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林正基
上列
上訴人因與林妍均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補正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
代理人之
委任狀,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
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6號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於法未合,依
首揭規定,
爰定
期間命予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