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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2 年度原上易字第 2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67號
                                   112年度原上易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煒傑



選任辯護人  許建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26號、112年度原易字第46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74號;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708、709、710、711、712、713、714、715、716、717、718、719、720、721、869、870號;追加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08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展於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林煒傑詐欺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3年2月23日下午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卷證繁雜之故,延展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