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上易字第46號
林世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
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6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提起第三審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在第三審程序,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及第47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就其不利部分(即本院判決主文第四、五、七項)提起附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廖曉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