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陳鼎叡
上 訴 人 林添喜
上二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
被上訴人 東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凱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追加提起備
位之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19,642,440元(本院卷二第22
9頁上訴人陳報計算金額),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4,920元,未據
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林慶煙
法 官 賴淳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