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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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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4 年度上更一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哲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案由欄關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有如主文欄所示誤載情形,而此誤載情事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