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秉振
上列
受刑人因
詐欺等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李秉振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2年2 月確定,
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2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5日核准假釋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
聲請人的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主筆)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碧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秦巧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