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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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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0 年度建上易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逾期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廖福田即大成鐵工廠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被上訴人  國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平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逾期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1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 臺東臨時庭第二法庭進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就其於第一審主張 因被上訴人送審過程延誤致材料進場及完工時間遲延一節,於10 0年11月18日以前具狀補提上訴理由及證據,繕本送對造,逾期 視為延滯訴訟不予調查審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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