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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7 年度上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員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清泉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上訴人  宏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敏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 108年7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因卷證繁雜,依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為108年7月22日下 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