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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4 年度原附民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因偽造文書附帶民訴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甲男(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建章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何雅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為有罪判決),依其所提出之請求金額,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算定,認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顏維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秦巧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