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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09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智勇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游弘誠律師
上訴  人  洪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6日上午11時1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主張所管理之臺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國有土地遭被上訴人無權占用,請求其清除該土地上地上物,返還土地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等。經原審駁回上訴人該部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請求廢棄改判。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就此部分已言詞辯論終結(見本院卷五第139至146頁),但同年月25日宣示之判決就此漏未裁判。又本件合議庭成員已異動,上訴人復於113年12月2日聲請為補充判決,上開規定再開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蔣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