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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5 年度聲字第 3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佳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罪,合於數罪併罰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佳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佳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決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但書所定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且由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在定執行刑時,除在法律規定內裁量定其應執行外,並應類推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所定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即數罪中曾定執行刑時,所重定之執行刑不得重於曾定之執行刑與其他之罪宣告刑加計之總和(即所謂之內部界限)。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各編號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12年10月13日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如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符合數罪定其執行刑之要件。且受刑人附表編號1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有卷附刑事執行意見狀(見115年度執聲字第33號卷第3頁)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附表編號1、2部分,前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編號3部分之6罪,則經本院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77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有上開裁判及上引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重為定應執行時,除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外,自亦應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曾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加計其他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即1年3月+2年6月=3年9月)。
(三)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編號1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編號2、3則均係參與詐騙集團,擔任車手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等整體評價,兼顧刑罰衡平與矯正受刑人之目的,以及受刑人經本院徵詢後,對本案定應執行刑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21頁)等一切情狀,酌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
(四)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與其餘編號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由本院定其應執行,再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已執行部分。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其餘七罪合併處罰,原得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吳明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
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及案號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
確定日期
得否易科罰金
備註
1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3月
112年7月30日
花蓮地檢署112年度速偵字第406號
花蓮地院112年度花原交簡字第230號
112年9月12日
同左
112年10月13日
花蓮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934號(已執畢)
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2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10月4日
花蓮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29號
花蓮高分院113年度原上訴字第82號
114年3月28日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415號
114年9月11日
花蓮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848號
3
加重詐欺,共6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9月30日
花蓮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80號等
花蓮高分院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8號
114年7月31日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771號
115年1月21日
均否
花蓮地檢署115年度執字第352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0月1日至同年月4日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10月5日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10月4日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0月5日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