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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5 年度聲保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麗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麗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麗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自民國104年1月22日起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5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738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15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7380號)法院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吳明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