702 2703 2704 2705 2706 2707 2708 2709 2710 2711 2712 2713 2714 2715 2716 2717 2718 2719 2720 2721 2722 2723 2724 2725 2726 2727 2728 2729 2730 2731 2732 2733 2734 2735 2736 2737 2738 2739 2740 2741 2742 2743 2744 2745 2746 2747 2748 2749 2750 2751 2752 2753 2754 2755 2756 2757 2758 2759 2760 2761 2762 2763 2764 2765 2766 2767 2768 2769 2770 2771 2772 2773 2774 2775 2776 2777 2778 2779 2780 2781 2782 2783 2784 2785 2786 2787 2788 2789 2790 2791 2792 2793 2794 2795 2796 2797 2798 2799 2800 2801 2802 2803 2804 2805 2806 2807 2808 2809 2810 2811 2812 2813 2814 2815 2816 2817 2818 2819 2820 2821 2822 2823 2824 2825 2826 2827 2828 2829 2830 2831 2832 2833 2834 2835 2836 2837 2838 2839 2840 2841 2842 2843 2844 2845 2846 2847 2848 2849 2850 2851 2852 2853 2854 2855 2856 2857 2858 2859 2860 2861 2862 2863 2864 2865 2866 2867 2868 2869 2870 2871 2872 2873 2874 2875 2876 2877 2878 2879 2880 2881 2882 2883 2884 2885 2886 2887 2888 2889 2890 2891 2892 2893 2894 2895 2896 2897 2898 2899 2900 2901 2902 2903 2904 2905 2906 2907 2908 2909 2910 2911 2912 2913 2914 2915 2916 2917 2918 2919 2920 2921 2922 2923 2924 2925 2926 2927 2928 2929 2930 2931 2932 2933 2934 2935 2936 2937 2938 2939 2940 2941 2942 2943 2944 2945 2946 2947 2948 2949 2950 2951 2952 2953 2954 2955 2956 2957 2958 2959 2960 2961 2962 2963 2964 2965 2966 2967 2968 2969 2970 2971 2972 2973 2974 2975 2976 2977 2978 2979 2980 2981 2982 2983 2984 2985 2986 2987 2988 2989 2990 2991 2992 2993 2994 2995 2996 2997 2998 2999 3000 3001 3002 3003 3004 3005 3006 3007 3008 3009 3010 3011 3012 3013 3014 3015 3016 3017 3018 3019 3020 3021 3022 3023 3024 3025 3026 3027 3028 3029 3030 3031 3032 3033 3034 3035 3036 3037 3038 3039 3040 3041 3042 3043 3044 3045 3046 3047 3048 3049 3050 3051 3052 3053 3054 3055 3056 3057 3058 3059 3060 3061 3062 3063 3064 3065 3066 3067 3068 3069 3070 3071 3072 3073 3074 3075 3076 3077 3078 3079 3080 3081 3082 3083 3084 3085 3086 3087 3088 3089 3090 3091 3092 3093 3094 3095 3096 3097 3098 3099 3100 3101 3102 3103 3104 3105 3106 3107 3108 3109 3110 3111 3112 3113 3114 3115 3116 3117 3118 3119 3120 3121 3122 3123 3124 3125 3126 3127 3128 3129 3130 3131 3132 3133 3134 3135 3136 3137 3138 3139 3140 3141 3142 3143 3144 3145 3146 3147 3148 3149 3150 3151 3152 3153 3154 3155 3156 3157 3158 3159 3160 3161 3162 3163 3164 3165 3166 3167 3168 3169 3170 3171 3172 3173 3174 3175 3176 3177 3178 3179 3180 3181 3182 3183 3184 3185 3186 3187 3188 3189 3190 3191 3192 3193 3194 3195 3196 3197 3198 3199 3200 3201 3202 3203 3204 3205 3206 3207 3208 3209 3210 3211 3212 3213 3214 3215 3216 3217 3218 3219 3220 3221 3222 3223 3224 3225 3226 3227 3228 3229 3230 3231 3232 3233 3234 3235 3236 3237 3238 3239 3240 3241 3242 3243 3244 3245 3246 3247 3248 3249 3250 3251 3252 3253 3254 3255 3256 3257 3258 3259 3260 3261 3262 3263 3264 3265 3266 3267 3268 3269 3270 3271 3272 3273 3274 3275 3276 3277 3278 3279 3280 3281 3282 3283 3284 3285 3286 3287 3288 3289 3290 3291 3292 3293 3294 3295 3296 3297 3298 3299 3300 3301 3302 3303 3304 3305 3306 3307 3308 3309 3310 3311 3312 3313 3314 3315 3316 3317 3318 3319 3320 3321 3322 3323 3324 3325 3326 3327 3328 3329 3330 3331 3332 3333 3334 3335 3336 3337 3338 3339 3340 3341 3342 3343 3344 3345 3346 3347 3348 3349 3350 3351 3352 3353 3354 3355 3356 3357 3358 3359 3360 3361 3362 3363 3364 3365 3366 3367 3368 3369 3370 3371 3372 3373 3374 3375 3376 3377 3378 3379 3380 3381 3382 3383 3384 3385 3386 3387 3388 3389 3390 3391 3392 3393 3394 3395 3396 3397 3398 3399 3400 3401 3402 3403 3404 3405 3406 3407 3408 3409 3410 3411 3412 3413 3414 3415 3416 3417 3418 3419 3420 3421 3422 3423 3424 3425 3426 3427 3428 3429 3430 3431 3432 3433 3434 3435 3436 3437 3438 3439 3440 3441 3442 3443 3444 3445 3446 3447 3448 3449 3450 3451 3452 3453 3454 3455 3456 3457 3458 3459 3460 3461 3462 3463 3464 3465 3466 3467 3468 3469 3470 3471 3472 3473 3474 3475 3476 3477 3478 3479 3480 3481 3482 3483 3484 3485 3486 3487 3488 3489 3490 3491 3492 3493 3494 3495 3496 3497 3498 3499 3500 3501 3502 3503 3504 3505 3506 3507 3508 3509 3510 3511 3512 3513 3514 3515 3516 3517 3518 3519 3520 3521 3522 3523 3524 3525 3526 3527 3528 3529 3530 3531 3532 3533 3534 3535 3536 3537 3538 3539 3540 3541 3542 3543 3544 3545 3546 3547 3548 3549 3550 3551 3552 3553 3554 3555 3556 3557 3558 3559 3560 3561 3562 3563 3564 3565 3566 3567 3568 3569 3570 3571 3572 3573 3574 3575 3576 3577 3578 3579 3580 3581 3582 3583 3584 3585 3586 3587 3588 3589 3590 3591 3592 3593 3594 3595 3596 3597 3598 3599 3600 3601 3602 3603 3604 3605 3606 3607 3608 3609 3610 3611 3612 3613 3614 3615 3616 3617 3618 3619 3620 3621 3622 3623 3624 3625 3626 3627 3628 3629 3630 3631 3632 3633 3634 3635 3636 3637 3638 3639 3640 3641 3642 3643 3644 3645 3646 3647 3648 3649 3650 3651 3652 3653 3654 3655 3656 3657 3658 3659 3660 3661 3662 3663 3664 3665 3666 3667 3668 3669 3670 3671 3672 3673 3674 3675 3676 3677 3678 3679 3680 3681 3682 3683 3684 3685 3686 3687 3688 3689 3690 3691 3692 3693 3694 3695 3696 3697 3698 3699 3700 3701 3702 3703 3704 3705 3706 3707 3708 3709 3710 3711 3712 3713 3714 3715 3716 3717 3718 3719 3720 3721 3722 3723 3724 3725 3726 3727 3728 3729 3730 3731 3732 3733 3734 3735 3736 3737 3738 3739 3740 3741 3742 3743 3744 3745 3746 3747 3748 3749 3750 3751 3752 3753 3754 3755 3756 3757 3758 3759 3760 3761 3762 3763 3764 3765 3766 3767 3768 3769 3770 3771 3772 3773 3774 3775 3776 3777 3778 3779 3780 3781 3782 3783 3784 3785 3786 3787 3788 3789 3790 3791 3792 3793 3794 3795 3796 3797 3798 3799 3800 3801 3802 3803 3804 3805 3806 3807 3808 3809 3810 3811 3812 3813 3814 3815 3816 3817 3818 3819 3820 3821 3822 3823 3824 3825 3826 3827 3828 3829 3830 3831 3832 3833 3834 3835 3836 3837 3838 3839 3840 3841 3842 3843 3844 3845 3846 3847 3848 3849 3850 3851 3852 3853 3854 3855 3856 3857 3858 3859 3860 3861 3862 3863 3864 3865 3866 3867 3868 3869 3870 3871 3872 3873 3874 3875 3876 3877 3878 3879 3880 3881 3882 3883 3884 3885 3886 3887 3888 3889 3890 3891 3892 3893 3894 3895 3896 3897 3898 3899 3900 3901 3902 3903 3904 3905 3906 3907 3908 3909 3910 3911 3912 3913 3914 3915 3916 3917 3918 3919 3920 3921 3922 3923 3924 3925 3926 3927 3928 3929 3930 3931 3932 3933 3934 3935 3936 3937 3938 3939 3940 3941 3942 3943 3944 3945 3946 3947 3948 3949 3950 3951 3952 3953 3954 3955 3956 3957 3958 3959 3960 3961 3962 3963 3964 3965 3966 3967 3968 3969 3970 3971 3972 3973 3974 3975 3976 3977 3978 3979 3980 3981 3982 3983 3984 3985 3986 3987 3988 3989 3990 3991 3992 3993 3994 3995 3996 3997 3998 3999 4000 4001 4002 4003 4004 4005 4006 4007 4008 4009 4010 4011 4012 4013 4014 4015 4016 4017 4018 4019 4020 4021 4022 4023 4024 4025 4026 4027 4028 4029 4030 4031 4032 4033 4034 4035 4036 4037 4038 4039 4040 4041 4042 4043 4044 4045 4046 4047 4048 4049 4050 4051 4052 4053 4054 4055 4056 4057 4058 4059 4060 4061 4062 4063 4064 4065 4066 4067 4068 4069 4070 4071 4072 4073 4074 4075 4076 4077 4078 4079 4080 4081 4082 4083 4084 4085 4086 4087 4088 4089 4090 4091 4092 4093 4094 4095 4096 4097 4098 4099 4100 4101 4102 4103 4104 4105 4106 4107 4108 4109 4110 4111 4112 4113 4114 4115 4116 4117 4118 4119 4120 4121 4122 4123 4124 4125 4126 4127 4128 4129 4130 4131 4132 4133 4134 4135 4136 4137 4138 4139 4140 4141 4142 4143 4144 4145 4146 4147 4148 4149 4150 4151 4152 4153 4154 4155 4156 4157 4158 4159 4160 4161 4162 4163 4164 4165 4166 4167 4168 4169 4170 4171 4172 4173 4174 4175 4176 4177 4178 4179 4180 4181 4182 4183 4184 4185 4186 4187 4188 4189 4190 4191 4192 4193 4194 4195 4196 4197 4198 4199 4200 4201 4202 4203 4204 4205 4206 4207 4208 4209 4210 4211 4212 4213 4214 4215 4216 4217 4218 4219 4220 4221 4222 4223 4224 4225 4226 4227 4228 4229 4230 4231 4232 4233 4234 4235 4236 4237 4238 4239 4240 4241 4242 4243 4244 4245 4246 4247 4248 4249 4250 4251 4252 4253 4254 4255 4256 4257 4258 4259 4260 4261 4262 4263 4264 4265 4266 4267 4268 4269 4270 4271 4272 4273 4274 4275 4276 4277 4278 4279 4280 4281 4282 4283 4284 4285 4286 4287 4288 4289 4290 4291 4292 4293 4294 4295 4296 4297 4298 4299 4300 4301 4302 4303 4304 4305 4306 4307 4308 4309 4310 4311 4312 4313 4314 4315 4316 4317 4318 4319 4320 4321 4322 4323 4324 4325 4326 4327 4328 4329 4330 4331 4332 4333 4334 4335 4336 4337 4338 4339 4340 4341 4342 4343 4344 4345 4346 4347 4348 4349 4350 4351 4352 4353 4354 4355 4356 4357 4358 4359 4360 4361 4362 4363 4364 4365 4366 4367 4368 4369 4370 4371 4372 4373 4374 4375 4376 4377 4378 4379 4380 4381 4382 4383 4384 4385 4386 4387 4388 4389 4390 4391 4392 4393 4394 4395 4396 4397 4398 4399 4400 4401 4402 4403 4404 4405 4406 4407 4408 4409 4410 4411 4412 4413 4414 4415 4416 4417 4418 4419 4420 4421 4422 4423 4424 4425 4426 4427 4428 4429 4430 4431 4432 4433 4434 4435 4436 4437 4438 4439 4440 4441 4442 4443 4444 4445 4446 4447 4448 4449 4450 4451 4452 4453 4454 4455 4456 4457 4458 4459 4460 4461 4462 4463 4464 4465 4466 4467 4468 4469 4470 4471 4472 4473 4474 4475 4476 4477 4478 4479 4480 4481 4482 4483 4484 4485 4486 4487 4488 4489 4490 4491 4492 4493 4494 4495 4496 4497 4498 4499 4500 4501 4502 4503 4504 4505 4506 4507 4508 4509 4510 4511 4512 4513 4514 4515 4516 4517 4518 4519 4520 4521 4522 4523 4524 4525 4526 4527 4528 4529 4530 4531 4532 4533 4534 4535 4536 4537 4538 4539 4540 4541 4542 4543 4544 4545 4546 4547 4548 4549 4550 4551 4552 4553 4554 4555 4556 4557 4558 4559 4560 4561 4562 4563 4564 4565 4566 4567 4568 4569 4570 4571 4572 4573 4574 4575 4576 4577 4578 4579 4580 4581 4582 4583 4584 4585 4586 4587 4588 4589 4590 4591 4592 4593 4594 4595 4596 4597 4598 4599 4600 4601 4602 4603 4604 4605 4606 4607 4608 4609 4610 4611 4612 4613 4614 4615 4616 4617 4618 4619 4620 4621 4622 4623 4624 4625 4626 4627 4628 4629 4630 4631 4632 4633 4634 4635 4636 4637 4638 4639 4640 4641 4642 4643 4644 4645 4646 4647 4648 4649 4650 4651 4652 4653 4654 4655 4656 4657 4658 4659 4660 4661 4662 4663 4664 4665 4666 4667 4668 4669 4670 4671 4672 4673 4674 4675 4676 4677 4678 4679 4680 4681 4682 4683 4684 4685 4686 4687 4688 4689 4690 4691 4692 4693 4694 4695 4696 4697 4698 4699 4700 4701 4702 4703 4704 4705 4706 4707 4708 4709 4710 4711 4712 4713 4714 4715 4716 4717 4718 4719 4720 4721 4722 4723 4724 4725 4726 4727 4728 4729 4730 4731 4732 4733 4734 4735 4736 4737 4738 4739 4740 4741 4742 4743 4744 4745 4746 4747 4748 4749 4750 4751 4752 4753 4754 4755 4756 4757 4758 4759 4760 4761 4762 4763 4764 4765 4766 4767 4768 4769 4770 4771 4772 4773 4774 4775 4776 4777 4778 4779 4780 4781 4782 4783 4784 4785 4786 4787 4788 4789 4790 4791 4792 4793 4794 4795 4796 4797 4798 4799 4800 4801 4802 4803 4804 4805 4806 4807 4808 4809 4810 4811 4812 4813 4814 4815 4816 4817 4818 4819 4820 4821 4822 4823 4824 4825 4826 4827 4828 4829 4830 4831 4832 4833 4834 4835 4836 4837 4838 4839 4840 4841 4842 4843 4844 4845 4846 4847 4848 4849 4850 4851 4852 4853 4854 4855 4856 4857 4858 4859 4860 4861 4862 4863 4864 4865 4866 4867 4868 4869 4870 4871 4872 4873 4874 4875 4876 4877 4878 4879 4880 4881 4882 4883 4884 4885 4886 4887 4888 4889 4890 4891 4892 4893 4894 4895 4896 4897 4898 4899 4900 4901 4902 4903 4904 4905 4906 4907 4908 4909 4910 4911 4912 4913 4914 4915 4916 4917 4918 4919 4920 4921 4922 4923 4924 4925 4926 4927 4928 4929 4930 4931 4932 4933 4934 4935 4936 4937 4938 4939 4940 4941 4942 4943 4944 4945 4946 4947 4948 4949 4950 4951 4952 4953 4954 4955 4956 4957 4958 4959 4960 4961 4962 4963 4964 4965 4966 4967 4968 4969 4970 4971 4972 4973 4974 4975 4976 4977 4978 4979 4980 4981 4982 4983 4984 4985 4986 4987 4988 4989 4990 4991 4992 4993 4994 4995 4996 4997 4998 4999 5000 5001 5002 5003 5004 5005 5006 5007 5008 5009 5010 5011 5012 5013 5014 5015 5016 5017 5018 5019 5020 5021 5022 5023 5024 5025 5026 5027 5028 5029 5030 5031 5032 5033 5034 5035 5036 5037 5038 5039 5040 5041 5042 5043 5044 5045 5046 5047 5048 5049 5050 5051 5052 5053 5054 5055 5056 5057 5058 5059 5060 5061 5062 5063 5064 5065 5066 5067 5068 5069 5070 5071 5072 5073 5074 5075 5076 5077 5078 5079 5080 5081 5082 5083 5084 5085 5086 5087 5088 5089 5090 5091 5092 5093 5094 5095 5096 5097 5098 5099 5100 5101 5102 5103 5104 5105 5106 5107 5108 5109 5110 5111 5112 5113 5114 5115 5116 5117 5118 5119 5120 5121 5122 5123 5124 5125 5126 5127 5128 5129 5130 5131 5132 5133 5134 5135 5136 5137 5138 5139 5140 5141 5142 5143 5144 5145 5146 5147 5148 5149 5150 5151 5152 5153 5154 5155 5156 5157 5158 5159 5160 5161 5162 5163 5164 5165 5166 5167 5168 5169 5170 5171 5172 5173 5174 5175 5176 5177 5178 5179 5180 5181 5182 5183 5184 5185 5186 5187 5188 5189 5190 5191 5192 5193 5194 5195 5196 5197 5198 5199 5200 5201 5202 5203 5204 5205 5206 5207 5208 5209 5210 5211 5212 5213 5214 5215 5216 5217 5218 5219 5220 5221 5222 5223 5224 5225 5226 5227 5228 5229 5230 5231 5232 5233 5234 5235 5236 5237 5238 5239 5240 5241 5242 5243 5244 5245 5246 5247 5248 5249 5250 5251 5252 5253 5254 5255 5256 5257 5258 5259 5260 5261 5262 5263 5264 5265 5266 5267 5268 5269 5270 5271 5272 5273 5274 5275 5276 5277 5278 5279 5280 5281 5282 5283 5284 5285 5286 5287 5288 5289 5290 5291 5292 5293 5294 5295 5296 5297 5298 5299 5300 5301 5302 5303 5304 5305 5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