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祜家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楊祜家(下稱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5號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茲因被告於115年5月7日審理
期日未到庭,本院原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
一造辯論終結在案。惟被告
嗣於115年5月12日具狀提出其於該次審理期日,係因
另案至臺灣高等法院進行
審判程序,始未能到庭之證明,是其為有正當理由未到庭,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7月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續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吳明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