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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0 年度上訴字第 3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勝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東基 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競毅 選任辯護人 謝佳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璉嶸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登泉 選任辯護人 高素真律師       劉大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集英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森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丕勳 上列2人共同 歐宇倫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齊昱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木忠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順煜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勝源營造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正勳 上列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松庚 選任辯護人 歐宇倫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義河 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律師       張世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小燕 選任辯護人 謝佳伯律師       張斐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慶法 選任辯護人 歐宇倫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添財 選任辯護人 謝志嘉律師       方志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義忠 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水盛 選任辯護人 吳美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秀琴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春子 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 度訴字第373號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793、4036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齊昱營造有限公司、陳義河、張小燕、劉秀琴、陳慶 法、李松庚、羅春子、陳添財、陳水盛及陳義忠暨定應執行刑部 分,均撤銷。 齊昱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 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拾陸罪,各處罰金 新臺幣拾萬元,均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又公司之代表人,因 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 價格之競爭罪,拾柒罪,各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 臺幣伍拾萬元。 陳義河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 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減為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 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 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共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均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 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 格之競爭,共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拾 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 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 張小燕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 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減為有 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 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 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共拾陸罪,各處有期 徒刑伍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 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貳 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叄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 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影響決 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共拾柒罪 ,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 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 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劉秀琴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 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減為有 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 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 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共拾陸罪,各處有期 徒刑伍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 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貳 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叄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 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影響決 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共拾柒罪 ,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 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 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陳慶法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 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減為有 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 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 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共拾陸罪,各處有期 徒刑肆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 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貳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 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 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共拾柒罪,各處有 期徒刑肆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 叄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 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李松庚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 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減為有 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 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 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共拾陸罪,各處有期 徒刑肆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 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貳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 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 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共拾柒罪,各處有 期徒刑肆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 叄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 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羅春子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 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減為有 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 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 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共拾陸罪,各處有期 徒刑肆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 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貳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 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 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共拾柒罪,各處有 期徒刑肆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 叄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 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陳添財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 不為價格之競爭,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減為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 ,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共拾陸罪,均累 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如 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 為有期徒刑叄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影 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共拾 柒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有 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陳水盛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 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減為有 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叄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 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 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共拾陸罪,各處有期 徒刑陸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叄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 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叄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 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 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共拾柒罪,各 處有期徒刑陸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叄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 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 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陳義忠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 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減為有 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叄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 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 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共拾陸罪,各處有期 徒刑伍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叄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 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貳 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影 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共肆 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叄萬元,有期徒刑如易 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 ,共拾叄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叄 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 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添財於民國93年間因竊佔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3年11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陳義 忠於95年間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6年5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陳 義河原擔任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花東辦事處主任及陸輝 瀝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陸輝瀝青公司)負責人,並為勝立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立營造公司)、勝源營造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簡稱勝源營造公司,現已更名為順煜營造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煜營造公司)實際負責人。林鳳 旋(另案判決確定)係固道瀝青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固道瀝青公司)、永固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固公司 )、昌懋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昌懋公司)實際負責人。張小 燕為萬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鑫營造公司)負責人王 競毅之配偶,負責萬鑫營造公司投標、帳務處理及其他行政 業務。陳富憲(已死亡)、陳慶法先後為台亞預伴混凝土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亞公司)負責人,陳慶法並為泰亞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亞營造公司)實際負責人。陳添財係 富勝瀝青有限公司(下稱富勝瀝青公司)負責人,並為璉嶸 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璉嶸營造公司,原審誤載為集英營造有 限公司)股東,蔡源文(於99年1月9日死亡,另為不受理判 決)及李松庚亦皆係富勝瀝青公司股東,李松庚並為璉嶸營 造公司股東。方詳發(未據檢察官起訴,於98年6月6日死亡 )係仙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仙兵實業公司)負責人、 鈶富營造有限公司、鈶堡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羅春子 繼任為上開公司之負責人。陳水盛係瀚揚企業有限公司(下 稱瀚揚公司)實際負責人,陳義忠係忠信土木包工業及忠鴻 瀝青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忠鴻瀝青公司)負責人、莊木忠 (另行判決確定)係齊昱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齊昱營造公司 )負責人,林穗珍(另行判決確定)係泰亞營造公司員工, 陳惟善(另行判決確定)係陸輝瀝青公司員工,王明彩(另 行判決確定)係富勝瀝青公司員工。上開公司分別為花蓮縣 營造業同業公會或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之成員。劉秀琴 則因任職於花蓮縣營造業同業公會,而與上開公會成員之陳 義河等人均熟識。 二、陸輝瀝青公司、固道瀝青公司、萬鑫營造公司、台亞公司、 富勝瀝青公司、仙兵實業公司等瀝青廠商之工廠均位在花蓮 縣境內,均具有再生瀝青執照,如附表所示公共工程依相關 投標公告,需由營造公司投標各該政府機關發包之道路瀝青 工程,而各該營造公司得標後則再分包由瀝青公司負責出料 、施工。嗣先由陳富憲發起(陳富憲死亡後則由陳義河繼任 ),而與林鳳旋、陳義河、張小燕、蔡源文、李松庚、陳添 財、方詳發、陳水盛、陳義忠、劉秀琴、陳惟善及王明彩等 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 ,自92年8月間起至95年3月14日止,操控指示花蓮縣營造業 同業公會之職員劉秀琴負責蒐集及選定如附表所示交通部公 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花蓮縣政府、花蓮市公所、花蓮 縣吉安鄉公所、壽豐鄉公所、玉里鎮公所等機關發包之公共 工程,再由劉秀琴居間聯繫並召集陳富憲、陳義河、林鳳旋 、張小燕、蔡源文、李松庚、陳添財、方詳發、陳水盛、陳 義忠等人,於花蓮縣花蓮市○○街○○○號陸輝公司辦公室、 花蓮縣花蓮市○○路台亞公司大樓頂樓及中信飯店(現已更 名為瀚品酒店)大廳等地會合舉行圍標會議(俗稱開小標) ,以協議之方式決定各該工程案中之得標、陪標公司、得標 公司投標價(通常為預算90%以上)、得標公司應支付之回 扣金(俗稱圓仔湯錢)及除得標、陪標公司外,其他公司均 不得參與投標(如有其他營造公司得標,則該營造公司於向 陳義河等人之瀝青工廠訂購瀝青料時,陳義河等人則於售價 外,以另加一定比例回扣金之方式,提高瀝青料之價格,使 其他公司均無法參與投標),再由陳義河等人以勝立營造公 司、勝源營造公司(即順煜營造公司)、東鈺營造公司、昌 懋營造公司、萬鑫營造公司、集英營造公司、璉嶸營造公司 、泰亞營造公司等名義參與投標,而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 競爭,劉秀琴則負責掌握開標結果,並俟公共工程決標後, 依其等圍標會議決定之回扣金計算分配公式,製作回扣金計 算表予圍標集團成員核對,並由劉秀琴向得標廠商收取應支 付之回扣金,再依事先約定比例交付予參與圍標之成員。陸 輝公司及富勝公司並分別由陳惟善及王明彩負責投標及陪標 事宜;期間羅春子(起訴書誤載為羅仙子)因其先生方詳發 中風,續任仙兵實業公司負責人後,即自94年1月間起與上 開之人基於上開概括犯意聯絡,參加上開圍標會議,並繼續 收取回扣金;於93年12月間,台亞公司負責人陳富憲死亡, 台亞公司暫時退出,至94年7月間,陳慶法繼任上開公司負 責人後,與該公司之林穗珍(另行判決確定)基於上開概括 犯意聯絡,由陳慶法代表台亞公司再加入上開圍標會議,林 穗珍則負責處理台亞公司投標、陪標事宜,莊木忠(另行判 決確定)則於94年9月間,基於上開概括犯意聯絡,代表陸 輝瀝青公司玉里廠加入,並以齊昱營造公司名義參與投標, 其等連續就附表編號7、16、24至28、33至68、70至73、81 、82、84、86至92、94、95號所示之公共工程以上開方式進 行圍標(其中羅春子參與附表編號53至68、70至73、81、82 、84、86至92、94、95號所示之公共工程;陳慶法參與附表 編號70至73、81、82、84、86至92、94、95號所示之公共工 程);陳義河、張小燕、陳慶法、陳添財、陳義忠、王明彩 、陳水盛、蔡源文、劉秀琴、羅春子、林穗珍、莊木忠、陳 惟善、李松庚等人則自95年7月間起,另行共同基於意圖影 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分別以如上開相同之 方式,就附表編號110、112至116、133至135、138至161號 所示之公共工程進行圍標。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及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 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案審理範圍:被告勝立營造公司、萬鑫營造公司、璉嶸營 造公司、集英營造公司、泰亞營造公司、齊昱營造公司、順 煜營造公司、陳義河、張小燕、陳慶法、陳添財、陳義忠、 陳水盛、劉秀琴、羅春子、李松庚等人對原判決關於其等被 訴如附表編號109、111、117至132、136、137號所示犯行無 罪部分,及被告勝立營造公司、萬鑫營造公司、璉嶸營造公 司、集英營造公司、泰亞營造公司、齊昱營造公司、順煜營 造公司等被訴如附表編號1至108號所示經為免訴判決部分, 均未上訴,檢察官對前開部分亦未上訴,此部分均業經確定 ,是本院審理範圍為原審認定有罪(除原判決事實欄三陳義 忠另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7號為不受理諭知部分外) ,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先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 ,其立法意旨乃在於確保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同法第159 條之5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 前4條之規定(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而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2 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 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 意旨則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 對詰問權,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但因我國刑事訴訟 法尚非採徹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乃又限制以法院認為適 當者,始得為證據。因此,當事人同意或依法視為同意某 項傳聞證據作為證據使用者,實質上即表示有反對詰問權 之當事人已放棄其反對詰問權,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 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 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號 判決參酌)。 (二)本案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判期日時,就本案卷 內證人之供述、包括電腦資料、通訊監察資料等各項文書 證據資料等,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六第113-11 6頁),且迄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本院上開調 查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所定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是應 認渠等已同意本案卷內證據資料均得作為本案證據,揆諸 上開說明,經本院審酌後,認卷內證據資料並無違法取證 或係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或有其他不適當之情形,故本 案中經本院合法調查之證據,均應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 三、被告勝立營造公司、萬鑫營造公司、順煜營造公司及陳添財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勝立營造公司代表人黃東基、萬鑫營造公司代表人 王競毅、集英營造公司代表人范榮明、順煜營造公司(即勝 源營造公司)代表人莊正勳、齊昱營造公司代表人莊木忠、 泰亞營造公司代表人陳丕勳及陳義河、劉秀琴、張小燕、陳 慶法、陳添財、陳義忠、羅水盛、羅春子、李松庚等人於本 院審理時均坦承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僅被告齊昱營造公司 代表人辯稱於原審勸諭下,齊昱營造公司及其代表人莊木忠 於原審均已認罪,檢察官並曾為量刑意見之協商,原審就莊 木忠部分為當時檢察官求刑刑度之諭知,被告齊昱營造公司 部分則漏未同時判決,且其後判決時亦疏漏此部分先前與檢 察官所達成之協議,故就量刑部分應與原審與檢察官協商時 為相同之考量;被告璉嶸營造公司則辯稱其代表人實際並未 曾參與上開圍標行為之開會,僅因與富勝瀝青公司合作投標 瀝青工程,而同案被告陳添財、李松庚均為富勝瀝青之員工 ,其等行為不應由被告璉嶸營造公司代罰云云。經查: (一)上開被告勝立營造公司、萬鑫營造公司、集英營造公司、 順煜營造公司(即勝源營造公司)、齊昱營造公司、泰亞 營造公司及陳義河、劉秀琴、張小燕、陳慶法、陳添財、 陳義忠、羅水盛、羅春子、李松庚等人之自白,核與證人 林鳳旋(見偵一卷第4、5、9-11、17頁及原審卷第168-18 0頁)、蔡源文(見偵二卷第177、184頁)之證述及被告 陳義河(見偵二卷第197-205頁)、陳慶法(見偵二卷第1 89、191-195頁)、劉秀琴(見偵三第34-36、103-106、1 52、153、158-165頁)、李松庚(見偵三卷第95、96頁) 、張小燕(見偵二卷第23-25頁)、羅春子(見偵三卷第9 9-101頁)、陳添財(見偵三卷第78-80頁)等人於調查站 、偵查中之供述大致相符,並有與其等供述相符之圓仔湯 分配表、萬鑫營造公司電腦資料、記帳資料及95、96年花 蓮工程明細表、投標工程資料、各該次工程招標、開標文 件、工程契約及本案被告間就投標、開標事宜討論之通聯 紀錄等附卷可稽,被告等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信為 實在,其等犯罪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齊昱營造公司於原審固曾坦承犯行(見原審98年8月1 3日裁定及卷二第194-201頁),惟其於99年5月19日審理 時,其法定代理人莊木忠於經詢問意見時,曾表示齊昱營 造公司「未參與」(見原審卷四第270頁),於99年8月11 日審理時,亦未表示認罪(見原審卷五第174-182頁), 然檢察官確曾就其部分予以求刑科處罰金10萬元(見原審 卷二第200頁、卷三第43頁),嗣因認被告齊昱公司有部 分犯行罹於時效而未與其代表人莊木忠同時辯結(見原審 卷三第110頁),而量刑係法院之職權,原審檢察官就此 部分固曾表示意見,然本件並未於原審行認罪協商,原審 就量刑部分自不受檢察官求刑之拘束,惟被告齊昱營造公 司於原審既確坦承犯行,其後雖未就其曾辯稱未參與部分 予以敘明理由,惟原審量刑時未予審酌前開事實,仍有不 當,被告齊昱公司辯解尚非無據。 (三)被告璉嶸營造公司部分: 1、被告璉嶸公司為符合機關採購案規定標道路工程刨除回收 瀝青重新鋪設之工程,需由有營造廠執照的營造公司投標 ,且投標時需附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執照,故有再生瀝青 執照之公司若無營造廠執照,即與營造公司配合,以營造 公司名義投標,另外不用再生瀝青執照的道路工程,亦規 定要有營造廠執照及瀝青廠執照,故被告璉嶸營造公司及 集英營造公司均係與富勝瀝青公司配合參與投標等情,業 據證人林鳳旋於調查局證述在卷(見偵一卷第9-11頁), 核與被告陳義河之供述相符。 2、則富勝瀝青公司係與被告璉嶸營造公司、集英營造公司搭 配投標,被告集英營造公司、璉嶸營造公司則係委由富勝 瀝青公司之員工王明彩負責投、開標事宜,有時則委託被 告劉秀琴或被告李松庚負責投、開標事宜;又被告璉嶸營 造公司之負責人陳登泉為被告陳添財之子,被告陳添財並 係被告璉嶸營造公司之股東(見本院卷五第51、54頁,其 持有股份數與其子即該公司之代表人相同),若該公共工 程僅有瀝青部分時,就直接由蔡源文決定投標與否及投標 價格,至於要以被告集英營造公司或被告璉嶸營造公司名 義投標,則由被告陳添財與被告李松庚討論後決定,由王 明彩負責製作及遞送投標文件,押標金若是以被告集英營 造公司名義投標,由被告李松庚去購買押標金,若是以被 告璉嶸營造公司名義投標,則由被告陳添財處理,業據被 告陳添財於調查局詢問時供述在卷,並經證人蔡源文於調 查局詢問時證述甚詳(參偵二卷第203頁、第22頁、第187 頁、第176頁、偵三卷第82頁至第87頁、第77頁至第80頁 、第55頁)。 3、再參以被告陳添財與劉秀琴、王明彩、張小燕、莊木忠、 李松庚、蔡源文等人之通訊監察紀錄(見偵查卷一第71-8 5頁)、被告劉秀琴於調查局詢問時之供述(見偵三卷第3 4頁至第36頁)及被告李松庚於偵查中之供述(見偵三卷 第95頁),均足以證明璉嶸營造公司之從業人員確有以公 司名義參與圍標行為。 4、況被告陳添財為璉嶸營造公司之股東之一,其雖非璉嶸營 造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卷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關於璉嶸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見原審卷一第36頁),惟 璉嶸營造公司既係由其股東陳添財、李松庚及職員蔡源文 參與圍標,並以璉嶸營造公司名義分得圍標金額,其等既 分別為公司之股東、員工,並以公司名義參與圍標行為, 再參以璉嶸營造公司負責人陳登泉為陳添財之子,其住居 所均相同,係屬家族性之公司,則其股東陳添財所為顯該 當政府採購法第92條所謂廠商之其他從業人員,況富勝瀝 青公司與璉嶸營造公司又係配合廠商關係,顯然其間有授 權行為之關係。是被告陳添財、李松庚、蔡源文等人顯然 係以被告璉嶸營造公司之執行業務之人員參與圍標行為, 則其於附表編號110、112至116、133至135、138至161號 所示之公共工程投標時,其公司之從業人員即陳添財、王 明彩、蔡源文等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不為價格競爭之罪,被告璉嶸營造公司即應依同法第92 條科以罰金,被告璉嶸營造公司之辯護人辯以:非該公司 之人員犯罪云云,並不足採。 (四)從而,被告陳義河、張小燕、陳添財、陳義忠、陳水盛、 劉秀琴、李松庚於附表編號7、16、24至28、33至68、70 至73、81、82、84、86至92、94、95、110、112至116、1 33至135、138至161號所示之公共工程;被告羅春子於附 表編號53至68、70至73、81、82、84、86至92、94、95、 110、112至116、133至135、138至161號所示之公共工程 ;被告陳慶法於附表編號70至73、81、82、84、86至92、 94、95、110、112至116、133至135、138至161號所示之 公共工程有不為價格競爭之圍標犯行,而被告勝立營造公 司、萬鑫營造公司、璉嶸營造公司、集英營造公司、泰亞 營造公司、齊昱營造公司、勝源營造公司於附表編號110 、112至116、133至135、138至161號所示之公共工程(附 表編號7、16、24至28、33至68、70至73、81、82、84、8 6至92、94、95部分另為免訴之諭知)因代表人或其他從 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同法第87條第4項之罪,應依同法 第92條規定處罰等情,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至本件計算回扣金之公式,證人林鳳旋於原審審理時、調查 局詢問時,其證述之內容與被告陳義河供述之內容雖略有不 同,然圍標會議計算回扣金的公式分為4大部分,第1部份是 以每噸瀝青300元為計算基礎,乘以該公共工程所需瀝青的 總噸數,再除以參與分配的18位成員,包括固道瀝青公司、 陸輝瀝青公司花蓮廠、萬鑫營造公司、富勝瀝青公司、台亞 公司、陸輝瀝青公司玉里廠、仙兵實業等7家廠商,因為該7 家廠商有再生瀝青執照,所以可以各分得2份、被告陳義忠 、陳水盛、劉秀琴及永固公司等可以各分得1份;第2部分是 依據該公共工程實際瀝青單價,扣除每噸瀝青300元後剩下 的金額,乘以該公共工程所需瀝青的總噸數,除以6.5,包 括固道瀝青公司、陸輝瀝青公司花蓮廠、萬鑫營造公司、富 勝瀝青公司、台亞公司、仙兵實業公司等6家各1份,因為陸 輝瀝青公司玉里廠也是被告陳義河的,所以只分0.5份,總 共6.5份;第3部分是得標廠商以每噸瀝青100元為計算基礎 ,乘以該公共工程所需瀝青的總噸數,除以6,分配給固道 瀝青公司、陸輝瀝青公司花蓮廠、萬鑫營造公司、富勝瀝青 公司、台亞公司、仙兵實業公司等6家廠商;第4部分是由陸 輝瀝青公司、萬鑫營造公司、富勝瀝青公司、台亞公司等實 際從事瀝青生產、施工的廠商,就該公共工程總價,依工程 難易度及施工地點之遠近,決定提撥該公共工程總價之8%、 15%或20%,平均分配給陸輝瀝青公司、萬鑫營造公司、富勝 瀝青公司、台亞公司等4家廠商,前面3個部分都還要再扣除 10%得標廠商支出的發票稅金後再分配等情,業據被告陳慶 法於調查局詢問時供述在卷(見偵二卷第189頁),與證人 蔡源文於調查局詢問時證述(差異在第1式,證人蔡源文證 稱:是以得標金額依工程難易度乘以0.8或0.9減去土木或其 他成本,再除以工程使用之瀝青數量,得到該工程使用每噸 瀝青之價格,再減去每噸瀝青之成本,得到每噸瀝青應分配 之回扣金;再以工程使用之瀝青數量乘以300乘以0.9除以18 ,得到所有參與的瀝青工廠應分配之回扣金,無第4式)( 見偵二卷第177頁)及被告劉秀琴於調查局詢問時供述(被 告劉秀琴供稱:回扣金之分配係依照一定之公式,該道路工 程僅係新料即一般瀝青時,以該公共工程所使用之瀝青噸數 ×300×0.9÷18來計算,若是含有再生瀝青時,該道路工程 即除了上述公式外,還要再加上該公共工程所使用之再生瀝 青噸數×200×0.9÷6.5的公式來計算)(見偵三卷第103頁 至第106頁)之情節大致相符,被告陳慶法、劉秀琴之供述 及證人蔡源文之證述,與林鳳旋所提出之圓仔湯計算表記載 之情形(第1式部分被告陳慶法、蔡源文2人供述計算之公式 均有)大致相符(見偵一卷第14頁、第19頁),足徵除6家 有再生瀝青執照之廠商外,被告陳義忠、陳水盛及劉秀琴於 每次圍標時,均有分得回扣金之不法利益。被告等係以聯合 或協議之方式使特定廠商取得工程,其餘廠商則均分該工程 之利潤,係使花蓮縣境內有瀝青執照之廠商均就各該工程取 得利潤,故其等應確有利潤可圖,否則豈可能自92年起即參 與協議迄查獲為止。況若無利可圖,或未獲得合理利潤,各 該廠商豈非早已面臨倒閉之危機,豈可能於數年間仍照上開 協議方式行之,故雖經本院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查92 至96年間瀝青、再生瀝青於北區及東區之平均價格,經該會 以100年4月12日工程鑑字第10000128190號函覆該會「公共 工程價格資料庫」提供各工程主辦機關、設計單位、監審單 位及投標廠商,僅作為辦理「發包預算」或「投標時」之參 考資料(見本院卷二第98-106頁),而本件被告等投標之價 格未見較高等情,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調查之價格, 並未有成本之分析資料,自不得作為本件計算被告等圍標所 得利益之參考,附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及撤銷改判理由: (一)新舊法比較─查被告陳義河、張小燕、陳添財、陳義忠、 陳水盛、劉秀琴、李松庚等於附表編號7、16、24至28、3 3至68、70至73、81、82、84、86至92、94、95號;被告 羅春子於附表編號53至68、70至73、81、82、84、86至92 、94、95號;被告陳慶法於附表編號70至73、81、82、84 、86至92、94、95號之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2 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 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 法律。」該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 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且於比較時應就罪刑 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 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 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規定,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 較,且就比較之結果,須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 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即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所 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 再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 用之法律(參見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27年上 字第2615號判例、及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意旨),茲就本件新舊法比較結果說明如下: 1、被告等此部分犯罪時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 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 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 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 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其行為時 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 段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即銀元300元折算1日, 經折算為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 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 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 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 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2、被告等此部分犯罪時之刑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易服勞 役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6個月 」,再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規定( 現已刪除),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被告 陳義河等此部分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 百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 之刑法,將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移至第42條第3項,修正為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是新法修正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提高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3,000元折算1 日,使行為人易服勞役之日數減少,如折算結果,均未逾 6個月之日數,則新法對行為人較為有利,自應依新法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易服勞役期間,修正前最長為 6個月之日數,修正後,將易服勞役之期間提高為1年,如 折算結果逾6個月日數,則舊法對於行為人較為有利,應 適用舊法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2號問題7參照)。 本件被告陳義河等人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其等總計 併科罰金均逾162,000元,依修正前、後之折算標準均逾6 個月,故比較修正前後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 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人。 3、被告等此部分行為時,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同條 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經比較結果,修正後有關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上 限提高至30年,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被告等人。 4、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此刪除雖非犯 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 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數行為依新法 規定原則上應予併罰,惟依舊法連續犯規定,以一罪論並 加重其刑,是以適用被告陳義河等此部分行為時之法律即 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陳義河等 。 5、本院經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在適用「罪刑綜合比較原則 」、「擇用整體性原則」(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 例意旨參照),被告陳義河等此部分之犯行,應一體適用 行為時之法律對其等較為有利。 6、惟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 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98年12月30日修正,00年0月0日生效之 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41條及第42條之1 之規定,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刑法修正前已裁判確定 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98年12月30 日修正,00年0月0日生效之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亦有明文 ,併予敘明。 (二)核被告陳義河、張小燕、陳慶法、陳添財、陳水盛、劉秀 琴、羅春子、李松庚及陳義忠(被告陳義忠另犯同法第87 條第5項前段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部分 另經判決確定,即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7號部分)所為 ,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 以協議之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被 告勝立營造公司、萬鑫營造公司、璉嶸營造公司、集英營 造公司、泰亞營造公司、齊昱營造公司、順煜營造公司( 即勝源營造公司)之代表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 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均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 之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之罰金。 (三)被告陳義河、張小燕、陳慶法、陳添財、陳義忠、陳水盛 、劉秀琴、羅春子、李松庚與陳富憲、蔡源文、莊木忠、 林穗珍、陳惟善、王明彩、林鳳旋就本案協議使廠商不為 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義河、張小燕、陳添財、陳義 忠、陳水盛、劉秀琴、李松庚於附表編號7、16、24至28 、33至68、70至73、81、82、84、86至92、94、95號先後 多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被告羅春子於附表編號53至 68、70至73、81、82、84、86至92、94、95號先後多次違 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被告陳慶法於附表編號70至73、81 、82、84、86至92、94、95號先後多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 行為,其等犯罪時間緊接,所犯又係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 罪名,顯均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爰依修正前刑法第 56條之規定,均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 (四)又被告陳義河、張小燕、陳慶法、陳添財、陳義忠、陳水 盛、劉秀琴、羅春子、李松庚所為附表編號110、112至11 6、133至135、138至16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漏列118號, 該部分並無犯罪事實,故起訴書附表編號119號至162號均 往前調整號數,附此敘明)先後33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 為及上開連續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時間互異,顯係基 於各別犯意為之,均應分論併罰。 (五)被告陳添財於93年間因竊佔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3年11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陳義忠於95年間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6年5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稽,其等前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被告陳添財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 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被告陳義忠於5年內故意再犯附表 編號149至161號部分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皆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按犯罪之情狀顯可 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 法第59條定有明文。被告陳添財上開犯行及被告陳義忠所 犯附表編號149至161號之犯行,均係涉犯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之罪,其等因係累犯,故量處之刑度應為有期徒 刑7月以上,均不得易科罰金,惟參酌被告陳添財已80高 齡,且與被告陳義忠犯後均坦承犯行,再依其等於調查局 、偵查中之供述,就犯罪事實之釐清,尚頗有助益,而其 等犯罪之情節相較於其他被告尚非重大,若驟令其等入監 服刑數年,客觀上確有值得同情之處,故認其等犯罪情狀 顯可憫恕,爰就上開部分,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等之 刑。 (六)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之理由: 1、原判決認被告齊昱營造公司於原審否認犯行,辯稱未參與 圍標等語,惟經查,被告齊昱營造公司如前所述,於原審 曾坦承犯行,且其代表人莊木忠自始均坦承犯行,雖被告 齊昱營造公司供稱「未參與」,然原審並未究明其所稱未 參與部分何以與先前供述及其代表人莊木忠所述不符,即 推認其否認犯罪,蓋被告齊昱營造公司係法人,因其公司 執行業務人員犯罪而處罰,其公司代表人即莊木忠既坦承 犯行,被告齊昱營造公司應無否認犯行之理由,再參以檢 察官亦曾2度對被告齊昱營造公司量處之刑度表示意見( 見原審卷二第194-201頁),檢察官就莊木忠、被告齊昱 公司部分之科刑範圍明確表示:「就莊木忠部分,若鈞院 給予緩刑,請附條件捐款15萬元,齊昱營造部分請科罰金 10萬元,其餘無意見」等語,而齊昱營造公司之代表人莊 木忠所處之刑度核與檢察官求刑相符,亦有判決書附卷可 稽,則被告以原審量處被告齊昱營造公司應執行罰金新臺 幣150萬元尚嫌過重等語,尚非無據,被告就此部分之上 訴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2、被告陳義河、張小燕、陳慶法、陳添財、陳義忠、陳水盛 、劉秀琴、李松庚及羅春子等人部分,均已於本院坦承犯 行,並各自為公益捐款以示其等悔意(詳後述),量刑基 礎已與原審不同,故其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尚非無據,均 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3、被告璉嶸營造公司雖辯稱李松庚等人係富勝公司之職員, 璉嶸公司雖與富勝公司合作參與公共工程之投標,但非其 從業人員參與圍標之行為云云,惟璉榮公司既與富勝公司 合作,並推由富勝公司派員參與,且參與本案圍標工程之 被告陳添財及李松庚亦均係璉嶸之股東,顯然璉嶸公司之 從業人員已參與該圍標行為甚明,故其辯解尚難採信,其 與勝立營造公司、萬鑫營造公司、集英營造公司、泰亞營 造公司及順煜營造公司等上訴請求從輕量刑,惟原審就其 等犯行所量處之刑度,參以其等行為樣態及犯罪時間、次 數等,尚無過重之情形,故被告勝立營造公司、璉嶸營造 公司、萬鑫營造公司、集英營造公司、泰亞營造公司及順 煜營造公司等上訴並無理由,其等之上訴應予駁回。 (七)爰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 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 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被告陳義河、張小燕、陳 慶法、陳添財、陳義忠、陳水盛、劉秀琴、羅春子、李松 庚竟長期與陳富憲、蔡源文、莊木忠、林穗珍、陳惟善、 王明彩、林鳳旋等人協議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上之競爭, 破壞政府採購之市場競爭機制,被告陳義河、張小燕、劉 秀琴均為圍標會議之關鍵成員,及被告陳慶法、陳添財、 李松庚、陳義忠、陳水盛、羅春子等人參與之程度,其等 利用瀝青伴熟後施工溫度不得過低之特性,長期掌控花蓮 縣內道路鋪面公共工程,每次分得回扣之金額多則百萬, 少則數萬,獲得之不法利益可觀,影響政府之財政支出, 惟其等犯罪之部分動機係為避免同行間之惡性競爭,導致 業者之生存危機,且經本院向各該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函詢 結果,其等圍標之行為對公共工程之品質尚無明顯影響, 業經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函覆,所發包之46 件工程均經同意驗收,且未有工程品質不佳、偷工減料之 情形,亦無訴訟案件,其中瀝青有部分雖經扣款,有部分 工程總價亦減少,然瀝青扣款原因係因依各標案工程契約 附件所示經檢驗粒料級配、瀝青含量、厚度、平整度及壓 實度等不合格,有該局100年12月30日四工養字第1001007 241號函、101年3月16日四工養字第1010004090號函及附 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216-222、256-265頁),且扣 款部分整體而言其數量尚不多,雖有數件3、40萬元扣款 之情形,然有僅數千元,大皆係扣款數萬元,尚難認其工 程品質不佳;花蓮縣政府對其發包之17件工程亦均合法驗 收,且未曾訴訟糾紛,僅一件增加工程款2萬元(一件逾 期2日經扣款3,840元),其餘均未增加工程款,亦有該府 101年2月20日府建土字第1010030643號函及其附件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五第225、226頁);花蓮縣吉安鄉公所就其 發包之9件工程亦均經合法驗收,且無工程品質不佳或經 訴訟糾紛等情,有該所100年12月29日吉鄉建字第1000027 171號函及附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228、229頁);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就所發包之5件工程,亦均經驗收合格 ,且無偷工減料或工程品質不佳或有訴訟糾紛之情形,有 該所101年1月11日玉鎮建字第1000022178號函及附件(見 本院卷五第231、232頁)在卷可稽;花蓮縣瑞穗鄉公所就 其發包之2件工程亦均經驗收合格,且無偷工減料或工程 品質不佳或訴訟糾紛等情事,有該所100年12月28日瑞鄉 建設字第1000015691號函及附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 234、235頁);花蓮縣壽豐鄉公所就其發包之5件工程亦 均經驗收合格,且無偷件工程,亦均經驗收合格,且未查 有偷工減料或工程品質不佳或訴訟糾紛等情形,有該所10 1年1月6日壽鄉建字第1010000375號函及附件(見本院卷 五第238、239頁)在卷可稽;花蓮縣花蓮市公所就其發包 之2件工程,亦均經驗收合格,且未發現偷工減料或工程 品質不佳或訴訟糾紛等情形,有該所101年2月24日花市建 字第1000032566號函及附件(見本院卷五第242、243頁) 在卷可稽;經濟部工業局美崙(兼和平及光華)工業區辦 理之1件工程,亦經驗收合格,且未有扣款、罰款或增加 工程款及減價收受或訴訟糾紛等情形,有該服務中心101 年2月20日花美工字第1015020551號函及附件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五第246-251頁)。且其等於本案審理時,均已 坦承犯行,並在檢察官同意下,由其等分別向花蓮縣境內 慈善公益團體捐款,亦彰顯其等犯罪後之悔意,其等捐款 之情形分別為:㈠被告陳義河共捐款200萬元,分別於101 年7月25日向「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捐款100萬 元,於101年7月30日向「財團法人花蓮縣老人暨家庭關懷 協會」捐款100萬元,有上開捐款收據影本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六第201、202、208、209頁)。㈡被告陳水盛共捐 款150萬元,分別於101年7月27日向「財團法人天主教花 蓮教區附設私立安德啟智中心」捐款100萬元,及向「財 團法人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附設花蓮縣私立黎明教養院」( 下稱黎明教養院)各捐款50萬元,有上開捐款收據影本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六第190、191頁)。㈢被告陳添財共捐 款150萬元,其於101年8月15日向「財團法人臺灣省花蓮 縣基督教宣教士差會附屬花蓮畢士大教養院」捐款100萬 元,向「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花蓮分事務 所(花蓮家庭扶助中心)」(下稱花蓮家扶中心)捐款50 萬元,有上開捐款收據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六第194 頁)。㈣被告李松庚共捐款150萬元,其於101年8月15日 向「財團法人世界展望會」捐款50萬元,向「財團法人花 蓮縣智障福利協進會」捐款100萬元,有上開捐款收據影 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六第196頁)。㈤被告陳義忠共捐 款100萬元,其於101年8月22日向「財團法人基督教更生 團契附設花蓮縣私立信望愛少年學園」及花蓮家扶中心各 捐款50萬元,有上開捐款收據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六 第198、199頁)。㈥被告劉秀琴共捐款100萬元,分別於1 01年9月10日向「財團法人佛教私立禪光育幼院」(下稱 禪光育幼院)及黎明教養院各捐款50萬元,有上開捐款收 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六第205頁)。㈦被告陳慶法於101 年9月14日捐款100萬元予「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美崙啟能 發展中心」,有上開捐款收據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六 第212頁)。㈧被告張小燕共捐款150萬元,其於101年9月 4日及7日向「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各捐款 50萬元,於101年9月7日向「財團法人臺灣基督教主愛之 家輔導中心」捐款50萬元,有上開捐款收據影本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六第214、215頁)。㈨被告羅春子共捐款150 萬元,其於101年9月21日向「財團法人基督教門諾會附設 花蓮縣私立善牧中心」捐款100萬元,向禪光育幼院捐款5 0萬元,有上開捐款收據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六第218 、219頁),本院認其等之犯罪惡行雖然不輕,惟犯後態 度尚稱良好,並審酌其等各自參與之動機、目的、手段、 參與程度、所生損害、家庭及身體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第三至十一項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8款之規定,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依新舊法比較結果,應以修正 前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有利於被告)。至被告齊昱營造公 司部分,本院審酌其公司代表人所受之處罰較之其所為實 嫌過輕,及其行為對政府公共工程支出及品質之影響、參 與之程度、犯罪次數、犯罪所造成之損害及檢察官於原審 求處之刑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 定其應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五十萬元。至原審認被告勝立 營造公司、萬鑫營造公司、璉嶸營造公司、集英營造公司 、泰亞營造公司、勝源營造工程公司之負責人或其他從業 人員因執行職務,而長期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原 審誤載為第5項)之罪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上開共33 罪,分別量處被告勝立營造公司、萬鑫營造公司、泰亞營 造公司、順煜營造公司各罰金新臺幣30萬元、璉嶸營造公 司、集英營造公司各20萬元之刑,及定其等應執行刑為被 告勝立營造公司、萬鑫營造公司、泰亞營造公司、順煜營 造公司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00萬元、璉嶸營造公司、集英 營造公司應執行罰金150萬元之刑,均尚稱妥適。 (八)復查被告陳義河、張小燕、陳添財、陳義忠、陳水盛、劉 秀琴、李松庚於附表編號7、16、24至28、33至68、70至 73、81、82、84、86至92、94、95、110、112至114、133 至135、138至144號;被告羅春子於附表編號53至68、70 至73、81、82、84、86至92、94、95、110、112至114、1 33至135、138至144號;被告陳慶法於附表編號70至73、8 1、82、84、86至92、94、95、110、112至114、133至135 、138至144號犯罪之時間,均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均 符合減刑條件,均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其等分別所犯上開之罪所宣告 之刑,各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如主文所示,並定其等應執 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併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叄、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義河、張小燕、李松庚、陳添財、陳 水盛、陳義忠、劉秀琴等於附表編號1至6、8至15、17至23 、29至32、69、74至80、83、85、93、96至108號;被告陳 慶法於附表編號1至69號、74至80、83、85、93、96至108號 ;被告羅春子於附表編號1至52號、69、74至80、83、85、9 3、96至108號所示之公共工程,另有以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 方式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方式, 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犯行,因認被告陳義河、 張小燕、李松庚、陳添財、陳水盛、陳義忠、劉秀琴、陳慶 法、羅春子等另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再認定犯罪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之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含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 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 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 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 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 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次按共同被告 不利於他被告之陳述,即應先分離審判程序,將該共同被告 列為證人之地位,具結並詰問,以保障他被告之訴訟權,業 如前述。惟須注意者,分離審判程序,將共同被告列為證人 詰問之程序,僅係取得「證據能力」之作法,惟就「證明力 」之限制層次言,即令程序上以分離審判程序,將共同被告 準用證人身分結證訊問,惟如係共犯之共同被告,其自白中 對於他被告不利之陳述,仍應受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之 限制,換言之,共犯之共同被告所為自白,且有不利於他被 告本人之陳述者,即令以證人證言之法定證據方法形諸於審 判庭調查證據,仍不得以此「單一證言」為認定他被告犯罪 之證據,始符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限制被告及共 犯自白證明力之意旨。換言之,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2之規 定,仍應受到同法第156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的限制,除該共 同被告之「自白」(即不利於他被告之證言)外,尚應有足 為補強證據之其他證據,始得論罪科刑,方符正當法律程序 之要求,及刑事訴訟法於此特設之證據法則。正如大法官許 玉秀於釋字第582號解釋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所言:「同法 第156條第2項所增訂之共犯自白規定,即應解釋為有共犯嫌 疑之共同被告,就其與被告有關之供述證據,即便已經具結 及詰問程序予以調查,仍應於該供述證據之外,另行調查其 他必要之證據,不得以其供述證據,當作證明被告犯罪之其 他必要證據;否則第156條第2項新增之規定,即可能導致同 法第287條之2形同具文,嚴格證明法則亦將遭到破壞,而違 背憲法第8條及第16條以法定程序保障被告訴訟權之本旨。 至於不具共同被告身分之共犯,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本為 被告以外之人,其自白當然必須依人證之調查方法予以調查 ,乃自明之理」。查本案證人林鳳旋,實體法上係經檢察官 指為共犯之嫌疑被告,其與被告陳義河等仍屬共犯之共同被 告地位,尚無疑問,對於證人林鳳旋於本案證述、另案自白 及其中不利於他被告之陳述部分,其證據能力及調查證據之 方法,仍應遵循上開證據法則,始謂合法適當。 三、本件公訴人認為被告陳義河等有此部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4項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陳義河、張小燕、劉秀琴、 陳慶法、陳添財、李松庚、羅春子、陳義忠、陳水盛等人之 供述、證人林鳳旋、蔡源文、莊木忠、王明彩、林穗珍、陳 惟善等人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證述及各該次工程招標、開標 文件及工程契約各1份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陳義河、張小燕、劉秀琴、陳慶法、陳添財、李松 庚、羅春子、陳義忠、陳水盛等人固均不否認有聯合花蓮縣 瀝青同業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圍標行為,然被告陳義 河、張小燕、李松庚、陳添財、陳水盛、陳義忠、劉秀琴均 否認於附表編號1至6、8至15、17至23、29至32、69、74至8 0、83、85、93、96至108號有圍標之犯行;被告陳慶法否認 於附表編號1至69、74至80、83、85、93、96至108號有圍標 之犯行;被告羅春子否認於附表編號1至52、69、74至80、8 3、85、93、96至108號有圍標之犯行,均辯稱:渠等並非每 件公共工程均予圍標,係先行評估公共工程之利潤,有可分 配之利潤時,才會先開小標,決定投標之廠商,再將利潤分 配予同業等語。經查: (一)於附表編號1至6、8至15、17至23、29至32、69、74至80 、83、85、93、96至108號所示之公共工程均係由被告陳 義河、張小燕、陳慶法、陳添財、李松庚、羅春子、陳義 忠、陳水盛及林鳳旋所經營或配合之營造廠商勝立營造公 司、萬鑫營造公司、璉嶸營造公司、集英營造公司、泰亞 營造公司、勝源營造公司、東鈺營造公司、鈶富營造公司 等投標及得標等情,有各該公共工程之投標及開標資料、 工程契約書各1份在卷足參,堪信為真實。 (二)證人林鳳旋固於原審證稱:被告劉秀琴負責蒐集投標資訊 ,只要有瀝青工程,就一定會通知被告陳義河等開會等語 (見原審卷四第173頁);又被告陳義河於偵查中供稱: 基本上每個瀝青工程都會先開圍標會議,但是從95年7、8 月左右開始,就有5、6成的比例是開會後,還是不成的, 從網路上就可以看到公共工程資訊,所以只要有看到,就 會先開會,不成的意思,大部分是指如林鳳旋來亂的,或 是有人搶標,還有少部分是因為單價太低,不想標,所以 如果公共工程開標後,是由參加圍標會議的廠商得標,即 表示有先開過圍標會議等語(參偵二卷第201頁);被告 陳慶法亦於調查局詢問時及偵查中供稱:只要招標公告出 來,被告劉秀琴就會以電話通知伊要開會,只要有瀝青工 程,就會先開圍標會議,只要有開會,幾乎都會照會議的 決定得標,偶爾會有不知情的人來搶標,但也是很少發生 的情況,只是95年以後,圍標會議成員間也會破局,或是 有人來搶標等語(參偵二卷第188頁、第193頁)。然被告 陳義河等於原審均否認上開犯行,皆供稱:就其等印象所 及,有圍標之公共工程僅有附表編號7、16、33、34、36 、39、46、60、61、70、82、84、86、87、88、89、90、 91、92、94、95號所示之公共工程等語,是被告陳義河等 人之供述前後不符。而檢察官或調查員於詢問被告等人時 ,均未就如附表所示之公共工程逐一給予被告陳義河等具 體認定有無圍標之機會;又各該公共工程之投標及開標資 料、工程契約書,亦僅得證明各該公共工程由被告陳義河 等所實際經營或合作之營造公司參與投、開標,並由該等 營造公司得標、承包公共工程,尚難僅就該投、開標資料 、工程契約及被告陳義河等前後不符之供述,即直接推定 自92年迄今之公共工程均遭被告陳義河等圍標,又上開證 人林鳳旋之證述,本質上仍屬共同被告之陳述,仍應有其 他補強證據以資佐證其自白之真實性,而卷內除被告陳義 河等前後不符之供述外,查無其他補強證據可資佐證被告 陳義河等於附表編號1至6、8至15、17至23、29至32、69 、74至80、83、85、93、96至108號所示之公共工程,有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方式,使 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犯行。 (三)被告陳慶法部分,其於調查站時已供述:其於93年間向陳 富憲買下台亞公司股份,台亞公司自94年7 月取得再生瀝 青執照,才開始參與圍標,並收取回扣金等語,檢察官並 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縮減其所犯94年7月1日以前之犯 行,而此部分無證據證明其之前有參與圍標。 (四)證人林鳳旋雖於調查站詢問時證稱:被告羅春子於91年開 始代表仙兵實業公司參與圍標會議等語,然被告羅春子於 93年間,因方詳發中風,始改由被告羅春子擔任仙兵實業 公司負責人,曾參與1、2次圍標會議,但仍繼續收取回扣 金等情,業據被告羅春子於調查局詢問時供述在卷(詳見 上開有罪部分),核與被告陳義河、張小燕、陳慶法、劉 秀琴等人於調查局詢問時供述之情節相符,堪信為真實。 此外亦無其他補強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羅春子確於91年間即 參加圍標會議。又被告羅春子於93年間代表仙兵實業公司 加入圍標會議,並收取回扣金,然確切之時間,被告羅春 子及被告陳義河等均因時間久遠不復記憶,而未於警詢、 偵查中陳述,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此部分採最有利於被 告羅春子之認定,即自附表編號53號起參與圍標之犯行。 五、從而,依檢察官所舉上開證據,均不足推論被告陳義河、張 小燕、李松庚、陳添財、陳水盛、陳義忠、劉秀琴、陳慶法 、羅春子有各該部分之犯行,此外本院亦查無其他事證足資 證明被告陳義河、張小燕、李松庚、陳添財、陳水盛、陳義 忠、劉秀琴、陳慶法、羅春子確有此部分之犯行,揆諸前揭 說明,此部分核屬不能證明被告陳義河、張小燕、李松庚、 陳添財、陳水盛、陳義忠、劉秀琴、陳慶法、羅春子犯罪, 本應為其無罪之諭知,然檢察官認為與前述有罪之事實間, 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 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 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42條第3項、第59條,修正前刑法 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2項但書、第56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 ,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95年5月17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 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松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王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德霞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 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附表 ┌─┬────┬────┬────┬────┬─────┬─────┐ │編│犯罪時間│工程名稱│招標單位│得標廠商│圍標集團成│決標金額 │ │號│(開標日)│ │ │ │員參與投標│ │ │ │ │ │ │ │者 │ │ ├─┼────┼────┼────┼────┼─────┼─────┤ │1 │92年7月3│花25線吉│花蓮縣政│勝立營造│東鈺營造(│113萬元 │ │ │日 │興路及干│府 │ │林鳳旋)、│ │ │ │ │城路鄉道│ │ │鈶堡營造、│ │ │ │ │改善工程│ │ │承太營造(│ │ │ │ │ │ │ │林鳳旋)、│ │ ├─┼────┼────┼────┼────┼─────┼─────┤ │2 │92年7月4│193線11k│第四區養│勝立營造│璉嶸營造、│500萬元 │ │ │日(原判│+600( │護工程處│ │齊昱營造、│ │ │ │決誤載為│原判決誤│ │ │靖瑋營造 │ │ │ │9日) │載為699 │ │ │ │ │ │ │ │)至12k │ │ │ │ │ │ │ │+400路 │ │ │ │ │ │ │ │基路面整│ │ │ │ │ │ │ │修工程 │ │ │ │ │ ├─┼────┼────┼────┼────┼─────┼─────┤ │3 │92年7月 │志學至壽│花蓮縣壽│勝立營造│萬鑫營造、│818萬元 │ │ │15日 │豐管溝路│豐鄉公所│ │璉嶸營造、│ │ │ │ │面修復工│ │ │鈶富營造、│ │ │ │ │程 │ │ │齊昱營造 │ │ ├─┼────┼────┼────┼────┼─────┼─────┤ │4 │92年7月 │花70線路│花蓮縣政│勝源營造│長富營造、│123萬元 │ │ │29日 │標0至3k │府 │ │璉嶸營造、│ │ │ │ │鄉道改善│ │ │鈶富營造 │ │ │ │ │工程 │ │ │ │ │ ├─┼────┼────┼────┼────┼─────┼─────┤ │5 │92年8月 │台9線308│第四區養│勝源營造│璉嶸營造、│718萬元 │ │ │5日(原 │k至310k │護工程處│ │承太營造 │ │ │ │判決誤載│+600路 │ │ │ │ │ │ │為11日)│面整修工│ │ │ │ │ │ │ │程 │ │ │ │ │ ├─┼────┼────┼────┼────┼─────┼─────┤ │6 │92年8月 │台9線296│第四區養│璉嶸營造│承太營造、│477萬元 │ │ │8日(原 │k+251至│護工程處│ │鈶富營造 │ │ │ │判決誤載│314k+82│ │ │ │ │ │ │為21日)│路基路面│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7 │92年8月 │193線95k│第四區養│勝源營造│璉嶸營造、│615萬元 │ │ │15日(原│+200至 │護工程處│ │承太營造、│ │ │ │判決誤載│100k+ │ │ │昌懋營造 │ │ │ │28日) │400路面 │ │ │ │ │ │ │ │整修工程│ │ │ │ │ ├─┼────┼────┼────┼────┼─────┼─────┤ │8 │92年9月 │193線36k│第四區養│萬鑫營造│璉嶸營造、│129萬元 │ │ │10日(原│至37k+ │護工程處│ │承太營造、│ │ │ │判決誤載│800路面 │ │ │鈶富營造 │ │ │ │為15日)│整修工程│ │ │ │ │ ├─┼────┼────┼────┼────┼─────┼─────┤ │9 │92年9月 │台9線267│第四區養│東鈺營造│承太營造、│930萬元 │ │ │26日(原│k+500至│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判決誤載│273k路面│ │ │璉嶸營造 │ │ │ │為10月1 │整修工程│ │ │ │ │ │ │日) │ │ │ │ │ │ ├─┼────┼────┼────┼────┼─────┼─────┤ │1 │92年9月 │台9線289│第四區養│勝源營造│承太營造、│788萬元 │ │0 │26日(原│k+500至│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判決誤載│296k路面│ │ │齊昱營造 │ │ │ │為10月1 │整修工程│ │ │ │ │ │ │日) │ │ │ │ │ │ ├─┼────┼────┼────┼────┼─────┼─────┤ │1 │92年10月│花65、75│花蓮縣政│勝源營造│東鈺營造、│428萬元 │ │1 │14日 │鄉道路面│府 │ │長富營造(│ │ │ │ │整修工程│ │ │林鳳旋) │ │ ├─┼────┼────┼────┼────┼─────┼─────┤ │1 │92年10月│花52線鄉│花蓮縣政│勝源營造│璉嶸營造、│206萬元 │ │2 │14日 │道路面整│府 │(原判決│長富營造、│ │ │ │ │修工程 │ │誤載為勝│鈶富營造、│ │ │ │ │ │ │立營造)│忠信土木包│ │ │ │ │ │ │ │工業 │ │ ├─┼────┼────┼────┼────┼─────┼─────┤ │1 │92年10月│花22、29│同編號1 │勝源營造│東鈺營造、│640萬元 │ │3 │14日 │鄉道路面│ │(原判決│長富營造 │ │ │ │ │整修工程│ │誤載為勝│ │ │ │ │ │ │ │立營造)│ │ │ ├─┼────┼────┼────┼────┼─────┼─────┤ │1 │92年10月│花5、8、│同編號1 │東鈺營造│勝源營造、│295萬元 │ │4 │15日 │9線鄉道 │ │ │長富營造、│ │ │ │ │路面整修│ │ │齊昱營造 │ │ │ │ │工程 │ │ │ │ │ ├─┼────┼────┼────┼────┼─────┼─────┤ │1 │92年10月│花15、18│同編號1 │勝源營造│萬鑫營造、│386萬元 │ │5 │29日(原│線鄉道路│ │ │齊昱營造 │ │ │ │判決誤載│面整修工│ │ │ │ │ │ │為18日)│程 │ │ │ │ │ ├─┼────┼────┼────┼────┼─────┼─────┤ │1 │92年11月│花51、64│同編號1 │勝源營造│長富營造、│435萬元 │ │6 │11日 │線路面整│ │ │萬鑫營造、│ │ │ │ │修工程 │ │ │齊昱營造 │ │ ├─┼────┼────┼────┼────┼─────┼─────┤ │1 │92年11月│吉安鄉太│花蓮縣吉│勝源營造│長富營造、│347萬8千元│ │7 │11日 │昌村、慶│安鄉公所│ │萬鑫營造、│ │ │ │ │豐村中山│ │ │齊昱營造 │ │ │ │ │路轄區等│ │ │ │ │ │ │ │破損及危│ │ │ │ │ │ │ │險路面改│ │ │ │ │ │ │ │善工程 │ │ │ │ │ ├─┼────┼────┼────┼────┼─────┼─────┤ │1 │92年11月│國福里道│花蓮縣花│勝源營造│長富營造、│147萬8千元│ │8 │26日 │路改善工│蓮市公所│ │萬鑫營造、│ │ │ │ │程 │ │ │鈶保營造 │ │ │ │ │ │ │ │ │ │ ├─┼────┼────┼────┼────┼─────┼─────┤ │1 │92年11月│秀林鄉崇│花蓮縣政│勝源營造│長富營造、│212萬元( │ │9 │27日 │德、秀林│府 │ │萬鑫營造 │原判決誤 │ │ │ │、景美、│ │ │ │載為256萬7│ │ │ │佳民村轄│ │ │ │千元) │ │ │ │區道路工│ │ │ │ │ │ │ │程 │ │ │ │ │ ├─┼────┼────┼────┼────┼─────┼─────┤ │2 │92年12月│壽豐鄉街│花蓮縣壽│璉嶸營造│勝源營造、│546萬元 │ │0 │24日 │道路養護│豐鄉公所│ │萬鑫營造 │ │ │ │ │工程 │ │ │ │ │ ├─┼────┼────┼────┼────┼─────┼─────┤ │2 │92年12月│壽豐鄉道│花蓮縣壽│勝源營造│萬鑫營造、│468萬元 │ │1 │26日 │路養護工│豐鄉公所│ │璉嶸營造 │ │ │ │ │程 │(原判決│ │ │ │ │ │ │ │誤載為花│ │ │ │ │ │ │ │蓮縣政府│ │ │ │ │ │ │ │) │ │ │ │ ├─┼────┼────┼────┼────┼─────┼─────┤ │2 │92年12月│東西8農 │花蓮縣瑞│勝源營造│萬鑫營造、│106萬元 │ │2 │26日 │路改善工│穗鄉公所│ │璉嶸營造、│ │ │ │ │程 │ │ │鈶富營造 │ │ ├─┼────┼────┼────┼────┼─────┼─────┤ │2 │92年12月│東西1、2│花蓮縣瑞│勝源營造│萬鑫營造、│373萬元 │ │3 │26日(原│、3、4、│穗鄉公所│ │璉嶸營造、│ │ │ │判決誤載│6、9農路│(原判決│ │鈶富營造 │ │ │ │為30日)│改善工程│誤載為花│ │ │ │ │ │ │ │蓮縣政府│ │ │ │ │ │ │ │) │ │ │ │ ├─┼────┼────┼────┼────┼─────┼─────┤ │2 │93年2月 │台11線10│第四區養│集英營造│萬鑫營造、│決標紀錄 │ │4 │3日(原 │k+480(│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記載減價 │ │ │判決誤載│原判決誤│ │ │ │後為1,675,│ │ │為16日)│載為483 │ │ │ │000元(原 │ │ │ │)至18k │ │ │ │判決記載 │ │ │ │+412挖 │ │ │ │1,630萬元 │ │ │ │掘路面修│ │ │ │) │ │ │ │復工程 │ │ │ │ │ ├─┼────┼────┼────┼────┼─────┼─────┤ │2 │93年2月 │193線1k │第四區養│璉嶸營造│萬鑫營造、│580萬元 │ │5 │13日(原│+930至 │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判決誤載│16k+713│ │ │ │ │ │ │為16日)│挖掘路面│ │ │ │ │ │ │ │修復工程│ │ │ │ │ ├─┼────┼────┼────┼────┼─────┼─────┤ │2 │93年10月│台9線222│第四區養│萬鑫營造│璉嶸營造、│400萬元 │ │6 │19日 │k+500至│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 │224k+50│ │ │ │ │ │ │ │路面整修│ │ │ │ │ │ │ │工程 │ │ │ │ │ ├─┼────┼────┼────┼────┼─────┼─────┤ │2 │93年10月│台8線128│第四區養│集英營造│萬鑫營造、│446萬元 │ │7 │27日 │k至31k路│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面整修工│ │ │長富營造 │ │ │ │ │程 │ │ │ │ │ ├─┼────┼────┼────┼────┼─────┼─────┤ │2 │93年10月│花75線古│花蓮縣政│勝立營造│集英營造、│225萬元 │ │8 │29日 │風白端社│府 │ │萬鑫營造 │ │ │ │ │區鄉道改│ │ │ │ │ │ │ │善工程 │ │ │ │ │ ├─┼────┼────┼────┼────┼─────┼─────┤ │2 │93年12月│水璉村往│花蓮縣壽│集英營造│萬鑫營造、│280萬元 │ │9 │14日 │米棧村聯│豐鄉公所│ │承太營造 │ │ │ │ │絡道路工│ │ │ │ │ │ │ │程 │ │ │ │ │ ├─┼────┼────┼────┼────┼─────┼─────┤ │3 │93年12月│台8線160│第四區養│勝源營造│萬鑫營造、│685萬元 │ │0 │17日 │k+169至│護工程處│ │集英營造 │ │ │ │ │165k挖掘│ │ │ │ │ │ │ │路面修復│ │ │ │ │ │ │ │工程 │ │ │ │ │ ├─┼────┼────┼────┼────┼─────┼─────┤ │3 │93年12月│玉里鎮內│花蓮縣玉│集英營造│勝立營造、│725萬元 │ │1 │28日 │路面修復│里鎮公所│ │萬鑫營造、│ │ │ │ │工程 │ │ │鈶富營造 │ │ ├─┼────┼────┼────┼────┼─────┼─────┤ │3 │93年12月│全鄉各村│花蓮縣吉│集英營造│萬鑫營造、│1346萬元 │ │2 │29日 │電力、電│安鄉公所│ │勝源營造 │ │ │ │ │信、自來│ │ │ │ │ │ │ │水公司等│ │ │ │ │ │ │ │管線單位│ │ │ │ │ │ │ │挖掘道路│ │ │ │ │ │ │ │修復工程│ │ │ │ │ ├─┼────┼────┼────┼────┼─────┼─────┤ │3 │93年3月9│台9線200│第四區養│萬鑫營造│勝源營造、│630萬元 │ │3 │日 │k+800至│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 │ │202k+ │ │ │ │ │ │ │ │420、204│ │ │ │ │ │ │ │k+100至│ │ │ │ │ │ │ │205+300│ │ │ │ │ │ │ │路面整修│ │ │ │ │ │ │ │工程 │ │ │ │ │ ├─┼────┼────┼────┼────┼─────┼─────┤ │3 │93年3月 │台9線237│第四區養│璉嶸營造│萬鑫營造、│810萬元 │ │4 │11日 │k+900至│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240k路面│ │ │集英營造 │ │ │ │ │整修工程│ │ │ │ │ ├─┼────┼────┼────┼────┼─────┼─────┤ │3 │93年3月 │台9線243│第四區養│勝源營造│萬鑫營造、│277萬元 │ │5 │18日 │(原判決│護工程處│ │集英營造 │ │ │ │ │誤載為23│ │ │ │ │ │ │ │4)k+50│ │ │ │ │ │ │ │0至244k │ │ │ │ │ │ │ │+700路 │ │ │ │ │ │ │ │面整修工│ │ │ │ │ │ │ │程 │ │ │ │ │ ├─┼────┼────┼────┼────┼─────┼─────┤ │3 │93年3月 │台18線 │第四區養│勝源營造│萬鑫營造、│510萬元 │ │6 │19日 │202k+ │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 │ │930至206│ │ │ │ │ │ │ │k+500路│ │ │ │ │ │ │ │面整修工│ │ │ │ │ │ │ │程 │ │ │ │ │ ├─┼────┼────┼────┼────┼─────┼─────┤ │3 │93年3月 │花40、41│花蓮縣政│勝立營造│長富營造、│302萬元 │ │7 │24日 │線鄉道路│府 │ │鈶堡營造、│ │ │ │ │面整修工│ │ │承太營造、│ │ │ │ │程 │ │ │集英營造 │ │ ├─┼────┼────┼────┼────┼─────┼─────┤ │3 │93年3月 │花43-3線│花蓮縣政│勝立營造│長富營造、│338萬元 │ │8 │24日 │及中長路│府 │ │鈶堡營造、│ │ │ │ │鄉道路面│ │ │承太營造、│ │ │ │ │整修工程│ │ │集英營造 │ │ ├─┼────┼────┼────┼────┼─────┼─────┤ │3 │93年3月 │193線107│第四區養│勝源營造│萬鑫營造、│210萬元 │ │9 │26日 │k+400至│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 │ │108k+ │ │ │ │ │ │ │ │500路面 │ │ │ │ │ │ │ │整修工程│ │ │ │ │ ├─┼────┼────┼────┼────┼─────┼─────┤ │4 │93年3月 │193線78k│第四區養│璉嶸營造│萬鑫營造、│232萬2千元│ │0 │26日 │+700至 │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 │80k+500│ │ │ │ │ │ │ │路面整修│ │ │ │ │ │ │ │工程 │ │ │ │ │ ├─┼────┼────┼────┼────┼─────┼─────┤ │4 │93年4月6│吉安鄉文│花蓮縣政│勝立營造│長富營造、│175萬元 │ │1 │日 │化七街等│府 │ │鈶堡營造、│ │ │ │ │三項路面│ │ │集英營造 │ │ │ │ │改善工程│ │ │ │ │ ├─┼────┼────┼────┼────┼─────┼─────┤ │4 │93年4月9│台9線250│第四區養│萬鑫營造│勝源營造、│391萬元 │ │2 │日 │k+780至│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 │ │251k+90│ │ │ │ │ │ │ │0路面整 │ │ │ │ │ │ │ │修工程 │ │ │ │ │ ├─┼────┼────┼────┼────┼─────┼─────┤ │4 │93年4月9│台9線271│第四區養│璉嶸營造│萬鑫營造、│710萬元 │ │3 │日 │k+250至│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 │284k+ │ │ │ │ │ │ │ │400路面 │ │ │ │ │ │ │ │整修工程│ │ │ │ │ ├─┼────┼────┼────┼────┼─────┼─────┤ │4 │93年4月 │193線19k│第四區養│集英營造│萬鑫營造、│855萬元 │ │4 │28日 │+500至 │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 │22k+360│ │ │ │ │ │ │ │路面整修│ │ │ │ │ │ │ │工程 │ │ │ │ │ ├─┼────┼────┼────┼────┼─────┼─────┤ │4 │93年6月 │台9線306│第四區養│勝源營造│萬鑫營造、│486萬元 │ │5 │11日 │k+324至│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 │ │308k+66│ │ │ │ │ │ │ │8路面整 │ │ │ │ │ │ │ │修工程 │ │ │ │ │ ├─┼────┼────┼────┼────┼─────┼─────┤ │4 │93年4月 │193線90k│第四區養│勝源營造│萬鑫營造、│309萬 │ │6 │2日(原 │+500至9│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 │判決誤載│1k+800 │ │ │ │ │ │ │為6月13 │(原判決│ │ │ │ │ │ │日) │誤載為65│ │ │ │ │ │ │ │k+000至│ │ │ │ │ │ │ │67k+500│ │ │ │ │ │ │ │)路面整│ │ │ │ │ │ │ │修工程 │ │ │ │ │ ├─┼────┼────┼────┼────┼─────┼─────┤ │4 │93年7月7│台11丙線│第四區養│璉嶸營造│萬鑫營造、│1060萬元 │ │7 │日 │15k至18k│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 │+600路 │ │ │ │ │ │ │ │面整修工│ │ │ │ │ │ │ │程 │ │ │ │ │ ├─┼────┼────┼────┼────┼─────┼─────┤ │4 │93年7月 │台8線122│第四區養│勝源營造│萬鑫營造、│345萬元 │ │8 │28日 │k+867至│護工程處│(原判決│璉嶸營造 │ │ │ │ │125k+ │ │誤載為勝│ │ │ │ │ │800路面 │ │立營造)│ │ │ │ │ │整修工程│ │ │ │ │ ├─┼────┼────┼────┼────┼─────┼─────┤ │4 │93年8月 │吉安鄉鄉│花蓮縣吉│萬鑫營造│勝源營造、│174萬6千元│ │9 │10日 │道養護工│安鄉公所│ │長富營造 │ │ │ │ │程 │ │ │ │ │ ├─┼────┼────┼────┼────┼─────┼─────┤ │5 │93年8月 │花83線富│花蓮縣政│勝立營造│集英營造、│101萬元 │ │0 │18日 │民村鄉道│府 │ │忠信土木包│ │ │ │ │改善工程│ │ │工業 │ │ ├─┼────┼────┼────┼────┼─────┼─────┤ │5 │93年8月 │全鄉各村│花蓮縣吉│勝源營造│萬鑫營造、│175萬元 │ │1 │27日 │道路修復│安鄉公所│ │集英營造、│ │ │ │ │工程第一│ │ │齊昱營造 │ │ │ │ │期 │ │ │ │ │ ├─┼────┼────┼────┼────┼─────┼─────┤ │5 │93年9月 │台9線203│第四區養│集英營造│萬鑫營造、│565萬元 │ │2 │24日 │k+300至│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 │204k+ │ │ │ │ │ │ │ │550、205│ │ │ │ │ │ │ │k+200至│ │ │ │ │ │ │ │206k+ │ │ │ │ │ │ │ │600路面 │ │ │ │ │ │ │ │整修工程│ │ │ │ │ ├─┼────┼────┼────┼────┼─────┼─────┤ │5 │94年1月 │台8線165│第四區養│萬鑫營造│璉嶸營造、│703萬元 │ │3 │5日 │k至169k │護工程處│ │勝立營造、│ │ │ │ │+594挖 │ │ │長富營造 │ │ │ │ │掘路面修│ │ │ │ │ │ │ │復工程 │ │ │ │ │ ├─┼────┼────┼────┼────┼─────┼─────┤ │5 │94年3月 │花蓮市主│花蓮縣政│勝立營造│集英營造、│134萬8千元│ │4 │16日 │學里中福│府 │ │萬鑫營造 │ │ │ │ │路、中和│ │ │ │ │ │ │ │街路面改│ │ │ │ │ │ │ │善工程 │ │ │ │ │ ├─┼────┼────┼────┼────┼─────┼─────┤ │5 │94年3月 │台9線251│第四區養│璉嶸營造│萬鑫營造、│730萬元 │ │5 │16日 │k+892至│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 │255k+ │ │ │承太營造 │ │ │ │ │720路面 │ │ │ │ │ │ │ │整修工程│ │ │ │ │ ├─┼────┼────┼────┼────┼─────┼─────┤ │5 │94年3月 │台9線263│第四區養│勝源營造│璉嶸營造、│434萬元 │ │6 │18日 │k+336至│護工程處│ │萬鑫營造 │ │ │ │ │265k+ │ │ │ │ │ │ │ │500路面 │ │ │ │ │ │ │ │整修工程│ │ │ │ │ ├─┼────┼────┼────┼────┼─────┼─────┤ │5 │94年3月 │台9線170│第四區養│勝源營造│璉嶸營造、│303萬元 │ │7 │18日 │k+860至│護工程處│ │萬鑫營造 │ │ │ │ │172k+10│ │ │ │ │ │ │ │0、173k │ │ │ │ │ │ │ │+830至1│ │ │ │ │ │ │ │75k+100│ │ │ │ │ │ │ │路面整修│ │ │ │ │ │ │ │工程 │ │ │ │ │ ├─┼────┼────┼────┼────┼─────┼─────┤ │5 │94年3月 │台11甲線│第四區養│勝源營造│萬鑫營造、│605萬元 │ │8 │23日 │1k+900 │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 │ │至3k+48│ │ │ │ │ │ │ │0、7k至1│ │ │ │ │ │ │ │0k路面整│ │ │ │ │ │ │ │修(原判│ │ │ │ │ │ │ │決誤載為│ │ │ │ │ │ │ │「改善」│ │ │ │ │ │ │ │)工程 │ │ │ │ │ ├─┼────┼────┼────┼────┼─────┼─────┤ │5 │94年3月 │秀林鄉文│花蓮縣政│璉嶸營造│勝立營造、│225萬元 │ │9 │23日 │蘭村合歡│府 │ │萬鑫營造 │ │ │ │ │飯店旁聯│ │ │ │ │ │ │ │絡道路改│ │ │ │ │ │ │ │善工程 │ │ │ │ │ ├─┼────┼────┼────┼────┼─────┼─────┤ │6 │94年4月 │花15線建│花蓮縣政│勝立營造│萬鑫營造、│148萬元 │ │0 │20日 │林街道路│府 │ │集英營造 │ │ │ │ │改善程 │ │ │ │ │ ├─┼────┼────┼────┼────┼─────┼─────┤ │6 │94年5月 │全鄉各村│花蓮縣吉│萬鑫營造│集英營造、│860萬元 │ │1 │10日 │電力、電│安鄉公所│ │勝立營造、│ │ │ │ │信、自來│ │ │承太營造 │ │ │ │ │水公司等│ │ │ │ │ │ │ │管線單位│ │ │ │ │ │ │ │挖掘道路│ │ │ │ │ │ │ │修復工程│ │ │ │ │ ├─┼────┼────┼────┼────┼─────┼─────┤ │6 │94年5月 │台11丙線│第四區養│璉嶸營造│東鈺營造、│410萬元 │ │2 │25日 │0k至0k+│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550、5k │ │ │長富營造 │ │ │ │ │+550至 │ │ │ │ │ │ │ │7k+020 │ │ │ │ │ │ │ │(原判決│ │ │ │ │ │ │ │誤載為20│ │ │ │ │ │ │ │)挖掘路│ │ │ │ │ │ │ │面整修工│ │ │ │ │ │ │ │程 │ │ │ │ │ ├─┼────┼────┼────┼────┼─────┼─────┤ │6 │94年5月 │玉里鎮內│花蓮縣玉│集英營造│勝立營造、│228萬元 │ │3 │26日 │路面改善│里鎮公所│ │萬鑫營造 │ │ │ │ │工程 │ │ │ │ │ ├─┼────┼────┼────┼────┼─────┼─────┤ │6 │94年5月 │花蓮市中│花蓮縣政│勝立營造│萬鑫營造、│137萬6千元│ │4 │27日 │央三段道│府 │ │集英營造 │ │ │ │ │路改善工│ │ │ │ │ │ │ │程 │ │ │ │ │ ├─┼────┼────┼────┼────┼─────┼─────┤ │6 │94年5月 │台9線284│第四區養│璉嶸營造│萬鑫營造、│680萬元 │ │5 │27日 │k+480至│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 │287k+12│ │ │ │ │ │ │ │0挖掘路 │ │ │ │ │ │ │ │面整修(│ │ │ │ │ │ │ │原判決誤│ │ │ │ │ │ │ │載為「修│ │ │ │ │ │ │ │復」)工│ │ │ │ │ │ │ │程 │ │ │ │ │ ├─┼────┼────┼────┼────┼─────┼─────┤ │6 │94年5月 │台11丙線│第四區養│東鈺營造│勝源營造、│490萬元 │ │6 │31日 │12k+600│護工程處│(張小燕│璉嶸營造 │ │ │ │ │至13k+ │ │) │ │ │ │ │ │700挖掘 │ │ │ │ │ │ │ │路面修復│ │ │ │ │ │ │ │工程 │ │ │ │ │ ├─┼────┼────┼────┼────┼─────┼─────┤ │6 │94年5月 │台9線184│第四區養│璉嶸營造│東鈺營造、│688萬元 │ │7 │31日 │k+210至│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 │185k+96│ │ │ │ │ │ │ │0(原判 │ │ │ │ │ │ │ │決誤載為│ │ │ │ │ │ │ │220)、1│ │ │ │ │ │ │ │85k+960│ │ │ │ │ │ │ │至187k+│ │ │ │ │ │ │ │020(原 │ │ │ │ │ │ │ │判決誤載│ │ │ │ │ │ │ │為20)、│ │ │ │ │ │ │ │192k+90│ │ │ │ │ │ │ │0至195k │ │ │ │ │ │ │ │+500挖 │ │ │ │ │ │ │ │掘路面修│ │ │ │ │ │ │ │復工程 │ │ │ │ │ ├─┼────┼────┼────┼────┼─────┼─────┤ │6 │94年6月 │新城鄉嘉│花蓮縣政│集英營造│萬鑫營造、│135萬元 │ │8 │1日 │里村官舍│府 │ │勝源營造 │ │ │ │ │道路改善│ │ │ │ │ │ │ │工程 │ │ │ │ │ ├─┼────┼────┼────┼────┼─────┼─────┤ │6 │94年6月 │台11線52│第四區養│璉嶸營造│萬鑫營造、│670萬元 │ │9 │23日 │k+500至│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 │58k+75 │ │ │ │ │ │ │ │挖掘路面│ │ │ │ │ │ │ │修復工程│ │ │ │ │ ├─┼────┼────┼────┼────┼─────┼─────┤ │7 │94年7月6│花蓮市美│花蓮縣政│勝立營造│萬鑫營造、│227萬元 │ │0 │日 │崙地區化│府 │ │長富營造、│ │ │ │ │道路、民│ │ │集英營造 │ │ │ │ │權路及中│ │ │ │ │ │ │ │美二街道│ │ │ │ │ │ │ │路改善工│ │ │ │ │ │ │ │程 │ │ │ │ │ ├─┼────┼────┼────┼────┼─────┼─────┤ │7 │94年8月 │94年度花│花蓮縣政│勝立營造│萬鑫營造、│227萬元( │ │1 │10日 │蓮市基礎│府 │ │集英營造、│原判決誤 │ │ │ │建設工程│ │ │長富營造 │載為277萬 │ │ │ │(民立、│ │ │ │元) │ │ │ │民主、民│ │ │ │ │ │ │ │治、民權│ │ │ │ │ │ │ │里) │ │ │ │ │ ├─┼────┼────┼────┼────┼─────┼─────┤ │7 │94年8月 │台9丙線8│第四區養│勝源營造│萬鑫營造、│364萬元 │ │2 │12日 │k+793至│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 │11k+403│ │ │泰亞營造 │ │ │ │ │挖掘路面│ │ │ │ │ │ │ │修復(原│ │ │ │ │ │ │ │判決誤載│ │ │ │ │ │ │ │為「整修│ │ │ │ │ │ │ │」)工程│ │ │ │ │ ├─┼────┼────┼────┼────┼─────┼─────┤ │7 │94年8月 │台9線231│第四區養│勝源營造│璉嶸營造、│643萬元 │ │3 │17日 │k+900至│護工程處│ │泰亞營造、│ │ │ │ │232k+70│ │ │東鈺營造 │ │ │ │ │0路基路 │ │ │ │ │ │ │ │面翻修工│ │ │ │ │ │ │ │程 │ │ │ │ │ ├─┼────┼────┼────┼────┼─────┼─────┤ │7 │94年8月 │94年度花│花蓮縣政│勝立營造│長富營造、│288萬元 │ │4 │31 日 │蓮市基層│府 │ │璉嶸營造、│ │ │ │ │建設工程│ │ │東鈺營造 │ │ │ │ │(國民、│ │ │ │ │ │ │ │國魂、國│ │ │ │ │ │ │ │華、國聯│ │ │ │ │ │ │ │、國盛里│ │ │ │ │ │ │ │) │ │ │ │ │ ├─┼────┼────┼────┼────┼─────┼─────┤ │7 │94年8月 │94年度玉│花蓮縣政│勝立營造│長富營造、│246萬6千元│ │5 │31日 │里鎮基層│府 │ │集英營造 │ │ │ │ │建設工程│ │ │ │ │ │ │ │(觀音、│ │ │ │ │ │ │ │春日、大│ │ │ │ │ │ │ │禹、三民│ │ │ │ │ │ │ │里) │ │ │ │ │ ├─┼────┼────┼────┼────┼─────┼─────┤ │7 │94年9月7│94年度村│花蓮縣政│勝立營造│長富營造、│188萬元 │ │6 │日 │里基層建│府 │ │集英營造 │ │ │ │ │設工程(│ │ │ │ │ │ │ │壽豐鄉)│ │ │ │ │ ├─┼────┼────┼────┼────┼─────┼─────┤ │7 │94年9月 │台8線179│第四區養│勝源營造│萬鑫營造、│205萬8千元│ │7 │27日 │k至180k │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 │+600挖 │ │ │泰亞營造 │ │ │ │ │掘路面整│ │ │ │ │ │ │ │修工程 │ │ │ │ │ ├─┼────┼────┼────┼────┼─────┼─────┤ │7 │94年9月 │台9線157│第四區養│璉嶸營造│勝源營造、│264萬5千元│ │8 │27日 │k+500至│護工程處│ │萬鑫營造 │ │ │ │ │158k+ │ │ │ │ │ │ │ │730挖掘 │ │ │ │ │ │ │ │路面整修│ │ │ │ │ │ │ │工程 │ │ │ │ │ ├─┼────┼────┼────┼────┼─────┼─────┤ │7 │94年9月 │源城里大│花蓮縣玉│集英營造│萬鑫營造、│183萬5千元│ │9 │28日 │禹里路面│里鎮公所│ │勝立營造 │ │ │ │ │改善工程│ │ │ │ │ ├─┼────┼────┼────┼────┼─────┼─────┤ │8 │94年9月 │台18線19│第四區養│勝源營造│萬鑫營造、│567萬元 │ │0 │30日 │1k+990 │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 │至197k+│ │ │長富營造 │ │ │ │ │600挖掘 │ │ │ │ │ │ │ │路面整修│ │ │ │ │ │ │ │工程 │ │ │ │ │ ├─┼────┼────┼────┼────┼─────┼─────┤ │8 │94年11月│光復鄉中│花蓮縣政│東新營造│勝立營造、│610萬元 │ │1 │2日 │央路拓寬│府 │有限公司│長富營造 │ │ │ │ │工程 │ │(富勝瀝│ │ │ │ │ │ │ │青) │ │ │ ├─┼────┼────┼────┼────┼─────┼─────┤ │8 │94年11月│瑞穗鄉路│花蓮縣瑞│集英營造│勝立營造、│419萬元 │ │2 │10日 │面修復工│穗鄉公所│ │萬鑫營造 │ │ │ │ │程 │ │ │ │ │ ├─┼────┼────┼────┼────┼─────┼─────┤ │8 │94年11月│193線87k│花蓮縣政│勝立營造│萬鑫營造、│407萬元 │ │3 │16日 │至89k+ │府 │ │璉嶸營造、│ │ │ │ │160路面 │ │ │東鈺營造 │ │ │ │ │改善工程│ │ │ │ │ ├─┼────┼────┼────┼────┼─────┼─────┤ │8 │94年11月│鹽寮嶺頂│花蓮縣壽│勝立營造│萬鑫營造、│289萬元 │ │4 │23日 │產業道路│豐鄉公所│ │集英營造 │ │ │ │ │修復工程│ │ │ │ │ ├─┼────┼────┼────┼────┼─────┼─────┤ │8 │94年11月│瑞穗鄉道│花蓮縣瑞│勝立營造│集英營造、│232萬5千元│ │5 │30日 │及花64線│穗鄉公所│ │長富營造 │ │ │ │ │道路養護│ │ │ │ │ │ │ │工程 │ │ │ │ │ ├─┼────┼────┼────┼────┼─────┼─────┤ │8 │94年12月│玉里鎮內│花蓮縣玉│勝立營造│集英營造、│218萬元 │ │6 │13日 │路面及排│里鎮公所│(原判決│萬鑫營造 │ │ │ │ │水溝改善│ │誤載為勝│ │ │ │ │ │工程 │ │源營造)│ │ │ ├─┼────┼────┼────┼────┼─────┼─────┤ │8 │94年12月│玉里鎮內│花蓮縣玉│集英營造│勝立營造、│696萬元 │ │7 │13日 │各里路面│里鎮公所│ │萬鑫營造 │ │ │ │ │改善工程│ │ │ │ │ ├─┼────┼────┼────┼────┼─────┼─────┤ │8 │94年12月│南華部落│花蓮縣吉│集英營造│勝源營造、│252萬元 │ │8 │20日 │聯絡道路│安鄉公所│ │長富營造、│ │ │ │ │改善工程│ │ │萬鑫營造、│ │ │ │ │ │ │ │承太營造、│ │ │ │ │ │ │ │泰亞營造 │ │ ├─┼────┼────┼────┼────┼─────┼─────┤ │8 │94年12月│稻香部落│花蓮縣吉│昌懋營造│萬鑫營造、│136萬元 │ │9 │22日 │環境改善│安鄉公所│ │集英營造、│ │ │ │ │工程 │ │ │勝源營造 │ │ ├─┼────┼────┼────┼────┼─────┼─────┤ │9 │94年12月│光華部落│花蓮縣吉│泰亞營造│萬鑫營造、│192萬5千元│ │0 │27日 │巷道養護│安鄉公所│ │勝源營造 │元 │ │ │ │工程 │ │ │ │ │ ├─┼────┼────┼────┼────┼─────┼─────┤ │9 │94年12月│各村污水│花蓮縣吉│萬鑫營造│勝源營造、│812萬元 │ │1 │27日 │、電力、│安鄉公所│ │泰亞營造 │ │ │ │ │電信、自│ │ │ │ │ │ │ │來水單位│ │ │ │ │ │ │ │挖掘道路│ │ │ │ │ │ │ │修復工程│ │ │ │ │ ├─┼────┼────┼────┼────┼─────┼─────┤ │9 │95年1月 │洛韶工務│第四區養│勝源營造│承太營造、│211萬元 │ │2 │3日 │段轄區95│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 │ │年度路面│ │ │ │ │ │ │ │坑洞修補│ │ │ │ │ │ │ │工程(預│ │ │ │ │ │ │ │估) │ │ │ │ │ ├─┼────┼────┼────┼────┼─────┼─────┤ │9 │95年3月1│95年市區│花蓮縣花│璉嶸營造│勝立營造、│1498萬元 │ │3 │日 │管線挖掘│蓮市公所│ │東鈺營造 │ │ │ │ │路面修復│ │ │ │ │ │ │ │工程 │ │ │ │ │ ├─┼────┼────┼────┼────┼─────┼─────┤ │9 │95年3月 │台9線179│第四區養│萬鑫營造│勝源營造、│418萬元 │ │4 │14日 │k+750至│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 │ │181k+20│ │ │ │ │ │ │ │0(原判 │ │ │ │ │ │ │ │決誤載為│ │ │ │ │ │ │ │260)掘 │ │ │ │ │ │ │ │路面修復│ │ │ │ │ │ │ │工程 │ │ │ │ │ ├─┼────┼────┼────┼────┼─────┼─────┤ │9 │95年3月 │台11線27│第四區養│璉嶸營造│勝源營造、│712萬元 │ │5 │14日 │k至30k挖│護工程處│ │鈶富營造 │ │ │ │ │掘路面整│ │ │ │ │ │ │ │修工程 │ │ │ │ │ ├─┼────┼────┼────┼────┼─────┼─────┤ │9 │95年3月 │台9線313│第四區養│勝源營造│萬鑫營造、│507萬5千元│ │6 │21日 │k+300至│護工程處│ │集英營造 │ │ │ │ │314k、31│ │ │ │ │ │ │ │6k+150 │ │ │ │ │ │ │ │至316k+│ │ │ │ │ │ │ │550路面 │ │ │ │ │ │ │ │整修工程│ │ │ │ │ ├─┼────┼────┼────┼────┼─────┼─────┤ │9 │95年3月 │台9線269│第四區養│集英營造│萬鑫營造、│592萬8千元│ │7 │21日 │k+500至│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 │270k+ │ │ │ │ │ │ │ │800路面 │ │ │ │ │ │ │ │整修工程│ │ │ │ │ ├─┼────┼────┼────┼────┼─────┼─────┤ │9 │95年3月 │台9線198│第四區養│集英營造│萬鑫營造、│801萬2千元│ │8 │28日 │k至199k │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 │ │、200+ │ │ │ │ │ │ │ │600至200│ │ │ │ │ │ │ │+800路 │ │ │ │ │ │ │ │面整修工│ │ │ │ │ │ │ │程 │ │ │ │ │ ├─┼────┼────┼────┼────┼─────┼─────┤ │9 │95年4月 │全鄉各村│花蓮縣吉│泰亞營造│萬鑫營造、│703萬6千元│ │9 │7日 │污水、電│安鄉公所│ │璉嶸營造、│ │ │ │ │力、電信│ │ │勝源營造 │ │ │ │ │、自來水│ │ │ │ │ │ │ │公司管線│ │ │ │ │ │ │ │單位挖掘│ │ │ │ │ │ │ │道路修復│ │ │ │ │ │ │ │工程 │ │ │ │ │ ├─┼────┼────┼────┼────┼─────┼─────┤ │1 │95年4月 │壽豐鄉道│花蓮縣壽│璉嶸營造│萬鑫營造、│230萬元 │ │0 │28日 │養護工程│豐鄉公所│ │勝立營造 │ │ │0 │ │ │ │ │ │ │ ├─┼────┼────┼────┼────┼─────┼─────┤ │1 │95年5月 │花蓮市明│花蓮縣政│集英營造│萬鑫營造、│178萬元 │ │0 │3日 │禮路道路│府 │ │勝立營造 │ │ │1 │ │改善工程│ │ │ │ │ ├─┼────┼────┼────┼────┼─────┼─────┤ │1 │95年5月9│全鄉道路│花蓮縣吉│璉嶸營造│泰亞營造、│136萬元 │ │0 │日 │改善工程│安鄉公所│ │勝立營造、│ │ │2 │ │ │ │ │萬鑫營造 │ │ ├─┼────┼────┼────┼────┼─────┼─────┤ │1 │95年5月 │鳳林鎮花│花蓮縣政│萬鑫營造│鈶富營造、│220萬元 │ │0 │10日 │44線及46│府 │ │璉嶸營造、│ │ │3 │ │路面改善│ │ │勝立營造 │ │ │ │ │工程 │ │ │ │ │ ├─┼────┼────┼────┼────┼─────┼─────┤ │1 │95年5月 │花蓮市華│花蓮縣政│萬鑫營造│鈶富營造、│265萬 │ │0 │10日 │西路路面│府 │ │璉嶸營造、│ │ │4 │ │改善工程│ │ │勝立營造 │ │ ├─┼────┼────┼────┼────┼─────┼─────┤ │1 │95年5月 │花蓮市區│花蓮縣花│東鈺營造│勝立營造、│167萬元 │ │0 │17日 │內路面改│蓮市公所│(林鳳旋│璉嶸營造、│ │ │5 │ │善工程 │ │) │萬鑫營造 │ │ ├─┼────┼────┼────┼────┼─────┼─────┤ │1 │95年6月2│花蓮市中│花蓮縣政│東鈺營造│集英營造、│192萬元 │ │0 │日 │央路三段│府 │(林鳳旋│泰亞營造、│ │ │6 │ │路面改善│ │) │勝立營造 │ │ │ │ │工程 │ │ │ │ │ ├─┼────┼────┼────┼────┼─────┼─────┤ │1 │95年6月2│台11線23│第四區養│勝源營造│泰亞營造、│878萬元 │ │0 │日 │k至27k挖│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7 │ │掘路面修│ │ │ │ │ │ │ │復工程 │ │ │ │ │ ├─┼────┼────┼────┼────┼─────┼─────┤ │1 │95年6月 │193線北 │花蓮縣政│東鈺營造│璉嶸營造、│266萬元 │ │0 │21日 │濱街路面│府 │(林鳳旋│泰亞營造、│ │ │8 │ │改善工程│ │) │勝立營造 │ │ ├─┼────┼────┼────┼────┼─────┼─────┤ │1 │95年7月 │吉安鄉太│花蓮縣吉│泰亞營造│勝立營造、│132萬元 │ │0 │11日 │昌路及和│安鄉公所│ │璉嶸營造、│ │ │9 │ │平路道路│ │ │萬鑫營造 │ │ │ │ │整修工程│ │ │ │ │ ├─┼────┼────┼────┼────┼─────┼─────┤ │1 │95年7月 │台9線292│第四區養│勝源營造│璉嶸營造、│848萬元 │ │1 │21日 │k+600至│護工程處│ │泰亞營造 │ │ │0 │ │293k+90│ │ │ │ │ │ │ │0、301k │ │ │ │ │ │ │ │+400至3│ │ │ │ │ │ │ │02k+530│ │ │ │ │ │ │ │挖掘路面│ │ │ │ │ │ │ │整修工程│ │ │ │ │ ├─┼────┼────┼────┼────┼─────┼─────┤ │1 │95年7月 │台14甲線│第四區養│璉嶸營造│勝源營造、│887萬元 │ │1 │21日 │33k至41k│護工程處│ │泰亞營造 │ │ │1 │ │+719挖 │ │ │ │ │ │ │ │掘路面修│ │ │ │ │ │ │ │復工程 │ │ │ │ │ ├─┼────┼────┼────┼────┼─────┼─────┤ │1 │95年7月 │台11甲線│第四區養│集英營造│勝源營造、│288萬元 │ │1 │25日 │17k+950│護工程處│ │泰亞營造 │ │ │2 │ │至19k+2│ │ │ │ │ │ │ │50挖掘路│ │ │ │ │ │ │ │面修復(│ │ │ │ │ │ │ │原判決誤│ │ │ │ │ │ │ │載為「整│ │ │ │ │ │ │ │修」)工│ │ │ │ │ │ │ │程 │ │ │ │ │ ├─┼────┼────┼────┼────┼─────┼─────┤ │1 │95年8月1│平和部落│花蓮縣壽│東鈺營造│泰亞營造、│209萬9千元│ │1 │日 │聯絡道路│豐鄉公所│(林鳳旋│勝立營造 │ │ │3 │ │工程 │ │) │ │ │ ├─┼────┼────┼────┼────┼─────┼─────┤ │1 │95年8月 │共和部落│花蓮縣壽│東鈺營造│泰亞營造、│99萬8千元 │ │1 │1日 │聯絡道路│豐鄉公所│(林鳳旋│勝立營造 │ │ │4 │ │工程 │ │) │ │ │ ├─┼────┼────┼────┼────┼─────┼─────┤ │1 │95年8月 │台9線231│第四區養│泰亞營造│璉嶸營造、│647萬8千元│ │1 │2日 │k+400至│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5 │ │+900、 │ │ │ │ │ │ │ │234k+20│ │ │ │ │ │ │ │0至236k │ │ │ │ │ │ │ │+550、2│ │ │ │ │ │ │ │42k+700│ │ │ │ │ │ │ │至243k+│ │ │ │ │ │ │ │550挖掘 │ │ │ │ │ │ │ │路面整修│ │ │ │ │ │ │ │工程 │ │ │ │ │ ├─┼────┼────┼────┼────┼─────┼─────┤ │1 │95年8月2│台11線11│第四區養│萬鑫營造│璉嶸營造、│867萬元 │ │1 │日 │k+500至│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6 │ │15k挖掘 │ │ │ │ │ │ │ │路面修復│ │ │ │ │ │ │ │工程 │ │ │ │ │ ├─┼────┼────┼────┼────┼─────┼─────┤ │1 │95年8月 │吉安鄉各│花蓮縣吉│泰亞營造│璉嶸營造、│430萬元 │ │1 │22日 │村污水、│安鄉公所│ │勝源營造 │ │ │7 │ │電力、電│ │ │ │ │ │ │ │信、自來│ │ │ │ │ │ │ │水公司管│ │ │ │ │ │ │ │線單位挖│ │ │ │ │ │ │ │掘道路修│ │ │ │ │ │ │ │復工程 │ │ │ │ │ ├─┼────┼────┼────┼────┼─────┼─────┤ │1 │95年10月│花蓮市富│花蓮縣政│萬鑫營造│璉嶸營造、│182萬元 │ │1 │4日 │強路道路│府 │ │勝立營造 │ │ │8 │ │改善工程│ │ │ │ │ ├─┼────┼────┼────┼────┼─────┼─────┤ │1 │95年11月│市區路面│花蓮縣花│勝立營造│萬鑫營造、│408萬元 │ │1 │15日 │申挖修補│蓮市公所│ │璉嶸營造、│ │ │9 │ │工程第二│ │ │泰亞營造 │ │ │ │ │期 │ │ │ │ │ ├─┼────┼────┼────┼────┼─────┼─────┤ │1 │95年11月│台9線308│第四區養│勝源營造│集英營造、│485萬 │ │2 │17日 │k+160至│護工程處│ │泰亞營造 │ │ │0 │ │310k+50│ │ │ │ │ │ │ │0挖掘路 │ │ │ │ │ │ │ │面整修工│ │ │ │ │ │ │ │程 │ │ │ │ │ ├─┼────┼────┼────┼────┼─────┼─────┤ │1 │95年11月│台11線15│第四區養│萬鑫營造│勝源營造、│900萬元 │ │2 │22日 │k至18k+│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1 │ │470挖掘 │ │ │ │ │ │ │ │路面修復│ │ │ │ │ │ │ │工程 │ │ │ │ │ ├─┼────┼────┼────┼────┼─────┼─────┤ │1 │95年11月│台9線196│第四區養│泰亞營造│勝源營造、│880萬元 │ │2 │23日 │k至198k │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2 │ │挖掘路面│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1 │95年11月│台11線9k│第四區養│勝源營造│璉嶸營造、│922萬元 │ │2 │23日 │至11k+ │護工程處│ │泰亞營造 │ │ │3 │ │500挖掘 │ │ │ │ │ │ │ │路面修復│ │ │ │ │ │ │ │工程 │ │ │ │ │ ├─┼────┼────┼────┼────┼─────┼─────┤ │1 │95年11月│長良里道│花蓮縣玉│勝立營造│萬鑫營造、│108萬元 │ │2 │24日(原│路改善工│里鎮公所│ │泰亞營造 │ │ │4 │判決載為│程 │ │ │ │ │ │ │29日) │ │ │ │ │ │ ├─┼────┼────┼────┼────┼─────┼─────┤ │1 │95年11月│台9線276│第四區養│集英營造│泰亞營造、│206萬元 │ │2 │29日 │k+428至│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5 │ │278k+ │ │ │ │ │ │ │ │500挖掘 │ │ │ │ │ │ │ │路面修復│ │ │ │ │ │ │ │工程 │ │ │ │ │ ├─┼────┼────┼────┼────┼─────┼─────┤ │1 │95年11月│台9線273│第四區養│集英營造│泰亞營造、│904萬元 │ │2 │29日 │k+900至│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6 │ │276k+55│ │ │ │ │ │ │ │0挖掘路 │ │ │ │ │ │ │ │面整修工│ │ │ │ │ │ │ │程 │ │ │ │ │ ├─┼────┼────┼────┼────┼─────┼─────┤ │1 │95年11月│台9線281│第四區養│勝源營造│集英營造、│230萬元 │ │2 │30日 │k+262至│護工程處│ │泰亞營造 │ │ │7 │ │282k+ │ │ │ │ │ │ │ │242挖掘 │ │ │ │ │ │ │ │路面整修│ │ │ │ │ │ │ │工程 │ │ │ │ │ ├─┼────┼────┼────┼────┼─────┼─────┤ │1 │95年12月│花蓮工務│第四區養│勝源營造│璉嶸營造、│533萬元 │ │2 │5日 │段轄區96│護工程處│ │泰亞營造 │ │ │8 │ │年度路面│ │ │ │ │ │ │ │坑洞修補│ │ │ │ │ │ │ │工程 │ │ │ │ │ ├─┼────┼────┼────┼────┼─────┼─────┤ │1 │95年12月│玉里工務│第四區養│勝源營造│璉嶸營造、│211萬元 │ │2 │5日 │段轄區96│護工程處│ │泰亞營造 │ │ │9 │ │年度路面│ │ │ │ │ │ │ │坑洞修補│ │ │ │ │ │ │ │工程 │ │ │ │ │ ├─┼────┼────┼────┼────┼─────┼─────┤ │1 │95年12月│花蓮市重│花蓮縣政│萬鑫營造│泰亞營造、│110萬元 │ │3 │6日 │慶街道路│府 │ │勝立營造 │ │ │0 │ │改善工程│ │ │ │ │ ├─┼────┼────┼────┼────┼─────┼─────┤ │1 │95年12月│台9線289│第四區養│泰亞營造│勝源營造、│655萬元 │ │3 │8日 │k+100至│護工程處│ │集英營造 │ │ │1 │ │301k+40│ │ │ │ │ │ │ │0挖掘路 │ │ │ │ │ │ │ │面整修工│ │ │ │ │ │ │ │程 │ │ │ │ │ ├─┼────┼────┼────┼────┼─────┼─────┤ │1 │95年12月│全鄉污水│花蓮縣吉│璉嶸營造│萬鑫營造、│900萬元 │ │3 │8日 │管線單位│安鄉公所│ │泰亞營造、│ │ │2 │ │挖掘道路│ │ │勝立營造 │ │ │ │ │修復工程│ │ │ │ │ ├─┼────┼────┼────┼────┼─────┼─────┤ │1 │95年12月│台11丙線│第四區養│泰亞營造│璉嶸營造、│560萬元 │ │3 │13日 │10k至12k│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3 │ │+412( │ │ │ │ │ │ │ │左側)挖│ │ │ │ │ │ │ │掘路面整│ │ │ │ │ │ │ │修工程 │ │ │ │ │ ├─┼────┼────┼────┼────┼─────┼─────┤ │1 │95年12月│台11丙線│第四區養│泰亞營造│璉嶸營造、│806萬元 │ │3 │13日 │13k+800│護工程處│(原判決│勝源營造 │ │ │4 │ │至15k挖 │ │誤載為璉│ │ │ │ │ │掘路面修│ │嶸營造)│ │ │ │ │ │復工程 │ │ │ │ │ ├─┼────┼────┼────┼────┼─────┼─────┤ │1 │95年12月│新城鄉19│花蓮縣政│萬鑫營造│泰亞營造、│110萬元 │ │3 │13日 │3線0k至 │府 │ │勝立營造 │ │ │5 │ │1k路面改│ │ │ │ │ │ │ │善工程 │ │ │ │ │ ├─┼────┼────┼────┼────┼─────┼─────┤ │1 │95年12月│玉里鎮國│花蓮縣政│萬鑫營造│璉嶸營造、│155萬元 │ │3 │20日 │武里道路│府 │ │泰亞營造、│ │ │6 │ │改善工程│ │ │勝立營造 │ │ ├─┼────┼────┼────┼────┼─────┼─────┤ │1 │95年12月│吉安鄉 │花蓮縣政│萬鑫營造│璉嶸營造、│222萬元 │ │3 │20日 │193線20k│府 │ │泰亞營造、│ │ │7 │ │至22k路 │ │ │勝立營造 │ │ │ │ │面改善工│ │ │ │ │ │ │ │程 │ │ │ │ │ ├─┼────┼────┼────┼────┼─────┼─────┤ │1 │96年1月4│台9線192│第四區養│東鈺營造│泰亞營造、│860萬元 │ │3 │日 │k+500至│護工程處│(張小燕│璉嶸營造 │ │ │8 │ │196k+00│ │) │ │ │ │ │ │0(左側 │ │ │ │ │ │ │ │)挖掘路│ │ │ │ │ │ │ │面整修工│ │ │ │ │ │ │ │程 │ │ │ │ │ ├─┼────┼────┼────┼────┼─────┼─────┤ │1 │96年1月4│台8線131│第四區養│泰亞營造│萬鑫營造、│526萬元 │ │3 │日 │k+100至│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 │9 │ │133k+70│ │ │ │ │ │ │ │0挖掘路 │ │ │ │ │ │ │ │面整修 │ │ │ │ │ │ │ │工程 │ │ │ │ │ ├─┼────┼────┼────┼────┼─────┼─────┤ │1 │96年1月 │96年市區│花蓮縣花│勝立營造│泰亞營造、│1380萬元 │ │4 │24日 │路面申挖│蓮市公所│ │萬鑫營造 │ │ │0 │ │修補工程│ │ │ │ │ ├─┼────┼────┼────┼────┼─────┼─────┤ │1 │96年1月 │193線東 │花蓮縣政│萬鑫營造│泰亞營造、│520萬元 │ │4 │26日 │岸街路面│府 │ │勝立營造 │ │ │1 │ │改善工程│ │ │ │ │ ├─┼────┼────┼────┼────┼─────┼─────┤ │1 │96年4月 │玉里鎮中│花蓮縣政│勝源營造│泰亞營造、│252萬元 │ │4 │18日 │山路道路│府 │ │萬鑫營造 │ │ │2 │ │改善工程│ │ │ │ │ ├─┼────┼────┼────┼────┼─────┼─────┤ │1 │96年4月 │台9線179│第四區養│萬鑫營造│泰亞營造、│358萬元 │ │4 │18日 │k+027至│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3 │ │179k+90│ │ │勝源營造 │ │ │ │ │6挖掘路 │ │ │ │ │ │ │ │面整修工│ │ │ │ │ │ │ │程 │ │ │ │ │ ├─┼────┼────┼────┼────┼─────┼─────┤ │1 │96年4月 │台11丙線│第四區養│萬鑫營造│泰亞營造、│547萬元 │ │4 │18日 │15k+471│護工程處│ │璉嶸營造、│ │ │4 │ │至17k+ │ │ │勝源營造 │ │ │ │ │128挖掘 │ │ │ │ │ │ │ │路面修復│ │ │ │ │ │ │ │工程 │ │ │ │ │ ├─┼────┼────┼────┼────┼─────┼─────┤ │1 │96年4月 │193線93k│花蓮縣政│勝源營造│泰亞營造、│368萬 │ │4 │27日(原│+500至 │府 │ │萬鑫營造 │ │ │5 │判決誤載│95k+200│ │ │ │ │ │ │為25日)│路面改善│ │ │ │ │ │ │ │工程 │ │ │ │ │ ├─┼────┼────┼────┼────┼─────┼─────┤ │1 │96年4月 │壽豐鄉豐│花蓮縣政│萬鑫營造│勝源營造、│110萬元 │ │4 │25日 │裡村豐坪│府 │ │泰亞營造 │ │ │6 │ │村道路改│ │ │ │ │ │ │ │善工程 │ │ │ │ │ ├─┼────┼────┼────┼────┼─────┼─────┤ │1 │96年5月1│吉安鄉道│花蓮縣吉│泰亞營造│勝源營造、│450萬元 │ │4 │日 │路養護工│安鄉公所│ │萬鑫營造 │ │ │7 │ │程 │ │ │ │ │ ├─┼────┼────┼────┼────┼─────┼─────┤ │1 │96年5月 │瑞穗鄉 │花蓮縣政│集英營造│泰亞營造、│390萬元 │ │4 │16日 │193線路 │府 │ │齊昱營造 │ │ │8 │ │面改善工│ │ │ │ │ │ │ │程 │ │ │ │ │ ├─┼────┼────┼────┼────┼─────┼─────┤ │1 │96年5月 │96年度道│花蓮縣壽│泰亞營造│齊昱營造、│223萬6千元│ │4 │28日 │路橋樑工│豐鄉公所│ │勝源營造 │ │ │9 │ │程道路養│ │ │ │ │ │ │ │護計劃 │ │ │ │ │ ├─┼────┼────┼────┼────┼─────┼─────┤ │1 │96年5月 │玉里鎮松│花蓮縣政│泰亞營造│齊昱營造、│104萬5千元│ │5 │30日 │浦里16鄰│府 │ │勝源營造 │ │ │0 │ │道路改善│ │ │ │ │ │ │ │工程 │ │ │ │ │ ├─┼────┼────┼────┼────┼─────┼─────┤ │1 │96年6月2│台11線19│第四區養│璉嶸營造│泰亞營造、│850萬元 │ │5 │1日 │k至23k+│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1 │ │000(原 │ │ │ │ │ │ │ │判決誤載│ │ │ │ │ │ │ │為27k+2│ │ │ │ │ │ │ │00)挖掘│ │ │ │ │ │ │ │路面修復│ │ │ │ │ │ │ │工程 │ │ │ │ │ ├─┼────┼────┼────┼────┼─────┼─────┤ │1 │96年7月3│全鄉各村│花蓮縣吉│萬鑫營造│泰亞營造、│500萬元 │ │5 │日 │管線單位│安鄉公所│ │勝源營造 │ │ │2 │ │挖掘道路│ │ │ │ │ │ │ │修復工程│ │ │ │ │ ├─┼────┼────┼────┼────┼─────┼─────┤ │1 │96年7月6│96年縣道│花蓮縣花│萬鑫營造│泰亞營造、│142萬元 │ │5 │日 │養護工程│蓮市公所│ │勝源營造 │ │ │3 │ │ │ │ │ │ │ ├─┼────┼────┼────┼────┼─────┼─────┤ │1 │96年7月 │玉里鎮大│花蓮縣玉│泰亞營造│勝源營造、│734萬元 │ │5 │10日 │禹往赤柯│里鎮公所│ │齊昱營造 │ │ │4 │ │山道路景│ │ │ │ │ │ │ │觀工程 │ │ │ │ │ ├─┼────┼────┼────┼────┼─────┼─────┤ │1 │96年7月 │台8線177│第四區養│勝源營造│璉嶸營造、│278萬5千元│ │5 │13日 │k+860至│護工程處│ │泰亞營造 │ │ │5 │ │179k+29│ │ │ │ │ │ │ │0挖掘路 │ │ │ │ │ │ │ │面整修工│ │ │ │ │ │ │ │程 │ │ │ │ │ ├─┼────┼────┼────┼────┼─────┼─────┤ │1 │96年7月 │96年度瑞│花蓮縣瑞│泰亞營造│勝源營造、│150萬元 │ │5 │17日 │穗鄉道養│穗鄉公所│ │齊昱營造 │ │ │6 │ │護工程 │ │ │ │ │ ├─┼────┼────┼────┼────┼─────┼─────┤ │1 │96年7月 │玉里鎮道│花蓮縣玉│泰亞營造│勝源營造、│188萬元 │ │5 │17日 │養護工程│里鎮公所│ │齊昱營造 │ │ │7 │ │ │ │ │ │ │ ├─┼────┼────┼────┼────┼─────┼─────┤ │1 │96年8月 │193線精 │花蓮縣政│東鈺營造│泰亞營造、│280萬元 │ │5 │15日 │美路至華│府 │(張小燕│齊昱營造 │ │ │8 │ │東橋頭路│ │) │ │ │ │ │ │面改善工│ │ │ │ │ │ │ │程 │ │ │ │ │ ├─┼────┼────┼────┼────┼─────┼─────┤ │1 │96年10月│美崙兼和│經濟部工│璉嶸營造│泰亞營造、│268萬8千元│ │5 │12日 │平及光華│業局美崙│ │勝源營造 │ │ │9 │ │工業區部│工業區服│ │ │ │ │ │ │分道路AC│務中心 │ │ │ │ │ │ │刨除鋪設│ │ │ │ │ │ │ │及槽化島│ │ │ │ │ │ │ │縮減工程│ │ │ │ │ ├─┼────┼────┼────┼────┼─────┼─────┤ │1 │96年10月│台9線162│第四區養│泰亞營造│璉嶸營造、│392萬1千元│ │6 │17日 │k+350至│護工程處│ │勝源營造 │ │ │0 │ │至164k+│ │ │ │ │ │ │ │350路面 │ │ │ │ │ │ │ │整修工程│ │ │ │ │ ├─┼────┼────┼────┼────┼─────┼─────┤ │1 │96年10月│壽豐村11│花蓮縣壽│集英營造│泰亞營造、│147萬6千元│ │6 │23日 │及20鄰環│豐鄉公所│ │勝源營造 │ │ │1 │ │境設施改│ │ │ │ │ │ │ │善工程 │ │ │ │ │ └─┴────┴────┴────┴────┴─────┴─────┘ (附註:起訴書附表雖編號至162號,然編號118號部分跳過, 故起訴書附表119號以後均往前遞減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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