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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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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4 年度上訴字第 11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登偉


選任辯護人  黃建銘律師
被      告  杜呈勲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4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097、3617、506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展於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黃登偉、杜呈勲(下稱被告姓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5年5月29日下午4時在第四法庭宣判。惟因被告黃登偉、杜呈勲甫與被害人梁耀銘之繼承人梁耀源、被害人侯雅惠就本案民事賠償部分成立調解,雙方約定應自115年6月15日起開始分期給付賠償金額。然被告黃登偉、杜呈勲是否有依調解條件分期履行,事涉上開被害人之權益,亦攸關被告黃登偉、杜呈勲量刑因子是否有變動,延展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主筆)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吳明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秦巧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