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國源
上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核准
假釋,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國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鄭國源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原
上訴字第60號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4年,
嗣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24號判決
駁回上訴而確定,自民國110年11月23日起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17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1OOOO號函及所附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
假釋文號:114年12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1OOOO號)
暨法院
前案紀錄表後,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吳明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