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4 年度建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增倉水電行 法定代理人 宋阿珠 被 上訴人 高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文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4年度建上字第1號於 民國104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當事人欄上訴人「宋阿珠即增倉水電行」之記載,應 更正為「增倉水電行、法定代理人宋阿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增倉水電行於民國101年5月2 日核准變更為合夥組織,於 本院104年度建上字第1號判決時,仍為合夥組織,且登記之 負責人為宋阿珠。本院誤為獨資商號,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主筆) 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志豪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