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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6 年度抗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其他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5號 抗 告 人 君士坦丁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勳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建宇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明璁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巢傳永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長雄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其 他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 訴字第11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詳後附抗告狀及其附件所載。 二、起訴狀應表示當事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否則即不合法。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原告等 人即抗告人起訴未指明被告係何人,亦未敘明訴訟標的法律 關係訴之聲明為何,經原法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通知命 抗告人補正,抗告人於同年2月3日收受通知後僅重申起訴內 容,並未核實補正,原法院以其起訴不合法,而予裁定駁 回。 三、查抗告人於106年4月12日收受原法院駁回裁定後,於同年月 17日提起抗告,並已繳交抗告費用,經核本件抗告程序固屬 合法。細稽抗告人所提之抗告狀內亦僅補正相對人長雄預 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劉江河等人之對造名稱,並未進一 步表明任何可經理解之抗告理由,甚且從抗告狀附件即臺灣 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3月21日函文(主旨略以:…劉江 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查無具體事證,業經奉 准簽結…)、更正聲請狀(為聲請定期強制執行事)、民事 聲請狀(為聲請准許逕向第三人收取為強制執行事)等資料 以觀,均無從知悉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之法律關係究竟為何, 是刑或民,況未指摘原裁定有何不當,是本件抗告語焉不詳 ,自無可採,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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