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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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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5 年度聲保字第 4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育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育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育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由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2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5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5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5498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15年5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54980號)法院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吳明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