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上易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嚴惠美
上列
上訴人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易字第148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嚴惠美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嚴惠美於民國113年3月12日12時許,至址設臺東縣○○市○○街0號之○○○○○○○醫院急診室,其明知告訴人黃京葦係○○○○○○○醫院之醫師,為醫療法第10條第1項所規定依法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竟基於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朝告訴人丟擲血氧偵測器、吼叫、拒絕離去,並對告訴人辱稱:「王八蛋」、「沒有醫德」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而以上開行為妨害告訴人及其餘在場之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因認被告涉犯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無從使
事實審法院得有罪確信時,法院即應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有上開犯嫌,
無非以告訴人之證述、
證人即在場護理師張珮綾之證述,及○○○○○○○醫院113年7月1日東醫歷字第1130075524號函、刑案現場測繪圖、被告之○○○○○○○醫院急診病歷、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刑案現場照片等,資為主要論據。
四、
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
犯行,並與辯護人以:被告從未朝告訴人或醫護人員丟擲血氧偵測器,也從未罵告訴人「沒有醫德」,自不構成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至被告走至急診室出口離去前,雖口稱「王八蛋」等語,惟當時無人就診,並無妨害告訴人,及其餘在場醫療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且被告口出該語,僅係對於告訴人拒絕開藥與應對態度之一時激動抱怨,並非反覆、持續之恣意謾罵,難認已達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或人性尊嚴,不構成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等語置辯。
五、下列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見偵卷第109頁存放袋),
暨本院
勘驗前開錄影光碟之如附表所示筆錄內容及截圖(見本院卷第84-94、99-103頁)附卷
可參,應可採認:
㈠被告於113年3月12日12時許,至○○○○○○○醫院急診室就醫。告訴人係當日之急診醫師,為醫療法第10條第1項所規定依法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
㈡被告於113年3月12日12時51分19秒準備步出○○○○○○○醫院急診室時,口稱「王八蛋」。
六、關於被告被訴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部分,本院就檢察官所舉證據,經綜合判斷,認證據尚嫌不足而難以認定,理由如下:
㈠構成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所定之妨害醫療人員執行業務罪,須以行為人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
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始克當之。且綜觀立法意旨
乃在於維護醫療環境與醫護人員執業安全,並使醫療機構之醫療業務得以順利進行。是縱行為人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對醫事人員所為言語或肢體動作,難認該當於該條所定之非法方法,或並非在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所為,甚或未有妨害者,均尚難以該罪相繩。
㈡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證述:被告坐在床上,往床尾丟擲血氧偵測器,我和護理師是站在被告旁邊等語(見原審卷第130、133-134頁);證人即在場護理師張珮綾於原審審理時證述:被告在病床上時因不開心有比較激動甩掉血氧偵測器,當時我在病床旁邊,沒仔細看被告往何處丟等語(見原審卷第137-138頁),及如附表所示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所攝得被告在病床上有明顯肢體動作之情況,僅有被告於113年3月12日12時33分23秒在病床上邊哭邊稱「我回答有事呀,我不要,我就不舒服」等語時,被告的手臂有上下擺動,但擺動幅度並未超過肩膀高度,且是朝向靠近被告自己上身大腿部位方向上下擺動,此時告訴人係站在被告旁邊,未見被告朝告訴人丟擲血氧偵測器或其他物品
等情(見本院卷第87頁)。綜合勾稽上開證據,至多僅能認定被告配戴之血氧偵測器,有可能是被告在病床上因情緒激動朝己身大腿上下擺動雙臂過程中遭不慎甩向床尾,但不
足證明被告有
故意丟擲血氧偵測器,甚或朝告訴人丟擲血氧偵測器之事實,是公訴意旨謂被告以朝告訴人丟擲血氧偵測器之強暴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尚屬無據,難以採認。
㈢被告於當日12時33分至35分與告訴人對話時,間雜有音量大聲情事,固經本院勘驗明確如附表(見本院卷第87-89頁)。惟綜其客觀過程,容因被告向告訴人訴求身體不
適,有喘不過氣的情形後,與告訴人欲行診療時,發生言語間的不快,一時情緒,提高聲量,殊難據此即得認被告故為以吼叫的非法方法妨害醫療業務。
㈣告訴人及證人張珮綾於原審審理時固均證稱被告有對告訴人辱稱「沒有醫德」等語(見原審卷第128、137頁),惟如附表所示,被告僅有於當日12時35分15秒稱「很好,這是妳講的,妳要確認妳的醫德」等語,從未言稱「沒有醫德」(見本院卷第89頁),是告訴人及證人張珮綾前開證詞,容係以被告質疑醫德之語,而以自我之認知簡化被告所言,是公訴意旨指被告有此部分言詞,亦難遽採。
㈤被告有於當日12時35分15秒對告訴人稱「妳要確認妳的醫德」,另被告離開急診室,於同日12時50分再度返回該急診室,經告訴人表示「我沒有要幫妳開藥,請妳出去」後,於僵持約1分鐘後始轉身離去,並於同日12時51分,行至出口前稱「王八蛋,你以為你誰呀你,你是醫生…欺負人」等情,固經本院勘驗明確如附表(見本院卷第87-89頁)。然依附表可知,被告稱「妳要確認妳的醫德」之前,告訴人已稱「要走也是妳走,不是我走」,被告
旋回稱「那我走」,告訴人則轉身離開被告病床,
嗣拿一份文件請被告簽名,並稱「妳要離開這裡,妳要簽名」(見本院卷第89頁),再參以卷附被告當日病歷內確附有被告當日簽署之自動出院志願書(見偵卷第61頁)等情,
可徵於被告稱「妳要確認妳的醫德」前,告訴人已結束其對被告之醫療或救護業務。又被告於上開時間再度返回該急診室並在其內僵持1分鐘後離去,及口出「王八蛋」前,告訴人已明確表示「我沒有要幫妳開藥,請妳出去」等語,足徵告訴人在被告上開言行前,仍無意重啟對被告已結束之醫療或救護業務,且被告兩度在該急診室內之全程,病患均僅有被告1人,並無其他病患在急診室內接受診療或進出等情,亦經本院勘驗明確(見本院卷第92-93頁)。
㈥綜上,被告於本案就上開對告訴人及其他同時在場的醫事人員的言行,固有失當,而應可非難,但或並不該當於前開醫療法106條第3項所定的非法方法,或係在醫療業務已結束或無妨害時所為,自難以該罪相繩。
七、關於被告被訴公然侮辱部分,本院就檢察官所舉證據,經綜合判斷,認證據尚嫌不足而難以認定,理由如下:
㈠
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之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
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而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於衝突當場之
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
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至於就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是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言,則個人在日常人際關係中,難免會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人之月旦品評,此乃社會生活之常態,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例如於街頭以言語嘲諷他人,且當場見聞者不多,或社群媒體中常見之偶發、輕率之負面文字留言,此等冒犯言論雖有輕蔑、不屑之意,而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
堪,然實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
參照)。
㈡被告雖有於上開時、地口稱「妳要確認妳的醫德」、「王八蛋」等語,然依附表所示客觀歷程與情狀可知,被告言稱前揭話語,無非係對告訴人之診療處置與應對態度不滿,在身體不適又與告訴人言語針鋒相對後,情緒失控而口出不適當之言語,雖其言詞粗鄙且有冒犯意涵,使告訴人感覺不悅,然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此種冒犯及影響程度,至多僅會讓旁觀者認為被告修養欠佳,客觀上是否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並因而貶損告訴人之平等主體地位,甚至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實屬有疑。
㈢從而,被告於上開紛擾過程中,因一時情緒激動而口出粗鄙、冒犯言語,尚難認係直接針對告訴人名譽予以反覆、持續恣意攻擊,而具有故意貶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主觀犯意,亦難認已使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受到損害。
揆諸前揭憲法法庭判決之說明,被告此等言語,雖使告訴人個人感到冒犯而不快,然此部分個人之名譽感情並非公然侮辱所得保護之
法益內容,且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亦難認因此受到損害,自無從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八、
綜上所述,
公訴人前揭所指被告涉有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等罪嫌所舉之事證,本院尚無從得出毫無合理懷疑之有罪確信,本於
罪疑唯輕原則,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原審疏未詳酌上情,遽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而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尚有未恰。被告上訴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本院自應
撤銷原判決,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興儒提起公訴,檢察官詹益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謝昀璉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表:本院就下列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之勘驗結果
●光碟名稱「0312醫院監視器影像」內檔名為「2 1F急診室內_00000000000000」(以下時間均是記載監視器畫面顯示之時間) | |
| 被告自畫面右側自動門進入急診室,後面跟著一位護理師(穿粉色外套,下稱B護士),同時另一位護理師張珮綾(穿藍色制服,或稱C護士)自畫面左下方進入畫面,接著醫師黃京葦(穿紅色制服)從畫面左下方進入畫面。 |
| 被告坐上病床,上半身靠在床頭。 醫師黃京葦站於被告病床左側問診。 護理師張珮綾自上方櫃子內拿取東西。 |
| 護理師張珮綾將被告病床右側機器稍作挪動到較靠近被告病床右側處,從該機器上方拿下某線材、將該線材放置於被告上半身前方後,再次將被告病床右側機器移動至更靠近被告病床右側處,張珮綾幫被告右手上臂戴上量血壓器材後,離開被告病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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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理師(穿粉色外套)左手拿著白色長形紙條走向被告病床左側,在被告左手處動作(判斷應是戴上識別手環)。 |
| 護理師張珮綾幫被告戴上呼吸器。(被告半坐躺在病床上,兩位護士及告訴人在櫃台內或櫃台周遭,無人言語) |
| 醫師黃京葦走到被告病床右側處問診被告(問診內容大致為詢問被告有無去其他醫院就診的狀況,告訴人問完之後,再返回櫃台內操作電腦,與B護士交談、喝水,喝完水後自畫面左下方離開畫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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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理師張珮綾向被告病床右側走去,幫被告在右上臂打針。 |
| 護理師張珮綾走到被告病床右側,查看並調整被告臉部呼吸器。 |
| 護理師張珮綾走到被告病床右側,幫被告拿下呼吸器後離開病床,至櫃台與護士B交談,張珮綾回頭看向被告問「你還喘不過氣嗎?」,被告答「對」。張珮綾往畫面左下方離開,護士B走向病床,向被告稱「你喉嚨是...」、「你有咳嗽啦」。 |
| 醫師黃京葦自畫面右側進入畫面,拿取桌上聽診器,走到被告病床右側,用聽診器聽被告的呼吸、問診(「你有感冒症狀嗎」「本來就會咳嗎」等語,被告答覆,但因音量過小聽不清楚)及檢查被告口鼻後離開被告病床。 |
| (有2位醫院清潔人員自畫面右側自動門走入急診室內,穿黑衣的清潔人員似指導另一名清潔人員如何清潔,並查看櫃台內垃圾桶,再自畫面下方離開,又自畫面出現,站在自動門附近) |
| (醫師黃京葦又走回被告病床旁右側,被告左手放置於病床左側床圍欄上,醫師黃京葦站於被告病床旁右前側與被告說話,護理師張珮綾站於被告病床靠左側床尾) 醫師黃京葦:小姐,妳聽到我的問題嗎?(聽不清楚)我在問妳話。 |
| 被告:我回答有事呀,我不要,我就不舒服(此時被告坐在病床上,左手放置於病床左側床圍欄上,被告的手臂有上下擺動,但被告上半身、肩膀均無明顯移動,手臂擺動幅度並未超過被告肩膀高度,且是向靠近被告自己上身大腿部位方向上下擺動,有聽到被告哭泣聲),她就說我怎樣,我講怎樣,她就怎樣怎樣(聽不清楚)。 |
| 醫師黃京葦:(聽不清楚)就沒有生命的危險(聽不清楚),大家都在幫妳了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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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師黃京葦:我在跟妳解釋,妳身體沒有生命危險(聲音平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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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師黃京葦:如果妳喘不過來,妳沒有辦法那麼大聲(聽不清楚),中氣十足耶,妳要回家還是(聽不清楚),還是妳要回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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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師黃京葦:等下還有一些檢查要做,我們先做完檢查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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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師黃京葦:(聽不清楚)這裡急診就只有我一個醫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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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我剛剛講說我就不舒服(聽不清楚),沒有怎樣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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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我就很不舒服了,妳還說我就沒有怎樣呀(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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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師黃京葦:(聽不清楚)沒有生命危險,沒有人在諷刺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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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師黃京葦:(走回被告病床)妳要離開這裡,妳要簽名(聽不清楚)簽名好嗎。 |
| 被告:(被告仍坐於床上,俯身哭泣)我就不舒服,就跟妳講說不舒服,妳就一直說我怎樣,我怎樣,那我到底要怎樣,(聽不清楚)我就不舒服,才來的呀。 |
| 醫師黃京葦:我要問妳(聽不清楚)症狀,是不是要幫妳治療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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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師黃京葦:給她簽名(被告仍坐於病床上,並脫下外套)(醫師黃京葦轉身離開被告病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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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理師張珮綾:我們這裡不能拍照,我們這裡沒有辦法拍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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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都是妳的話(被告仍坐於病床上側身病床右側,雙腳落地穿鞋),好很好啊,妳最棒妳最棒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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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我就不舒服,我就不舒服,妳就一直在那邊(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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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妳們都很好,都很好,妳要怎麼辦(聽不清楚)。 |
| 醫師黃京葦:我剛剛沒有說妳很好,我說妳沒有生命危險(醫師黃京葦從辦公電腦桌走向被告病床) |
| 被告:妳沒有講說(聽不清楚),我就不舒服(被告仍坐於病床右側,雙腳落地已穿好鞋,俯身哭泣,護理師張珮綾安撫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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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理師張珮綾:(護理師張珮綾拿自願拒絕治療志願書讓被告簽署)。 |
| 被告:不是不做,而是根本就沒辦法做,妳們怎麼可以這樣對病人(被告仍坐於病床右側,雙腳落地)。 |
| 醫師黃京葦:我就說要幫妳做檢查了,不是嗎?小姐(坐於辦公電腦桌打字一邊回應被告) |
| 被告:妳做什麼檢查,妳就一副妳很好呀(聽不清楚)。 |
| 醫師黃京葦:妳沒有接受治療嗎? 被告:你不能這樣呼氣嗎? 醫師黃京葦:你沒有吸支氣管擴張劑嗎? 被告:我就是呼不過氣。我知道怎麼呼吸,但是我就是呼不過氣來。你還在這邊... 醫師黃京葦:你有看看你現在講話有多中氣十足,我是不是跟妳解釋說(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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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名稱「0312醫院監視器影像」內檔名為「2 1F急診室內_00000000000000」 | |
| 影片一開始顯示監視器時間為2024/3/12 12:50:01,急診室內有C護理師、1名保全(著黑色制服)、1名穿粉紅色外套之B護理師,身著粉紅色外套紅色褲子之告訴人,告訴人坐在櫃台內畫面2點鐘方向、B護士坐在櫃台內畫面十點鐘方向,B護士低頭作自己的事,未理會告訴人、被告與C,C站在告訴人旁,被告站在櫃台外之告訴人前方與告訴人對話,急診室內(含病床)除前開人等外,無任何人在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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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現在是想當好人對不對,你剛剛的態度,你問小姐就知道了。一切很好阿、一切很好阿,你沒有什麼不好阿(被告往旁邊低頭嘆氣)【告訴人 期間有插話,但音量過小,聽不清】。我是說我可能心臟不好,哪有什麼心臟,你心臟哪裡不好【告訴人期間有插話,但音量過小,聽不清】,為何我講了之後,你才說我心臟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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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頭拿起手機操作)很好,沒關係,沒關係阿,如果你要用這種態度(操作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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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站在這裡有什麼不對嗎?我站在這裡有什麼不對嗎?警衛,我站在這裡不行嗎?(C走向B護士交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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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全趨近被告,被告朝向保全稱)不是,我要拿藥,他不給我開藥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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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臉仍朝向保全)我還花了200多元,然後我要拿藥不行。 |
| 請你去胸腔內科開藥,你的病需要胸腔內科追蹤,你都沒有去,從2月到現在,一次都沒去。 |
| 又怎麼樣呢? 你幹嘛…我現在是到急診室,你不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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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是誰呀你…你是誰呀你(被告將手機放入皮包內,轉頭走向門口)。 |
| 你才誰耶你(此時被告已離開櫃臺前,被告已幾近到門口) |
| (被告已走到門口,自動門尚未開啟)王八蛋(監視器畫面時間2024/3/12 12:51:19),你以為你誰呀你(電動門自動開啟),你是醫生…欺負人。(被告邊說邊走出急診室,現場急診室內前開醫護人員中有人發出呵呵笑聲,告訴人拿起放在櫃臺上的手機閱覽,被告語畢時間為監視器畫面時間2024/3/12 12:51:22,急診室在場人仍與影片一開始相同,上開期間未有其他人進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