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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9 年度重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王秋蓮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佳怡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凌晶足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錞禧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睿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0年7月14日下午3時10分在 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主筆)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