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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6 年度上易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75號 上 訴 人 真耶穌教會忠智教會 法定代理人 曾順來 訴訟代理人 吳豪       邱聰安律師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真耶穌教會臺灣總會 法定代理人 趙明洋 被上 訴 人 品果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阿瑪亞‧賽斐格 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於107年11月2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臺東庭第一法 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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