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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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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5 年度聲字第 4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振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0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編號1確定判決案號欄關於「113年度金訴字第151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金訴字第751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確定判決案號欄,有如主文欄所示誤載情形,而此誤載情事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