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劉芳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孫裕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
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複代理人劉方瑜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劉芳瑜律師」。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