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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4 年度建上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4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開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佑 訴訟代理人 林漢章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臺東縣政府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中提起附 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即其聲明請求判命附帶被上訴人應再 給付新台幣(下同)4,03萬6,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49 4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即駁回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王萬金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游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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