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心瀅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蘇心瀅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分別判處罪刑及裁定
定應執行刑確定(合計
有期徒刑4年5月)
,於民國111年3月1日送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2月26日。
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2月8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156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
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及法院
前案紀錄表,認
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黃鴻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徐珮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