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廖福田即大成鐵工廠
訴訟
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
被
上訴人 國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平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逾期
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1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
臺東臨時庭第二法庭進行
準備程序,上訴人應就其於第一審主張
因被上訴人送審過程延誤致材料進場及完工時間遲延
一節,於10
0年11月18日以前具狀補提上訴理由及證據,
繕本送
對造,逾期
視為延滯訴訟不予調查審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