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原住民族委員會
游弘誠律師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6日上午11時1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
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第210條定有明文。二、
經查,
上訴人主張所管理之臺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國有土地遭被上訴人無權占用,請求其清除該土地上
地上物,返還土地及給付相當於租金
不當得利等。經原審
駁回上訴人該部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請求廢棄改判。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就此部分已言詞辯論終結(見本院卷五第139至146頁),但同年月25日宣示之判決就此漏未裁判。又本件合議庭成員嗣已異動,上訴人復於113年12月2日聲請為補充判決,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並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鍾志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