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上易字第60號
上 訴 人 楊亞萍
邱啟芳即溝仔尾手作輕食
共 同
王勤雯
王政鈞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名譽等事件,因事實、證據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辯論,
乃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18日上午11時00分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再行
言詞辯論程序,並請
上訴人就上訴人商號因何歇業?及
兩造就各自於起訴時之家庭工作身分經濟財力狀況於庭前具狀詳予說明,並請上訴人提出上訴人商號、上訴人楊亞萍自108至111年申報營業所得稅、個人綜所稅之報稅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顏維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