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約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田詩佳
選任辯護人 林育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原易字第152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1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約文、田詩佳被訴犯強制罪部分均無罪。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
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明文規定。
上訴人即被告高約文、田詩佳(以下逕稱其名)於本院中均已明示僅就原判決認定有罪之共同犯強制罪部分,提起上訴,則本院審理範圍自僅限於前開部分。至高約文、田詩佳被訴犯
毀損罪嫌部分,業經原審認不能證明而均不另為無罪
諭知,且此部分因高約文、田詩佳及檢察官均未上訴,自非本院審理範圍,先予說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
證據,須經
嚴格證明之證據,在
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
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故本案不論述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
公訴意旨略以:
高約文、田詩佳均為花蓮縣○○鄉清○部落居民,告訴人張○金係代表鑫○綠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公司),於民國110年10月6日,在花蓮縣○○鄉清○部落集會所內,舉辦○○鄉清○溪上游開發小型水力發電公開說明會(下稱本案說明會),於同日19時30分許,因部落部分居民反對興建水力發電廠而衍發抗議事件,高約文及田詩佳基於共同強制之犯意聯絡,田詩佳以踢、踹;高約文以掀、推會場內告訴人擺設之藍色座椅4張(價格計新臺幣1千元)強暴脅迫方式,致該說明會無法進行,妨害告訴人續行舉辦公開說明會之合法權利。因認高約文、田詩佳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
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
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裁判
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
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裁判足參)。
三、公訴意旨認高約文、田詩佳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其等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述、
警製刑案現場測繪圖、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卓樂派出所偵辦傷害、毀損案照片黏貼表、鑫○綠能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9日(鑫)字第20210012號函影本、花蓮縣卓溪鄉公所110年9月29日函影本、檢察官111年5月31日勘驗現場蒐證光碟勘驗筆錄等件為其論據。
四、
訊據高約文、田詩佳堅決否認有共同強制
犯行,高約文辯稱:我雖有掀、推椅子,但此是因該些椅子擋住其去路,並無強制犯意,本案說明會結束原因是因在場人員都不想聽欲離開,村長遂宣布會議結束,並不是因為我掀推椅子才導致會議中止等語;田詩佳辯稱:我雖有踢、踹椅子,但並無強制犯意,且本案說明會結束是因為村長宣布大家的意見我們都聽到了,今天會議到此結束,與其踢踹椅子無關等語。辯護人則為其等辯護稱:在高約文掀推、田詩佳踢踹椅子前,告訴人就已因在場部落族人大聲持續抗議而顯然無法進行說明會,本案說明會係因告訴人與部分族人語言衝突,致在場抗議族人全部情緒沸騰,經村長主動請告訴人停止說明會、離開現場,核與高約文掀推、田詩佳踢踹椅子無關,自不能對高約文、田詩佳以強制罪相繩等語。經查:
㈠本案說明會召開至結束之經過,業經原審當庭勘驗卷附告訴人及被告提出之現場錄影光碟檔案
綦詳,有原審勘驗筆錄附卷
可參(見原審卷二第85頁至第97頁),茲依時序先後整理如下【檔名:MAH02371、MAH02373、XGLI9002、告證四光碟】:
(部落族人位於會場後方或坐或站,頭綁白布條及手拉抗議白布條)
鑫○公司人員:(於會場前方講話)謝謝謝謝..沒關係..
穿深藍衣服的族人:123.關
在場族人們:關
穿深藍衣服的族人:關
在場族人們:關
穿深藍衣服的族人:關
在場族人們:關
穿深藍衣服的族人:關
在場族人們:關
族人:不要再講了,關。
族人:321..我們不需要…我們不需要
族人:我們不需要…我們不需要這個開發…
穿深藍衣服的族人:我們要反對!
在場族人們:(齊聲)反對!
穿深藍衣服的族人:賀賀賀!
在場族人們:(齊聲)賀賀賀!
穿深藍衣服的族人:賀賀賀!
在場族人們:(齊聲)賀賀賀!
穿深藍衣服的族人:關所!
在場族人們:(齊聲)關所!
穿深藍衣服的族人:滾!
在場族人們:(齊聲)滾!
在場族人們:拒絕水力發電!
在場族人們:(齊聲)拒絕水力發電!
穿深藍衣服的族人:第三次,這個會議要解散。
(在場族人們呼口號)
鑫○公司人員:(於會場前方講話)我是希望村民,再聽一
下吼~因為我這個希望。
穿深藍衣服的族人:…設備
鑫○公司人員:(於會場前方講話)沒有沒有那個是一個比
例的原型,沒關係,我是講這個東西給你們
聽吼,其實,到時候我們還會有第二場和第
三場的說明會。我們都會有詳細的一個圖給
大家看。
在場族人們:反對。
穿深藍衣服的族人:他說的是小的,裡面做的是大的。
鑫○公司人員:(於會場前方講話)是阿是阿,我剛剛有講
那個是最小的原型。只是讓大家了解一下,
水力發電的原理而已。裡面是可以很大的沒
錯。
穿深藍衣服的族人:…(聽不懂)
鑫○公司人員:(於會場前方講話)其實最簡單,我們常常
去花蓮,台九線我們可以看到一個溪口電
廠,我們做起來的電廠就是和溪口電廠這樣
子而已。他就是一個小小的建築物而已。
在場族人:(齊聲)滾出去!滾出去!滾出去!滾出去!
(夾雜布農族語及國語)
鑫○公司人員:(於會場前方講話)我們繼續講完啦…我
們..其實…
在場族人們:(齊聲)不要再講了!
鑫○公司人員:(於會場前方講話)大家不用擔心吼…
(在場族人喧嘩)
在場族人們:滾出去!
穿紫黑色衣服
的女性族人:(手持麥克風)你們的邀請卡,這邊我看到
了,村民的意見本公司一定優先採納…哪一個
村民,我們26號已經拒絕說明,這個村民是
誰?…你們要設一個水力發電廠…(聽不清
楚)…不要在清○!
在場族人:不要在清○!
穿黑白相間連身
長裙的女性族人:(手持麥克風)我們不要同意,我們要反
對!
在場族人:(齊聲〉反對!反對!趕走!趕走!
鑫○公司人員:(於會場前方講話)跟各位村民講其實本來
20號就做說明會,那因為主席他20號當天真
的實在有事情沒辦法來召開,所以我們才延
到今天,那我是希望說好好的跟大家來…好
好的跟大家一起溝通。
(在場族人喧嘩)
穿深藍衣服的族人: 123拒絕說明會!
在場族人:(齊聲)拒絕說明會!
穿深藍衣服的族人: 123我們拒絕!
在場族人:(齊聲)我們拒絕!
穿深藍衣服的族人:…(聽不懂)
(在場族人喧嘩)
鑫○公司人員:(於會場前方講話)我們是尊重全部村民的
意見,因為這是民主的社會吼,所以大家的
意見我們都會去聽取會去採納…
在場族人:(齊聲)123…不要!不要!(夾雜布農族語及
國語)
族人:不要破壞我們的土地!
鑫○公司人員:(於會場前方講話)不會破壞土地,我們這
個電廠吼,不會破壞土地的,而且我們是要
來回復土地的,因為現在上面大家都知道有
礦場,礦場現在上面有開採的對不對,因為
我們水力電廠在做的時候…
族人:裡面的空間都是你們的。
鑫○公司人員:不是,不是,不是我們的。
族人:我們之後都不能進去了,你們都管制了。
鑫○公司人員:不會,都可以進去,這個都可以進去的,沒
有…
族人:唉不要說沒有啦。
鑫○公司人員:那我就問村民,其實這半年多,我們部落裡
面已經有很多謠言,其實沒有一句是真的,
你們也都知道,坦白說有人說我們已經開工
了,沒有啊,沒有開工。對不對,還有人說
村長收了我們公司一筆錢,其實絕對沒有這
個事情的,因為我們公司絕對是合法,我們
要走合法的路徑…
族人:(手持麥克風)沒有人講這些話,這些講了是心裡有
鬼。
鑫○公司人員:那是最好,沒有人講的話是最好的,因為我
們就是按照全部都是按照合法的程序一步步
地走。
族人:那你們去卓樂做嘛,去南安嘛。
鑫○公司人員:可是主席叫我一定要在這邊開耶!
族人:我們不同意啊!
族人:(手持麥克風)主席哪有說要在這邊開,是你們…
(聽不清楚)邀請卡你們申請鄉公所集會所…但是現
在已經在弄了,現在已經在弄了。我們清○山上沒有
人嗎?他們眼睛瞎了嗎?
鑫○公司人員:沒有在弄啊,你有看到他們開工嗎?
族人:(手持麥克風)…平地人…(聽不清楚)
鑫○公司人員:最後一頁,開發部分。跟各位報告,其實
不是你們想的說,沒有溝通就開工,絕對沒
有這個事情。國家也不會讓我這麼做的。為什麼,因為這個東西,要靠合法的程序,我跟各位報告。我們本來就是今年要召開說明
會,然後明年還要做環境影響評估。我就是
想要利用環境影響評估來協助部落作環境的
改善。通常做評估的時候,還要給國家去審
查。環保署會去審查這個案子O不OK,對部
落有沒有影響。如果環保署說不行做…。
穿紫黑衣服
的女性族人:(手持麥克風)單位叫你們來這邊開的?我們
已經拒絕了你們今天還要在這邊說明。
鑫○公司人員:(於會場前方講話)其實在,我們上面。
在場族人:(齊聲)沒有上面,沒有上面。
穿深藍衣服的族人:(接過麥克風)你說上面,沒有在上
面…(聽不清楚)…懂不懂…好!沒有
上面!
告訴人張○金:不要那麼那麼大聲啦,現在社會很進步。
穿深藍衣服的族人:(手持麥克風)好,我小聲,123滾出
去、滾出去、滾出去。
(在場族人喧嘩)
告訴人張○金:(於會場前方講話)你不要那麼兇啦。
穿深藍衣服的族人:(手持麥克風)滾出去。
告訴人張○金:(於會場前方講話)開說明會,大家都有錄
影。
穿深藍衣服的族人:(手持麥克風)我?我大聲?這邊都是
透過我吶喊,他們的聲音在我這邊,我
說啦,懂不懂?
告訴人張○金:(於會場前方講話)我們是依法申請。
穿深藍衣服的族人:(手持麥克風)我們前幾天就已經辦說
明會了,你們今天還在這裡幹什麼?
告訴人張○金:(於會場前方講話)都有…(聽不清楚)
族人:請尊重我們部落會議!
穿深藍衣服的族人:(手持麥克風)經過部落連署了,你們
還要…還要來這邊說明會。
告訴人張○金:(於會場前方講話)這個是依法申請啦,你
不要那麼大聲啦
(在場族人喧嘩)
穿深藍衣服的族人:(手持麥克風)(聽不清楚)
告訴人張○金:(於會場前方講話)對阿,你也讓我們講完
嘛,講完你們再怎麼樣來表示訴求嘛,對不
對。
穿紫黑色衣服
的女性族人:(接過麥克風)請問場地是不是在鄉公所承租
的?鄉公所有沒有發文給你們答應承租這個場
地?
告訴人張○金:(於會場前方講話)有。
穿紫黑色衣服
的女性族人:我們有請問鄉公所,鄉公所說沒有!
告訴人張○金:(於會場前方講話)有。我跟你講,吳小
姐,我們這個是依法申請,也有錄影存證,
我們今天所講的每一句話都要負責任到底
的,我們都要負責到底,包括我們要怎麼樣做,我們都有公開,我們都有說明,你要反對你有權利,但是你不要擾亂我們連講話的機會都沒有,我們要講,你就給我打斷,這樣就不公平了嘛,對不對,等我們講完了,你要反對,你要講,你再講你的訴求嘛,對不對。
穿黑衣金色骷髏頭
圖案的女性族人:(接過麥克風)這是讓你在這邊開說明
會?誰答應?
告訴人張○金:(於會場前方講話)我們是依法申請!
穿黑衣金色骷髏頭
圖案的女性族人:(手持麥克風)誰答應?誰答應?鄉長
嗎?
告訴人張○金:(於會場前方講話)對啊!
穿黑衣金色骷髏頭
圖案的女性族人:(手持麥克風)鄉長嗎?
告訴人張○金:(於會場前方講話)我們是依法申請啦!
穿黑衣金色骷髏頭
圖案的女性族人:(手持麥克風)是誰答應你們來這邊開
會?我只說是誰答應你們來這邊開會?是
鄉長嗎?我們都沒有看到公文!
告訴人張○金:(於會場前方講話)這邊都有公文。
穿黑衣金色骷髏頭
圖案的女性族人:(手持麥克風)所以是誰答應你來這邊,
這個是清○部落的集會所,不是鄉長一個
人,要透過部落會議舉行,答應才可以開
這個會議,而且借這個場地,是誰答應?
告訴人張○金:(於會場前方講話)鄉長啊!
穿黑衣金色骷髏頭
圖案的女性族人:(手持麥克風)鄉長,好!(轉身面對其
他族人)是鄉長同意讓他們來這邊開這個
會議,大家都知道!我們部落的人,不同
意!
告訴人張○金:(於會場前方講話)你們不要那麼兇啦,公
文都有啊!
(在場族人喧嘩)
告訴人張○金:(於會場前方講話)我跟你們講,你要讓
我們講完嘛,你等我們要講不講,那麼大聲
幹什麼,現在社會,文明進步嘛,對不對。
在場族人:(齊聲)滾回去…滾回去
穿灰色上衣的族人:(手持麥克風)(聽不清楚)
族人:我明天打給鄉長!
(在場族人喧嘩,告訴人走向會場前方之在場族人面前)
告訴人張○金:好,不要緊,你打給鄉長也好,總統也好。
族人:(手持麥克風)不管…鄉長…(聽不清楚)
告訴人張○金:好好好…好了…
(在場族人喧嘩)
族人:鄉長說他不承認啊…
告訴人張○金:這個公文給你總可以吧!
族人:可以啊!給我拍嘛!我拍啊!
族人:(手持麥克風)你兇什麼…你兇什麼…
(在場族人喧嘩;田詩佳與部分族人上前與告訴人張○金爭執)
族人:(手持麥克風)你兇什麼…你兇什麼…你滾出去…你
滾出去
(在場族人喧嘩)
(告訴人張○金轉身往會場前方移動)
(田詩佳與在場族人陸續往會場前方移動)
在場族人:(齊聲)滾出去…滾出去…滾出去…滾出去…
田詩佳及在場族人:(齊聲)抗議…抗議…抗議…抗議…抗
議…抗議…抗議…
(田詩佳及在場族人邊吶喊邊高舉揮舞手臂,部分族人手拉抗議白布條)
(高約文以雙手推兩把藍色椅子往前撞擊其他椅子後倒下)
(田詩佳以腳踢藍色椅子,椅子飛起後掉下來撞擊其他椅子)
(在場族人持續向會場中央移動並呼喊口號)
田詩佳及在場族人:(齊聲)抗議…抗議…抗議…抗議…抗
議…
族人:(手持麥克風)滾出去…滾出去…
(伴隨在場族人喧嘩抗議聲;在場族人陸續走回會場中間及後方)
田詩佳:(於會場中間)沒有經過部落會議…(其餘聽不清
楚)
在場族人:(齊聲)滾出去…滾出去…
(在場族人喧嘩)
(部分在場族人聚集於村長及部落會議主席附近,示意村長講話)
(村長起身走向會場前方)
族人:(接過麥克風)請村長講話,交給你處理
村長:(接過麥克風以布農族語稱)各位大家,謝謝你們,
你們的團隊精神是這樣,所以這個是我們村莊的想
法,所以今天也已經看到說大家都不願意,也看到我
們團結的力量,所以可以就到現在結束這個說明會…
(田詩佳及在場族人走回會場後方聚集;田詩佳舆族人手拉
抗議白布條)
村長:(轉身看向身後鑫○公司人員,以國語稱)那我們…
是不是我們的這個說明會…我們就可以…到這個一段
落…好不好…吼…好…
(同時間,鑫○公司人員走向村長,並向村長點頭)
在場族人:(齊聲)結束…結束…結束…結束…
村長:(布農族語稱)所以就到此了…可以了…可以了…可
以了…可以了…也可以回去了…
(同時間,鑫○公司人員轉身退去;田詩佳及在場族人於會場
後方拉白布條喧嘩抗議)
族人:(接過麥克風以布農族語開頭接著以國語稱)謝謝…
承辦人,你有沒有聽我們的…那之後不要再開說明會
了,不要再開了,我們村長也堅持…就拒絕…拒絕說
明會…下次不要再開了…
(村長將倒下的椅子扶起放好;在場族人陸續離場)
㈡觀諸上開現場錄影之經過可知,本案說明會一開始,鑫○公司人員即在現場數十名以上部落族人舉白布條反對水力發電廠進駐及高聲吶喊「關」、「拒絕水力發電」、「這個會議要解散」等不斷抗議聲中召開,
嗣鑫○公司人員說到簡報最後一頁時,因在場部落族人與告訴人就鑫○公司借用清○聚會所召開本案說明會是否合法,鄉長是否同意,及鄉公所有無權限未經部落會議決議逕自將上開場地開放與鑫○公司使用等問題,發生激烈口語爭執,在場數十名以上抗議部落族人尾隨告訴人一同朝向會場前方走去,口中不斷高聲吶喊「抗議」、「滾出去」等語而使本案說明會已然無法進行,嗣高約文、田詩佳隨同族人前進過程中突然掀推、踢踹座椅,但該些舉止未見引起眾人特別騷動,亦未激化原已喧鬧、混亂之現場狀況,
旋即村長在喧嘩抗議聲不斷及族人邀請下,發言表示「今天也已經看到說大家都不願意,也看到我們團結的力量,所以可以就到現在結束這個說明會…」,並轉身望向身後鑫○公司人員稱「是不是我們的這個說明會…到這個一段落…好不好…吼…好…」,鑫○公司人員則向村長點頭回應,村長遂宣布「就到此了…可以了…也可以回去了」,眾人遂逐漸離去等經過。由此可見,本案說明會在告訴人與在場部落族人就該說明會召開及使用場地是否合法等問題發生激烈口語爭執時,即因現場群眾群起譁然,尾隨告訴人高聲抗議走動而無法進行,並非因
嗣後高約文、田詩佳跟隨抗議群眾於走動過程中約僅1秒且未激化現場抗議情緒之掀推、踢踹座椅行為而無法進行,且告訴人所屬鑫○公司人員點頭同意結束該會,無非係因村長前開發言及現場群眾仍不斷喧嘩抗議,縱使續行,亦徒勞無功,遂而結束,尚難認係受高約文、田詩佳掀推、踢踹座椅行為所妨害。是高約文、田詩佳於上開時、地掀推、踢踹座椅之行為固屬粗魯不可取,然依前揭所述本案說明會之客觀歷程與情狀,實難認定高約文、田詩佳上開掀推、踢踹座椅行為有妨害告訴人續行舉辦公開說明會之權利,而難對高約文、田詩佳以強制罪相繩。
五、
綜上所述,依
公訴人所舉之各項證據,雖能證明高約文、田詩佳於前揭時間有上述掀推、踢踹座椅之行為,然卷內事證尚難認其等掀推、踢踹座椅行為已妨害告訴人續行舉辦公開說明會之意思決定自由及權利,公訴意旨所指高約文、田詩佳此部分行為,實與強制罪之
構成要件不相符合,應認不能證明高約文、田詩佳有此部分犯罪,
揆諸前開說明,就高約文、田詩佳被訴共同犯強制罪部分,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原審認定高約文、田詩佳共同犯強制罪,
予以論罪
科刑,尚有未合。高約文、田詩佳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爰將原判決關於高約文、田詩佳共同犯強制罪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並依法諭知其等就被訴強制罪嫌均無罪,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英正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仕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