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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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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5 年度聲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永御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但未清算完結)   

代  表  人  包念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合於數罪併罰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永御實業有限公司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永御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程序方面:
(一)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甚明。民法第40條第2 項亦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故公司之解散,固為法律上人格消滅之原因,但公司經解散後,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處理其未了事務後,始歸消滅,是對於尚未依法清算完畢公司之刑事案件,縱其已完成解散登記,然因其法人人格存,法院自仍應對之為實體裁判,合先敘明。
(二)經查,受刑人因其代表人包念華於民國110年9月、10月間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205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20萬元、10萬元,由本院114年度原上易字第16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而告確定,而受刑人雖因全體股東同意解散,於112年9月12日為解散登記,然仍查無受刑人聲請清算之資料等情,有前揭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e化商工Web-IR系統查詢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經濟部112年9月12日經授中字第11233558720號函及司法院法人登記公告等資料在卷可參,是受刑人縱屬解散之公司,惟其代表人前揭行為既在公司解散前已發生,受刑人並因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則受刑人就該案所應受之刑事處罰,自仍屬公司解散時尚未了結之事務,依公司法第26條規定,應繼續辦理了結,而屬受刑人清算範圍內之事務,再依同法第25條規定,受刑人於此範圍視為尚未解散,法人格並未消滅,是本院自應就本案為實體之裁定。
三、實體方面: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而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1、受刑人因其代表人犯違法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罰金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編號1所示最先判決確定日即114年10月28日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如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之要件。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2、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另因受刑人係法人,與自然人有別,事實上無法以服勞役代替罰金之執行,刑法第42條易服勞役之規定與法人本質未符。是就所定應執行之罰金刑,爰不予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3、又本件定刑並非鉅額之罰金,刑度顯屬輕微,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及其立法意旨,顯無於裁定前通知受刑人及其代表人陳述意見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吳明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
宣  告  刑
罰金20萬元
罰金10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7日
110年10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花蓮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379、5380號
花蓮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379、538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原上易字第16號
114年度原上易字第16號
判決日期
114年10月28日
114年10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原上易字第16號
114年度原上易字第16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4年10月28日
114年10月28日
 備     註
花蓮地檢署114年度罰執字第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