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萊德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張宏福即宇喬企業社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334,639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51,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詹駿鴻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