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國立臺東大學
林麗珍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冠甫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清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原已展延至民國113年2月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
宣判,
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有相關卷證亟需調卷了解),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同年3月2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臺東庭進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