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林昆弘、林青宜間請求返還信託物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依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67,579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133,2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