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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4 年度聲字第 13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林哲祥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檢察官否准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指揮執行(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4年8月27日花檢秀乙114執聲他437字第114902032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哲祥(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罪刑確定其中如附表一所示7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下稱A裁定);如附表二所示28罪則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確定(下稱B裁定),檢察官因而指揮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8年,但若以附表一編號1至4為一組(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一編號5至7之罪與附表二所示28罪為一組之方式,重新組合定執行刑(下稱主張方案),顯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時,竟未提供前揭較有利之方案給受刑人選擇,且受刑人如附表二所示各罪,犯罪時間相近,亦與施用毒品有所關連,其中販賣毒品部分,未以同一案件移送、起訴及判決,致受刑人因法院分別判決而被合併定較重之刑度,受刑人遂請求檢察官重新聲請定刑,惟經檢察官函復礙難准許,爰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等語
二、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部分罪刑,經赦免、減刑或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撤銷改判,以致原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有其他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始有另行更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113年10月4日、114年4月22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向法院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分以113年2月16日花檢景乙109執更617字第1139003279號、同年10月22日花檢景乙113執聲他492字第1139024351號、114年5月14日花檢秀乙114執聲他243字第1149011294號函否准,受刑人即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本院聲明異議,但經本院認該異議為無理由,各以113年度聲字第81號、同年度聲字第145號、114年度聲字第81號裁定駁回確定,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核閱無訛。茲受刑人再於114年8月20日向檢察官為相同請求,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復以114年8月27日花檢秀乙114執聲他437字第1149020326號函否准在案,受刑人又以檢察官指揮執行不當為由,再度提起本件之異議,然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本案仍無前述應另行更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存在,檢察官所為否准之指揮執行並無不當,受刑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吳明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附表一】A裁定即花蓮地院105年度聲字第358號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03年6月14日
花蓮地院
103年度易字第193號
103年7月8日
同左
103年8月4日
2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02年12月11日
花蓮地院
103年度易字第293號
103年9月30日
花蓮高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68號
103年11月10日
3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03年5月19日
花蓮地院
103年度簡上字第43號
103年11月12日
同左
103年11月12日
4
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1年12月27日
花蓮地院
103年度訴字第237號
103年11月5日
同左
103年12月5日
5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03年6月6日
花蓮地院
104年度原易字第22號
104年7月1日
同左
104年7月27日
6
竊盜
有期徒刑9月
103年6月7日
花蓮地院
104年度原易字第22號
104年7月1日
同左
104年7月27日
7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03年5月10日
花蓮地院
105年度易字第11號
105年3月3日
同左
105年3月28日
備註:
一、本附表編號5至6曾定有期徒刑1年2月。
二、本附表編號1至6曾定有期徒刑1年10月。
 
 【附表二】B裁定即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84號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03年12月14日
花蓮地院
104年度花簡字第168號
104年5月27日
同左
104年7月1日
2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
104年3月25日回溯96小時內
花蓮地院
104年度簡字第102號
104年7月30日
同左
104年8月24日
3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04年2月11日
花蓮地院
104年度易字第269號
104年7月29日
同左
104年8月24日
4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4年2月11日
花蓮地院
104年度易字第269號
104年7月29日
同左
104年8月24日
5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4年2月28日
花蓮地院
104年度易字第269號
104年7月29日
同左
104年8月24日
6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04年2月22日
花蓮地院104年度易字第310號
104年9月4日
同左
104年9月29日
7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04年2月28日
花蓮地院104年度易字第310號
104年9月4日
同左
104年9月29日
8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月
104年5月21日
花蓮地院
104年度簡字第120號
104年9月25日
同左
104年10月22日
9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04年4月6日
花蓮地院
104年度易字第426號
104年11月17日
同左
104年12月7日
10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月
104年6月15日
花蓮地院
104年度簡字第157號
104年12月9日
同左
104年12月30日
11
不能安全駕駛
有期徒刑4月
104年6月15日
花蓮地院
104年度簡字第157號
104年12月9日
同左
104年12月30日
12
轉讓禁藥
有期徒刑4月
104年6月3日
花蓮地院
105年度訴字第4號
105年6月30日
同左
105年7月25日
13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年
104年6月6日
花蓮地院
105年度訴字第4號
105年6月30日
同左
105年7月25日
14
非法持有子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萬元
104年4月中旬至同年5月21日
花蓮地院
105年度訴字第215號
105年10月27日
同左
105年11月21日
15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04年5月4日
花蓮地院
105年度訴字第215號
105年10月27日
同左
105年11月21日
16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9月
104年6月1日
花蓮高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7號
105年12月28日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98號
106年10月19日
17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8月
104年6月2日
花蓮高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7號
105年12月28日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98號
106年10月19日
18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8月
104年6月12日
花蓮高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7號
105年12月28日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98號
106年10月19日
19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年4月
104年5月16日
花蓮高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7號
105年12月28日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98號
106年10月19日
20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8月
104年5、6月間
花蓮高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7號
105年12月28日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98號
106年10月19日
21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年
104年5月23日
花蓮高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7號
105年12月28日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98號
106年10月19日
22
轉讓禁藥
有期徒刑4月
104年5月27日
花蓮高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7號
105年12月28日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98號
106年10月19日
23
轉讓禁藥
有期徒刑4月
104年6月4日
花蓮高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7號
105年12月28日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98號
106年10月19日
24
轉讓禁藥
有期徒刑4月
104年5、6月間
花蓮高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7號
105年12月28日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98號
106年10月19日
25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10月
104年3月24日
花蓮地院
107年度訴字第9號
107年3月29日
同左
107年4月23日
26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5年6月
104年5月21日
花蓮高分院108年度再字第1號
108年3月15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84號
109年4月30日
27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5月2月
104年5月26日
花蓮高分院108年度再字第1號
108年3月15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84號
109年4月30日
28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5年4月
104年6月10日
花蓮高分院108年度再字第1號
108年3月15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84號
109年4月30日
備註:
一、本附表編號1至2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10月確定。
二、本附表編號26至2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